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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藏传佛教立法的影响及历史启示
发布时间: 2020/12/4日    【字体:
作者:刘炳涛
关键词:  清代 藏传佛教 立法  
 
 
摘要:清代藏传佛教立法是清代宗教立法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章阐述了清代藏传佛教立法对民国时期和新中国的藏传佛教立法产生的重要影响。认为借鉴清代藏传佛教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当前依法治理藏传佛教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国家应当高度重视藏传佛教立法工作;国家应当全面对藏传佛教立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在进行藏传佛教立法时应当坚持和贯彻宗教平等原则;国家应当严格贯彻和实施藏传佛教立法。
 
清代宗教众多,其中地位最为尊崇者为藏传佛教。藏传佛教是清代蒙古和西藏等边疆地区全民族信仰的宗教,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对西北边疆民族的统治,清廷采取了利用和扶植藏传佛教的策略,并将其宗教政策进一步法律化,制定了众多的管理藏传佛教的法律制度。清代的藏传佛教立法内容繁多,有喇嘛等级制度、喇嘛朝觐制度、活佛转世和金瓶掣签制度、僧团组织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清代藏传佛教作了全面的规范,大到调整藏传佛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小到僧侣的日程行为,都有严格具体的规定。清代的藏传佛教立法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有些制度沿用至今,对今天依法治理藏传佛教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和借鉴价值。
 
一、清代藏传佛教立法的影响
 
1、对民国时期藏传佛教立法的影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即宣布五族共和,但鉴于蒙藏地区的特殊性,并没有在这些边疆地区完全推行“共和”与“民主”,而是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清代的制度,在宗教方面继续尊崇藏传佛教宗教领袖,沿用原有的藏传佛教法律制度,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首先,明确认可清代《理藩部则例》的法律效力,准予援用。《理藩院则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民族立法,纂修于嘉庆年间,其中“喇嘛事例一”至“喇嘛事例五”是有关藏传佛教的内容,也是清代最重要的藏传佛教立法。1908年在清末法制变革过程中,《理藩院则例》改称《理藩部则例》。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认定《理藩部则例》为特别法,“在未经颁布新特别法令以前,得酌予援用。”1935年颁布的《管理喇嘛寺庙条例》规定,“喇嘛之转世,以从前曾经转世为限”,“喇嘛寺庙所设各项职任喇嘛,仍照惯例,酌予设置”。“曾经转世”是对清代规定的转世活佛的认可,“仍照惯例”是对清代各寺庙扎萨克大喇嘛、达喇嘛、德木齐、格斯贵等喇嘛等级的认可。
 
其次,在对藏传佛教的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除了设立继承理藩院管理藏传佛教事务职能的蒙藏事务局、蒙藏委员会外,还保留清代另一专管藏传佛教事务的机构喇嘛印务处。喇嘛印务处于1929年改名为北平办事处,1930年改为喇嘛生计处,1932年改为喇嘛寺庙管理委员会,继续负责北平、热河、五台山等处的喇嘛事务。
 
再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管理藏传佛教的各项制度。1931年6月,南京政府颁发《蒙古喇嘛寺庙监督条例》,共18条。1935年12月,颁发《管理喇嘛寺庙条例》,共8条。1936年,蒙藏委员会又陆续制定了实施该条例的具体办法,包括《喇嘛转世办法》、《喇嘛登记办法》、《喇嘛任用办法》、《喇嘛奖惩办法》等,分别对喇嘛转世、登记、任用、奖惩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制度实际大多数都是沿袭清代的规定,只是剔除了与新形势不符合的内容。
 
最后,模仿清代喇嘛朝觐制度,制定藏传佛教宗教领袖来京展觐办法。蒙藏委员会于1934年制定《边疆宗教领袖来京展觐办法》、《达赖、班禅代表来京展觐办法》、《蒙藏回疆各地长官及各宗教领袖人员来京展觐节单》、《蒙藏新疆回部来京展觐人员招待规则》,1935年行政院核准《蒙藏回疆各地方长官及各宗教领袖人员来京展觐赏赉办法》,并于1948年修改为《蒙藏回疆各地方长官及各宗教领袖人员来京晋谒颁赠办法》。这些规定中有些和清代的规定非常相似,如《边疆宗教领袖来京展觐办法》规定“凡蒙藏及其他各地之呼图克图、诺门汗、绰尔济、班第达、呼毕勒罕”,“分为六班,每年召集一班来京展觐”,班次数和清代规定的都一样;《达赖班禅代表来京展觐办法》规定达赖、班禅为报告西藏政情,应每年轮流派代表一人进京展觐,展觐时可随带秘书及翻译各一人,随侍二至四人,回去时还有相应的赏赐,基本和清代西藏的贡使年班一樣。
 
清代的藏传佛教立法对维护蒙藏地区的稳定和国家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民国时期仍加以沿用,显示了其重要影响。不过世易时移,民国时期的战乱不断、四分五裂和蒙藏地区不由政府实际控制的社会现实使得这些规定已经不可能再像大一统时的清代那样容易实行,大多成为具文,没有实施。
 
2、对新中国藏传佛教立法的影响
 
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历来关注的工作重点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在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下对藏传佛教十分重视。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和平解放。在《十七条协议》里有五条与宗教有关,规定对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充分尊重了西藏地方的历史与现实。1978年改革开放后藏传佛教的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藏传佛教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宗教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西藏、青海等地地方政府颁布的与《宗教事务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佛教协会发布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这些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的藏传佛教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它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了重要力量。
 
新中国70年管理藏传佛教的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在依法治理藏传佛教的过程中,对清代以来的藏传佛教立法的内容采取了“扬弃”的态度。一方面,对于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形势的相关内容,坚决予以废除,例如,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废除了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废除了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使藏传佛教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历史传统,对于清代形成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相关制度,典型如活佛转世和金瓶掣签制度,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加以规范,赢得了藏传佛教僧俗各界的广泛认同和赞誉。这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对历史经验的重视,注重对藏传佛教历史定制的传承和借鉴,为进一步依法治理藏传佛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使得藏传佛教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清代藏传佛教立法的历史启示
 
清代藏传佛教立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给予后世巨大的影响,当今我国的藏传佛教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为此,需要进一步探索清代藏传佛教立法的经验教训,为我国的宗教立法贡献历史的力量。
 
第一,国家应当高度重视藏传佛教立法工作。清廷认识到了藏传佛教对于统治的重要作用,清前中期诸帝大多亲自过问藏传佛教事务,就相关的制度建设发布谕旨,成为藏传佛教立法的重要渊源。以金瓶掣签之制来说,藏传佛教传统中并没有此制度,此前在活佛转世的实施过程中地方政治势力借助转世程序的漏洞可以操纵转世结果,乾隆帝对其弊端洞若观火,决心改革活佛转世制度,才亲自创立了金瓶掣签制度,并在后来纂入《理藩院则例》,成为清代藏传佛教立法的重要内容和最成功的制度。可以说,清代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其藏族佛教立法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在现阶段,藏传佛教仍是我国主要的宗教并将长期存在下去,为此国家应从最高立法层级上重视藏传佛教立法工作,增强其权威性。
 
第二,国家应当全面对藏传佛教立法。管理宗教的方式方法具有多样性,其中法律方式是最为正式有效且能得到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认可和拥护的方式。清代的藏传佛教立法在调整藏传佛教事务时在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规定全面细致,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是其取得成功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现阶段,我国的藏传佛教立法数量虽然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相关内容多集中在寺庙管理、活佛转世等较为重要的方面,而且原则性规定多,细则性规定少,因此有必要更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国家在进行藏传佛教立法时应当坚持和贯彻宗教平等原则。宗教平等是指国家进行宗教管理的过程中,各宗教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因宗教不同和教派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历史上,因为不同宗教对国家所起的作用不同,统治者对宗教的好恶不同等原因,国家对宗教很难做到平等对待。就清代来说,清廷对各宗教区别对待,赋予不同宗教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中藏传佛教地位最高,其次是佛教和道教,再次是伊斯兰教,最后是基督教。就藏传佛教来说, 法律制度最为健全,僧侣的地位和待遇也最好,不仅宗教领袖得到清廷的不时册封,拥有各种职衔和名号,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而且驻京喇嘛享有一定的钱粮待遇,这是其他宗教所没有的待遇。清廷这种独尊藏传佛教的政策虽然使得藏传佛教心向清廷,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清朝统治,但其消极后果也是很明显的,不仅造成了各宗教之间和宗教内部各教派之间的隔阂,而且也使得清廷的宗教立法成效大打折扣。今天,我国宗教不平等的生存土壤仍然存在,人们对不同宗教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偏见,这就有可能影响到宗教平等原则在宗教立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貫彻,这是国家在进行宗教立法时应当着力注意和避免的。
 
第四,国家应当严格贯彻和实施藏传佛教立法。法律制度贵在实施,如果不严格实施,制定再多再好的制度也形同空文。清代藏传法律佛教立法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得到了全面的施行,并且在施行过程中不断加以改进,使得相关制度比较切合实际,以至于深刻影响到了后世。今天,我国的藏传佛教立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曾出现过一些问题,有些制度虽然遵从历史定制,但实施不严,导致藏传佛教的形象受损。前些年“假活佛”的流行,就是活佛转世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给活佛转世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在依法治理藏传佛教的过程中,要借鉴清代治理藏传佛教的历史经验,不仅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更要把相关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贯彻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样才能达到立法的真正目的。
 
 
转自参考网
http://www.fx361.com/page/2019/1230/6240898.shtml
 
【参考文献】
[1] 理藩院则例[M].杨选第,金峰,校注.海拉尔: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
[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3]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治藏行政法规[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1999.
[4] 李德成.藏传佛教史研究·当代卷[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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