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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利西斯的自缚与宪法约束
发布时间: 2020/11/20日    【字体:
作者:姜 峰
关键词:  尤利西斯 宪法约束  
 
 
史诗《奥德赛》中,征服特洛伊的英雄尤利西斯,为了抵抗女妖塞壬的歌声诱惑,先用蜡封住同伴的耳朵,再命人把自己绑在桅杆上。因为能够自我约束,他得以平安返乡。民主权力与宪法约束的关系大致如此,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自毁性的。
 
美国立宪的目的,也不仅是为克服一时危机,而是设计一个“持久的政治交流体制”(阿克曼语)。民主权力与长远计划的内在矛盾使立宪者们意识到,如果民主不受约束,它就可能毁灭自身。
 
只有确立制度性约束,才能够使民主决策的主体更加审慎。例如,如果众议院预见到一项税收法案会被参议院视为对财产权的侵害,它可能主动地考虑税率不能太高。汉密尔顿说:“立法机关如预见其不良企图将为法院甄别,即不得不对其不良企图有所节制。”关于司法审查与民主的关系,当代学者也从立宪政治的角度提出了更具多数主义色彩的观点,他们强调,司法审查强化而不是限制了多数主义的政治过程。
 
麦迪逊的看法是,既然民主原则和长远规划的能力各有利弊,那就尽量使二者平衡。宪法对众议院立法的约束能力的分配很有趣:不是寄望于一个机构,而是把这种约束能力分解为若干阶段:参议院的复议、总统的有限否决权、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使得立法权在事实上为其他机构分享。由于每个机构在每个阶段对立法的阻却能力都是有限的,它们有助于立法权的审慎使用。
 
立宪者们或许认为,如果法案能够顺利通过这些障碍,就可以推定兼顾了民主原则与长远规划能力。因此,法律成为多个视角进行制度性融合的后果,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自身意志的体现。参议院由于任期更长(六年),大致代表了一个比众议院(任期两年)更开阔的时间视野;总统的选举由于综合了人口基数和各州平等这两个因素,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因而大致代表了在空间上更广阔的视角,它可能更关注一部法案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
 
终身任职、全国选任的联邦法官,则可能兼具空间视野和时间视野上的开阔特征,由于独立于政治压力,他们更能够捍卫某些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所需要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亚历山大·贝克尔说:“同社会的绝缘和时间奇迹般的神秘,赋予法院一种能力以诉诸人的良知,以唤起人们在大叫大嚷的嘈杂声中已经忘却的抱负。这就是斯通大法官所说的‘清醒的反思机会’。”
 
正像乔·埃尔斯特所界定的那样,“宪政指的是对多数派决策的一些限制,更具体地说,指的是那些在某种意义上自我施加的限制。”不受约束的民主是自毁性的,它会放纵政府权力、鼓励社会性压迫、损害决策效能。史蒂芬·霍姆斯也强调,宪法限制对于民主来说不是毁灭性的,而是有益的。他在另一个场合也指出,宪法有两个重叠的功能:一是保护个人权利,一是为如果多数派当政便会实施的某些政治变革设置障碍,这后一种功能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实现:宣布特定的政治变革违宪;使变革程序非常复杂,以致几乎没有什么动议能扫清这些障碍。
 
对此,卡斯·孙斯坦以法律对离婚的约束为例说,“对离婚不进行褒扬并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离婚的决议——事实上美国各州正是这样做的——可能会带来更幸福、更稳定的婚姻,因为这样就会促使配偶去接受对方的行为,甚至接受长期和睦相处的意愿。”
 
回到宪法领域,由于宪法高于所有国家机关,它就能够约束立法机关,使其难以改变对重大问题的既定看法。另外,由于宪法事关全局而涉及所有公民的重大利益,用“权利法案”的形式将公民权利明示于宪法,就能够要将这些利益从议会的日常决策范围中拿走,防止其因党派利益权衡或紧迫的公益需要而受到损害。不难理解,这种约束是建设性的。
 
立宪者强调强调规则对偏好的修正改良意义。与很多人的看法不同,他们把国家的问题归结为制度缺陷。人的情感和价值偏好看似完全是个人性的,但也可能是制度的产物。比如,财富差异会自然地引起嫉妒,一方面这种情感会激发勤奋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这种情感也可能是产权保护造成的财富差异的结果,或许也会激励对产权制度的反动。
 
如果政府体制提供了纵容嫉妒的机会,例如政治过程中不加限制的多数决原则,就可能使多数决被用来谋求财富均等化。因此,制度设计至关重要,它既能阻止偏好,也能形成偏好。这显示了立宪设计的根本重要性,也能作为对文化或者国情决定论的反思。
 
从具体制度来看,联邦党人关注立宪设计的下列技术性手段:
 
1.任期的长短。任期长短与决策者的独立性成正比。长任期赋予决策者较强的独立性,从而使其更具“持久的动机”,在较大程度上对抗来自选民的政治压力,同时决策有可能带有更为开阔的时间视野。在讨论政府各部门的任期时,这一因素受到了严肃对待。
 
2.决策者的人数。决策人数与责任感成反比,并对决策效果构成影响。决策人数应尽量少,即使是众议院这一反映人民“意志”的机关。立宪者认为,决策权的集中有利于激励责任感。一人制行政首脑的设计,议会两院尤其是众议院的规模,都显示了立宪者对小规模决策群体的偏爱。在质疑那种大众议院设置方式时,立宪者立场非常鲜明,汉密尔顿疾呼:“一切一院制而人数众多的议会,都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子所操纵,而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
 
3.官员的选任方式。人民是国家权力最纯洁的来源,这是权力不被滥用的根本。但是还需要顾及官员的才智特征。立宪者认为,议员或者其他官员越是间接地来自于人民,越可能使凸显才智特征,也越有可能“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进而越能从有效的审议中获益。总统由选举人间接选举、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任而非人民直接选举、联邦法官根据专业素养由总统提名、参议员批准,所有这些立宪安排,尽管后来有所变化,目的都是强调宪法的约束功能。
 
美国的立宪设计努力实现三个目的:强化政府效能、改善政府品质、优化决策过程。强化政府效能,是立基于个人自由的公共属性这一基本判断,宪法所采用的方式,不但是赋权于全国性政府,而且使其能够将权威及于公民个人。改善政府品质,旨在既能确保政府受人民控制这一基本的特征,又要消除社会性压迫这一“共和病”。优化决策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这一共和主义的追求。
 
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将宪法视为公共生活中的反托拉斯法。在美国立宪时期,它防备的是已然强大的民主权力,在其他地方,它防备任何试图不受约束的权力。
 
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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