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龙泉寺与翁慧、翁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6/4日    【字体:
作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龙泉寺 返还原物纠纷  
 
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龙泉寺与翁慧、翁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0-12-23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10民终3395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龙泉寺,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清水潭村**
 
负责人:任仕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钟,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锦杨,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慧,女,1996111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杰,男,200213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涛,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龙泉寺(以下简称龙泉寺)因与被上诉人翁慧、翁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11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泉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龙泉寺不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由翁慧、翁杰承担。
 
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案由应当属于继承权纠纷,而非合作协议纠纷。
 
一审判决认为翁慧、翁杰系释能修的婚生子女,其作为本案原告的理由是基于系释能修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翁慧、翁杰只能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释能修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合作协议纠纷原告的身份,要求龙泉寺返还财产。
 
本案应当属于继承权纠纷,而58万元是释能修生前捐赠给龙泉寺,用于寺庙建设,系寺庙财产,故翁慧、翁杰无权要求继承。
 
2.龙泉寺与释能修签订的合作协议形式上属于合作协议,实质内容上是一份化缘所得捐赠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合作协议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
 
首先从时间上看,20183月份到10月份,任仕年已将龙泉寺的收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印章等交给释能修持有,释能修从20183月开始,即以龙泉寺名义对外化缘。
 
其次,从合作协议的内容看,一方面释能修以龙泉寺主持的名义,向社会各界及佛教信众化缘,并将化缘所得用于建设寺庙。
 
另一方面,龙泉寺的负责人任仕年承诺,只要释能修能将龙泉寺发扬光大,用化缘所得将念佛堂、居士楼等建成后,其自愿将龙泉寺负责人的身份转让给释能修。
 
该合作协议没有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内容,也没有任何以龙泉寺名义营利以及商业资本介入、个人投资或租赁承包龙泉寺的内容。
 
再次,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目的看,龙泉寺与释能修签订合作协议真实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本地区宗教文化,弘扬佛法,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释能修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且相关的证据材料及一审法院的调查,证实了释能修一直是以龙泉寺需要发扬光大的名义对外筹集善款。
 
事实上,捐赠信徒均视释能修是龙泉寺的代表,基于对其信任而将捐赠款打入释能修个人帐户,实际各个捐赠人的捐赠目标系龙泉寺。
 
合作协议中明确写到“现龙泉寺暂时授权于乙方”,上述行为均表明龙泉寺授权释能修代表龙泉寺对外化缘。
 
释能修与任仕年签订合作协议是为了用化缘所得建设龙泉寺,发扬光大龙泉寺,作为一个是皈依佛门的僧人,一个是佛教信徒,他们自身都没有任何谋取个人利益的想法。
 
3.一审将58万元首先推定为释能修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
 
经过对释能修卡上资金的汇总,其卡上并不止58万元,释能修以龙泉寺名义化缘所得也远不止58万元。
 
只是由于释能修已经去世,对于其超过58万元的化缘所得资金去向,龙泉寺不想再予以追究而已。
 
根据合作协议,释能修已经将化缘所得的58万元捐赠给了龙泉寺,该58万元已经属于龙泉寺所有。
 
退一万步说,即便58万元都是释能修的个人财产,但释能修己捐赠给了龙泉寺,该捐赠属于公益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翁慧、翁杰无权要求龙泉寺返还,且58万元款项已经全部用于龙泉寺的寺庙建设。
 
另外,一审已经认定龙泉寺工程的工程款达到了63.48万元,已经超出58万元,超出58万元的部分都是是由龙泉寺给付的。
 
现上述工程早已完工,工程款也全部结清,已经无法返还。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翁慧、翁杰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龙泉寺的上诉请求。
 
释能修的身份在一审中已经查明,其是一个假和尚,其多年就是从事香烛贩卖生意和经营佛事业务,其家庭收入也是靠假和尚的业务为主,且不说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一审中翁慧、翁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释能修有足够的资产与龙泉寺签订合作协议。
 
2.龙泉寺不属于公益性组织,其仅仅是社会性团体,释能修与龙泉寺之间也不存在捐赠关系。
 
3.释能修与外界接触的人员均是其多年的朋友,不能认为释能修是以龙泉寺的名义对外化缘。
 
翁慧、翁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案涉《“高邮市开发区龙泉寺”合作协议》;2.依法判决龙泉寺偿还款项5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龙泉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释能修原名翁海武,于2019418日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
 
释能修生前长期以佛教教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传教化缘等宗教活动,但释能修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未获我国宗教团体认定。
 
本案翁慧、翁杰系释能修的婚生子女,释能修去世后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仅系本案翁慧、翁杰。
 
龙泉寺系经登记备案的正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系任仕年。
 
20181030日,释能修与龙泉寺签订《“高邮市开发区龙泉寺”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协议生效后三年内,释能修为龙泉寺建设念佛堂、居士楼,寺庙将由寺庙僧人统一管理,香烛由原法人监管,龙泉寺委托释能修对正常事务进行管理,重大事项由双方协调决策,如未能按时、按量建成上述念佛堂等,释能修将归还龙泉寺于原法人任仕年。
 
该协议签订当天,释能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龙泉寺汇款58万元。
 
龙泉寺在收取到该58万元后,龙泉寺负责人任仕年于20181031日将该58万元汇入其个人账户。
 
根据龙泉寺提供的账册,龙泉寺收取释能修的58万元的日期为20181030日,但记载日期的位置位于20181111日(全年结算)结算后下方,单独记载,所支出的各笔款项统一登记为20181030日。
 
另,龙泉寺所提供的与到庭证人赵某,4、黄某,4的谈话笔录显示,该二人所承建的龙泉寺工程的工程款,由龙泉寺负责人任仕年于201810月给付10万元、201812月初给付17万元、2019年过年前给付23万元、20194月中旬给付13.48万元。
 
一审另查明,案外人丁玉芹曾于20181026日至29日期间,分别向释能修个人账户汇款10万元、20万元、6万元,合计36万元;案外人仇春丽曾于20181022日向释能修个人账户汇款5万元;案外人李秀英曾于201933日通过支付宝向释能修转账1.1万元。
 
上述三名案外人均陈述向释能修转账的款项的用途均为捐赠给龙泉寺。
 
本案的一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高邮市开发区龙泉寺”合作协议》是否应当予以解除;2.龙泉寺是否应当向翁慧、翁杰返还58万元及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庭审所查明的事实,释能修其本人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宗教教职人员,龙泉寺的性质应为非营利性,释能修与龙泉寺签订案涉“高邮市开发区龙泉寺”合作协议的目的在于释能修通过为龙泉寺建设念佛堂等场所的方式以获取龙泉寺的实际管理权利,进而谋取个人利益,依据国家宗教局、中宣部等12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
 
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租赁承包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故释能修与龙泉寺签订的合作协议不仅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且有悖于公序良俗和佛教教义,结合释能修的个人身份以及龙泉寺的性质,故该份合作协议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的58万元系由释能修个人账户汇至龙泉寺,故该58万元可首先推定为释能修的个人财产,翁慧、翁杰系释能修去世后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翁慧、翁杰有权基于继承人的身份要求龙泉寺返还该笔58万元,但释能修生前长期以佛教教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化缘等宗教活动,其个人身份较为特殊,因此对释能修汇出的该笔58万元不应完全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结合龙泉寺举证及一审法院调查可以认定,案外人丁玉芹、仇春丽曾于案涉合作协议签订前转账36万元、5万元,合计41万元给释能修,其用途均为捐赠给龙泉寺,而翁慧、翁杰未能举证证明释能修汇给龙泉寺的58万元中并不包含上述41万元,故对该41万元不应视为释能修的个人财产,应从58万元中予以扣除;案外人仇春丽在一审法院调查中虽陈述另曾现金取款2万元给释能修,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案外人李秀英支付给释能修的1.1万元发生于案涉合作协议之后,故对该2万元、1.1万元依法不予认可;翁慧、翁杰虽认为案外人仇春丽与释能修之间存在男女关系,但仇春丽所汇的5万元由其个人账户转出,且翁慧、翁杰就上述二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举证并不充分,亦未举证证明仇春丽所汇5万元并非捐赠款的事实,故对翁慧、翁杰该主张依法不予认定,翁慧、翁杰有权要求龙泉寺返还的款项数额应仅为17万元。
 
因案涉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翁慧、翁杰系释能修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故龙泉寺基于案涉合作协议所获得的17万元应向翁慧、翁杰予以返还。
 
对翁慧、翁杰主张的利息,因释能修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本身也具有过错,故对翁慧、翁杰主张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对龙泉寺辩称的释能修所汇58万元已经全部用于龙泉寺建设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龙泉寺虽就该主张提供了到庭证人的证人证言、龙泉寺账册、龙泉寺及负责人任仕年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但龙泉寺所提供的账册中关于该笔58万元的记载位于2018年结算之后,58万元的具体使用日期记载不详,与到庭证人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日期无法核对,该账册的记载明显与日常财务账册记载不符,且龙泉寺亦未能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案涉合作协议亦为无效合同,故对龙泉寺辩称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一、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龙泉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翁慧、翁杰17万元;二、驳回翁慧、翁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翁慧、翁杰承担6800元,由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龙泉寺承担2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龙泉寺作为甲方与释能修作为乙方于20181030日签订的《“高邮市开发区龙泉寺”合作协议》第二条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对“龙泉寺”正常事务管理,重大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策。
 
2)乙方要积极、认真地落实好甲方的建设,确保念佛堂、居士楼建设按时、按量到位(三年),重大事项要与乙方协调决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翁慧、翁杰是否有权要求龙泉寺返还案涉财产。
 
本院认为,翁慧、翁杰要求龙泉寺返还案涉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首先,释能修与龙泉寺于20181030日签订的《“高邮市开发区龙泉寺”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的案涉开发协议并无获取相关商业利益的约定,根据双方约定,释能修亦不能从中直接受益,故一审法院参照《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的规定,认为案涉合作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其次,虽然由于释能修僧籍问题,导致龙泉寺的负责人未能由任仕年变更为释能修,但是在龙泉寺委托释能修对龙泉寺正常事务管理期间,由释能修从其个人账户中将案涉的58万元汇至龙泉寺,系用于龙泉寺内念佛堂、居士楼的建设,符合案涉开发协议约定。
 
事实上龙泉寺取得案涉财产后,也确定用于了龙泉寺的寺内相关建设。
 
释能修在龙泉寺授权其管理期间去世,虽然案涉开发协议无继续履行之可能,但是案涉开发协议终止履行并非为龙泉寺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
 
况且如前所述,案涉开发协议除对负责人的身份约定外,对释能修支付的款项并未约定相关的财产权益。
 
因此,案涉开发协议终止履行后并无返还财产的必要。
 
最后,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人证言,释能修去世前已经以龙泉寺负责人的身份,对外长期以佛教教职人员名义从事化缘等宗教活动,期间虽有部分佛教信众将财产捐赠给释能修,但实际捐赠对象为龙泉寺,故对于该部分财产不宜直接认定为释能修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龙泉寺的部分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翁慧、翁杰作为释能修的法定继承人直接要求龙泉寺返还案涉财产,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翁慧、翁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二审案件受理9600元,均由翁慧、翁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毅
 
审判员邱世国
 
审判员叶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宏杰
 
书记员付心童
 
 
转自裁判文书网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隆化县天主教堂与王朝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文章:隆化县天主教堂与石淑梅、刘术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