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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寺产之争
发布时间: 2021/7/23日    【字体:
作者:杨永俊
关键词:  民国时期/ 寺产/ 万载县寺产诉讼  
 
 
——聚焦万载县的寺产诉讼
 
民国时期,社会变革极其剧烈,政权上由君主专制走向民主共和,经济上由传统自耕自织农耕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型,教育上由私塾、书院的人才培养方式向现代大众化的学校培养转变。民国时期的社会变革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使是比较个人化的宗教也在所难免。
 
伴随着的西方殖民半殖民的深入,民国时期的我国宗教面临的生态极其复杂。一方面,西方宗教在我国广大城乡的大力扩张,一定程度地挤压我国传统宗教的传承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随着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不断深入,西方社会文化思潮的译介,反封建迷信思想在中国社会日渐普及,我国传统宗教面临着生存发展的新危机。
 
佛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汉魏晋南北朝以来,佛教在我国民众的宗教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进入近代社会尤其是进入民国时代,佛教在我国社会日渐呈现出明显的衰微状态。在基层社会的公共事务中,佛教受排挤与压制成为比较普遍现象。
 
笔者在翻阅万载县民国档案过程中,涉及到佛教寺产之争的档案,远远多于道教庙产或基督教教堂财产之争的档案。通过对一件件的寺产涉讼材料的翻阅研究,笔者深切感受到民国时期佛教的生存处境十分艰难。学术界对万载清末民国的地方社会向来比较关注,研究成果多聚焦于万载的宗族社会、姓氏谱牒、保甲制度、民国教育及普庵信仰等等,对万载民国时期宗教关注不够,对万载民国时期的寺产涉讼问题还未发现有相关成果。万载民国时期寺产之争的对象是谁?寺产之争的深层原因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进行学术探讨的必要。应该说,发生于民国万载县的寺产之争在民国时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也是在整个民国时期佛教寺产存续状况的一个写照或缩影。对万载民国寺产之争的研究,或许能为近代佛教经济状况的研究提供一个小小的个案。
 
一、寺产涉讼之总体情况
 
总体说来,我国民国时期的宗教发展中,佛教存续状况要好于道教与基督教,具体表现为佛教寺院庵堂远远多于道教的宫观或基督教教堂,以僧侣为代表佛教的从业人员也远远多于其他宗教的从业人员。这种情况在万载也是一样的。
 
根据民国版《万载县志》记载,民国时期万载县大体有寺60余所。其中在县域内较为知名的寺庙是广济寺、胜果寺、月光寺、九峰寺、兴隆寺、蟠龙寺、金绳寺、能仁寺、廻龙寺、碧云寺、福昌寺、万祝寺、法安寺(环溪寺)、悟慎寺等;有些是同名的寺庙,如碧云寺与竹隐寺各有两所;悟慎寺可能是万载县档案中提及的悟真寺。据万载县民国档案资料,民国时期万载县发生过寺产之争的寺庙大体有三元寺、月光寺、溥济寺、廻龙寺、华严寺、聚佛寺、福昌寺、法安寺、悟真寺、石林寺、伏龙寺、明觉寺、白杨寺、长兴寺、紫云寺等15所之多。
 
民国版《万载县志》记载民国时期万载县境内以“院”称呼的寺院近18所,包括静安院、庄严院、安德院、宝丰院、云岩院、惠林院、广岩院、澄寂院、保安院、三学院、净学院、光梵院、明觉院、崇道院、普城院、明寂院、广法院、广华院。据万载县民国档案资料,其中的净学院、明觉院、静安院等3所都涉及寺产之争。不过,净学院即白杨寺,明觉院也即明觉寺,与寺院中的涉讼寺庙合并之后,则只剩1所。
 
同县志中还记载了民国时期万载县境内有庵堂80余所。其中观音庵、观音堂各有3所;兴隆庵、碧云庵、紫云庵、万寿庵、西竹庵都各有2所。根据万载民国档案资料,民国时期涉寺产之争的庵堂有华严庵、东来庵、石林庵、西竹庵、如意庵、三元庵、上岚庵等7所。
 
民国时期万载县佛教寺院庵堂及道教宫观列表
 
(详见附件)
 
以上寺、院、庵堂,总共合计多达162所,其中有些寺与院是不同名而所指同一的,如白杨寺与净觉寺为同一寺院,明觉寺与净学院也是同一寺院,如此寺庙的总数为160所。这应该不是民国时期万载范围内的所有寺院,因为还有不少民间寺庙并未被官方的县志所记载,民国时期万载县的佛教寺庙数应该大于此数。这些寺院分布于万载县县城所在及县辖五大区的所有乡镇村落,其中以县城及其附近的区乡镇分布较密。所有这些佛教场所在民国时期仍然存在或留有遗迹。民国时期万载发生过寺产诉讼的寺院庵堂大概有23所之多,这也不应该是万载民国时期有寺产之争的总数,而只是民国档案中记载过诉讼的数目,还有不少民间诉讼没有上升到政府司法层面的,万载民国档案缺乏收录民国寺产争端应该不在少数。在以上统计的160所中,所占比例尽管不大,约百分之十五,然其在地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却不小。相比较而言,民国版《万载县志》所记载的道教宫观则极其有限,不过寥寥数所,民国万载县档案中基本没有记载其庙产纠纷。
 
二、寺产涉讼的类型
 
佛教自从扎根东土、变成中国化的宗教以来,佛教就形成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团体,以寺庙为单位拥有多少不等的寺产。寺产是寺院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在禅宗兴起并成为我国佛教的主要流派之后,禅宗倡导的农禅制度极大推动了我国寺院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随着佛教与我国封建制度的日渐适应,封建的生产方式也成为寺院经济的生产方式。寺院占有大小不等的庄田、山地、店房、庄屋等不动产,寺院管理人员依凭这些寺产,雇佣佣工,发租庄田,开展寺院经济活动,维持寺院的正常运行。佛教寺产之争大体围绕佛教寺院的不动产而展开。民国时期佛教寺产之争比较集中于寺院庄田。从争夺者角度划分,民国时期的寺产之争可以分为外部侵夺与内部争夺两大类,而以外部争夺为主。
 
(一) 地方豪强对寺产之豪夺
 
地方豪强对寺产的争夺,主要依据其豪强身后的强宗大族势力。民国时期万载宗族林立,宗族势力在乡村与城镇成为左右地方社会的重要社会力量,佛教寺庙的租谷收益,往往成为地方豪强争夺的对象。下文根据民国万载县档案馆资料,梳理几则影响较大的豪强侵夺寺产的典型诉讼
 
1. 福昌寺之寺产之争
 
福昌寺在万载北谢山,现茭湖乡所在地。据说此地为万载历史上著名的道士谢仲初修仙飞升之处,故最早建有道教宫观,即耀灵应观,康熙年间来自宜丰五峰寺的僧人重建改为佛教寺院。①关于民国时期福昌寺的寺产之争,万载县民国档案有多条记载,仅引其一于下:
 
摘由:为僧志修恳请据情转呈县府准予究追侵款以措完国课而免拘押由
 
拟办:呈悉,准予究追侵款以完欠赋。元月四日案据僧志修呈称云:
 
“窃衲自幼出家,恪守清规,从无拖欠国课。至上年匪乱,僧徒逃散。迨稍后靖,衲始回境。现棲身于谢山之福昌寺。该福昌寺与大东山之溥齐寺财产兹息向来混合为一。溥济寺现因产涉讼,本年租谷已被封存,而福昌寺本年有收之谷除前理事长辛任内由会提取者外,衲不过得廿余石,另有五十八石被江德成侵没。其粮户僧昭穆僧能空僧宗学三户之粮,致尚未完纳。此外尚有衲所管者一廻龙寺一华严庵。廻龙寺管有近浏邑界岭之冲田十数亩,民十六年因整寺宇及被恶党王海元诈款典出田数亩。又管有西坑黎源上村尾谷云山冲田十二亩,因田近山,野猪损害,现荒数亩。二处均甚偏僻,匪常出没,迄今数年未敢前往收租,其粮户僧廻龙僧克文二户之粮亦未完纳。华严庵管有田十数亩,本年租谷被曹仁福曹炳生等侵没十四石四斗,衲所得收仅只十余石,其粮户僧惟用之粮已由衲完纳清楚,有粮票足证。至其他各寺与衲既无关系,有住持者自有其住持负完纳之责;无住持而为衲所得知者,除大东山溥济寺外,尚有第四区第保之聚佛寺被邱燮梅侵没本年寺谷八石,此须贵会以权力或请政府协助支出,非衲所能干涉。总之,属于衲所份义内应负之责任,衲自当负责。今衲身被拘押,不得不将上述实在情形,恳请贵会转呈县府准予究追被江德成侵没福昌寺谷五十八石,被曹仁福曹炳生等侵没华严庵谷十四石四斗,藉以完纳上述数户所欠国课。倘尚有不足,则请宽限释衲再往廻龙寺所管二处庄产追收积欠,以资补缴,庶俾衲得安回寺内,奉祀香火,佛僧沾恩。”
 
等情。据此查所各节尚属实情,理合据情备文转呈钧长俯赐察核,实为公便。
谨呈
万载县县长 张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改组筹备主任张国维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一月四日②
 
上述档案不仅记载福昌寺的寺产之争,还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其他寺院庵堂如溥济寺、廻龙寺、华严庵、聚佛寺,总共涉及寺庙多达5所,其涉讼的主要寺院是福昌寺;涉讼的双方,寺庙一方为僧志修,他负责收田租的寺庙多达5所;涉讼的另一方为地方豪强,分处各地,与志修管辖的各个寺庙发生关系,有江氏、王氏、曹氏与邱氏。福昌寺年收寺谷较多,僧志修本身收到20多石,被地方豪强江德成收去58石,总共78石。1石相当于1担,按百斤计算,则78石折合为7800斤,在民国时期粮食亩产不高的时代,7800斤粮食需要大片的良田来生产,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福昌寺拥有的庄田是比较多的。僧志修住持的华严寺另有田租14石4斗被当地曹氏侵夺。
 
2. 明觉寺
 
明觉寺在万载县城东,现在属于三兴镇范围。据民国修撰的《万载县志》载:“明觉院,,唐贞观时创建,清顺治间洞宗德旷重修,立石塔水口。道光二年上栋焚毁,次年十九都图众捐修。”③引文中只记载明觉院,没有记载明觉寺,二者其实所指为一。民国万载档案关于明觉寺寺产被当地豪强占有,其情形与福昌寺寺产被豪强侵占情形略有不同:
 
事由:为据报第四区第三联保境内势豪杨海牙、谌皮牙、武苟腿、张少考等侵占明觉寺产恳请拘案押缴以维产权而符政令由
 
案据本会秘书僧法透报称:职奉命派往各乡调查寺产所有,第四区第三联保所属各寺业已调查完竣。查明觉寺曾经其住持尼意莲声请登记在卷,该寺租谷年收三十余石,历年被各图势豪杨海牙谌皮牙武苟腿张少考等侵占,并且禁阻该住持尼意莲入寺居住。兹该尼意莲飘流无依,哭诉被侵情形,恳予依法保障,似此占产逐僧,已触刑章,佛寺僧产,任何军警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侵占。曾经民国政府于民国二十年八月通令各省遵照在案。况历年侵夺,逐尼占产,武断乡曲,实属目无法纪。为此报请钧座俯赐察核,准许转呈县府将杨海牙等拘案押缴历年侵谷,勒限交还寺产,藉惩强豪而儆效尤。等情。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理事长释妙慧
常务理事释志修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④
 
档案文件中明确记载了“各图势豪”杨氏、谌氏、武氏,都是当时三兴镇地方强宗大姓。明觉寺在民国时期已经衰落,由尼姑意莲住持,以尼众为主,势单力薄,其寺院的田产自然更容易成为地方抢号觊觎的对象。尼众被地方豪强欺侮,不仅田产租谷被侵占,甚至连寺庙本身也被豪强管制,住持流落在外,“飘流无依”,十分凄惨。档案文件提及到侵占寺产的年代是民国二十年前后(1931)。
 
(二)乡绅对寺产的侵吞
 
在传统社会,乡绅是架设在地方政权与民间社会的天然桥梁,他们既是国家权力与政策在民间的延伸与实施的执行者,又是民间势力影响地方政府的重要中介。乡绅在民间社会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其中的劣绅侵夺寺庙产权之事较为频发。
 
1.白云寺与悟真寺
 
白云寺与悟真寺皆在万载县第四区,与前面所举之福昌寺等属于同一区。白云寺与悟真寺同处本区内的银田村,二者距离很近。民国版《万载县志》中有白云山庵的记载,却没有白云寺的记载。笔者推测,白云寺大体就指白云山庵。同样,民国版《万载县志》中也没有记载悟真寺,仅有载有悟慎寺,⑤怀疑属于记载之误,因为佛教寺庙中可以有“悟真”之名,一般不会取“悟慎”之名。关于此两寺的寺产之争,万载县民国档案记载得比较详细:
 
事由:为据僧净诚报称白云悟真两寺租谷尽被欧阳璧等侵夺,恳请县府迅予拘案究追,以保全寺产由拟办:转令第四区查明具复核办。一月廿。
 
该寺租产是否已拨一部分或全部归该校基金,有无前案,仰并查明声复。
 
窃第四区石嘴头银田白云、悟真两寺本年租谷被该地保长欧阳璧与欧阳初初、欧阳石苟等于前八月间强出去早谷十二石七斗,经改寺住持净诚具呈本分会,请予援追,当经本分会前理事长辛除表呈钧府分别究追外,并函请第四区第三联保主任张,将欧阳璧等出去之谷,如数追还。嗣由该欧阳璧自行具呈本分会,称言该地私立普育初级小学上年度经费不敷,别无办法,拟以该寺租谷,藉资补济,至下年度该校经费,绝不再取寺产。当时本分会据其所呈情节尚有知足而止之可原,因令实行勒令缴回,并一面谕该寺住持僧净诚姑且容忍。岂该欧阳璧竟言不顾行,得寸进丈。昨据僧净诚报告前来,言白云寺佃户经本会存实谷十三石三斗,又悟真寺所有租谷于前数日,复被欧阳璧等尽数逼勒出去。似此直假借名义强行抢夺,身为保长,又据自称校长,知法犯法,若不严加究办,不但寺产莫保,僧侣难安,将来愈肆无忌,横行乡里,受其攘夺之害者,更不知伊于胡底。本分会特此呈请
钧府迅予将欧阳璧、初初、石苟等拘押,勒令将被夺之谷如数缴还,以保寺产,以安僧侣,实为教便。
万载县县长张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改组筹备主任张国维
中华民国十五年一月十四日⑥
 
白云寺与悟真寺之寺谷于一年之内被夺两次,第一次夺去12.7石,第二次夺去13.3石,两次共夺去寺谷恰好26石,折合斤两为2600斤。导演此处夺谷行为者为当地保长欧阳璧,夺谷之理由为办学筹款。
 
2.白杨寺
 
白杨寺依然在第四区,现在属于万载县赤心乡范围。民国版《万载县志》未记载白杨寺,仅记载净学院。根据地方志介绍,净学院在“白杨山,山水竹木,迥然非尘境。古称袁州七佛地之一”。⑦净学院即白杨寺之另一称呼。白杨寺不仅是万载历史之名寺,还名入古袁州七佛地之一,兴盛南宋元明时。在民国时期,白杨寺由僧心月住持。白杨寺之寺产之争恰发生于僧心月住持期间,其档案记载如下:
事由:为据僧心月呈为陈啓贵、陈梅开、张据德等勒票押佃、强侵寺谷,请转呈县府拘案究追,以保寺产,准予照转由
 
拟办:呈悉。应候令行第二区署查照具复,再行核夺,仰即知照。元月十五
备考:中华民国廿五年一月十三日收到
按据白杨寺住持僧心月呈称:
 
窃住持世居白杨寺,谨守清规,祀奉香火已历数十载。凡属寺内管有田山,俱系相传世守,并无地方捐助。民国十九年土匪发生之后,寺宇破败不堪,目睹住持逃难在外几伤,琐尾之无依。幸大军进剿收复匪区,住持始敢还乡。当将寺内旧有田亩,逐一批佃承耕,除完纳国课之外,尚属寥寥无几。虽旧时该地建筑碉堡及开办初级小学,当日陈啓贵、张据德、陈梅开(现充第二区第二联保主任)等来向寺内劝捐,为地方绸缪保护,住持姑念举行伊始,不得不勉从一次,并嘱以后勿视为惯例。二比毫无异议,足见寺有之财产,诚难作公家之支配。孰意陈啓贵等居心变幻,行为乖张,假其办学名义,希图占据寺产。果于本年古历十二月初八日统带队丁,荷枪分向各佃家中逼勒,出具谷票共有七纸,计谷四十三石八斗正。现公然将佃户押照缴寺内本年租谷查核需用无几。计完上忙粮二十二元七角一分,又完交下忙粮洋一十八元七角二分,已有粮串可凭。而陈啓贵等罔顾维持寺产,任意压迫侵占。迹其强横所极,何异寇盗之摧残?非请设法救济,则住持管有该处寺产必为若辈所没收而后已。国法具在,岂容玩视如弁髦?为此迫恳钧会主任俯赐提议核办并转呈县府拘案究追,以保寺产而儆效尤,实为德便等情。据此查各寺产除国法有明文保护外,并经县府令行有关系。各区署切实禁制侵占在案。该陈梅开既现充第二区第二联保主任,对于寺产尤有维护之责,仍不惟不维护,而转同陈啓贵、张据德等逼勒白杨寺各佃户谷票,并押令照缴,此匪但欺压僧侣,侮蔑宗教,实更玩视国法,合亟转呈
 
钧府准如所请,将陈啓贵、陈梅开、张据德等拘案,追回谷票,以杜侵占而维寺产,佛僧感德。
 
万载县县长张
附开各佃被勒去谷票数目
刘邦银被勒去谷票十石
五斗
卢贵朝被勒去谷票六石六斗
陈石才被勒去谷票六石三斗
邱义发被勒去谷票四石六斗
钟世达被勒去谷票五石六斗
彭锡寿被勒去谷票三石二斗
张水发被勒去谷票七石
以上共勒去谷票数目四十三石八斗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改组筹备主任张国维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一月十三日⑧
 
僧心月曾当过万载县佛教分会的会长,寺产发生纠纷期间,他已经不是会长,只是白杨寺的住持而已。僧心月住持之白杨寺共被当地联保主任等勒取寺谷10.5+6.6+6.3+4.6+5.6+3.2+7,总共为43.8石,相当于4380斤寺谷。可见当时白杨寺的庄田也有较大面积。寺产被勒去的理由依然是为了办学,主持勒走寺产的是第二区第二联保主任。
 
3.月光寺
 
月光寺是万载历史上的著名寺庙,在万载县南偏西的岭东乡,居万载与宜春的界山峰顶上顶。万载民国档案对月光寺寺产之争的记载有多处,仅引其一:
摘由:为一区第七十八保长龙有猷因敲索未遂强勒月光寺佃出具谷票送交保学委员会恳请转饬归还由
 
窃一区第七十八保长龙有猷素行卑鄙,在乡有善喫田謄米之号。尝垂涎于该保境内峰顶上月光寺所管坐落罐前田租,曾对僧众宣称“月光寺罐前租谷,如有纠纷,我可代为帮忙”,因本会未置理会。便于十月下旬,饬守碉队丁,冒一区保学款产调查员张志尧命令,将佃户王化古等传至高城第三保联,由龙有猷逼勒该佃出具九石谷票,送一区保学委员会收,并谬称罐前田产,为伊龙姓捐助,所有权自属龙姓。等语。似此敲诈未遂,藉势图报,殊属违背法理,理合具文呈请钧长察核,迅饬一区将所勒谷票发还,并将龙有猷申斥,以儆敲诈,而免纠纷。
万载县政府县长张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理事长释妙慧
常务理事释志修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⑨
 
月光寺寺产形式为租谷,抢夺者为万载县第一区第七十八保长龙有猷,佃户王化古的租谷九石谷票被保长以保学委员会名义强夺,由而发生诉讼,诉讼年份是民国二十五年(1936)。
 
(三)流氓地痞对寺产的霸占
 
传统社会,作为民众宗教活动公共活动场所弱小的寺庙,其庙产往往成为村落社会诸多势力觊觎的对象,流氓地痞侵占寺产现象也时有出现。如长兴寺寺产被地痞袁氏所侵占即是其中一个例子。
 
长兴寺在万载县北偏西的白良镇,离县城较近,“长史龙镡尝肄业于是”。⑩本地以袁姓为大姓。关于长兴寺的寺产之争,万载县民国档案是如此记载的:
 
摘由:为白良袁长庚侵占长兴寺产据情转请追还由窃据白良乡各姓代表袁世德、李文福、敖致德等禀称:
 
“为袁长庚串造假契,侵占寺产,恳请转呈县府押饬归还,以保业权,而维教产事。缘代表等所居白良地方,有长兴寺名胜古迹,原属地方各姓捐助所建,并置田产以为香火之资。民国十四年间,被地痞袁长庚,乘住持僧复发出外游方时,串商其亲兄袁桃牙——在寺俯工——将寺左右垇背山场屋宇田产一庄——计租谷十六石,住持师父佛道所创——伪造田契,骗一有精神病守香者僧复盛画押,作为承买为业,实未付过契价。及合乡知悉。当向袁长庚交涉。此种串骗行为,不能发生效力。岂伊不听众劝,竟以银钱贿赂李承审员,卖法将产判给长庚管业。曾经代表等声明不复在案。继因匪乱连年,致悬未上诉。乡民含恨,已十年矣。今幸佛教振兴,既政府早颁保护寺产之命令,钧会亦有保护寺产之权衡。为此禀请钧会察核,恳即转呈县府澈究追还,俾佛前香火不替,古刹名胜长存。”
 
等情。据此,当经本会派员查复,各节均属实情,且查得该寺住持僧复发旧在分宜纲塘下寨垴上天禄寺内,讬回万载僧人轮应寄语地方士绅,匪乱既平息,行将回寺维持,等语。据禀前情,理合转呈钧长察核,迅派枪警协同前往,先将产业查封,后拘袁长庚到案,缴销串造假契,归还侵占寺产,以保业权,而维宗教。
万载县政府县长张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理事长释妙慧
常务理事释志修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11)
 
档案中的相关寺庙是长兴寺,侵占其寺庙寺产者为地痞袁长庚。袁氏伙同寺院傭工,并贿赂官府办事人员,从民国十四年(1925)年开始强占寺院左右坳背山场屋宇及田产,折合每年的租谷16石。
 
(四)寺院建筑及场地之纠纷
 
与以上围绕寺院田产之争不同,万载县民国寺产之争也偶有涉及寺院建筑本身及场地。此种纠纷多发生县城或城郊,如万载县佛教分会所在地静安院,也即万载县民国档案所记载的静安寺。根据民国万载县档案记载,静安寺住持企图收回本县司法处强占的寺址,档案原文全文引述如下:
 
事由:为静安寺现为司法处移住恳请转呈层峰备案并恳给予借据以符政令而维产权由
案据静安寺住持僧志祥呈称,窃衲所管静安寺自本城叠遭匪燹以后,县政府即迁移期间,逮于本年,万载县司法仍驻于此。现衲已于登记期内曾经声请登记,今司法处驻寺办公究与寺庙登记有无妨碍。且宗教寺庙任何军政团体机关及个人等不得侵占吗,曾经国民政府于民国二十年八月通令各省遵照在案。今司法处移住,虽非占用,然于中央政令不无抵触。为此恳请钧会准予转呈县府,请示层峰,准予备案,恳予援照民法民用租居条例,酌量给租,以符政令而维产权。是否有当,伏乞钧核示遵等情。前来据此,除指令仰候,令复处理,合具文呈请钧府俯赐察核,恳予转呈层峰备案,准予给租,以符政令而维产权,实为公便。
万载县县长张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理事长释妙慧
常务理事释志修
民国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12)
 
此次申文得到了县佛教分会的大力支持。静安寺住持不敢贸然提出前移县司法处,只能委婉地以收取一定的租金来表达收回之意。然即使如此,也不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县府给予的答复是:“查县司法处系国家机关,与其他民众团体迥不相侔。国家机关对于国内公有寺庙,依法自有征用之权,该会目为侵占,殊属误解。又民法租赁借贷,系规定人民与人民间之相互法律关系。县司法处征用公有寺庙以为处址,自不适用民法租赁借贷之规定,仰即转令知照。”
 
(五)寺院管理人对寺产的典卖
 
寺院管理人员主要以出家人为主。作为寺院的主要负责人住持对寺院田产具有管理权力,发生戒行不纯的住持对寺产的侵夺现象尤为普遍,所占比例较大。
 
1.三元寺
 
三元寺在县城附近城南。民国版《万载县志》仅记载有三元庵,没有三元寺,其三元庵在“周家市,李姓建”(13),周家市在现在的马步乡范围,符合记载中城南这一方位指向。三元寺的寺产之争起因于民国十七年的私卖寺田,到民国二十五才提起诉讼,期间相隔近10年。万载民国档案相关记载如下:
 
事由:为僧性空僧鑫禅呈辛开初擅卖寺田,硬骗契价,故不割粮,据情转呈,恳请追缴契价,勒限割户过粮以惩刁奸而维法纪由
 
案据僧性空僧鑫禅等呈称:
 
“窃城南三元寺自僧守素圆寂后,其次徒晶禅继任该寺住持,屡将田产典卖。民国十七年冬间,私擅将祖手募置高城上水头田租八十石卖与辛开初,契价洋一千零八十元。据最近该僧晶禅自宜春报恩寺来函云‘契价洋一千零八十元,当兑洋六百元,佃户退耕洋八十元,外存四百元,票一纸缴交县府’,该僧晶禅私卖寺田与辛开初之时,不但衲为其师叔,未曾在场,即僧守素之长徒僧鑫禅,乃僧晶禅之师兄,亦未在场。此种盗卖擅买之交易,毫未得卖田人最近之亲属师叔师兄之同意,当然不能生效。况一千零八十元之契价,仅兑六百八十元,公然硬骗四百元。自民国十七年迄今,该辛开初管理擅买之田,已收租九载,每年确可收得实谷六十数石,最低价格亦可值洋百三四十元,此九年间,统共得谷近六百石,足值洋千数百元,较所仅兑六百八十元之契价,何止两倍到手。该辛开初诚稍具天良,乌忍拖欠契价四百元,至今硬骗不付哉。且辛开初岂但硬骗契价,兼之故不割粮,致使本年七月间遭祗知擅卖寺田故不割户过粮之累,被催征处将衲等拘押十余天,垫纳去年国课十数元。惟辛开初所立四百元票一纸,当时由僧晶禅寄谭少卿家,民二十二年古历五月间,僧晶禅被押,刘县长荫寰于端午节后饬警至谭少卿家,将此票勒缴县府在案,尽人皆知。夫硬骗契价,几于侵占田产,故不割粮,几于瞒官漏税。欺僧藐法,莫此为甚。为此呈请钧会转呈县府,恳其准予检案交下辛开初所立四百元票一纸,饬警严拘辛开初到案,勒缴所欠契价,并勒限辛开初照田契所载粮户,如数过除输纳,补还衲所垫完去年国课十数元,以清手续而免在累,是为德便”等情,前来,据此查该僧等所呈各节,经本会查明,确属实情,理合具文呈请钧府,准予将辛开初拘案追缴契价洋四百元,并勒限割户过粮,以惩刁奸而维法纪。实为公便。谨呈万载县县长张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理事长释妙慧
常务理事僧志祥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14)
 
三元寺之田产纠纷起源于住持僧晶禅典卖寺田,当时典卖的是寺田在高城乡上水头,住持以80石谷、折合银洋1080元卖与当地辛开初,而辛开初实际仅给680元,欠400元一直未给付。如此而导致官司。此寺产之争属于寺院内部之争夺。
 
2.石林寺
 
典卖寺田也发生在石林寺。民国万载县志仅记载石林庵,未记载石林寺,此石林庵在漕岭,不知与石林寺是否属于同一寺庙,尚待考证。民国万载县档案对石林寺典寺田官司记载甚详,成为一个重要的司法案件,本文仅引其档案中的一节:
 
事由:为违反法令私擅出当寺产呈请拘案究惩以整僧规而维佛教由
 
拟办:呈悉。仰实饬警传讯后,再行核办。着即知照。此令。廿五。五。廿三
 
窃查监督寺产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万载各寺庙僧产,除依照条例应受监督外,并叠经
 
钧府出示严禁私擅处分或变更在案。乃兹有石林寺住持僧兴禅,竟私擅将该寺所有田产出当与辛兆南承当为业,查计额租四十石。据得当价洋式百四十元。似此私擅出当承当,违反法令,自属不能认为有效。但该僧不守清规,擅敢私变寺产,冀以供其不轨浪用。若不严行究惩,恐不足以收其放心。为此呈请钧府迅赐取消其私当契约,并予严法惩办,以整僧规,而维佛教,实为公便。
万载县县长张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理事长释妙慧
常务理事释志祥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15)
 
石林寺在宜春与万载之交区域,属于万载县城南范围。石林寺的寺产纠纷亦起因于住持僧兴禅私自典当寺产行为,当时典当价洋达240元,在当时可不是一个小数字。
 
3.伏龙寺
 
伏龙寺在万载县第四区辖境内。民国时期的万载第四区包括靠近县城的万载西、北、东部区域,相当于现在的双桥、白良、三兴、仙源、茭湖等乡镇范围。关于本次寺产之争记录在万载县民国档案的第11卷宗号,引文如下:
 
事由:呈为僧善祥屡犯清规,屡斥不悛,兼嗜鸦片,结合地痞盘踞伏龙寺,不顾议案,吞租肥己,恳请案究办革,除僧籍,该寺租产拔充养济所经费以维僧规而利慈善由
 
窃各寺租谷既经本会第三次理监会议决议归广济丛林统收,凡属会所辖寺庙自应遵照议案,不得吞租肥己。有僧善祥者,昔在伏龙寺即无戒不犯,曾经僧俗两界一再摈斥下山。奈该僧不要面孔,当经斥逐,无处棲身,逡巡复回,似离伏龙寺不能生存者。未几而故态复萌,愈加放肆,兼嗜鸦片。旧岁为四区区署郭巡官侦知,派枪拘拿未获。今年五月间,本会直属之广济丛林派人至伏龙寺,婉劝该僧长住林中,听受训诲约束,无非冀其改恶从善。岂该僧荡检成性,不甘听受良好之训诲约束,住未半月,潜回伏龙寺,砍卖森林供其鸦片浪用。前月丛林派副手僧道成往各寺收取早租,最后至伏龙寺,佃户谢成生书立五石之谷票一纸,交僧道成手约期出谷。该僧善祥竟在僧道成手中将此谷票夺去,该寺早租遂未收到颗粒。意图尽入私囊,以供挥霍。早租如此,晚禾可知。倘不严予处分,势必引起各寺效尤。则本会归丛林统收之议案全无效果。丛林收支无着,僧众安能立足。即本会兴办慈善事业经费何从着手。事势至此,忍无可忍。但该僧与地痞结合日久,根深蒂固,盘踞该寺,欲严予处分,非仰仗钧府力量不为功。为此缕情呈请
 
钧长俯赐核准,恳迅饬警严拘该僧善祥到案,究办革除僧籍,并恳出示暂将伏龙寺租谷全部封锁俟处分该僧后,该寺所有租谷除香灯费外,悉拨充养济所经费,以维僧规,而利慈善吗,实为公便。
万载县县长张
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理事长释妙慧
常务理事释志修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16)
 
伏龙寺僧善祥变卖寺产,先砍伐树木以筹其吸食鸦片之烟资,之后抢受租户的租谷,并与地痞勾结长期盘踞寺庙,万载县分会理事会不得已向政府呈文要求查办,革除僧职。
石庵处“牟村龙田之间”(17),在万载县双桥镇龙田村范围。关于石庵的寺产之争,万载县民国档案记载不多,引文如下:
 
案据石庵住持僧喜祥呈称:
 
为请求封存租谷维持寺产藉资秀修整事。溯石庵创建于赵宋年间,为万载名胜之地。庵内所管租产,俱系柳朱二姓助产。自民十九年,经匪乱后,住持僧惟喜祥一人,睹寺貌之凋零,佛像之残缺,寺宇之朽坏,莫不愁眉而洒泪。至民二十二年,国军兴复后,寺宇如故,愁怀依然。不料有僧志祥,藉住持为名,自十七年起,寺内租谷竟全一人没收。至今秋,竟到佃户处,勒索收租,对于佛像之装修,寺宇之整理,牌楼之有无,一切祀奉香火,全不理会。似此为佛毁佛,大犯僧规。僧特备文呈请职处迅予派员调查,将寺所有租产力为封存,藉资修理。如僧有不正行为,质之于柳朱二姓施主,便可明瞭。如志祥之违反僧规,恳请依法惩治。
 
等情。据此。查所呈各节,尚属实情。石庵为名胜之地,可否准该僧封存租谷。职未敢擅专,理合备文呈请钧长察核,指令祇遵。
谨呈
万载县县长张
第四区第一保联主任龙禹门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8)
 
本档案中“勒索收租”、侵吞寺谷的主角是寺院住持僧志祥,从民国十七年(1928)起开始,一直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前后长达9年之久。
 
以上归纳的五种类型,前四种类型属于外部争夺大类,最后一类型属于内部争夺类型,其中外部争夺型所占比例最大,由此多少反映出民国时期佛教面对社会诸多势力处于弱势的现状。万载县民国时期的寺产诉讼尽管在全县所有寺院中所占比例不大,远不如民间诉讼,但其涉及面还是比较广,影响比较大,基本上都是呈讼于县主官县长。
  
三、寺产涉讼的背景及原因
 
(一)涉讼的背景
 
民国时期万载县寺产涉讼,是在特定的社会与历史背景之下。其背景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万载宗族社会背景,一是第二次革命斗争背景。
 
1.万载宗族势力左右地方社会
 
民国时期万载寺庙的寺产之讼,往往以寺庙住持为一方,另一方为寺庙周边的各色地方势力。寺庙一方往往通过中国佛教会万载县分会提出诉讼,个别通过地方乡村基层政府;被讼的一方往往关联到地方宗族势力、地方乡绅及地方基层政权。明清及民国以来,万载县地方社会依然保留着宗族社会的鲜明特色,万载一百多主要姓氏大多聚族而居,在县城或乡镇建立总祠,在乡村建立大小不等的支祠、享堂。由于宗族势力十分强大,导致万载县各级管理机构深受宗族势力的影响,从县政府,到乡镇基础政府与村落保甲,都由强宗大族中的绅士把持,故而寺庙的寺产诉讼背后,总能发现宗族势力的影子。
 
2.第二次革命斗争在万载如火如荼
 
寺产不属于私人财产,而属于寺院的公共财产。民国时期,万载县曾经是毛泽东秋收起义经过之地,是老一代革命家彭德怀、滕代远、黄公略平江起义后的重要活动区域,湘鄂赣苏维埃省委与省政府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移建于万载县西北的仙源,万载的北部、西部、南部大多成为红色苏区,县城及重要乡镇所在地、万载东部则依然处于国民党统治范围。国共两种势力在万载境内展开了长达10年之久的剧烈军事斗争与政治斗争,如此则导致寺庙僧人的频繁逃离避难与寺庙及其寺产的被遗弃。随着湘鄂赣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万载县国民地方政权逐渐恢复,有不少寺庙成为无主庙宇,其寺产也很容成为周边强宗豪族及地方头人、地痞所占据。
 
(二)涉讼的原因
 
国时期佛教寺产成为地方社会各种势力争夺的一个焦点,其深层原因大体有三:
 
其一,佛教寺院拥有较多的寺产。产生寺产纠纷的寺院,大多数拥有比较多的寺产,如白杨寺、福昌寺、三元寺、明觉寺、月光寺等。这些寺院大多地处山区丘陵地带,尽管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但在当地社会中具有较大影响,信众较多,香火较好,故而能够拥有较多的寺产。每个寺院的寺谷每年都能收获到几千斤,在缺衣少食的民国时代,年收入数千斤寺谷是一个很大诱惑,难免成为强宗豪族、士绅的侵夺目标。
 
其二,民国社会大力兴办以教育为中心的社会或公益事业,政府缺少经费,只能向社会或个人募捐。民国政府为了筹集教育款项或从事其他公益事业款项,专门建立地方性的公款公产清查委员会。这一委员会主要从事于统筹社会公共财产,而佛教寺院及其所有田产自然纳入其统筹范围。发生在万载的寺产纠纷很多是地方政府假借办学名义而进行的。同时,地方政府曾要求佛教会从各寺院寺产租息中提取百分之四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一要求一度导致担任万载县养济所所长的县佛教分会会长释妙慧提出辞呈。
 
其三,佛教基层组织的建立,强化了佛教寺院的维权意识。在万载民国时期发生的寺产之争,大多数通过万载县佛教分会转转成给县政府或上达江西省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万载县佛教分会是架设在佛教团体与国家政权之间的桥梁,在维护万载佛教寺庙的寺产方面不遗余力,做了大量的工作。
 
发生于万载县民国时期的寺产诉讼,是民国这一特定历史时代与万载地方社会的共同产物。这一区域化的寺产诉讼尽管带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但其所反映的时代主题具有一定的共性。民国时代,我国逐渐由传统社会走出,法制观念日渐普及,社会各阶层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佛教也在现代化背景下进行调适,佛教自我管理的组织日渐完善,寺庙僧人的维权意识表现得较为强烈。相比较而言,作为本土宗教,道教在适应现代化方面显得相对滞后,不论是从其宗教管理组织的建设还是对其宫观财产的保护方面,都似乎不如佛教。当然,道教的信仰者多为火居道士,他们平时不太居宫观,其宫观财产亦相对较少,故而围绕宫观的财产诉讼也自然不如围绕寺庙的财产诉讼。
 
 
  ①龙赓言纂修《万载县志》,民国二十九年,卷二之三“营建”,第23页。
  ②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3,第5-6页。
  ③龙赓言纂修《万载县志》,民国二十九年,卷二之三“营建”,第26页。
  ④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5,第305页。
  ⑤龙赓言纂修《万载县志》,民国二十九年,卷二之三“营建”,第24页。
  ⑥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3,第9-10页。
  ⑦龙赓言纂修《万载县志》,民国二十九年,卷二之三“营建”,第25页。
  ⑧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5,第92-93页。
  ⑨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5,第352页。
  ⑩龙赓言纂修《万载县志》,民国二十九年,卷二之三“营建”,第23页。
  (11)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5,第362页。
  (12)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5,第264-265页。
  (13)龙赓言纂修《万载县志》,民国二十九年,卷二之三“营建”,第28页。
  (14)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3,第17-18页。
  (15)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5,第221-222页。
  (16)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5,第344-345页。
  (17)龙赓言纂修《万载县志》,民国二十九年,卷二之三“营建”,第28页。
  (18)万载县民国档案卷宗号11-1-5,第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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