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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付海、开记妹与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名誉权纠纷案二审民
发布时间: 2019/10/31日    【字体:
作者: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宗教事务局 名誉权纠纷案 县基督教协会 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日期: 2016-04-21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33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普付海,住福贡县。
委托代理人:韩永云,云南德星永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此里付,住福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记妹,住福贡县。
委托代理人:韩永云,云南德星永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住所地福贡县架科底乡江西桥头。
负责人:坡里夺,系该教务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仕永社,住福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福贡县上帕镇江西小区3号。
法定代表人:迪友堂,系该委员会主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贡县基督教协会,住所地福贡县上帕镇江西小区3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系该协会会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福贡县上帕镇政府路4号。
法定代表人:阿普早,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和忠华。
 
上诉人普付海、开记妹与被上诉人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名誉权纠纷一案,福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福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普付海、开记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普付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永云、此里付,上诉人开记妹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永云,被上诉人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组长坡里夺及其委托代理人仕永社,被上诉人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迪友堂,被上诉人福贡县基督教协会法定代表人李桂华,被上诉人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代理人和忠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开记妹作为架科村村长老于2012年7月26日收到架科底乡架科村各教堂奉献款提成人民币17945.16元,但开记妹实际交到架科底教务组的提成款为人民币16385.60元,其少交提成款人民币1559.56元。
 
因开记妹的该行为违反教规,教会内部按照《基督教规章制度》的规定免去了开记妹架科村村长老一职。
 
普付海、开记妹二人在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2日,名为《福贡县基督教教牧同工对基督教两会代理主席迪友堂的情况反映》的信访件落款处签署真实姓名,参与实名信访,要求调查基督教两会代理主席迪友堂。
 
经联合调查工作组调查,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3年8月9日对实名信访作出了《关于对福贡县基督教两会主持工作迪友堂信访问题调查情况报告》,向福贡县人民政府报告。
迪友堂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了情况说明。
 
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4年1月25日对实名信访作出《关于对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副主席迪友堂(主持工作)实名上访问题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福贡县人民政府报告。
 
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4年3月对实名信访作出《关于对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代理主席迪友堂实名上访问题调查结果及反馈意见》,将信访调查核实情况向架科底、子里甲、上帕镇上访人员进行反馈。
 
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福民宗[2014]50号文件,决定恢复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代理主席迪友堂的人事任免权与资金审批权。
 
普付海、开记妹、李四南及福贡县教牧人员77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怒江州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请,要求对福民宗[2014]50号文件的真伪性进行调查。
 
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4年9月18日对实名信访作出《关于对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副主席迪友堂(主持工作)实名上访问题调查结论》,向福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关于对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代理主席迪友堂问题调查结果》,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了开记妹、李四南、普付海。
 
福贡县基督教两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关于架科底乡传道员普付海组织煽动教牧人员扰乱教会秩序的情况》,向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于2014年12月20日以普付海作为一名传道员,不仅不支持架科底乡教务组、乡党委政府工作,近两年来屡次组织、煽动教牧人员无根据群体信访,扰乱教会正常秩序,令教会工作几乎无法正常运转,给教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坏了教会的形象。
 
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传道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根据《福贡县基督教规章制度》第三章7节和《福贡县基督教教牧人员职责》中有关传道员职责的规定,经乡教务组研究决定对传道员普付海进行处理:“一、停止普付海传道工作,乡教务组不安排其服事岗位;二、在没有恢复普付海传道工作之前,任何教会不得邀请其从事讲经布道和教务工作;三、对于今后,视其本人对自己错误的认误态度,决定何时恢复传道工作”。
 
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于2015年2月17日将处理决定上报至福贡县基督教两会,两会在该处理决定上签批了“同意对普付海的处理决定并报县民宗局”的签批语并加盖了两会印章。
 
同日两会又将此处理决定报至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当日在处理决定上签批了“同意架科底乡教务组处理决定,请按决定执行”的签批语并加盖了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印章。
 
2015年3月17日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福民宗【2011】10号文件停止发放普付海教牧人员生活补助。
 
普付海、开记妹于2015年8月2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停止侵害普付海、开记妹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普付海、开记妹自愿加入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宗教团体的章程规定,接受章程的约束。
 
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根据教会内部相关规定,对传道员普付海的有关处理决定,报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后张贴于架科底乡。
 
该处理决定未使用具有贬损、侮辱、诽谤、丑化普付海名誉的词句、未涉及个人隐私,且宣布范围也基于教会内部;开记妹在担任村长老期间没有及时上交奉献款,而对其免去村长老一职。
 
宗教团体对普付海、开记妹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而进行的惩处,是宗教团体的内部管理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故对普付海、开记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驳回普付海、开记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普付海、开记妹承担。
 
普付海、开记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的决定,捏造事实对普付海进行诬告陷害;(2)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在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关于架科底乡传道员普付海组织、煽动教牧人员扰乱教会秩序的情况报告”,将普付海丑化成组织、煽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停止发放普付海教牧人员生活补助的通知”、“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福贡县基督教两会退(离)岗位人员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认为普付海行为不端,在教会中造成恶劣影响,对普付海人格进行丑化,侵害普付海名誉权;(4)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组长坡里夺于2015年2月以教务组名义在架科底乡腊吐得教堂当着上百信教群众口头诽谤普付海;(5)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共同侵害普付海、开记妹的书面材料“发布”范围较大,不限于教会内部;(6)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普付海、开记妹违反福贡县基督教两会的内部教规。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普付海、开记妹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承担。
 
二审诉讼期间,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均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普付海、开记妹承担。
 
普付海、开记妹及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福贡县基督教协会于二审庭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了阿迪妹、迪六叶等4人的证人证言,欲证明原审期间阿迪妹、迪六叶等4人没有为普付海、开记妹提供证人证言,原审期间普付海、开记妹提供的阿迪妹、迪六叶等4人的证人证言不属实。
 
经质证,普付海、开记妹认为,原审期间未向阿迪妹、迪六叶等4人收集证人证言,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质证,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
、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阿迪妹、迪六叶等4人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以采信。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是经注册登记的在福贡县境内从事传经布道、教育信徒爱国爱教的社会团体法人。
 
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福贡县专门从事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福贡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是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设置在福贡县架科底乡负责管理教堂、教牧人员、信教群众的教务管理组织。
 
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普付海、开记妹诉请,案件事实及原审判决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与其管理的人员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些部门对其被管理的人员所作某种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一种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内部行政行为即使有错误,损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名誉,也应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如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等,通过申诉等程序解决。
 
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作为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设置在福贡县架科底乡负责管理教堂、教牧人员、信教群众的教务管理组织,对教牧人员、信教群众有管理职责。
 
普付海、开记妹自愿加入宗教团体,作为宗教团体教牧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章程规定,接受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的管理。
 
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与普付海、开记妹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于2014年12月20日对普付海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宗教团体与其教牧人员之间的一种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2015年2月17日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将对普付海的处理决定上报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在处理决定上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是宗教团体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关于架科底乡传道员普付海组织煽动教牧人员扰乱教会秩序的情况报告》,并向其业务主管单位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情况,于2015年2月17日将对普付海的处理决定上报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同日在处理决定上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均属宗教团体与其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经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同意,并报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后,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将对普付海的处理决定在教堂内部进行宣读,并张贴于教堂内部属于宗教团体与其教牧人员、信教群众之间关于宗教事务的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对普付海、开记妹等人实名信访情况进行调查后,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报告于福贡县人民政府、福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属于福贡县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关于信访事务的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福贡县基督教“两会”退(离)岗位人员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停止发放普付海教牧人员生活补助的通知》是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福贡县基督教两会及其教牧人员之间的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普付海、开记妹以福贡县基督教两会架科底乡教务组、福贡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福贡县基督教协会、福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其的处理决定侵害其名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普付海、开记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贡县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普付海、开记妹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和丽瑞
审判员过强儒
审判员李庆兰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海丽
 
转自裁判文书网
http://openlaw.cn/judgement/6ae914a6c4874f3194b0639739a4aa32?keyword=%E5%9F%BA%E7%9D%A3%E6%95%99%E5%8D%8F%E4%BC%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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