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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
发布时间: 2020/7/30日    【字体:
作者:韩清平
关键词:  十六世纪 宗教改革  
 
 
长达千年的政教不分使教会深受其害。到了十五十六世纪的时候,教会里面出现了很多有改革精神的人,呼吁教会的制度和模式必须要进行大手术,从体制上解决教会内部的问题——腐败没落的现象。
 
这个时候教会的改革已经有了铺路的人。最有代表性的是一位叫维克立菲(John Wycliffe,1328-1384)的英国神学家,也是天主教会的神父。维克立菲不但第一次把圣经翻译成了英文,也开始质问教宗的权柄到底有没有圣经基础。同时,也对教会一直坚持的圣体圣事是“质变而形不变”的神学思想提出了质疑和反对。当然,生活在14世纪的维克立菲,他的理论在当时的人看来相当超前,因此很难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
 
另外一位有影响力的改革家是来自捷克斯洛伐克(Czechoslovakia)的杨胡斯(John Huss,1369-1415),他也是一位天主的神父。他在读书和学习期间看到了维克立菲的著作,并且深受他的影响。晋铎后的胡斯看到教会内存在的很多腐败的现象,他挺身而出,呼吁教会进行根本的改革。但是他的思想不仅没有得到很多人的认可和支持,甚至于1415年胡斯被处以火刑。胡斯的悲剧一直到1999年,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才公开地为胡斯的惨死而深深地道歉,承认教会在那个时代,不但没有耐心地聆听改革家们的呼声,反而杀害了一个先知性的人物。
 
断断续续的改革的运动一直持续发展了一百多年,终于在16世纪的时候到达高潮。当时出现了一位叫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的天主教神父,他改革的声音获得了很多老百姓,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王公贵族的支持。路德最初的想法并不是要分裂教会,他仅仅是像维克立菲、胡斯一样,呼吁教会必须面对自己的问题,不要继续停留在一个落后的甚至错误的神学观念和管理体制下面。特别他反对当时教会为了修伯多禄大殿(St. Peter's Basilica Church)而发起的“出售赎罪券”这样一个错误的行为。因为他认为,用金钱交换灵魂的得救是完完全全背离福音精神的做法,也是腐败的根源。
 
但是,跟维克立菲和胡斯不同的是,到了1517年左右,当马丁·路德正式地拉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的时候,已经有很多人能够响应他的号召,不光光是除了一些教会内的人,另外一些反对神圣罗马帝国统治的王公贵族也跟他站在了一起,支持他。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马丁·路德被教会绝罚,而且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Ⅴ,1500-1558)也很想把他关押起来。但是有王公贵族对他的保护,他不但没有被抓捕,甚至能够安全地躲在城堡里,把圣经翻译成了德语,而且写下了很多具有改革思想的著作,影响了后来基督新教的思想发展。
 
除了马丁·路德,跟他同时代的改革家还有瑞士的天主教神父慈运理(Ulrich Zwingli,1484-1531)。法国虔诚的天主教教友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他在日内瓦(Geneva)写下了他最重要的著作——《基督教原则》(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Religion)。加尔文的宗教思想给后来长老会和其他改革宗的思想打下了一个非常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在苏格兰的宗教改革家有约翰·诺克斯(John Knox,1514-1572),他所著的《苏格兰宗教改革史》(Scottish Reformation)是一部以他为主角的编年史,阐述了他的神学思想和对教会的看法。
 
所以,这些的改革家,不管是早期的维克立菲、胡斯,还是后来的路德、慈运理、加尔文、诺克斯,其实他们都是从宗教神学和灵修的思想角度出发,去改革宗教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人是出于政治和个人的目的去分裂宗教的。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英国国王亨利八世(Henry Ⅷ,1491-1547)。
 
亨利八世真正想要改革宗教或者分裂宗教的目的并不是出于神学和灵修方面的考虑,而是出于他个人的原因。他想跟自己的合法的妻子Catherine of Aragon(1509-1533)离婚,另娶一位妻子,但是因为得不到教会的批准,所以他一怒之下,干脆同天主教会分道扬镳,宣布英国的教会成为英国的国教,就是后来我们所说的圣公会(Anglican Church)。而亨利八世离婚再婚的行为并不仅仅这一次,他不但跟Catherine离婚后跟Anne Boleyn(1533-1536)结婚,后来他竟然连续结了五次婚,也就是说在他有生之年一共有过六任妻子。
 
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基督宗教到了16世纪以后出现这么多的派系,也是历史推波助澜的结果,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契机,让具有改革精神或个人野心的人抓住这样的机会,使他们的改革结出了果实。而这样的现象也给天主教会提供了一个自我反省的机会。
 
这个时候,很多教会内的改革家们,他们不分裂教会,只是希望能够更加健康成熟地发展,对自身的问题做深刻的反省,对教会的法律制度重新做了规定。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特利腾大公会议(Council of Trent,1545-1563)。这一次大公会议,有些史学家把这次大公会议称为“Counter-Reformation”,Counter是“反”的意思,Reformation是改革宗教的意思。意思就是说,这一次大公会议是为了应对这些宗教改革家们改革教会而发起的公会议。这样说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更重要的是,这次大公会议核心的目的是教会的自我革新、重现建树,让教会能够摆脱沉重的包袱,重整旗鼓,更好地在新时代去应对挑战,更有效地福传、牧灵。这次大公会做出了很多的法令,影响了后来四五百年的天主教会的发展,甚至到了今天还有很多方面受到影响。
 
我们可以从大公会议的发展的脉络上看到,第19次特利腾大公会议于1563年结束,再一次召开第20次大公会议就是三百多年后,1869年开始的梵蒂冈第一次大公会议(First Vatican Council)。但是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梵一”很快就结束了,等于是一次“流产”的大公会议。那再一次召开会议就到了1962年的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Second Vatican Council,1962-1965)。
 
所以严格来讲,从第19次特利腾大公会议到第21次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中间的时间跨度长达四百多年。在这四百多年当中,整个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们教会很多的神学思想、灵修观点、法律制度等,仍然是四百多年前特利腾大公会议的结果。这样的时间跨度必然导致教会和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因此,即使梵二召开已经过去了五六十年,但是我们对梵二的精神仍然是一知半解。也是因为这样的缘故,导致今天的教会在面对现代化的社会和生活的时候依然捉襟见肘,依然让我们很难去积极地应对我们所面对的挑战。
 
今天我们从历史的长河中看到了这个事实,它促使我们奋起直追,做出积极的回应,使我们的教会能为当今的社会和世界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文章来自清平史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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