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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0/11/5日    【字体:
作者: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活动点 基督教协会 爱德老年公寓合同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9-12-10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新0105民初1276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负责人:张爱英,该活动点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路恩照,该公寓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晓声,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与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的负责人张爱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白建新,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路恩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晓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的房地产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原告由于历史原因名称使用不规范,水区基督教会、乌市水区基督教聚会点等名称都在历史中出现过。
 
1993年原告(当时曾用水磨沟区中华三自爱国基督教会简称水区基督教会)向中共水磨沟区委统战部和水磨沟区民委申请养老院用地,1993329日上述两部门向乌鲁木齐市计划委员会递交水党统字[199303号《关于申请宗教办养老用地报告》,1994729日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下发选址通知,1994825日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下发乌市土管地字[1994195号通知确定规划用地蓝线范围,1995622日乌鲁木齐市计划委员会下发乌市计基字(1995238号《关于下达水磨沟区基督教会建养老院集体基建计划的通知》批准了建养老院申请,199595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于建养老院是白筹资金,原告开工后两次因为资金不足停工,此事被反映到中国基督教协会南京办事处,在***主教和韩文藻博士的介绍下,爱德基金会捐助二十万元资金(由于原告当时没有账户,该资金直接转入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账户)使得原告历经近四年时间,终于在1999年将养老院建成。
 
因为养老院的建成是爱德基金会临危解难,所以当时原告的负责人浣妹钦决定养老院名称使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为此浣妹钦通过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向乌鲁木齐市民政局申请开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以下简称水区爱德老年公寓),19991230日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下发市民发[1999286号文“关于同意开办爱德老年公寓的批复”。
 
2000年浣妹钦携此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在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办理了名称为“乌市水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的房产证,土地证则因资金问题未办理。
 
2000年水区爱德老年公寓正式运营,但是由于不懂法律规定,所以水区爱德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2003年原告负责人浣妹钦去世,水区爱德老年公寓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另外水区爱德老年公寓在管理上存在人才和能力的匮乏,不懂经营,水区爱德老年公寓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水区爱德老年公寓委托给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管理,并在2003年将水区爱德老年公寓的公章及财务章交给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
 
2006年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开办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
 
近年来原告发现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在各种宣教及聚会场合大肆宣扬养老院(水区爱德老年公寓)是他们协会所建,有占有水区爱德老年公寓房产的意向。
 
2015年原告在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时发现水区爱德老年公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到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名下,为此原告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将颁发给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注销。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给原告颁发了证号为乌国用[2015]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现原告在办理乌房权证水区字第××号变更时,被告提出异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地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1999年,经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申请,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于同年1230日以“市民发[1999286号”文件,同意由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开办“爱德老年公寓”,地点设立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现变更为七道湾南路1097号)。
 
建设“爱德老年公寓”资金来源是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以接受捐款和借款的形式从爱德基金会、乌鲁木齐市信仰基督教的信徒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各堂点筹集的资金完成了房屋土建和室内养老设施设备的建设。
 
20005月,答辩人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的字号外开展经营活动。
 
同年515日,从乌市房产局处获得“乌房权证水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涉案不动产的产权,在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乌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
 
200461日,国土资源局颁发乌国用(2004)第00083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答辩人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此后,答辩人一直正常经营管理至今。
 
2015年,被答辩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将原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转移登记在了被答辩人名下,并于2015630日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答辩人搬出诉争房屋,并赔偿60万元等要求的诉讼。
 
答辩人收到法院的传票这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答辩人遂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乌市房产局向被答辩人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该行为违法。
 
被答辩人在行政案件败诉后向水区法院撤回了民事诉讼请求。
 
答辩人在2004年取得的土地证,也因被答辩人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混淆事实,致使乌市国土局张冠李戴,公告作废了答辩人合法取得的土地证。
 
就土地证纠纷事宜,答辩人已向自治区法制办申请复议,得到的答复是需等房产纠纷解决后,在予以作出复议决定。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到的2003年将养老院委托给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管理的的说法更与事实不符,当时是答辩人的第一任院长浣妹钦去世后,第二任院长黄清治接交工作前,工作移交的一个程序,答辩人与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未办理任何委托管理的手续。
 
上述事实部分,在己生效的(2017)新0104行初80号新市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和(2018)新01行终90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均予以认定。
 
二、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的表述与诉讼请求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该养老院是由被答辩人筹建,养老院房地产理应归被答辩人所有。
 
此观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悖。
 
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单位。
 
其次,假设答辩人是由被答辩人筹建的,在法律地位上也仅仅是类似发起人的角色,何况被答辩人还不是答辩人的筹建人。
 
而准备成立的养老院是一个法人组织,法人组织是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法人组织名下财产具有排他性,不属于任何人,包括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到的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当然也包括被答辩人。
 
答辩人名下的房地产只属于答辩人自己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答辩人于2000年经登记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被答辩人在起诉状第三页第二段又表述令答辩人不解: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大肆宣扬养老院(水区爱德老年公寓)是他们协会所建,有占有水区爱德老年公寓房产意向”。
 
答辩人是本案唯一的被告,本案诉争的不动产与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无任何法律纠纷。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陈述的理由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理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
 
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门牌号为××)建筑面积为882.21平方米的不动产归反诉原告所有。
 
反诉事实与理由:1999年,经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申请,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于同年123O日以“市民发[1999286号”文件同意由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开办“爱德老年公寓”,地点设立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现变更为七道湾南路1097号)。
 
建设“爱德老年公寓”资金来源: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以接受社会捐款和借款的形式从爱德基金会、乌鲁木齐市信仰基督教的社会群众及乌鲁木齐市各基督教活动点筹集的资金完成房屋土建和室内养老设施设备的建设。
 
20005月,反诉原告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的字号外开展经营活动。
 
同年515日,从乌市房产局处获得“乌房权证水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涉案不动产的产权,在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乌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
 
200461日,国土资源局颁发乌国用(2004)第00083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反诉原告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此后由反诉原告一直经营。
 
2015年,反诉被告以不正当的方式将原登记在反诉原告名下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变更登记在了反诉被告名下,并于2015630日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反诉原告搬出诉争房屋,并赔偿60万元等要求的诉讼。
 
反诉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这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反诉原告遂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乌市房产局向反诉被告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该行为违法。
 
反诉被告在行政案件败诉后向水区法院撤回了民事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依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履行将该房产重新登记在反诉原告名下的登记职责,反诉被告拒不配合,导致本属于反诉原告的房产无法登记在自己名下,反诉被告却又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答辩称,一、我们赞同对方的一个观点,对方的法人主体应与占用房产进行区分,对方可以在工商局办理社团法人的营业执照,并不必然拥有开办养老院的所有房产,根据土管部门和房产局确认的产权,我方占用的产权应当是我方的。
 
二、老年院的房产就是我方一直筹建的,就是1993年,而对方说的是1999年开始筹办的,当时的房产证办理的是就是我方的。
 
1993年,基督教会就在水区规划局、土管部门进行审批养老院,我方都有相应的施工手续,我方都是有基督教的教徒和姊妹进行筹建的,我方与乌鲁木齐市东方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支付了工程建设款,在1999年养老院竣工建成,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1993年至1999年,都是由我方筹办的,和对方无关。
 
房屋建成后,浣妹钦向本地的土管部门申请了权属证明,并且在200051日给我方颁发了给我方颁布了房屋所有权证,就爱德老年公寓建设两年之后,浣妹钦就去世了,我方经营不善,才移交给基督教协会经营。
 
我方是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确认,应当归属我方。
 
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相悖,没有事实证明是对方筹建的爱德老年公寓。
 
综上,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张爱英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反诉被告)作为宗教活动点符合申报项目的主体资格。
 
被告(反诉原告)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对于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关于下达水磨沟区基督教会养老院集体基建计划的通知》、《关于下达水磨沟区基督教会养老院前期计划通知》、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质量登记表、《乌鲁木齐市建委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通知单》、《建筑工程质量登记认证书》、《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通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筑、用地红线说明书》、《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通知)》、《水磨沟区委员会文件》证明老年公寓的建设是由原告向乌鲁木齐市计划委员会、规划局、建设局申请报批的建设项目,并由上述部门给我们办理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对于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预结算书一份、浣妹钦自书记账本原件、东方建筑安装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一套、支付工程款收据,证明工程建设是由原告(反诉被告)和东方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款也是由原告(反诉被告)给东方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完工后,也是原告(反诉被告)和东方建筑公司结算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对词组证据中支付工程款收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65227号公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一份,证明涉案房产从2000年就已经办理给原告(反诉被告)。
 
2015年确认土地和房产所有人是原告(反诉被告)就不属于市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开办爱德老年公寓的批复》、拟稿附件、拟稿草稿、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开办爱德老年公寓的批复、原告向乌鲁木齐基督教协会书写的报告、乌鲁木齐基督协教会向乌鲁木齐市领导写的申请、领购证。
 
证明2000年原告(反诉被告)办完证后,民政局批准原告(反诉被告)开办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会老年公寓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不认可此组证据中的原告向乌鲁木齐基督教会书写的报告、乌鲁木齐基督教会向乌鲁木齐市领导写的申请真实性,认可此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建筑工程竣工图一份、质量登记认证书,证明涉案房屋修建工程是原告(反诉被告)方竣工建设完成的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7.证明、情况说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一份、关于对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聚会点老年公寓土地使用权重新确认的函、简报。
 
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和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会与原来使用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会是同属于现在原告使用的名称,目前名称统一确认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
 
2000年的时候原告(反诉被告)就以基督教老年公寓的名称办理房屋产权证。
 
最后由于历史原因这个单位没有办成,后就更名为基督教活动点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移交表,证明爱德老年公寓的相关财务票据、公章移交给被告(反诉原告)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涉案房屋是由原告(反诉被告)办理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0.视频资料,证明基督教会点当时委托施工,爱德老年公寓奠基和落成时候的状况。
 
爱德老年公寓从办证、建设和竣工都是原告(反诉被告)办理的涉案房屋的建设、施工完成都是原告(反诉被告)办理的事实被告(反诉原告)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文件、借款明细、还款记录,证明养老院的筹建人不是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出借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出借款项为48427元的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对于文件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借款明细、还款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房屋产籍信息、情况说明、诉争房产的约定、房屋所有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新市区法院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诉争不动产归被告(反诉原告)所有的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认可此组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乌鲁木齐市基督教水区爱德老年公寓协议书、照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人更换证明,证明被告(反诉原告)自成立以来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认可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证明问题不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证明、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各堂点证明、财务凭证、收据,证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是被告(反诉原告)的曾用名,被告(反诉原告)在20037月前后发生过公章变更的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不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地证、注销公告、乌鲁木齐市民宗委证明,证明土地局注销被告(反诉原告)土地证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反诉被告)认可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证明问题不认可。
 
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诉讼所涉房屋位于乌鲁木齐市(原门牌号码为:××)1栋,结构为砖混,总层数为贰层,建筑面积为882.21平方米,设计用途为老年公寓。
 
该房屋建设时批准的用地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40平方米,批准的土地用途为公益(慈善用地),地号为04-017-00049
 
1990419日乌鲁木齐市宗教事务局作出[市宗字(199004号文件]《关于同意水磨沟地区设一处基督教活动场所的批复》,原则同意水磨沟区民委《关于在苇湖梁地区设基督教活动点的报告》的意见,该批复载明:“此活动点只作为六道湾、七道湾、水磨沟地区的基督教活动点。
 
再不新设”。
 
水区基督教活动点成立。
 
基督教活动点的曾用名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聚会点。
 
1993429日,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员会统战部、水磨沟区民委向乌鲁木齐市计划委员会申请《关于申请宗教办养老院用地报告》,以水磨沟区中华三自爱国基督教会拟在基督教堂附近修建一幢两千平方米左右的养老院。
 
申请划拨3500平方米的地皮。
 
1994516日,乌鲁木齐市计划委员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委作出乌市计基字(1994130号《关于下达水磨沟区基督教会建养老院前期计划的通知》,同意水磨沟区基督教会自筹资金新建养老院,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1994729日,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通知水磨沟区基督教会养老院工程用申请建设用地,选址在七道湾路进行建设,请该局按现已划定的征用划拨土地范围蓝线和土地使用范围红线办理有关手续。
 
1994825日,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为水磨沟区基督教会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994916日,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作出《建筑、红线说明书》水磨沟区基督教会修建养老院经批准,在七道湾路划拨用地1040平方米。
 
1995622日,乌鲁木齐市计划委员下达《关于下达水磨沟区基督教会建养老院集体基建计划的通知》同意水区基督教会建养老院。
 
1995914日,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水区基督教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会与乌鲁木齐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修建本案涉案房屋。
 
19999月本案诉讼所涉房屋完工。
 
1999920日水区基督教活动点负责人浣妹钦即填写《公有房产产权申请登记换(发)证呈报审批表》申请办理本案诉讼所涉房屋的产权证,该审批表中产权单位(盖章)处及产权部门意见处均加盖“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字样印章。
 
1999921日乌鲁木齐市督教协会在上述《公有房产产权申请登记换(发)证呈报审批表》中产权单位上级机关审查意见处加盖该协会印章,同意办理产权证。
 
199912月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向乌鲁木齐民政局申请,为苇湖梁基督教聚会点申请开办养老院。
 
19991220日,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开办爱德老年公寓的批复》内容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你会报来关于开办爱德老年公寓的报告收悉。
 
经我局研究同意开办爱德老年公寓。
 
老年公寓地点设在水区××。
 
老年公寓属民办性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
 
200022日,水区基督教活动点负责人浣妹钦在本案诉讼所涉房屋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竣工图》中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名,该图中建设单位(盖章)处加盖“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聚会点”印章。
 
2000221日乌鲁木齐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就本案诉讼所涉房屋颁发了乌政籍字(2000)注册证(3535)号《房地产产权产籍统计注册登记证》,该证中记载:系统名称:市水区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法人代表:浣妹钦;房地产产籍管理人员:徐红霞。
 
其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颁发了乌政房字(199)第0065227号公房产权证,该证中载明:2000222日发;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房产座落:××;栋号:壹;结构:砖混;层数:贰;用途:老年公寓;建筑面积:882.21,,产权来源:自建;权利确定日期:2000222日。
 
200059日,被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所涉房屋举行了正式的落成典礼,典礼时公寓所挂牌匾名称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水磨沟区爱德老年公寓”。
 
此后,因本案诉讼所涉房屋换新证,乌市房产局又颁发了(编号为:乌房权证水区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中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乌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填发日期:2000515日;该证中其余信息与上述乌政房字(199)第0065227号公房产权证中记载基本一致。
 
2003年,浣妹钦因病去世。
 
200351O日,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将爱德老年公寓行政公章移交给被告(反诉原告)爱德老年公寓。
 
乌市基督教协会于2003715日又向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呈报任命黄清治牧师为原告爱德老年公寓院长兼法人代表。
 
2003722日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向爱德老年公寓颁发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该证书记载:“福利机构名称爱德老年公寓地址××负责人黄清治隶属关系市基督教协会”。
 
20042月,被告爱德老年公寓出具《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徐红霞至被告乌市国土局办理本案诉讼所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事宜;2004425日乌市基督教协会向乌市国土局致函,该函中载明:“我会本着‘关爱社会,服务人群’的精神,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建成一座老年公寓,原名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
 
现更名为‘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
 
特此函告”。
 
200461日,乌市国土局为被告爱德老年公寓办理了本案诉讼所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向被告(反诉被告)爱德老年公寓颁发了乌国用(2004)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610日,围绕爱德老年公寓相关事宜,乌市基督教协会会长、秘书长等与水区基督教活动点(当时名称仍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聚会点)管理委员会的五位执事和教职人员(水区基督教活动点的现任负责人张爱英即在其中)及被告(反诉原告)爱德老年公寓的时任院长黄清治,在明德路教堂会议室共同交换了意见并一致约定:“兴办老年公寓是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各堂点在基督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践基督爱德精神方面所做出的积极思考,集广大基督徒的爱心资源,依法兴办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各堂点有责任继续共同努力办好此项事业,服务社会,荣神益人。
 
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的产权即不归协会所有,也不归水磨沟聚会点所有,乃属爱德老年公寓这一实体。
 
,该约定由第三人乌市基督教协会会长范晨光、原告爱德老年公寓的时任院长黄清治、第三人水区基督教活动点的现任负责人张爱英等参会人员签名,并加盖第三人乌市基督教协会及第三入水区基督教活动。
 
点当时所用名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聚会点”的印章。
 
20141O月28日,被告乌市国土局作出公告注销了被告爱德老年公寓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告中记载:2004年,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在我局申请领取了乌国用(2004)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地面积104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慈善用地。
 
200511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发布公告:“未经批准私自刻制的‘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印章无效并作废,根据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乌民宗函[2006162]号: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属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也未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法宗教团体。
 
我局现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注销”。
 
20141126日第三人水区民宗局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兹有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原名称为‘乌市水区基督教聚会点’,由于历史原因多次更名,最终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并为同一地点。
 
特此证明”。
 
后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该证明上注明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2015115日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委托刘晓萍填写了房屋所有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书,向乌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本案诉讼所涉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并提交了水区民宗局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4122O日的《情况说明》、刘晓萍身份证明文件、申请、(编号为:乌房权证水区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水区民宗局《情况说明》中记载:“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兹有我局管理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原名称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基督教聚会点’,由于历史原因,多次更名。
 
该单位自筹资金于1998年建成位于乌鲁木齐市水区××的房屋,并在2000年就曾以‘乌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名称在贵局办理产权证(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区字第××号)。
 
因该单位负责人办理房产证时决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乌市水磨沟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故办理房产证时就落名为‘乌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但该单位还未完成相关营业手续,当时的负责人就过世了,时至今日也末继续办理相关营业手续,故该单位根本不存在,该房屋仍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
 
现为了规范基督教会名称,使宗教场所合法使用,特此向贵中心说明,请贵中心将上述房产证上不存在的单位名称变更为该单位现在的名称,即‘乌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变更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
 
请贵中心给予协助办理”。
 
乌市房产局对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提供的上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15119日为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办理了本案诉讼所涉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并向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颁发了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中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
 
此后,因苇湖梁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门牌设置,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提交委托书、苇湖梁片区管理委员会2015123日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向乌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本案诉讼所涉房屋的地址变更登记,即将原门牌号码:乌鲁木齐市水区××,变更为新门牌号码:乌市水区七道湾南路1097号;2015128日,乌市房产局为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办理了本案诉讼所涉房屋的地址变更登记并向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颁发了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201547日,乌市国土局为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办理了本案诉讼所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向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颁发了乌国用(201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反诉被告)水区基督教活动点于2015年向我院起诉请求爱德老年公寓返还本案诉讼所涉房屋,被告(反诉原告)爱德老年公寓知悉乌市房产局作出对本案诉讼所涉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被告(反诉原告)爱德老年公寓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及乌鲁木齐市住房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乌市房产局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颁发“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2018)新01行终字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乌鲁木齐市住房和社会保障局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颁发的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建筑面积为882.21平方米的房产的所有权的归属。
 
1995914日,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水区基督教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区基督教会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修建本案涉案房屋,而水区基督教会为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曾经使用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此时涉案房屋即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建筑面积为882.21平方米的房产在建成时的所有权属于为水区基督教会即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
 
涉案房屋在首次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登记的名称为“市水区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该单位并未办理过相关的登记手续。
 
2000515日颁发的房产证登记的名称为“乌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爱德老年公寓”,该单位亦未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涉案登记的名称均为未经登记成立的组织名称,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效力。
 
因此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反诉原告)成立于2006217日,被告(反诉原告)成立于本案涉案房屋在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之后,因此被告(反诉原告)未取得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2007610日,围绕爱德老年公寓相关事宜,乌市基督教协会会长、秘书长等与水区基督教活动点、管理委员会的五位执事和教职人员及被告(反诉原告)爱德老年公寓的时任院长黄清治约定;“兴办老年公寓是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各堂点在基督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践基督爱德精神方面所做出的积极思考,集广大基督徒的爱心资源,依法兴办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各堂点有责任继续共同努力办好此项事业,服务社会,荣神益人。
 
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的产权即不归协会所有,也不归水磨沟聚会点所有,乃属爱德老年公寓这一实体。
 
”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涉案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权转移登记,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被告(反诉原告)名下,故该房屋所有权并转移给被告(反诉原告)。
 
故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水磨沟区七道湾路建筑面积为882.21平方米的房产属于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湖梁基督教活动点所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要求确认水磨沟区七道湾路建筑面积为882.21平方米的房产归其所有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协会爱德老年公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本判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新
 
人民陪审员李东生
 
人民陪审员李惠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田启朦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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