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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乃军诉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人民政府、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9/12/12日    【字体:
作者: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道教协会 返还财产  
 
 
日期: 2019-03-13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辽0115民初2386号
 
原告:宋乃军,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系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系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明,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系该协会常务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化庸,男,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协会秘书长。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殿辉,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系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秋,系辽宁东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郭忠仁,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系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乃军诉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人民政府、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海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智、人民陪审员郝玉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乃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明、郭化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戴俊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忠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1.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年4月,被告杨士岗镇政府与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达成联合修建三清观协议,协议签订后在重建过程中,由于三清观大殿的高度已经影响了观后居住的居民的生活,三清观后的四户居民开始进行阻拦施工,并无数次找镇政府上访,由于采光以及住观前不住观后的民俗,强烈要求给予解决,当时时任党委书记孙贵斌便找到时任杨士岗镇杨士岗社区委员会书记的原告宋乃军,安排与上访的几户居民协调,妥善解决上访涉及的事宜,同时,被告杨士岗镇政府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委派原告与各户商谈收购其房产住宅,并先行预支收购房款15万元,由于镇里财政资金有些紧,所以原告谈妥后余款暂时由原告垫付,然后会把原告垫付的款全部给原告,同时,为了能够以公道的价格商谈,委托原告以个人名义签订收购协议。
 
至此,原告按照被告的委托意见与各户进行商谈,并于2009年8月24日与马毅达成协议,给付房款13.2万元,于2009年9月2日给付李庆祝购房预付款8万元,于2009年9月4日给付刘云华购房预付款5万元,于2011年3月16日给付宋明旗购房预付款5万元,以上购房预付款共计31.2万元,其中原告自己垫付16.2万元,但2015年8月27日应被告镇政府领导要求,称镇里财政需账目核算,请求原告先将借支的15万元购房款交回,待核算完后,再将原告全部垫付款项返回,对于欠付住户剩余房款由镇里补齐,基于此情况,原告从亲属处借款15万元将镇里预支的房款交还,至此,原告总计垫付款项31.2万元。
 
事后,原告找被告镇政府领导要求将原告垫付的31.2万元给付原告,被告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拖欠至今,无奈,原告认为受被告委托并垫付款项,被告应依法返还垫付款。
 
由于被告不能及时给付,已经导致原告现负债累累。
 
万般无奈,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1.2万元。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利息14.4万元(利息计算:从2009年9月4日至2015年8月27日按照本金16.2万元计算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31.2万元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1、2009年9月16日借条一份,来源:杨士岗镇政府,证明杨士岗镇政府给原告提供15万元用于收购四户房产;2、2009年8月24日买卖契约一份、2009年9月2日收条一份、2009年9月4日收条一份、2011年3月16日卖房契约一份,证明原告按照镇政府要求分别与四户住户达成卖房契约;3、辽中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份2008第二期,证明修建三清观是政府行为,辽中县政府常委会已经确认;4、2015年4月9日杨士岗镇政府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一份、2016年4月22日杨士岗社区会议记录一份、2015年7月2日杨士岗镇政府政府会议记录,来源均是镇政府,均证明原告收购四户房产是镇政府的委托行为,此款曾经由社区同意支付;5、协议书一份,证明沈阳市道教协会每年给付杨士岗政府15万元,这15万元由道教协会转拨给镇政府财政,然后由镇政府财政划拨给村上,双方签订协议由杨士岗镇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建三清观,因此道教协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6、提供证人孙贵斌及李庆柱。
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辩称:1、我方对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原告应该补交增加标的额的诉讼费用,如不补交,就不能审理;2、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请,理由如下:本案的案由是委托合同纠纷,应该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原告没有与我方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达成口头委托合同,因此原告以委托合同为由要求我方承担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从诉状中看,原告是与镇政府之间的纠纷为起因,要求镇政府履行对原告的承诺,这与我方无直接关系,原告虽然将我方列为被告,但是与我方没有实际关系;原告提出是因为我方建庙导致其收购庙周边业主的房屋,我方认为我们在此建庙有合法手续,不构成侵权,我方建庙没有对原告收购周边业主房屋的事项没有作出任何补充承诺,我方修建庙宇与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关系,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返还垫付款本金,显然我们没有收到垫付款,更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提交证据有2008年4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被告杨士岗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与镇政府是工作关系,不是委托关系,杨士岗政府没有委托原告以个人名义收购涉案的四户房产,原告诉请涉及的收购四户房产系个人行为,政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原告的案由是委托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权利义务应对等,要求驳回原告对镇政府的返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士岗政府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杨士岗社区辩称: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现任村委会对前任村长即本案原告宋乃军收购四户房产的事情不知情也不了解,这件事情没有经过村委会讨论,现任村委会对此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杨士岗社区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士岗社区没有提交证据。
 
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
 
原告举证经被告道教协会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证据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借条内容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只能说明原告向镇政府借款15万元;对证据2:对真实性有异议,卖房人是马毅,买房人是赵金平,该契约证明房子没有卖给原告,买房人宋明奇,不能知道其与原告的关系,李庆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告只是给李庆柱借款8万元,刘云华契约同上质证意见,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道教协会主张权利;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取证非法,此会议纪要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证据4:道教协会每年给付镇政府15万元,对原告没有付款义务。
 
原告举证经被告杨士岗政府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对关联性有异议,领导批示是给财务人员,不能形成镇政府或杨士岗社区与宋乃军的委托合同;对证据2:买房合同的真是性关联性有异议,买受人不是杨士岗镇政府或杨士岗社区;对证据3:涉及杨士岗政府的会议记录对真实性和关联性异议,陈殿辉镇长及赵副镇长亲自交代没有会议纪要;对协议书无异议。
 
原告举证经被告杨士岗社区质证意见是:同镇政府质证意见。
 
被告道教协会举证经原告及被告杨士岗镇政府及杨士岗社区质证意见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于2008年4月10日由被告杨士岗镇政府与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达成异地重建“三清观”协议,由被告杨士岗镇政府将原已空置的杨士岗中心小学地块无偿划拨给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重建“三清观”。
 
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给付被告杨士岗镇政府每年15万元善款,由2009年起满10年止,累计150万元(此款项主要用于杨士岗社区公益事业)等。
 
协议签订后在重建过程中,三清观后的四户居民以“住观前不住观后”的习俗,开始进行阻拦施工,并多次找被告杨士岗镇政府上访,要求给予解决,当时时任该镇党委书记孙贵斌便找到时任被告杨士岗镇杨士岗社区委员会书记的原告宋乃军,安排与上访的几户居民协调,以解决上访涉及的事宜,商定收购三清观后的四户居民房屋;于2009年9月16日经该镇党委书记孙贵斌、镇长马仁勇签字批准,原告以借款方式收到被告杨士岗镇政府收购房款15万元,原告并出具借据,借据下方该镇党委书记孙贵斌注明:“同意。
 
暂由乃军同志负责将此款垫付庙后四户房价款,待年末前宗教活动收益还回。
 
”嗣后,原告以个人名义与这四户居民签订收购协议,其中于2009年8月24日与马毅达成协议,给付房款13.2万元;于2009年9月2日给付李庆祝购房预付款8万元;于2009年9月4日给付刘云华购房预付款5万元;于2011年3月16日给付宋明旗购房预付款5万元;以上购房预付款共计31.2万元,其中原告本人垫付16.2万元。
 
原告按被告镇政府领导要求,将借支的15万元购房款已经返还,返还方式是被告镇政府以原告购买水利站的抵押金10万元及其他村上欠的工资及借款抵扣的方式给付了被告镇政府的15万元。
 
嗣后,原告找被告镇政府领导要求将其垫付的31.2万元给付原告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1.2万元及利息14.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再查明,于2015年4月9日,被告杨士岗镇政府召开会议,议题是“研究宋乃军与镇里经济往来的相关事宜”,会议决定:“15万这个事,当时贵斌书记签的很明确,是为了动迁庙后四户房子,手续肯定是个人签字,这个钱是从镇财政借出去的,实质这个钱是太清宫给村里的钱,由宋乃军个人把这个钱还到镇里,然后由镇里拨到村里,宋乃军拿着收条等相关手续到村里,再由村里给宋乃军,由志江负责协调。
”于2016年4月22日,由时任被告杨士岗镇党委副书记温志江主持召开由该杨士岗社区村干部参加的会议,内容是“关于宋乃军大庙动迁一事”,参会人员一致通过“关于大庙动迁镇党委的决定”。
 
另查明,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按协议给被告杨士岗镇政府每年支付15万元善款,已经支付被告镇政府135万。
 
被告杨士岗镇政府已支付给被告杨士岗社区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9年9月16日借条一份,、2009年8月24日买卖契约一份、2009年9月2日收条一份、2009年9月4日收条一份、2011年3月16日卖房契约一份、辽中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份2008第二期、2015年4月9日杨士岗镇政府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一份、2016年4月22日杨士岗社区会议记录一份、协议书一份等及证人孙贵斌、马仁勇、温志江、李庆柱、宋明旗、马毅、刘云华等证人证言,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2009年9月16日借据中载明的借款事项、2015年4月9日被告杨士岗镇政府会议决定、2016年4月22日被告杨士岗社区村干部会议决定及时任被告杨士岗镇党委书记孙贵斌等证人证言,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以表明原告宋乃军受被告杨士岗镇政府委派动迁四户居民住宅的事实存在,委派事项是由原告宋乃军出面以个人名义收购三清观后面李庆祝等四户居民的房屋,其目的是为了平息这四户居民阻拦三清观施工、多次上访的势态。
 
原告宋乃军为收购三清观后面李庆祝等四户居民的房屋向其支付房款共计31.2万元事实属实,其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派人被告杨士岗镇政府承受;被告杨士岗镇政府会议决定“由原告拿着收条等相关手续到村里,再由村里给宋乃军”,是让被告杨士岗社区委员会与原告结算收购四户居民房屋垫付款的意思表示,而被告杨士岗社区委员会会议也一致通过“关于大庙动迁镇党委的决定”,是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认可与接受,且该社区委员会也收到每年15万元的款项从中受益,故被告杨士岗社区委员会与被告杨士岗镇政府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即共同给付原告垫付款31.2万元的责任。
 
对原告主张利息,其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为宜;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与原告之间就垫付款事宜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被告沈阳市道教协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杨士岗镇政府称对解决原告宋乃军收购四户房产事宜没有镇政府会议记录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杨士岗社区委员会称对原告宋乃军收购四户房产的事情不知情也不了解,这件事情没有经过村委会讨论的辩解,也与事实不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四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款(四)项、(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宋乃军垫付款31.2万元。
 
二,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宋乃军垫付款31.2万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起,以本金31.2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0元,由二被告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海志
审判员李智
人民陪审员郝玉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安翌
 
裁判文书网
http://openlaw.cn/judgement/42c2445eb4ba4aafa88a759a01f12871?keyword=%E9%81%93%E6%95%99%E5%8D%8F%E4%BC%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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