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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基督教政策探析
发布时间: 2020/4/11日    【字体:
作者:郭长刚
关键词:  基督教 罗马 迫害 偏狭性 扩张性 本位主义  
 
 
——兼论基督教文化的本位主义特征
 
罗马政府迫害基督徒一事,在西方学术界一向是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般认为,这一迫害从基督教产生之日起即已开始,直至公元313年方才休止,绵延几近三个世纪(注1:罗马政府似乎一开始就对基督教抱有一种敌视态度,以致把它的创始人耶酥都给钉上了十字架。然而,真正有史料记载的罗马政府对基督徒的迫害行为,却是始自公元64年。即使从公元64年算起,也有两个半世纪之久)。对于迫害产生的原因,国内学术界一般都倾向于把它归到罗马政府身上,因为恩格斯曾经说过:基督教“最初是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是“被压迫者的运动”。(注2:恩格斯:《论早期基督教的历史》,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52页。)然而,仔细考察罗马帝国的宗教政策,我们就会发现,罗马政府在独尊基督教之前,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向来是自由开放和兼收并蓄的,其宽容大度的程度甚至超乎我们的想象,因为按照当时一位基督教护教者的说法,罗马人是被认为是“崇拜世界上所有的神明”的。(Minucius Felix,Octavius 6,英译引自Jo-Ann Shelton:As the Romans Di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以下所引古典文献,英译均出自该书。)既如此,那么对罗马政府之惟独不能容忍基督徒,我们就不能单独或者主要从政府方面找原因,而更应从基督教自身去寻找。本文即尝试从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罗马政府的宗教政策及其对基督徒的镇压措施,以说明正是由于早期基督教自身所具有的本位主义的排他性(Exclusiveness)特征,才最终导致了基督徒在罗马帝国的那种独特境遇。
 
1
 
学术界一般以公元250年为界,把罗马政府对基督徒的迫害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的迫害是孤立的、区域性的,每次延续的时间比较短;而第二阶段的迫害则是全帝国范围内的,每次持续的时间相比也要长些,著名的“德修斯迫害”以及被称为“大迫害”的戴克里先迫害(分别由皇帝戴克里先、伽勒里乌斯、马克西米安颁令进行),都属于这后一阶段。
 
就第一阶段而言,比较著名的迫害事件有两起,即公元64年的尼禄皇帝的迫害,和公元112年的比萨尼亚行省总督小普林尼的迫害。关于尼禄皇帝的迫害,根据塔西佗的记载,根本就不是为迫害基督徒而迫害基督徒,或者说它根本就不是以迫害基督徒为目的的。当时的基督徒只不过是被拿来当成了罗马城发生大火的替罪羊,因为人们纷传这大火是由尼禄皇帝故意放的。(参见塔西佗:《编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1页。另外,近代英国大史学家吉本亦在他的巨著《罗马帝国衰亡史》中指出,当时基督徒所信仰的教义本身并“不曾成为惩罚或甚至加以追究的罪证”。参见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2月版,第322页。)因此,它不能说明当时的罗马政府已有了正式的反基督徒的法令或政策。事实上,不但当时没有正式的反基督徒的政策,就在这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是没有的,关于这一点,就象吉本所指出的那样,“尼禄迫害之后,我们没有发现罗马政府改变宽容政策的任何迹象”。(吉本,前引书,第318页。)而公元112年小普林尼与图拉真皇帝就如何处置基督徒问题所进行的通信,亦可作为这一判断的进一步的证明。
 
公元112年,小普林尼被任命为比萨尼亚行省的总督,在那里,他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待基督徒。当时,他收到了很多对基督徒的匿名控告,由于涉及的人数太多,他深感事关重大,于是就写信向图拉真皇帝请示有关政策。
 
小普林尼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要不要对基督徒在年龄上进行区分?是否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都一视同仁?(2)应当如何判罪?是不是可以单凭“基督徒”这个称号,而不管犯罪与否,就予以惩处(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还是只处罚那些犯了罪的基督徒?(3)对那些已表示悔悟的人,或者曾经一度是基督徒、但现在已经不再是的人,是否也决不宽容?
 
在请示的同时,小普林尼还向图拉真汇报了自己对那些被指控为基督徒的人的处治办法,即给被指控者三次机会,问他们是不是基督徒,对那些始终承认自己是的人,就拉出去处决;而对那些否认的人,则以“向罗马的神明献祭”这一方式来加以验证,如果他们肯这样做,就予以释放。(Pliny the Younger,Letters 10)
 
对小普林尼的请示和他的处治方法,图拉真皇帝作了如下的答复:“在调查基督徒一事中你遵循了应该遵循的步骤……如果那些被带到你面前的人确实已被证实为基督徒(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他们就必须受到惩罚。但如果有人否认自己是基督徒,并以自己的行动——敬拜我们的神明——加以证明,那么,即使他曾一度被怀疑过,我们也应以他的悔悟表现而予以宽恕。”(Pliny the Younger,Letters 10)
 
上述图拉真和普林尼主臣二人的通信,明确地反应出即使到了二世纪初年,罗马帝国也没有任何有效的反基督徒的法令,或由元老院发布的训令,甚至那时也还不曾有具有足够影响和权威性的反对基督徒的法庭案例。因为按照罗马人的习惯,皇帝以及元老院所发布的敕令,都会被收入到民事或刑事法典中的,而那些有影响的法庭案例,也都会成为供政府地方官员援引的先例的(影响深远的“罗马法”主要就是这样形成的)。如果这一切都已经存在的话,那么,从19岁开始就以出色的辩才在罗马法庭上一鸣惊人、一生热心于求知并一直周旋于官场的小普林尼,决不会“无知”到如此不知所措的地步,(吉本,第325—326页。)而睿智能干的图拉真皇帝,也决不会“昏庸”到只能作出颇有点“你看着办”、“你做得不错”味道的、充满试验性的答复来。
 
同时,从图拉真和小普林尼的通信,尤其是图拉真皇帝的复信中,我们也第一次领略到了罗马政府对基督徒的具体的迫害政策和方法,即(1)对基督徒所进行的控告或镇压,其依据并不在于他们真的犯了什么罪行,而只是在于他们的“基督徒”称号或身份,在于他们是基督徒。这一点,可以说是和第一次迫害即尼禄皇帝的迫害完全一致的。(塔西佗,第541页。)(2)验证被指控者是否是基督徒的方法,是让他们向罗马的神明献祭,凡拒绝献祭者,即被视为基督徒。
 
对罗马政府对基督徒的上述迫害方式,我们不妨称之为“图拉真——普林尼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并不是一次性的,或者说并不仅限于图拉真和普林尼时代,而是成了以后历次迫害所共同遵循的同一模式(这也正是上文所提到的罗马人在司法方面的习惯、罗马法的特点),第二阶段中的德修斯迫害以及一直延续到313年宽容敕令颁布的戴克里先大迫害,无不沿用这种方式。如,在公元250年,德修斯皇帝规定了一个日子为忏悔日,在这一天所有的人都被召往神庙,每个人都必须向罗马诸神奉献牺牲,进香奠酒,凡拒绝这样做者即被视为基督徒,都受到了严厉惩处;而戴克里先、伽勒里乌斯、马克西米安诸帝也都如法炮制,规定一个全国大祭日,届时所有拒祭者都以基督徒的罪名,或被处死,或被罚去采矿。
 
因此,这所谓的“图拉真——普林尼模式”,实际上就代表了罗马帝国统一的迫害基督徒的政策。就是说,基督徒之在罗马帝国遭到迫害,从来就不是因为他们犯了什么罪,而只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这当然并不是我们随意的猜度或想当然的推理或总结,身处迫害时代的基督教的护教士们也是这样认为的。如,公元二世纪的著名基督教护教士塔图良就曾这样写道:“仅仅是一个名称就构成了指控……基督徒受罚只是由于他们有这样的称号,而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错事”。(王晓朝:《基督教与帝国文化》,东方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47页。)
 
罗马帝国对待基督徒的政策既然如此,那么罗马政府之迫害基督徒,就似乎不可能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目的——事实上,正如有西方学者所指出的,在现有的史料中,没有任何一个基督徒是作为非法团体的成员而被迫害的(G.E.M. de Ste Croix,Why Were the Early Christians Persecuted?见M.I.Finley主编:Studies in Ancient Society,Oxford,1978,第228页。),而更好象是出于宗教上的目的。这便不能不让人们怀疑,罗马帝国是不是一个缺乏宗教自由、缺乏宽容的国度?
 
2
 
如果说古代世界还存在有自觉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的民族的话,那么罗马一定是重要的一个——如果不是最突出的一个的话。和许多古代民族一样,罗马人也是相信“万物有灵”的。在他们看来,自然界的每一个地方、每一样东西、每一件事情,都有着各自的神明掌管和控制,如,山有山神、河有河神;家有家神,门有门神;耕种有耕种之神,生育有生育之神……总之一句话,世间有多少种事物,人类有多少种行为,对罗马人来说就有多少种神明。罗马人的这种万物有灵的观念,使得他们行起事来特别虔诚,虔诚得几乎无处不敬神、无事不敬神,以致“他们的每一件日常活动,都成了一种仪式”(参见拙著《失落的文明:古罗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15页。)而他们对神与人之间关系的那种独特的认识,更使得他们到了见神无不敬的程度,就连自己仇敌的神明都顶礼膜拜。
 
在罗马人的意识中,宗教就是神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人只要执行了对神应有的祭祀仪式,神也就会帮助实现人所祈求于它们的事,不管这人是何许人,那神是何方神。因此,罗马人相信,只要他们能够对本来是自己的敌人所供奉的神明给予足够的崇拜,这些神明也同样会保佑他们的。出于这种认识,每当他们在围攻外敌城市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举行宗教仪式,恭敬地邀请那座城市的保护神离开该城而前往罗马,并许诺在罗马它将受到比从前更周到、更虔诚的敬拜。而一旦攻破了外敌的城市,士兵们所必须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小心翼翼地将该城各位神明的神像搬运到罗马。
 
罗马人对外敌的神明所表现出的这种恭敬,虽不免给人一种“搞策反”、建立“第五纵队”的感觉,但在另一方面却也反应出了他们在宗教信仰上的宽容和开放。事实上,正如吉本所说的,各种宗教在罗马帝国的确是“普遍受到宽容”的,而罗马的帝王们对各种神明崇拜也确实“一切听之任之”、情愿“安闲地听任一千种形形色色的宗教在他们的温和统治下安然存在”。(吉本,第305页。)对于这一点,即使那些亲眼目睹了罗马政府对基督徒进行迫害的基督教的护教士们,也不能不承认。如,公元三世纪的基督教护教士米努西乌斯·费勒克司就曾这样写道:“在整个罗马帝国,不论是它的行省还是市镇,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当地民族遵从着他们自己的宗教礼仪,崇拜着他们自己的神明……而罗马人则崇拜世界上所有的神明。他们的权力已达及世界的最遥远的角落,他们的帝国已越过了太阳的轨迹和大海的边缘……每当他们攻取一座城市,尽管胜利者的野蛮行经不可避免,但他们却总能对被征服者的神明膜拜有加。他们把世界各地的神灵都迎接到罗马城,把它们变成自己的神……于是,在罗马人接受其他各民族宗教礼仪的同时,他们也就为自己赢得了一个世界帝国。”(Minucius Felix,Octavius 6)费勒克司的话并不虚假,罗马城中那壮丽辉煌的万神殿当可为证。     
 
既然罗马人连仇敌、被征服者的神明都敬拜,那么,为什么不肯把宗教宽容的恩泽施与基督徒呢?其实,罗马政府之对待基督教徒,就象对待任何其他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一样,从来就没有改变过它所固有的宗教宽容政策。
 
前文我们已经指出,在直到图拉真时代为止的时间里,罗马政府并没有真正反对基督徒的政策或法令,或者说,到那时为止的罗马政府对基督徒并没有表现出不宽容。而在这之后,由于基督教护教者们竭力宣传只有坏皇帝才迫害基督徒,所以对基督徒的迫害始终被与残暴和虐待连在一起,为此,帝国的大部分皇帝们都倾向于采取宽容的政策。在一些皇帝的统治下,基督教徒甚至都可以出现于皇室家中,教堂的财产也都被认可。正因为存在有这种宽容,基督徒在大部分的时间里才得以享受完全的和平与安宁,他们的信仰才得到实际存在的公众的容忍。(M.I.Finley,第225、212页;吉本,第342-343页。)此其一。
 
其二,即使在迫害的第二阶段,尽管已是由政府亲自出面,正式颁布敕令在全帝国范围内迫害基督徒,但从它所继续采用的“图拉真——普林尼模式”来看,罗马政府仍无绝对禁绝基督教信仰的意思。因为根据这一模式,那些被指控为基督徒的人,只要他们肯向罗马诸神献祭——即表面上做出一个承认罗马诸神的举动来,他们便可不受任何的惩罚,便可继续自由自在地去生活和信仰。
 
这就表明,直到公元313年对基督徒停止迫害为止,罗马政府在基督徒问题上仍然坚持这样的原则,即:只要基督徒认可罗马诸神,罗马人同样也会认可并尊重基督徒的上帝。或者就象公元257年埃及行省的代理总督对亚历山大里亚城的主教狄奥尼修斯所说的那样,“如果你们在崇拜你们的上帝的同时,也能崇拜其他的列位神明,那么有谁会去阻止你们的崇拜呢?”(M.I.Finley,第244页。)
 
因此,不难看出,罗马政府之迫害基督徒,本质上并不是针对他们的基督教信仰,而是针对他们对其他神明的不认可,针对基督崇拜不肯与其他神明崇拜平等共处。在罗马帝国中,基督教的诺斯替教派从未遭到迫害,原因就在于他们并不是绝对的排他,在于他们对其他的神表示出了表面的恭敬。(M.I.Finley,第245页。)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罗马帝国中的基督教徒不能容忍其他的宗教信仰呢?
 
3
 
众所周知,基督教是一种一神教。作为一神教,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除自己那独一无二的神明之外,拒绝承认其他的神明,认为只有自己的神明的意志才是唯一正确的。或者说,一神教文化具有一种价值一元、真理一元的“一元化”特征,这就决定了它不易与其他的宗教信仰或文化平等共处,从而表现出一种特有的“文化本位主义”或排他性、偏狭性特征。
 
出于一神教的这种本位主义的偏狭性特征,早期基督徒便拒绝承认罗马众神,拒绝参加罗马人的任何宗教祭拜活动,不仅如此,他们还攻击罗马诸神,认为它们本质上不过是些“有生有死的凡人”或“一些古代的死人”,并嘲笑罗马人的宗教仪式,视罗马的神庙为坟墓。( Minucius Felix,Octavius 8,20;Tertullian,Apology 10)基督徒的这种行为,对毕恭毕敬供奉诸神的迷信的罗马人来说,无疑是赤裸裸的亵渎行为,人们自然会担心神会对这个社会发泄愤怒。因此,如果一旦有天灾人祸发生,基督徒就会首当其冲,成为指责的对象。这正如基督教护教士塔图良所指出的那样:基督徒成了各种公共灾难的罪魁,如果人间出现了各种不幸,“比如一场瘟疫、一次饥荒,或一场战争失利;如果第伯河泛滥成灾,或者尼罗河水没有漫进地里;如果发生过地震或者季节的寒暑失调,那么迷信的非基督教徒便相信这全是基督教徒的过错”,是他们的罪孽和渎神活动,导致了诸神对这个世界的震怒,并最终给人类带来了灾难。(Tertullian,Apology 40;吉本,第327~328页)在这种情况下,早期基督徒被看成是“全人类的敌人”,(Tertullian,Apology 2)或者象塔西佗告诉我们的那样,被民众认为是“作恶多端”、“憎恨人类”,(塔西佗,第541页)从而要求政府严惩基督徒,也就不难理解了(事实上,直至250年时,要求对基督徒进行迫害的呼声正是来自于下层、民间,而不是来自于上层、政府,就象普林尼的迫害所显示的那样)。
 
早期基督教不仅具有一神教的本位主义特征,更还具有一种强烈的扩张性和攻击性,在这一点上,它与犹太教有着很大的差别。犹太教尽管也是一神教,但由于它有着严格的种族排外性,犹太人根本不想让外族人加入到他们的信仰中来,更不试图去改变别人的宗教信仰,因此,从根本上说,犹太教并不具备扩张性。基督教则不然,它赋予信徒把福音传遍整个世界的神圣使命,即要把整个世界都“基督化”,让基督教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信仰。这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了一种扩张性甚至是攻击性倾向,而正是这种扩张性、攻击性,才决定了早期基督教不但不可能与其他民族文化、其他宗教和平共处,反而还要从根本上取代它们、消灭它们。
 
对于早期基督教的这种攻击性特征,它的护教士们也毫不掩饰。塔图良就曾一方面宣告基督徒要坚决从罗马帝国现有秩序中撤离,声称“我对论坛、军营、元老院不负有任何义务。我提醒自己不要去发挥公共职能,我不去挤占讲台,我不在乎任何行政职位,我不去投票站,也不再当律师……我既不做官又不当兵,我已经从社会的世俗生活中撤离”;(王晓朝,第67页)另一方面,他又公开用基督徒的人数去威胁罗马政府,说“我们已经扩展到各个地区:城市、岛屿、堡垒、集镇、市场、军营、部落、部队……”,“基督徒的巨大数量已使他们的敌人变得无足轻重。”(Tertullian,Apology  37)面对如此一种宗教,罗马政府又如何能容忍呢?事实上,罗马帝国政府之所以从公元250年起,开始主动出击,在全国范围内迫害基督徒,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它越来越意识到了基督教的这种扩张性和攻击性。
 
宗教与宗教、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和平共处,是以彼此间的相互容忍和尊重为前提的。基督教之难容于罗马帝国,关键就在于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攻击性使得它不能容忍别人,于是也就不能得到他人的容忍。对于这一点,还是让我们看一看吉本的精辟论断吧:“世界上的各种宗教之所以能和平共处,主要由于古代各民族对各自的宗教传统和仪式都不言自明地表示认可和尊重。因此可以想象,某个教派或民族要把自己从这人类的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声称惟有他们了解神的旨意,而且把该教派以外的一切宗教仪式都斥之为渎神活动和偶像崇拜,那它便将触怒所有其它教派,使它们联合起来,群起而攻之;容忍的权利是靠彼此的宽容维持着的,如果谁拒绝履行这由来已久的义务,那这种权利也就会很自然地不复存在了。”(吉本,第306页。)
 
公元313年,基督教终于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得势后的基督教却愈加显得不宽容。下面的这条法令便可见其一斑:“有关宗教信仰方面的各种特权,只有那些坚持正统信仰的人们方可享有,所有异教徒以及教派分立论者均不得享有,他们必须承担各种各样的公共义务。”(The Law Code of Theodosius 16.5.1)
 
在宗教本位主义以及不宽容的同时,基督教的攻击性特征亦日渐加强:到拉丁神父圣奥古斯丁和圣格列高利时,基督圣战的理论已经形成;到11世纪时,这种战争理论开始被真正付诸实施,这便是被称之为“西方殖民主义史的第一篇章”的十字军东征;(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03-604页。)而到了近代之后,随着西方世界殖民扩张的加剧,基督教文化更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其他文化冲突、碰撞起来,基督教士声称要“为基督征服世界”!(参见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7页。)虽说这当中不乏真正虔诚的福音传播者,但他们欲把十字架在世界各地竖起的想法和行为,却正反映出基督教文化那种价值一元、真理一元的本位主义思维特征。
 
当今世界,强调各民族文化的共存与宽容,强调多元化,而传统基督教文化的本位主义的排他性和攻击性特征,显然不利于它与其他民族文化的和平共处。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基督教教会人士已经开始重新审视基督教与民族文化之间的传统关系问题。如,由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签署的《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就指出,基督教传教必须与民族文化相适应,基督教的信息应当以不同民族的观念来表达。(王晓朝,第288页。)然而,就在基督教会积极思考现代教会对民族文化的态度问题时,西方政界及理论界却祭出“文明的冲突”之类的话语,在国际事务中试图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到别人头上。细究其因,我们便不能不联想到他们那种根深蒂固的本位主义的文化传统了。
 
《齐鲁学刊》2002年第2期
 
 
主要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
 
2. Jo-Ann Shelton:As the Romans Di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3. 塔西佗:《编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4. 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2月版。
 
5. 王晓朝:《基督教与帝国文化》,东方出版社,1997年9月版。
 
6. M.I.Finley主编:Studies in Ancient Society,Oxford,1978。
 
7. 郭长刚:《失落的文明:古罗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
 
8. 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9. 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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