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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以来宪法课程体系的演变
发布时间: 2021/9/30日    【字体:
作者:韩大元
关键词:  宪法学 宪法课程 宪法学教育 宪法学本土化  
 
 
摘要:宪法课程体系是宪法教育、宪法学研究以及构建宪法文化的重要基础,在宪法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承担宪法教育使命的课程体系是否完善不仅直接影响宪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对整个法学教育也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近代宪法学教育发展中,宪法学课程体系经历了雏形、形成与演变的过程,从一个视角反映了宪法学教育在中国发展的进程。本文以宪法学课程在近代中国演变的文献档案与资料为基础,勾勒近代宪法学课程演变的过程,为研究宪法学的中国传统提供参考资料与思路。
 
宪法学教育涉及教育目标、教育对象、课程体系、教育内容与方法等不同领域,其中课程是贯穿整个宪法教育的基础。本文重点讨论清末以来近代宪法学课程体系起源及其演变过程。
 
一、近代宪法课程起源
 
中国从何时始开设宪法学课程?据文献记载,在中国高等教育历史上,1897年设立的长沙时务学堂最早开设了宪法课程。1897年梁启超出任湖南时务学堂中文总教习。在起草《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和《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时,提到“西学以宪法官制为归”,将公法学分为内公法和外公法,而宪法属于内公法,还列举了一批“专精之书”,如《佐治刍言》《英律全书》《英国史记》。梁启超在《佐治刍言》后用括号特别注明“此为宪法学之书,然学者宜人人共读,可先于此时读之”。从名称上判断,《英律全书》和《英国史记》这两本书很可能有讨论英国《大宪章》的内容,甚至可能包含《大宪章》的完整中文译本。《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包含十项内容,第九项为“经世”,“细察今日天下郡国利病,知其积弱之由,及其可以图强之道,证以西国近史宪法章程之书,及各国报章以为之用,以求治今日之天下所当有事,夫然后可以言经世”,“今中学以经义掌故为主,西学以宪法官制为归”。1898年《湘报》第102期上刊载的《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附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将宪法列入内公法,并将傅兰雅所译《佐治刍言》作为宪法学教科书,“专门学之条目有三,公法学(宪法民律刑律之类为内公法,交涉公法约章之类为外公法)。佐治刍言(治掌故学者必读宪法书乃不为古法所蔽)。佐治刍言(此为宪法之书)”。
 
1895年盛宣怀创办天津北洋西学学堂,1896年更名为北洋大学堂,其最初的学堂章程设有各国史鉴,未包含宪法课程,但实际教学中开设了“英国宪章”课程。主要依据是1900年王宠惠的毕业文凭。王宠惠于1895年入天津中西学堂读书,1899年毕业,是该校首届毕业生,其毕业文凭编号为“钦字第一号”,日期为“光绪二十六年正月”,即1900年2月。王宠惠毕业文凭显示开设了15门课程,这15门课程分别是英文、几何学、八线学、通商约章、律法总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律、英国犯罪律、万国公法、商务律例、民间词讼律、英国宪章、田产易主律例、船政律例、听讼法则。在这15门课程中,专门讲英国法的有3门,分别是“英国合同律”“英国犯罪律”和“英国宪章”。由此可推断“英国宪章”这门课程并非专门讲授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而应该是整个英国宪法,不过会涉及英国大宪章。因此,此处的“英国宪章”就不是“英国大宪章”的简称。如果讲的是英国宪法,而为何使用“英国宪章”这个名称?可能的原因是,在当时,宪法一词虽然为很多人使用,但并未得到普遍接受。同样,不少人仍习惯使用“律”,而不用“法”,如“英国合同律”未使用“英国合同法”,“民间词讼律”未使用“民事诉讼法”。
 
据《南洋公学译书院所译书目》(《南洋七日报》1901年第8期)中记载,“日本法规大全,英国宪法史日本松平康国著”。《盛宫保推广译书敬陈纲要奏》(《经济丛编》1902年第16期)中记载,“南洋公学。纲要四端,一曰先章程而后议论,先译日本法规,二曰审流别而定宗旨,有君主专制之政治,有君主宪法之政治,有民权共和之政治,有民权专制之政治,美民主而共和,法民主而专制,其法律议论判然,与中夏殊风,英之宪法略近尊严顾国体,亦与我不同,惟德意志自毕士马以来尊崇帝国裁抑民权,划然有整齐严肃之风,日本法之以成明治二十年以后之政绩,俄虽号君主专制之国,其法律多效自法人制度,与国体参差,较量国体,惟日德与我相同,亦惟日德之法于我适宜而可用,三曰正文字,四曰选课本”。翻译是南洋公学的课程,南洋公学翻译了宪法学著作和日本宪法典,是南洋公学译书院讲授宪法课程的重要依据。
 
此外,南洋公学于1901年开设特班,由蔡元培主持。虽然《拟设南洋公学特班章程》没有规定宪法课程,但实际上开设了宪法课程,依据是上海交通大学在正式介绍凯原法学院时提到“开设了宪法、国际公法、行政纲要等课程”。
此后,宪法课程陆续出现于学堂章程之中,如1902年京师大学堂进士馆、译学馆和仕学馆的章程规定有宪法课程。1904年落成的直隶法律学堂开设的课程包括地理学、历史学、教育学、政治学、理财学、交涉学、宪法学、法律学以及中国律例。在此基础上,还出现了“宪法史”课程和“比较宪法”课程。如1903年天津中西学堂改称北洋大学堂,就新设“宪法史”课程,与“宪法”课程并列;1903年京师大学堂进士馆开设“各国宪法”课程。各法律学堂开设的宪法课程如下:
 
1905年京师法律学堂三年共开设课程22门,其中法律课18门,法律各部门比较齐全,如在1905年3月修律大臣秦定的课表中,宪法被安排在第二学年,3个学分。在一年半的速成课表中,宪法课程为“宪法大意”,作为6个学分被安排在第一学期。
 
1905年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在《修订法律大臣伍、沈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中将“各国宪法”列为主课。
 
1906年直隶法政学堂正科(一年半)课程开设政治学、民法要论、刑法总论、国际公法和宪法,宪法课程被安排在第一学期,2个学分。1907年创建的北洋法政学堂“以造就完全政法通才为宗旨”,本科(三年)分政治、法律两门,学生入学时自由选择。政治门课程和法律门课程中包括“比较宪法”,安排在第一年。简易科(一年六个月)设行政、司法两门,课程中包括宪法、裁判组织法,也安排在第一年。
 
1907年2月设立的京师法政学堂课程设置中,正科法律门(三年制)课程中,宪法是第一学年的课程,2个学分。正科政治门(三年制)课程也有专门的宪法课。
 
1909年《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为遵设贵胄学堂拟定章程缘由奏折》主张设置“比较宪法”课程。到了1909年,全国共有官立高等教育层次的学堂123所,学生22262人,其中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8%和学生总数的55%。法政学堂以招收官员为主要对象,它不是学历教育,而是在职文官的法律培训。这时期,法学教育出现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与法政学堂并存的格局。可以说,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尤其是1909年、1910年之后,各法政学堂普遍开始宪法课。
 
1910年,私立浙江法政学校作为第一所私立大学成立,适应法政人才“需才孔多”的形势,形成了不同于公立大学的教学特点。8月初正式开学后,在课程体系方面体现其办学的特色。从1910年开设的课程内容看,有关宪法课程有三门,即宪法、比较宪法和国法。根据《私立浙江法政学校学则》的规定,当时设置正科、别科,正科与别科课程均设宪法。
 
1910年清朝学部秦议改革从前的法政学堂年限、学科(分科)课程,实行统一的法政学堂课程。在课程方面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本国法律的内容,“以前定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末颁布,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以外,编无本国法令可供讲课。而今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布,新刑律亦不日议决,秦请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课程,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这是在法学教育历史上,第一次以官方的名义要求法科教育要以“中国法律为主”,法政学堂“以养成专门法政知识,足资运用为宗旨”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现清末法制改革所体现的“本土性”。当时,学制有两种,即四年制的正科,正科分法律、政治与经济三门,别科不分科,三年毕业。在法政学堂正科法律门(四年制)课程中,开设比较宪法及宪法大纲(4学分);在政治门(四年制)课程中设国法学(2学分)和比较宪法(4学分)课程;正科经济门(四年制)课程则设了比较宪法及宪法大纲(4学分),使宪法课程成为法律、经济与政治学科都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同时,将比较宪法及宪法大纲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也体现法政学科教育的开放性,使本国宪法与世界不同国家宪法加以比较,让学生在熟悉宪法大纲内容的同时了解世界宪法基本体制。
 
1911年部分法政学堂开设“国法学”课程,如京师法律开设的“国法学”内容包括统治机关的权力、统治作用等。“国法学”一词来自于日本学者,一般指国家学。如1907年2月翻译出版的日本学者览克彦著、陈时夏编译的《国法学》是有关国家统治组织及统治作用的法学理论,分国家总论、国家有形的要素、国家无形的要素等内容,作为国法学讲义,广泛用于法政学堂。
 
另外,从1901年后的各学堂章程中发现,宪法课程与政治学课程并列存在。这意味着,尽管政治学课程出现较早,尽管宪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但在中国,宪法课程从一开始就具有不同于政治学课程的学术独特性。
 
二、清末宪法课程
 
(一)  宪法课程列入京师各学堂章程
 
1. 京师大学堂
 
1898年的京师大学堂章程尚未规定宪法课程,1901年的京师大学堂章程也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课程,《张冶秋尚书奏筹办京师大学堂大概情形折》(《集成报》1901年第31期)中记载,“分为二科,曰政科,艺科”,“经史政治法律通商理财等隶政科,声光电化农工医算等隶艺科”。不过,1902年的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仕学馆开设“国法”课程,和民法、商法并列,“仕学馆课程,刑法总论分论,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制史,罗马法,日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国法,民法,商法”。1905年伍廷芳、沈家本奏请开设京师法律学堂,其中列举了京师大学堂法律学门所开设的课程中,包括了“各国宪法”:“查大学堂章程内法律学门所列科目,其主课为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这意味着,京师大学堂将宪法课程列入章程的时间是在1903年至1905年间,具体时间还需要进一步考证。
 
2.京师法律学堂
 
1905年伍廷芳、沈家本合奏在法部内专设法律学堂,对于课程设置主张模仿京师大学堂,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章程将宪法课程列入第二年的学习科目:“第二年科目,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监狱学,诉讼实习,外国文,体操”,还规定速成科开设“宪法大意”课程:“速成科科目,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民刑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法,监狱学,诉讼实习”。
 
对于京师法律学堂开设宪法课程,《北洋官报》曾专门作了报道,其标题就是《京师近事:法律学堂添课宪法》,还特别说明,修律大臣还打算奏请各省法政学堂一律开设宪法课程:“京师法律学堂闻现由修律大臣议定添授宪法课程,并拟奏请除法律学堂外所有各省法政学堂一律添授宪法一科,以备毕业后分别录用”。
 
3.将宪法课程列入章程的其他京师学堂
 
(1)贵胄法政学堂。《奏议:宪政编查馆奏遵设贵胄法政学堂拟订章程折》(《四川教育官报》1909年第4期)规定“正科”和“听讲班”都开设宪法课程。还规定正科开设比较宪法课程。
 
(2)财政学堂。《财政学堂章程》(《四川教育官报》1909年第8、9期)规定“高等科”和“本科”开设宪法课程。
 
(3)民政部高等巡警学堂。《民政部高等巡警学堂章程》(《四川警务官报》1911年第1期)规定开设“宪法大纲”“国法学”和“宪法”课程。
 
(4)京师江汉学堂。《江汉学堂法政别科招考》(《北洋官报》1911年第2703期)规定法政班开设“比较宪法及宪法大纲”课程。
 
(二)宪法课程列入各省法政学堂章程
 
1.  开办法政学堂的省份:根据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开办法政学堂的省份有24个,分别是直隶、江苏、广东、奉天、黑龙江、吉林、甘肃、安徽、湖北、上海、河南、福建、云南、陕西、浙江、贵州、四川、山西、热河、新疆、湖南、江西、广西和山东,其中很多省份开办多家法政学堂。
 
2.  将宪法课程列入章程的法政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广东法政学堂、直隶法律学堂、甘肃法政学堂、湖北法政学堂、两江法政学堂、陕西法政学堂、贵州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热河法政学堂、山东法政学堂。
 
3.  参照直隶法政学堂课程的法政学堂:贵州法政学堂、热河法政学堂、新疆法政学堂。
 
4.开设国法课程的法政学堂:直隶法政学堂、江苏法政学堂、直隶法律学堂、浙江法政学堂、贵州法政学堂、江西法政学堂。
 
5.开设比较宪法或比较国法课程的法政学堂:广东法政学堂、湖北法政学堂、浙江法政学堂、贵州法政学堂。
 
(三)学部规定学堂开设宪法课程
 
《北洋官报》在1903年介绍他国学校普及宪法教育的情况时指出:“比利时师范学校有本国宪法州郡制度及初等教育规则”。“美利坚师范学校有关系本国宪法之学科”。“澳大利匈牙利师范学校以本国宪法及政治别列一科”。“德意志巴敦小学历史一科附有宪法及制度要旨”。
 
1. 学部要求公办学堂一律开设宪法课程
 
1906年学部规定中学以上学堂一律添设宪法课程,“学部以预备立宪未今日急务,拟通饬各省,凡中学以上学堂均著一律添设宪法一科,以便各学生渐具法政思想,于实行立宪年限,亦藉可接近云”。1907年张之洞代表学部再次要求各省各类学堂开设宪法课程,“各省提学使司督率所属各项学堂于照章课程之外增设宪政一科,并延聘熟通宪政之人员充当教习,选定课本详细教授,以期各生皆能明于宪政”。1911年学部进一步统一规定各省法政学堂的主要课程,包括宪法课程和比较宪法课程,“政治门,比较宪法及宪法大纲,国法学,政治学,比较行政法及行政法原理”。1911年学部还专门统一规定了存古学堂的课程,其中法制门“中等科讲授法学通论及宪法民法刑法之大意,以本国已颁行法律为主,使知立宪国民应守之秩序”。
 
李翰芬提出预备立宪的八条意见,其中第五条是推行宪法教育,“宜推行宪政教育也,造就国民资格者舍教育不为功,一国国民教育必有特别之精神,此精神有本其固有性质而发达之者,有即其最缺乏之性质而补助之者,英之殖民思想,日本之武士道皆特别精神也,三代治法周礼官制极有立宪精意,自秦汉以后君民悬隔日即凌夷,故宪法精神在吾国古时为固有在今日为缺乏,挽回补救非学何从,前者学部通行天下实行强迫教育,迩奉明诏令各省切实研究宪政,皆预备立宪关系至深,伏查钦定学部章程高等学堂优级师范中学堂皆有法律一科,惟仅讲授法制总论及民法,臣愚以为各学堂所有法律课程及初级师范简易师范等学堂原无法律者,宜一律加课宪法,将来教习高等小学须讲宪法大端,庶使初受教育之国民咸有宪政思想,至省府州县所立之教育会应附设宣讲所,拟由各省宪政研究所编纂宪政白话说帖,付宣讲所演之,使学堂以外之人亦晓然立宪之不容缓,其从前各省设立之法政学堂宜极力推广,以造就议员之资格,兼培养自治之人才”。
 
2.学部允许私立学堂专习法政
 
增韫奏请允许私立法政学堂。《浙抚请普习法政》(《丽泽随笔》1910年第12期),“学部章程系当日张文襄公所定,不准私学演习兵操研究法政”,“增韫奏立法政学堂不独官设”。另外,朱凤池和陈敬第也奏请允许私立法政学堂。
 
对此,学部允许开办私立法政学堂。《奏议:学部奏改章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摺》(《江宁学务杂志》1910年第6期),“浙江巡抚增韫”,“请旨饬部将前定学务纲要内禁止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一条全行删去”。《学部奏酌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浙江教育官报》1910年第44期),“浙江巡抚增韫具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查东湖法政学堂设于绍兴”。随后,私立法政学堂开始出现。
 
(四)开办专门的宪法学堂
 
1.大臣讨论创办宪法学堂
 
《拟饬添设宪法学堂》(《北洋官报》1907年第1124期),“探闻政府各大臣现咨饬各省大府添设宪法学堂以期培植真材开通民智,此亦实行立宪之预备也”。《预备立宪之办法》(《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5期),“创立宪政速成师范学堂,以树宪政之师资,俾可期成实行宪政之效果。闻现欲电致各省矣”。《贵胄讲求宪法》(《大同报(上海)》1907年第11期),“庆邸请设宪法速成学堂,选贵族子弟入堂肄业,两宫嘉纳,即饬学部议订校章”。《议设贵族宪政速成学堂》(《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5期),“张袁两大军机,上下议院等名称宜急早设立,资政院实为上议院或贵族院,并设宪政速成学堂”。《论政府议设三项学堂》(《现世史》1908年第7期),“近闻政府等议将设三项学堂,宪政学堂,税务学堂,商务学堂,至今尚毫无举动也。杨度之言曰,程度本因比较而生高低。立宪之阻力大率此辈为多。设宪政学堂,不如派遣出洋,察他国立宪之利,不立宪之害。此宪政学堂所必当讲演者也”。
 
2.宪政编查馆宪法学堂
 
《宪政速成学堂成立(同文沪报)》(《四川教育官报》1907年第12期),“北京专函云,军机大臣袁宫保近与各王大臣议决设立宪政速成学堂,讲习法政科以养成立宪之官吏,已定章程大要如下:一欲于各部设立速成学堂经费必多,故先于宪政编查馆附近设立一校;一该学堂学科如下:国际公法,中国古宪法,万国宪法比较,刑法,民法诉讼审判法,商法,军律,学律,行政法司法,日本法规,欧西法律;一学生选取京官及候补道府举贡生监四十岁以内者入学;一卒业期定二年,别设一完全科;一学费,每人月收银十两;一本堂招牌各国通人为教师”。
 
《宪政学堂草章纪略》(《北洋官报》1907年第1553期),“宪政编查馆附设宪政学堂,现已议有规模,所议定六事,兹节录于下:(一)课程,如国际公法,中国古昔宪政,万国宪法比较,刑事法全,审判法,日本法规,欧西法律,及司法行政立法之机关要素等,(二)地基,就本馆附近择勘,(三)教员,拟延订东西洋学士充当,以新科法政进士补助,(四)学费,每学员每期交学费十两,(五)学员,凡候补候选及实缺官一律考选,(六)年限,二年毕业,再议设完全科”。
 
3.直隶宪法学堂
 
《电催设立宪政学堂》(《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6期),“枢府诸公会议,现值预备立宪,亟宜研究宪法,经电饬各省设立宪政学堂为时已久,报立者尚属寥寥,再电催各督抚迅即设立此项学堂,招考官绅士庶入堂讲求,勿任迟延云云”。
 
《拟设宪政学堂》(《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1期),“闻直督袁宫保拟在天津设立宪政学堂一所,专研究各国宪法及各国议院办法,内容系分三班,第一班为招道台知府肄业,第二班为招知州知县肄业,第三班为招候选等官肄业。俟办有效,并拟在保定府再设一处云”。
 
4.湖北宪法学堂
 
《创设宪政学堂》(《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3期),“汉口下口厅何石莱司法以方今宪政萌芽时代大部已饬各省府厅县建设官绅会议所以为地方自治之基础,是宪法为不可稍缓之物,近时特传集地方绅商筹设一宪政学堂,招生肄业,其经费则由官商分任,想可望其成立”。《筹议创设宪政学堂》(《北洋官报》1907年第1500期):“鄂省夏口厅何石莱司马以宪政为当今要图,非专设学堂不足以资研究,故于日前邀集各帮商董筹议经费,拟在汉镇组织一宪政学堂,定于中秋后开办云”。
 
三、民国时期的宪法课程
 
1911年到1949年是中国社会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法制近代化进入新的阶段。在这38年的民国时期历史中,曾出现了不少有影响力的学术著作与学者,宪法学课程体系开始形成,尤其是革命根据地宪法学课程体系的出现,丰富了近代中国宪法学课程体系的内涵,凸显其特色,在宪法教育史上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民国时期的宪法课程体系的演变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即北京政府时期(1911—1928)、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
 
(一)  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法课程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成功,12月3日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3月11日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一时期,法学教育体制发生了一些变化,由政府管理法学教育的体制被打破,私立法学教育得到发展。为了因应社会的需求,北洋政府教育部对清末的高等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大学被分为文、理、法、商、医、农、工等七科,法政大学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个专业。1915年,制定了司法官或律师须通过资格考试的规定,力求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起来。
 
在宪法课程方面,根据1913年1月12日的《大学规程》和1912年10月29日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对公私立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的课程进行统一协调。对大学法科的科目的要求是:法律学门(计19目),其中有宪法、国法学课程;政治学门(计27目),开设宪法、国家法、国法学等课程;经济学门(计26目),设有宪法课程。对法政专门学校科目的要求是:法律科(计12目),设有宪法;政治科(计17目),设有宪法、国家法、国家学。这些课程编制主要参考当时的日本大学课程经验,如当时的北京大学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都把宪法课程安排在一年级。
 
在宪法教育方面,随着1912年朝阳大学的创办,宪法学教育也有了新的变化。作为一所本土化的法科大学,朝阳大学在课程体系上,力求体现本土法律文化与现实需求,在课程体系中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必修的课程,由名家讲授宪法学课程。
在朝阳大学,课程与教学方式主要采取大陆法系的方式,强调法律文本与法学理论的结合,课程中强调人文、理论与文本的训练(见表1)。
 
作为一年级的基础课程,宪法教学内容是比较丰富的,主讲教师一般采用自己编纂的讲义。如钟赓言先生的《宪法讲义大纲六编合订》是朝阳大学的宪法教材,分六编:第一编“绪论”、第二编“近世重要各国宪法之发生及其变迁概要”、第三编“国权统治之范围”、第四编“国权统治之机关”、第五编“国家统治权之作用”、第六编“人民对于国家之法律关系”。另一本讲义是程树德述、胡长清疏的《比较宪法》讲义,分三编:第一编“总论”,第二编“国家之统治权”,第三编“领土及人民”。虽然是比较宪法的讲义,但体例上简练,知识点突出,便于学生掌握。如总论部分只讲国家、国体与宪法三个概念,侧重于基本范畴与原理的比较,同时通过“疏”的形式,将有关外国制度、知识与原理加以标注,形成中外宪法的比较,体例上也有创新,是一本民国时期具有特色的比较宪法教材之一。
 
(二)国民政府政府时期的宪法课程
 
1929年8月东吴大学在教育部注册,其学制与课程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在课程内容方面,三分之一为各国比较法,三分之二为中国现行法律。在1933年至1934年法律学院的课程中,中国宪法、中国法院组织法、比较宪法为二年级必须课主课学程。1943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课程中二年级开设宪法课,共4学分。
 
1944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举行第二次大学课程体系会议,最终修订通过法学院共同必修课目。二年级制法院监狱官、书记官专修科必修课中第一学年开设2个学分的宪法。所有法学院法律学系必修科目中有4个学分的宪法和1个学分的法院组织法。
 
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国民政府对法学教育的质量提出新要求,并适当控制规模,法科课程编制及研究指导、课程设置等都需司法院的监督或审核等。国民政府认为法学专业人数过剩,应限制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设有法学院的大学和独立法学院从1931年的29所下降到1940年的27所。至1947年,全国大专院校共有207所,在校生155036人。其中,法学专业的学生有37780人,占学生总数的24.4%。
 
总之,民国时期宪法体制处于不断变迁过程之中,宪法问题成为社会的关注的热点,宪法教育自然成为大学教育特别是法科教育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法学专业,还是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宪法与比较宪法课程成为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宪法课程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并组织编写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科书。
 
(三)革命根据地的宪法课程
 
这一时期,在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兴的宪法学教育体系。1933年成立的苏维埃大学以当时苏维埃政府制定的法令法条为教材。1941年延安大学设有政法系,并设政法班与司法班,课程内容中包括三三制政权问题、现行法律研究等。从1946年5月14日开始,谢觉哉为延安大学学生讲宪法,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概论。这是革命根据地最早的宪法教育,也是正式宪法课程的开始。据《谢觉哉日记》记载,讲课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即概论、评五五宪草以及第三、四次政协宪法原则及其实现。课程内容中,谢老对宪法概念的基本理解是,宪法是根本法,“政府据此而组织,个人与法之间的关系借此而确定”,宪法要“规定主权的划分与行使”,因此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创制与修改异于普通法律。在讲课中,他还特别区分了宪法与纲领,认为“宪法应当说已有的东西已达到和争取到了的东西”。5月22日讲授第二讲,内容主要是五五宪草,主要涉及主权概念,认为“主权何在,主权为最高权力”,有国会主权(英国)、国家主权(德)、国民主权(法),国家不是自然人,要有一个具体的人或者团体来代表。
 
四、 新中国宪法课程的发展
 
(一)  宪法教育的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建设和法制的发展需要,包括宪法学在内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逐步形成,为宪法制定、修改与实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初创阶段(1949年至1957年)。新中国开始法学教育建设,新设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新法学院、政法干校等法学教育机构。1950年,建立了第一个正规的、新型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借鉴苏联模式开展法学教育,其主要职能为培养高校法律系所需的师资和法学研究专家。当时宪法学课程主要参考苏联的经验,以国家法教育为基础,课程名称是“国家法”。
 
1952年,国家对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改私立学校为公办学校,合并和停办了部分院系,并对法学院系进行调整。通过调整,中国法学教育机构包括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西北大学的法律系,形成“四院四系”的格局。1954年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也恢复了法律系。
 
从1958年开始,法学教育进入停滞状态,法学院的招生基本停止。1958年,高等政法院系再次大规模调整,政法院系近于取消。
 
在宪法教育停滞阶段(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名存实亡。1970年,高等学校开始招生并恢复上课。1971年至1976年,全国总共才招收法学学士329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不到0.1%。所法律院校的基本课程体系无法维持,宪法教育完全处于停滞。
 
宪法教育恢复阶段(1978年—)。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的要求。1978至1979年,西南、北京、华东、西北4所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陆续恢复招生。1979至1983年,教育部先后批准了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等80多所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直属教育部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和一些省级综合性大学均设立了法学院(系),宪法学教育得到恢复。
 
(二) 宪法学课程体系形成
 
1949年10月,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开设了新的课程体系,包括马列主义法律理论、新民法原理、新刑法原理、宪法原理等十二门课程。1950年3月教育部聘请专家组成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研究会,7月28日政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决定》,制定了高等学校四年制教学计划,在法学专业课中将宪法原理改为4个学分的“国家法”。1951年6月教育部修订的《法学院和法律系课程草案》确定的必修课仍继续保留“国家法”。1953年开始增加了“人民民主国家法”,作为外国宪法,主要介绍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8月政法学院采用的必修专业课中有关宪法的课程分为“苏联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第一次课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资产阶级国家法”课程,丰富了宪法课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包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
 
1964年1月,在教育部和最高法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方案”中,宪法被列为专业课。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铅印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初稿)”,许崇德等教授参与编写。当时正值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宪法十周年。全书分为十章。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概论”;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制度”;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该教材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集体编写的第一本教材,也是一本比较系统的宪法学教材。这本教材反映了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十年来的实践与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教学的基本要求。到了1963年7月,教育部对政法教育的课程又做了调整,分政治理论课、专业课和工具课。
 
1966年开始的“文革”十年,只有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招收工农兵学院,第一学年需要学习的五门课程中,有仅四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内容是,“结合工农兵学习宪法与宣传宪法的战斗任务组织教学”。
 
1978年恢复法学教育后,1978年的教育部教学方案中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1年的司法部教学方案中设“宪法学”;1984年以后教育部修订的所有教学方案中,将宪法课程调整为“宪法学”。
 
1983年5月,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出版,它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本宪法学教材,成为各政法院校宪法课程的教材。该书“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为指导,系统地论述了宪法的本质和发展过程,介绍了各种类型宪法和各国政治制度的内容和主要特点,并根据我国一九八二年宪法的条文和基本精神作了全面介绍和学理分析。”该书是1982年宪法颁布后国内发行的第一部宪法学教材,产生了重大的学术影响,而且作为全国法学院校通用教材的时间也很长,它的体系内容和编排模式成为后来各类宪法学教材之重要范本。
 
(三)当代的宪法学课程体系
 
在中国,法学教育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一般为全国统一的素质教育课和外语课;专业必修课为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则由各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确定,有一定的灵活性。宪法学是以宪法和与宪法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其变动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成为居于法学教育基础性、全局性与实践性的知识体系。
 
1.       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宪法课程。1999年,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中国大学统一按照一级学科招收法学本科学生,并统一设置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部分核心课程内容有一些调整,但宪法课程并没有变化。
 
2. 法学硕士教育中的宪法课程。在中国法学硕士教育中,一般还是将课程学习作为培养法学硕士的重要方式,通过课堂教学来让学生进一步学习法学知识。各法学院按照二级法学学科,以专业的形式开设宪法课程,其课程内容是多样化的。
 
3. 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中的宪法课程。法律硕士研究生一般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录取,其目的是培养实务性的法律工作者,其课程设置在满足法律基础教育的同时更加注重实务性课程的安排。按照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培养方案,宪法课是必修课,并要求结合专业学位的特点,强调宪法事例分析和以问题为导向的宪法思维方式的训练。
结语
 
伴随着宪法学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学课程体系也与时俱进,呈现出新的发展形态,其课程体系、课程内容与课程类型越来越丰富与多样化,已成为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日益深入,课程体系与内容不断调整。但宪法学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在各类法学教育体制中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国宪法、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为主体的完整的宪法学课程体系,标志着中国宪法学教育体系的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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