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的英国,农业商业化进程开始,商品社会逐渐成型。在这种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社会观念随之改变。英国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直接影响了洛克的立法思想。17世纪科学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的宗教神学发出了挑战。哲学上洛克受培根经验主义认识论与笛卡尔理性主义哲思的双重影响,构建了颇具个人特征的认识论,奠定了其立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此外,自霍布斯以来的个人主义也被洛克吸收和发展。在个人主义的立场下洛克将善恶的标准与人趋向快乐的本性相结合,赋予了个人极强的自主性。这些复杂而又深刻的哲学思想,指引着公民个人以法律为手段追求更加稳定的自由,立法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洛克的立法思想有一个鲜明的主题,即自由。立法权的生成是渊源于自然权利的自由权利,立法权的行使以保障和扩大自由为目的。洛克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立法思想,既离不开其经验主义认识论、宽容的宗教理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也离不开英国法治实践的影响。围绕“立法权”这一核心概念,洛克在其立法思想中详细论证了立法权的生成与权力行使。首先,立法权作为政治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权威来自于授权契约。具体来讲,是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形成的共同体的授权。其次,立法权的行使也必须以原初授权的目的为边界。这一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授权契约赋予立法机关以行使最高权力的权威,也界定着立法机关权力行使的范围。洛克的立法思想,同其“有限政府”理论一脉相承。立法权作为政治国家的最高权力而存在,其运行又受到原初授权的制约。在这一权力有限原则地约束下,立法机构虽然掌握最高权力,却不能随心所欲的使用这一权力。在这一层面上,洛克又为立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设置了形式和实质的双重限制。在洛克的立法理论中,无论是立法权的生成,还是立法权的运行,都遵循着—个基本的立场,即洛克式自由主义。
《南京师范大学》 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