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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吴泾庙与杜庆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0/4/5日    【字体: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吴泾庙 杜庆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日期: 2018-04-18
案号:(2017)苏0585民初5013号
 
 
原告:太仓市吴泾庙,住所地太仓市,组织机构代码67485262-1。
负责人:陈兴亮,道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庆贞,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太仓市吴泾庙诉被告杜庆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仓市吴泾庙的负责人陈兴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彬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杜庆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仓市吴泾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修复费用1297367.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太仓市吴泾庙玉皇殿工程,后该工程由被告实际施工完成。
 
2017年8月11日,上述工程部分坍塌,原告即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坍塌原因进行了分析,确认系被告方施工工艺、使用材料不当等工程质量问题所致,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杜庆贞书面答辩称:1、原告明知被告不具备专业资质仍然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2、2014年4月9日,双方已达成了协议书,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后期维修由原告负责。
 
3、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万元,但被告只拿到了138.5万元,被告没有拿到应得的工程款,也无法建造出合格的工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原告太仓市吴泾庙(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杜庆贞(承包方、乙方)签订《吴泾庙玉皇殿建筑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内容。
 
甲方交付乙方的玉皇殿土建,内饰装潢的图纸,玉皇殿周围的平台。
以上项目均按双方要求的规格、备注、数量、要求施工。
 
二、工期。
 
1.开工工期,本项目工程从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日止。
 
2.施工期内,若因停水、停电、大雨、暴雨天等因情况或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
 
三、工程合同价款。
 
经协商本合同总承包价为200万元整,乙方并附价格预算及明细清单。
 
四、承建方式。
 
乙方对所承包项目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的饰面样板,建筑材料,必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料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
五、工程付款办法。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整的启动资金,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待完成总工程50%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工程款,完成总工程80%期间,甲方再向乙方支付20万元工程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10万元整,剩余工程款项,甲方五年还清。
 
六、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之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要求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施工过程必须做好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3.施工范围,大殿内天面吊顶、内外油漆、门窗及前面大门,均参照上海白云观。
 
殿前4米,两侧1.5米平台及外面踏步用金山大理石,地坪用黏土地坪砖。
 
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乙方竣工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五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主要以质量,美观为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
 
2014年4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吴泾庙玉皇殿建造工程于2010年由华星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杜庆贞)负责承建,工程于2011年11月完工。
 
现吴泾庙(甲方)与杜庆贞(乙方)关于工程欠款问题,经市民宗局、道教协会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欠款及付款方式。
 
整体工程欠款为51万元整,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014年5月底前付乙方15万元,2014年10月底前付乙方15万元,2015年2月底前付乙方21万元整。
 
甲方通过吴泾庙账户汇款给乙方个人账户。
 
二、关于乙方与砂石场老板石料款的法院判决书,由于涉及甲方因素,乙方同意在第三期付款即2015年2月给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款。
 
(8万元多元,具体见法院判决书)三、关于玉皇殿涉及的建筑墙面、门、油漆、檐角等后期维修工程,今后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四、双方签订本协议书之后,乙方保证不再对工程款欠款产生其他疑义,双方结清工程欠款后不再发生其他经济纠纷。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2010年10月21日至2016年2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计2006000元。
 
后因案涉工程飞檐坍塌,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
 
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对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屋面坍塌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
 
建研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果为:(一)下层飞檐坍塌原因分析及上层飞檐和屋面情况分析。
 
1、下层飞檐坍塌原因分析。
 
根据检测检查结果,檐椽承受上部自重及风荷载引起的垂直压力及吸力。
 
分析檐椽受力,节点3、5不直接对檐椽稳定(平衡)发生作用,节点1、2、4处提供反力和上述外力平衡。
 
而节点1、2、4均是通过钉连接承担,在刮风下雨天等恶劣条件多次作用下,檐椽失去稳定,导致坍塌。
 
此外,飞檐在檐椽上未设置望砖,而是采用了自重更大的现浇细石混凝土,铺设瓦的时候未设置挂瓦条,而是采用了水泥砂浆卧瓦的方式,属于非常规做法,致使自重偏大。
 
因此,飞檐与混凝土结构连接不可靠是导致坍塌的主要原因,飞檐上部自重偏大有一定的影响。
 
2、上层飞檐及屋面情况分析。
 
根据检测检查结果及上述分析结果,上层飞檐和屋面与混凝土结构连接不可靠。
 
(二)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鉴定。
 
根据现场检测检查结果,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对太仓市吴泾庙玉皇殿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1、结构体系及结构布置,鉴定依据为GB50292-2015第7.3.9条,鉴定结果为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的体系,结构选型及传力路线正确,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
 
2、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鉴定依据为GB50010-2010第4.1.2,鉴定结果为所测构件混凝土强度最小值为23.6MPa,能达到规范最低要求。
 
3、混凝土构件钢筋配置,鉴定依据为GB50010-2010第9.3.1,鉴定结果为圆柱中纵向钢筋根数不小于8根,直径不小于12mm,沿周边均匀布置。
 
(三)修复方案鉴定。
 
1、地面预制板损伤修复。
建议将室内外1-6/A轴地面预制板进行更换,按照原样重新铺贴地砖。
 
2、短柱(1/5)/B修复。
建议用灌浆料将该短柱进行修复。
 
3、飞檐及屋面的修复。
 
(1)下层飞檐。
建议将下层飞檐拆除(拆除施工应保证结构安全,下同),然后植筋并新增混凝土梁、板,恢复原有做法及装饰等。
 
(2)上层飞檐及屋面。
 
建议将上层飞檐及屋面木椽上部拆除,植筋并浇筑混凝土斜梁。
建议在木椽与混凝土梁搁置处设置角钢增强混凝土梁与木椽的连接,恢复原有做法及装饰等。
 
鉴定结论为:1、下层飞檐与混凝土结构连接不可靠是导致其坍塌的主要原因,飞檐上部自重偏大有一定影响。
 
上层飞檐和屋面与混凝土结构连接不可靠。
 
2、根据该建筑混凝土结构的调查和检测,所测结果能满足规范的最低要求。
 
3、修复方案详见鉴定结果第(三)项。
 
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96000元。
 
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正公司)对上述修复方案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科正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结论为:1、案涉工程造价为1297367.72元。
 
2、建议,根据咨询专家意见,修复方案中屋面椽子原规格偏小,本项目荷载较大,屋面上建议改为半圆荷包椽90*120,出檐飞椽改为75*90。
 
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0元。
 
审理中,本院对太仓市宗教局副局长时永健进行调查,其陈述:“原、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是我起草的,双方在宗教局及道教协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这份协议。
 
协议第三条主要是针对东山墙漏雨导致东山墙墙面剥落,门和油漆的质量问题,不涉及檐角坍塌问题。
 
双方商定的结算总金额是206万元,已经支付了149.6万元,还欠56.4万元,考虑到漏水和油漆维修扣掉了5.4万元,剩下以51万元结算,小的问题维修由吴泾庙负责。
 
檐角坍塌是在2017年8月11日,吴泾庙向我们报告的,我们局里和镇里都到现场看过。
 
我也联系过杜庆贞,他说过几天来处理,但一直没有来。
 
本院另对太仓市道教协会会长许金平进行调查,其陈述:“吴泾庙与施工方因为玉皇殿结算问题发生了纠纷,道教协会出面协调过,宗教局也参加协调的,后来达成了2014年4月9日的协议书。
 
协议第三条针对的是油漆脱落、墙面剥落、漏雨等当时已经出现的问题,在结算时扣了一些尾款,用于后期维护,施工方就不再对这些问题进行维修了,但不涉及檐角坍塌的问题,当时也想不到会出现这么严重的问题。
 
檐角坍塌的时间是2017年8月11日,吴泾庙第一时间联系了宗教局,宗教局联系了我。
 
审理中,原告太仓市吴泾庙向本院陈述:“案涉工程是发包给被告个人的,2010年8月开工,2012年8、9月完工。
 
案涉工程没有设计及监理单位,都是被告负责的。
 
我方给过被告一套图纸是上海白云观的,仅仅让被告作为施工参考的,没有要求按照这个图纸施工。
 
设计也是被告负责的,出现问题的飞檐也是被告施工的,被告作为施工方至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被告说做好了就交付使用了。
 
施工完成后没两个月就开始漏水,先是从东墙角开始的,然后一直在修。
 
2014年4月9日的协议只涉及油漆变色等瑕疵,并不涉及飞檐坍塌等根本质量问题,该协议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事由。
 
2018年3月29日,本院对杜庆贞进行调查,其陈述:“我和陈兴亮私下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协议,没有施工图纸,只复印了上海白云观的斗拱图纸作为参照。
 
我施工之前顾家忠已经施工到正负零以上2米,屋顶不是顾家忠施工的。
 
案涉工程飞檐坍塌的时间是2017年的秋天,之前没有出现过飞檐坍塌。
 
2014年4月9日签订协议书时需要维修的只是油漆变色问题,笼统的写了后期维修由原告负责。
 
以上事实有原告太仓市吴泾庙提交的建筑合同、协议书、鉴定报告、造价意见书、发票、付款凭证,本院所作调查笔录,到庭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杜庆贞系自然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吴泾庙玉皇殿建筑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并将案涉工程交付原告使用。
2014年4月9日,原、被告在太仓市宗教局及太仓市道教协会的主持下达成了结算协议,原、被告均确认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2017年8月11日,案涉工程飞檐出现坍塌,经建研公司鉴定飞檐坍塌的主要原因是下层飞檐与混凝土结构连接不可靠,上层飞檐和屋面与混凝土结构连接不可靠,飞檐上部自重偏大也有一定的影响。
 
案涉工程未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未出具专业的施工图纸并按图施工,被告作为施工方也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施工时无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产生飞檐坍塌的后果。
 
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2014年4月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后期维修由原告负责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被一致确认签订协议时尚未出现飞檐坍塌问题,该协议约定后期维修由原告负责理应不包括签订协议时尚未出现的飞檐坍塌问题,且飞檐坍塌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坍塌时尚未超出案涉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涉工程经建研公司鉴定,混凝土结构能满足规范的最低要求,可以通过修复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建研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及科正公司出具的修复造价意见,可以确定损失金额为1297367.72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在未聘请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且未聘请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现场监督的情况下,明知被告无相应施工资质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在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承包案涉工程,并盲目施工导致施工质量问题亦存在过错,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相当,本院酌情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损失,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648683.86元。
 
被告杜庆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庆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太仓市吴泾庙损失64868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6元,鉴定费121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7736元,由原告太仓市吴泾庙负担68738元,被告杜庆贞负担68998元。
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吕金星
人民陪审员周跃良
人民陪审员李培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燕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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