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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院裁定基督教大学教授不算神职人员
发布时间: 2021/4/9日    【字体:
作者:Joe Carter
关键词:  州法院 基督教大学 教授 神职人员  
 
 
最近发生了什么?
 
最近的一个州法院判例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基督教大学是否可以把在该院校任职的教师当作宗教神职人员看待。
 
 
最近,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虽然哥顿大学是一所宗教性大学,但该校的一名社工副教授“不是神职人员”。
 
这一判例的起因是哥顿大学的终身副教授(教授社会工作方面的学科)玛格丽特(Margaret DeWee-Boyd)于2017年对该学院、校长和一名教务长提起民事诉讼,声称她因公开反对哥顿大学的反同性恋政策和做法而遭到非法报复。
 
哥顿大学是一所无宗派的私立基督教文理学院,该大学表示,作为一个基督教机构,大学获得豁免可以不允许政府干预宗教机构及其神职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无需对该教授做出赔偿。
 
在做出该决定时,法院并没有对哥顿大学是一个宗教机构提出异议。在哥顿大学,所有的本科生必须认信基督信仰,并且完成所有的圣经类核心课程,因此该大学旨在“从基督教的角度探索文学、艺术和科学”。
 
大学校长迈克尔·林赛在庭上证明说:“在哥顿,没有不神圣的学科。……我们所追求的每一个学科都由基督教传统所启发、所塑造。”学校的手册明确指出,“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我们学生的牧师。”
 
尽管哥顿大学是一个基督教机构、有专门的宗教使命,但法院却裁定了教授不是神职人员。在法院的裁决中,法官说:“对我们来说,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评估(玛格丽特)作为社会工作教授将其基督教信仰融入教学和学术研究的责任。”
 
虽然学院提供了明确的证据,证明其认为她是一名神职人员,但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总之,我们的结论是,大学对玛格丽特的期待是成为一名基督教教师和学者,但不是神职人员。因此,神职人员的豁免条款不能适用于反驳她对哥顿大学的索赔。”
 
这意味着什么?
 
马萨诸塞州法院的决定令人费解,我们需要思考最近最高法院对类似问题的裁决。
 
神职人员豁免是一种法律原则,禁止将反歧视法律适用于宗教机构与其雇佣的神职人员之间的关系。
 
2012年对“和散那-塔伯尔”(Hosanna-Tabor)福音派路德宗教会学校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明确同意,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承认“存在着以第一修正案为基础的‘神职人员豁免’,它排除了(第七章和其他就业歧视法律)对宗教机构与其神职人员之间就业关系索赔的适用。”
 
在和散那-塔伯尔案中,最高法院将宗教就业诉讼中的神职人员豁免问题界定为“当雇主是一个宗教机构而雇员是该机构的神职人员之一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建立’和‘自由行使’条款是否禁止了这种行动。”
 
最高法院认为,“这两个条款适用在宗教事务上时,都禁止了政府干涉一个宗教机构解雇其神职人员的决定。”
 
去年,瓜达卢佩圣母学校案(Our Lady of Guadalupe School)检验了神职人员例外是否可以适用于教师和其他可能不直接需要履行宗教职责的角色。在72得出的裁决中,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阻止了宗教机构的某些雇员起诉所在机构的就业歧视。
 
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Justice Samuel Alito)在他撰写的多数派报告中说,如果法院受理宗教院校教师的工作场所歧视诉求,将侵犯宗教组织的独立性。
 
“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和培养是大多数私立宗教学校存在的原因,因此,对学校赖以完成这项工作的教师进行选拔和监督是学校使命的核心所在。”阿里托写道。
 
哥顿大学非常明确地表示,它认为自己的教授是在担任神职人员的角色。马萨诸塞州法院越权、超越了它的权限,判例结果认定了是法院而不是哥顿大学应该决定学校里谁有资格担任神职。
 
“这项裁决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它允许政府基于对基督教教育的错误理解而大大越权,”美南浸信会伦理与宗教自由委员会的乔丹·伍滕(Jordan Wootten)和乔希·韦斯特(Josh Wester)这样说。
 
“没有人期望政府对基督教信仰应用于非宗教学科(如社会工作或数学或化学)教学的方式有细微或全面的理解。但是,政教分离和自由行使的原则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政府不需要了解这些东西就可以尊重它们,并承认它们超出了政府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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