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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篇》中的圣经批判及其政治意蕴
发布时间: 2021/7/30日    【字体:
作者:袁朝晖
关键词:  平等,洛克,《政府论•上篇》,圣经  
 
 
内容提要
 
自由与平等萌生于教会和国家权力的相互对立中。自由和平等植根于、存在于免遭国家权力任意干涉的私人内部领域之中,而对良知的尊重与敬畏是所有公民自由的萌芽,也是基督教用以促进自由的方法,亦即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篇》中的主题。国家就是国家,而不是用国家,这个新的上帝取代旧“上帝”——信仰的上帝——的过程。所以,《政府论·上篇》中的洛克的形象是破坏性的,即彻底“摧毁”旧秩序的根基圣经,为在瓦砾上建设新的秩序——理性的秩序,或者说真正的平等——扫清道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政府论·上篇》(下称Ⅰ[1])是遭受不公正对待和被忽视的作品。认真研读这一文本,会发现一个属于时代却影响更远的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将“火力”直接瞄准了圣经,并在此基础上,将“锋利”的“尖刀”刺进了政治上的“上帝”——君主制那“君权神授”、“天赋王权”的“胸膛”。其努力是为了让真正理性的人重获“权力”,正视自由、平等和权利。这种革新与洛克在《宗教宽容书简》中的阐述是一致的。其间洛克称“宽容”为“真正教会的基本特征的标志”;“真正的宗教的生命和力量”在于“心灵内在的完全信念”;宗教必须“将宽容作为其自身自由的基础”[2],不得鼓吹与社会所需的“道德规则”相对立的观点。这就在事实上出现了一个悖论,因为“每个教会在它们自己看来都是正统的”;“每个君主的宗教对他来说都是正统的”。如此一来,岂不哺育了信仰的主观性、不可避免的自我质疑,以及众多相互竞争且不具有绝对说服力的宗派吗?在洛克看来,解决的方法乃是让“公民权力在哪里都是一样”。而《政府论·上篇》所做的则是《宗教宽容书简》的基础:只有真正实现平等与自由,才能有真正的信仰。
 
对于时代而言,在17世纪的英国,如果不以圣经话语来塑造理论,就很难从理论上说明政治问题。一个政治著作家不管想为君主专制政体辩护还是想为社会契约论确立基础,圣经都是相互对抗的各种政治理论的战场。圣经对此时期发生影响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是经由父权论,其中的代表人物是费尔默(Sir Robert Filmer),他用《创世记》来“证明”上帝对政府的最初授权赋予了第一个人亚当,让亚当拥有无限的财产权利、绝对的政治权力和对于一切事物包括其他人的统治权,能作为全世界的父亲和独裁的君主,依靠神权进行统治。在等级秩序中,所有个体都不同程度地从属于君主,而这个等级秩序就是:女人服从男人;年轻的兄弟服从长子;长子服从父亲;父亲服从国王。据洛克判断,费尔默基于圣经的论述认为: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所能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3]对费尔默来说,所有人一出生就服从于某种权威,无论在哪里,只要孩子的服从是自然的,那里就不可能有任何天然的自由。正如费尔默所推论的,如果不否定亚当的创造,就不可能设想人类的自然自由。费尔默是那个时代“一个著名的绝对权力的拥护者和绝对权力的崇拜者们的偶像人物”[4],是“那个时代一股活生生的政治力量”[5],甚至“人们已承认他把这种论点发挥到了极致,并且认为他已经达到了完美无缺的地步”[6]。不过,在洛克眼中,费尔默却是一个“为了谄媚君主们”[7]而“硬是要认为不管君主们用来建立和进行统治的法律如何,无论他们取得权力的条件如何,也不管他们答应要遵守那些法律的庄严诺言和誓词是如何用海誓山盟的方式确立下来的,君主们都享有神权赋予的绝对权力”[8],并进而“否认了人类的天赋自由权,从而只尽其所能地使一切臣民遭受暴政和压迫的莫大灾难”[9]。更为吊诡的是,他也“动摇了君主们的称号并震动了君主们的宝座”[10],因为君主们如果根据费尔默的理论推演,就必须承认,除了仅有的一人外,全都是天生的奴隶,“而且根据神权,他们也都是亚当的嫡嗣的臣民”[11],这就好像“立意要对一切政府宣战,并妄图要动摇人类社会的根基一样”[12]。
 
在“排斥危机”时,费尔默的理论成为王权至上论的犀利武器,谈论洛克的反驳不能离开这个背景。那么,洛克怎么会从对费尔默的《父权制》(Patriarcha)的驳斥转到了对于上帝、圣经的批判,他是如何小心翼翼地做完了这一切,其目的是什么?接下来,笔者将循着洛克的逻辑分析,看看他是如何用圣经来摧毁“圣经”的。即:
 
1.既然上帝创造了亚当(人),亚当能否因为上帝的创造就拥有了独一无二的权力?
 
2.上帝给予亚当了对夏娃(两性、另一个人、家庭)的统治权,允许他惩罚堕落吗?
 
3.亚当作为父亲,享有对其子女的统治(权力)吗?
 
一、上帝并未赋予亚当对于人类的特殊权力
 
在洛克看来,只有契约才能给人以支配他者人身的权力。[13]上帝也许创造了亚当,但并未给予他任何对于人类的特殊权力。就此话题而言,笔者归纳认为,洛克从三个角度对费尔默进行了回击:创生和授权并非同时;“选任”充满了荒谬;表面上的统治者是可笑的。这一切都围绕着《创世记》展开。
 
洛克针对的是费尔默所谓的“基于上帝的明白授予,亚当创生,就是世界的所有者,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该是他后裔的统治者。”[14]他认为,基于《创世记》的论述而说上帝在亚当创生时就对他实行了授予是谬误的[15]。而且,即使亚当创生,“上帝的真实赐予就把他选任为世界的君主”一事是真的,也仍不足以说明这一点。因为无论如何,上帝以一种明白的赐予选任亚当为“世界的君主,乃是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该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16]。事实上这个说法是一种谬误的推理,因为既然天赋给他以统治的自然权利,就不需要有明白的赐予,至少,绝不能将此说法当成这样一种赐予的证据。所以,创生和授权不是同时发生的。
 
另一方面,如果把“上帝的选任”当作自然法,而把“世界的君主”当作人类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对事情并不见得有什么帮助。因为如此一来,逻辑就变成了“基于自然法,亚当一创生就是人类的统治者;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该是其后裔的统治者”。这句话等于说:亚当之所以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是因为他乃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一个人是其儿女们的‘天生统治者’,亚当仍不能因此‘一创生就成为君主’;因为他是其父亲被当作这种自然权利的依据,既然只有父亲才享有这种权利,亚当怎么可以在他还未做父亲之前就有充当‘统治者’的‘自然的权利’呢,我认为这是很难想象的。除非我们的作者要使他在没有做父亲以前就做父亲,在没有取得称号以前就取得称号。”[17]
 
再次,洛克“紧逼”费尔默的“诡辩”,在费尔默退而求其次时说,亚当或许是一个“表面上的而非实际的统治者”。洛克揶揄道,费尔默模式制造了“做一个统治者而没有政府,做一个父亲而没有儿女,做一个君王而没有臣民——这应是很巧妙的方法吧!”[18]不过在嘲笑之余,洛克也将费尔默的“亚当的权威”直接逼到了死角: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亚当对统治权的实际行使,而在于他是否实际享有统治者的权限。[19]洛克“顺带”批评了格老秀斯以来对自然法思想影响很深的态度——“父母由于生育而获得的对儿女的权利”。因为如果按照费尔默的推理或判断方法,亚当一创生,就只有一种“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权限——他在实际上根本没有权利。[20]
 
洛克进一步的推论认为,假使亚当既有生育儿女的可能,就有做统治者的可能,因此取得统治那些从此繁殖出来的儿女们的自然的权利,可是不管这种权利是指什么,都似乎与“亚当的创生”并无关系,当然也和亚当一创生就是世界的君主毫无关系了。而且,更荒谬的是,即便可以说亚当一生出来就是世界的君主,理由是除了他自己的后裔以外,唯独亚当拥有在全人类中独自存活下来的可能性,归根结底,亚当的创生与其统治的权利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从而能断言“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缔造,人类的天赋自由就不可设想”呢?[21]
 
洛克又再一次强调,上帝也许创造了亚当。但是依他所见,这一创造并未给亚当任何对于人类的特殊权力——创造仅仅是生育,而生育本身并不给予生育出来的第一个人以某种特殊权威。毕竟,“亚当是为上帝的直接权力所创造,或仗着这种权力而开始其存在,无须父母的参与,也无须事先有任何相同种属的存在把他生养出来,只要上帝愿意,他便被创造出来;在他以前,百兽之王的狮子也是这样,上帝的同一的创造力创造了它;如果单是因为这些创造力而取得存在,并单凭那样的方式,就毫不费力地给予亚当以统治权,那么,我们的作者根据这种论证也能给予狮子与亚当同样的权力,而且当然地比他更为古远”。[22]更进一步说,既然上帝吩咐人类生育繁衍,上帝自己就必须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这些东西的原料上帝已为他们做了如此丰富的供应,而非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
 
上帝从来就没有让一个人处于唯命是从的地位,以至于只要高兴,就能随便将他人饿死。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其任何一个儿女对世界上的特定东西以这种所有权,反而给予了其贫困兄弟以享受其剩余财物的权利,以便一旦他的兄弟遇到迫切需要时,不会被不正当地拒绝。所以一个人不能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别人拥有生命的正当权力,因为任何拥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能从其丰富财物中给予其兄弟以救济,任由他饥饿而死,这将永远是一种罪恶。正如正义给予每个人以享受其正直勤劳的成果及其祖先传给他的所有正当财物的权利一样,“仁爱”也给予了每个人在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仍能分取他人丰富财物中的一部分,使自己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一个人如果乘人之危,利用拒绝拿出上帝要求他提供给贫困兄弟的救济的办法,强迫他成为自己的臣属,这种行为之不义,不差于一个力量较强的人进攻一个弱者,逼迫他服从,拿着匕首对着他的咽喉,威胁他不当奴隶就得死亡。[23]
 
二、上帝并未赋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
 
洛克将视角转向了“亚当与夏娃”——两性的关系,即使在今日的政治哲学中,这依然是讨论平等与不平等的核心话题。沃尔德伦深入而精辟地将洛克、费尔默关于两性不平等的争论的意义道破,认为洛克的靶子是费尔默的特殊(particular)不平等主义,而非对人类的任何普遍分类。洛克政击的费尔默式观点是,某个特殊人物有权支配其余的人。但是,在洛克反驳那种特殊不平等主义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承认,其时代(甚至有时也出现在我们的时代)能引来成为更加普遍的不平等之基础的某些主张。夏娃从属于亚当,可被视为亚当自己及其特定(男性)后嗣的特权,或者,也可被视为男人对于女人,或丈夫对于妻子的普遍特权。通过设法削弱和贬低费尔默基于夏娃从属于亚当这一点的特殊推断,洛克必然会削弱对上述两种更加普遍的主张之诉求。尽管沃尔德伦并不认为洛克对这种结果完全满意,但无可怀疑,洛克最具根本性的前提在引导着他,从文本中能够看出,洛克正在努力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女人同男人一样,都是依照上帝的肖像所造的,并且都被赋予了稍许理性,这种理性在洛克看来是人类平等的标准。[24]
 
这段争论完全来自圣经的记载:
 
耶和华神对蛇说:你既做了这事,就必受咒诅,比一切的牲畜野兽更甚……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又对亚当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25](创3:14-21)
 
费尔默的逻辑是: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洛克的反驳则是:
 
(1)这是诅咒,不是授权。
 
洛克明确指出,这些话是上帝对女人的诅咒,因为女人最先、最急进地违反上帝意旨。稍有理性的人如果考虑一下,上帝此时此刻是对亚当和夏娃因其违反了神意而宣布判词和表示愤怒,就不能认为上帝这个时候是在给予亚当以特权和特许,授予他以尊严和威权,提高他到享有统治权和君主权的地位。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夏娃是诱惑的一方和共同犯规者,结果却是,亚当因为她而受到较大的处罚,也就是说,亚当在原罪“堕落”中也同样有份,也是遭到处罚了的;那么“很难指出上帝竟会在同一个时候既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又成为终身的劳动者。既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而同时又赐给他以王位和属于绝对权威的一切特权和舒适生活”。
 
(2)这只是习惯,而非圣言。
 
洛克表示,即使退一步,如费尔默所言真的有这样的君主,那么“上帝也不过只是让他成为一个很可怜的君主,其可怜的程度,使我们的作者自己(指费尔默——笔者注)也不会把这样的君位看成什么大的特权。”[26]显然,根据圣经,上帝命亚当去做工来养活自己,好像只是将一把锄头交在他手里,让他去制服土地,而非交给他一个王笏,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亚当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里面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27]
 
对于费尔默的辩解,洛克反驳并嘲弄道:“如果我们的女王玛利或伊丽莎白与她们的任何一个臣民结婚,根据这段圣经,她们在政治上是否就应从属于他,或者他因此就对她享有‘君主的统治权’呢?据我看,上帝在这段经文中并未给予亚当以对夏娃的权威,也没有给予男子以对其妻的威权,而只是预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让她必须服从其丈夫,正如人类的法律和各国的习惯所规定的那样,我认为世间这种规定是有一种顺应自然的基础的。”[28]
 
(3)亚当失去的是“绝对服从状态”。
 
洛克对“原罪”问题的看法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沃尔德伦看来,洛克大体上倾向于将亚当和夏娃传递给后代子孙的罪或罚降至最低程度。[29]洛克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中表示,对于一类不怀偏见地阅读圣经的人来说,亚当堕落后所失去的显然是一种“绝对服从状态”。[30]堕落意味着亚当偷吃禁果后获得了智慧,开始奉行人本身的自由意志,对上帝不再惟命是从,这本是他人性苏醒的标志。对“绝对服从状态”或“秩序”的讨论,是洛克进行“圣经批判”的主题之一[31]。由于这次堕落,亚当失去了享有安宁和生命树的乐园,亦即失去了天福和永生。关于这一点,亚当由于违背律法所受到的惩罚,以及上帝所宣布的判决,足以能够证明。惩罚是这样的:“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惩罚是如何执行的呢?亚当的确吃了禁果,但是他吃的那天并没有真死去,而是被逐出了乐园,离开了生命树,且永远不能返回,“以免他从树上摘果子吃,永远地活着”(创3:22)。这就表明乐园里是永生不死的状态,有无尽的生命,而这一切在他吃禁果的当天就失去了。从那天开始,他的生命变得短暂,亏缺了,而且有一个尽头。从那天开始到确实死亡,他就像一个罪犯,已经被判了死刑,等待着被处决,而且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会被处决。从此,死亡走了进来,露出了他的面孔,而此前死亡被关在门外,且不为人知。因此保罗在《罗马书》5:12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而来的。”这里指的就是死亡状态。还有《哥林多前书》15:22:“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即是说,“由于亚当的犯罪,所有人都是要死的,都会走向死亡。”[32]
 
这不是一种强加于亚当和夏娃所有后代的惩罚;不可能设想上帝会犯下此等不义之错,使子女因父亲之罪而受惩罚。沃尔德伦分析指出,洛克并不接受关于女人从属地位的任何主张,因为那些观点认为,作为堕落的一个结果,女人变得尤为邪恶,在各方面都达不到人类的标准。如果夏娃犯了罪,那仅仅是夏娃的事。如果夏娃由于更大的违逆行为而应从属于其丈夫,那也仅仅是夏娃的事。因而,在这种洛克式的安排中,将对夏娃的个人惩罚加之于夏娃的所有女性后代,毫无道理。[33]
 
三、亚当并不拥有支配权
 
讨论了亚当作为第一个人及其作为丈夫的身份后,洛克依据对圣经的批判“斩断”了亚当作为父亲的“权威”。对于洛克而言,这是费尔默的最后一个“堡垒”——他假设做父亲的由于是儿女们的父亲,就具有统治其儿女的自然权力,[34]——即“父亲身份”,这是君权神授者全部学说的基础[35]。洛克则予以多方面的反驳,明确驳斥自然统治和父(君)权:
 
鉴于篇幅,我不想重复费尔默的种种无聊命题[36],对于洛克的反驳和观点可以概括为生育儿女并不会使儿女们成为父亲的奴隶,我总结如下:
 
(1)凡是给别人东西的人不一定就总有收回这东西的权利。
 
(2)那些说父亲是给予他的儿女们以生命的人们让君权思想“弄昏了头脑”,以致忘记了他们不应当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予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一个连自己的生命是由什么构成的都不明白的人,怎么可以认为他给予别人以生命呢?
 
(3)生养、哺育子女是人性(欲望)的本然。
 
(4)即使拥有权力,也是父母共同的,而非父亲单独的——即使承认父母创造了他们的儿女,给予他们以生命和存在,因此,就有了绝对的权力;这也只能给父亲以与母亲共同支配儿女的权力……对于儿女的生育,不能否认母亲与父亲有同样的功劳,因此父亲的绝对权力是不会从儿女的生育这件事来的。
 
(5)人非兽,故此那些认为人类“遗弃或售卖”自己的儿女,是他们对儿女的权力的证明的人,乃是可耻和诡辩的,那些人只是把人性可能做出的最可耻的行为和最伤天害理的谋杀拿出来作为他们的观点的根据……上帝难道不是用死刑这种严厉的刑罚管制我们,让我们即使在被欺侮时也不得伤害人——一个陌生的人——的性命吗?[37]
 
(6)关于圣经中的训诫——孝敬你的父亲。
 
在此部分,洛克花费了很多笔墨,从经文和逻辑两个层面“击垮”了费尔默。需要提及的是,在英国,第五诫命——被用来证明对政治权威的服从是正当的。洛克认为,费尔默从圣经里上帝的明白训诫中提取出来一个蹩脚论证:要孝敬你的父亲。但事实上,大量圣经文本告诉我们,母亲也在其中,而且大都和父亲同时“出场”。[38]基于此,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命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费尔默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父(君)权,因为这种权力在一切公民社会中都是最高的,它会取消任何臣民对于其他臣民的政治上的服从。然而,有什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而不“孝敬其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虽然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完全不从属于它。
 
在逻辑上,洛克无情地嘲讽了费尔默。根据费尔默的学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不可能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不论在《旧约》或《新约》中,告诫儿女们“孝敬和服从其双亲”的条律,都是对那些父母也在这种政府之下,并且在政治社会中也同他们一起充当臣民的儿女们而说的,这样,按照费尔默的意思去命令他们“孝敬和服从其双亲”,就意味着命令他们去作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们的臣民,由于这种享有臣民服从的权利已被全部赋与别人了;因此这种说法,不单不是叫人服从,反而由于是在不存在权力的地方确立了权力而引起骚乱分裂;假如“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了君权——这是每一个孩子对其父亲应尽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如此,以致每一个父亲肯定能享有政治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统治者。除此以外,母亲也有这种权力,这就破坏了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所以费尔默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用他自己的论证方法来说,就是“最初的谬误原则一旦失败,这个绝对权力和专制制度的庞大机构也就随之坍塌了”[39]。洛克由此认定,人类确实拥有一种“天赋的自由”[40]。
 
四、关于权力的合法性
 
对洛克来说,从古至今,为患于人类,造成城市破坏、人口灭绝,以及世界和平遭遇危机等绝大部分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何处来的,而在于谁应当拥有权力——也就是权力的合法性何在?[41]
 
在“揭穿”了费尔默的真面目后,洛克直接对“天赋王权”发起了“攻击”。不难发现,费尔默所说君权神授的政府是不被人“服从”的秩序,它“只谈服从和顺从,而不告诉我们谁是应该服从的人,那是没有用处的”。[42]因为服从政府虽是每个人的义务,却只是服从有下命令威权的人及其法律,而不是别的。因此,单使人们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王权”,还不足以使人成为臣民,此外还必须有方法去指定和认识那个拥有“王权”的人。[43]不然,如果没有某种标志能使人认识他,并把拥有统治权的他与别人区别开来,则任何人以至我自己都可以是这样的人了。[44]这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否则任何人在精神上肯定都不会感到拥有服从这种权力的约束性力量。这也使得权力变得“无权”——以致海盗与合法的君主之间没有分别;一个强有力的人可以毫不费劲地得到人的服从,皇冠与王笏将会成为强暴和掠夺的遗产;假如人们不知道谁有权指挥自己,自己有义务服从谁的指示,则其也就可以随时和幼稚地更换统治者,如同改换自己的医生一样。所以,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尽到其服从的义务,他们不但必须知道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必须知道是哪个人拥有支配他们的权力。[45]
 
但是,人类不能没有秩序。在洛克看来,上帝既然创造了人类,便在人身上,正如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播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用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既能按照上帝的旨意,使人类能在地面上生存相当长的时期,并指导人类通过其感觉和理性来利用那些可满足生存所需的东西,而且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上帝已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十分强烈的欲望),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植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46]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其创造主的旨意,因此对于那些通过其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并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如此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洛克指出,统治的权力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保护其不受他人的暴力侵犯而设的,是以被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的;统治的剑是为了使“作恶事者感到恐怖”,借这恐怖迫使人们来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那种法律是按照自然的法则制定的,是为公众谋利益的。那剑,不是单为统治者自己的利益而给予他的。[47]
 
显然,洛克想通过《政府论》中的政治理论,为如何正当使用权力和权威这一问题确立坚实的基础。洛克本人所高举的,不是人民(整体)而是人人(每一个人)生而具有的不受他人支配的自由。这是《上篇》的结论,也是《下篇》的起点。[48]洛克和费尔默最终在《政府论·上篇》的最后一章,也就是该书最长的一篇中,就权力的正当继承人问题展开了一场论战。
 
费尔默断言,国家权力的授予是神的规定,这使得权力本身及其转移都成为神圣。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权力可以从根据神权被授予了那种权力的人手中夺去,也没有任何需要和办法能用别人来代替他。
 
洛克断言费尔默的观点不堪一击,因为在圣经中找不到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可以证明亚当的统治权传递给了亚伯拉罕;甚或找不到任何可信的证据,能表明统治权如何从挪亚传给了他的巴别塔的子孙们,又从那里传给了世上诸王。对于洛克而言,自然状态乃是上帝创世之初的作品,它只受自然法的统治;而根据洛克明白无误的说法,“自然法乃是上帝的意志”,具体地说,也就是上帝让人类“自我保全”的命令。洛克认为,“上帝既然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播下了自我保存的愿望”,在他看来,这是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其天性中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但这仍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状态,因为,在“自我保全”的动机支配之下,这一人人自由、平等、独立的“自然状态”随时都有堕入“战争状态”的危险,因为上帝关于“自我保全”的命令或者意志尚是一种不成文的自然法,地上尚没有合法的公共裁判者对其进行裁决和执行,以致其在整体上仍处于“空虚混沌”的无法状态,其终极的支配者仍然是强力和运气。所以,洛克的“创世记”还有关键的一个创世步骤需要实现,亦即,将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平等、自由、独立的自然人带入一个立约而治的政治社会,它建立在人民的同意这种惟一合法的基础之上,这一政治社会的惟一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受世俗间任性权力的侵害,因为它们乃是上帝创世伊始就赋予他的最尊贵的造物——人类的特权和馈赠。[49]
 
更为迫切地困扰着洛克的是:一个道德上具有合法性的政府,是否不能拥有超过其“守夜者”职能的任何其他能力,特别是在私人信仰的领域?显然,宗教依附性使人背离了自己的政治理想、政治热情和政治关怀,使人基于不同的意见发生分裂,必须消解宗教分歧问题;使人们依附于此时此地的当下,而非死后的世界;国家必须宽容,惟此方能在一个稳定的秩序中容纳信仰各异的人们。对于洛克来说,必须反击圣经宗教的彼岸性所造成的政治冷漠,以及由于宗教狂热引发的宗教战争和宗教迫害——其目的大概在于此。
 
文艺复兴与近代哲学研究
本文原载于《圣经文学研究》2021年秋季(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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