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当涂县基督教协会与余以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1/8日    【字体:
作者:当涂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协会 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涂县基督教协会与余以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0-07-03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521民初1822号
原告:当涂县基督教协会,住当涂县姑孰镇凌云村基督教堂。
 
法定代表人:汪召财,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晨,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以寻,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当涂县。
 
原告当涂县基督教协会诉被告余以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方晨,被告余以寻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当涂县基督教协会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将承租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凌云山北侧、滨河路南侧的基督教教堂培训中心、托老中心沿滨河路十二间门面房中由东向西第四、五、六间门面房腾空后返还给原告;二、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损失97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9月19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按每年34000元标准计算的逾期返还房屋违约金。
 
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一、2014年9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享有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凌云山北侧、滨河路南侧的基督教教堂培训中心、托老中心沿滨河路十二间门面房中由东向西第四、五、六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14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后租赁期限变更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租金为每年34000元,水、电、气等费用由被告负责;租赁期间如要装修,必须征得原告同意,合同期满,所有装修不得拆除、破坏,并无偿交付原告(空调及可移动的电器除外);合同到期后不能按时完好归还原告门面房,则每推迟一日按平均日租金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二、在2019年9月18日租赁期满前,原告告知被告门面房不再续租,并承诺被告如在期满后的三个月内返还租赁的三间门面房,则免收这三个月的房屋租金。
 
2019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租赁期满,要求尽快将租赁的门面房返还。
 
2020年2月23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于2020年4月1日前让出租赁的门面房,但被告至今仍未让出。
 
被告余以寻辩称:一、合同没有明确三间门面房原告只租赁给被告五年。
 
被告因生活所迫选择洗车而租赁原告门面房,合同签订时被告说要长期租赁,原告说10年或20年都可以;因原告门面房施工延迟,原告将租赁期限变更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刚开始经营的几年,因位置偏僻和车流量少,生意极差,接连亏损。
 
二、被告没有违约,现在的一切结果均是原告所为造成。
 
2019年12月28日,原告方十几人,进入被告经营的店里,大吵大闹,要求被告交出门面房,并说断水断电,临走时要求被告在正月十五交出门面房;寒冬腊月,被告在年三十才找到合适的门面房,准备在过年后将新门面房装修,然后搬迁;不料,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被告被迫于2020年2月22日才开始搬迁,次日原告断电,迫使被告写下无效的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4月1日让出门面房;2020年3月31日,天下暴雨,被告喊了搬家公司搬迁,搬到晚上七点多,原告突然断电,致使物品没有搬完,被告无奈仍得支付搬迁费。
 
三、被告享有优先承租权,原告强行终止合同并将门面房出租给第三方,理应赔偿被告装修费128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实的认定。
 
原被告均提交门面房租赁合同,且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一”予以认定。
 
二、被告在租赁期满没有履行返还出租房屋法定义务的认定。
 
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8日期满,截止2020年7月1日,被告没有与原告履行返还三间租赁门面房的交还手续。
 
期间的2020年2月23日,双方经过协商,被告承诺于2020年4月1日返还门面房,但被告没有与原告办理返还三间租赁门面房的交接手续。
 
三、相关损失的认定。
 
被告未交纳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25日的水费301元、电费669元,合计970元,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本院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在合同租赁期满,依法应当将租赁的门面房返还原告,逾期不予返还,应当承担继续返还、赔偿损失或支付约定违约金的合同责任。
 
因此,原告诉求被告返还租赁的三间门面房,本院依法支持。
 
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水电费损失970元,正当合理,本院应予支持。
 
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考虑到租赁合同期满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原告对被告搬迁营业店面应当给予合理的宽限期,2020年1月下旬后的二个月期间存有新冠病毒暴发疫情,且原告也附条件同意期满后三个月内返还租赁房屋的免除三个月房屋租金,故该期间内被告免于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而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被告通过法院将三间租赁的门面房钥匙交还原告之日)期间,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原告存在租金损失、被告存在的损失、租赁房屋的搬迁情况、双方在返还租赁房屋交接中的过错程度等综合情形,本院酌定被告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4249元(34000元÷12个月×3个月÷2)。
 
被告辩称享有优先承租权,没有法律或约定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装修损失1280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和约定、法定的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以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承租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凌云山北侧、滨河路南侧的基督教教堂培训中心、托老中心沿滨河路十二间门面房中由东向西第四、五、六间门面房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当涂县基督教协会;
 
二、被告余以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当涂县基督教协会水电费损失970元;
 
三、被告余以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当涂县基督教协会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或房屋占有使用费)4249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当涂县基督教协会、被告余以寻各负担1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须在期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依法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忠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舒
 
转自裁判文书网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辽宁省伊斯兰教协会、杨保和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文章: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2016)最高法行再21号行政判决书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