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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济南市佛教协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0/9/18日    【字体:
作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佛教协会劳 动争议  
 
刘某与济南市佛教协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9-09-02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102民初2267
原告:刘某,男,19573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佛教协会,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0100MJD683094T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某某某某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济南市佛教协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8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被告济南市佛教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济南市佛教协会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补偿12个月工资计65439元;2.要求济南市佛教协会补偿21年的医疗养老补偿金176400;3.要求延长工作至2020年。
 
事实与理由:本人于19971015日到千佛山公园兴国禅寺工作,至20189月份离开兴国禅寺,工作期间佛教协会没有给我缴纳五险一金,现在提起诉讼,要求补偿。
 
济南市佛教协会辩称,刘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且其诉求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本案中刘某已于20173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要求补偿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其于201810月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刘某主张医疗、养伤补偿金应举证其没有享受医疗养老保险待遇,且其诉求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刘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再进入济南市佛教协会,其关系也是劳务关系。
 
双方属于平等法律主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济南市佛教协会可随时解除劳务关系,刘某要求延长至2020年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上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某于1957325日出生,自19971015日至20189月期间在济南市佛教协会工作。
 
20179月至20189月期间刘某的月工资为5453.25元,济南市佛教协会未为其缴纳社保。
 
刘某与济南市佛教协会因经济补偿、医疗补偿、养老补偿、继续工作发生劳动争议,于2018108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委审理后,作出了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1219号决定书,决定如下:对刘某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受理。
 
刘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时限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刘某自19971015日至20189月期间在济南市佛教协会工作,受其管理,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虽然刘某于2017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之后继续在济南市佛教协会工作,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至20189月。
 
济南市佛教协会未给刘某缴纳社保,20189月济南市佛教协会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于201810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对于济南市佛教协会有关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刘某主张济南市佛教协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根据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为5453.25元,计算济南市佛教协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53.25元×12=65439元,故对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某要求济南市佛教协会补偿21年的医疗养老补偿金1764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刘某要求延长工作至2020年的诉讼请求,其在庭审中主张济南市佛教协会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理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再要求延长工作至2020年,与其他诉讼请求的主张相悖,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佛教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5439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济南市佛教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勇
 
人民陪审员李健芳
 
人民陪审员咸维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邓小磊
 
转自裁判文书网
http://openlaw.cn/judgement/41743a6390f341f2bee34a5848e049be?keyword=%E4%BD%9B%E6%95%99%E5%8D%8F%E4%BC%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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