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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仇恨言论是对政治表达自由的滥用
发布时间: 2021/10/15日    【字体:
作者:涛涛不绝译校
关键词:  欧洲人权法院 仇恨言论 政治表达  
 
 
欧洲人权法院9月2日以6票对1票对“Sanchez诉法国”案(编号:45581/15)作出裁定:该案不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情形。
 
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
 
2、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
 
《欧洲人权公约》第10
 
本案涉及对申请人的刑事定罪。申请人是一名法国的地方议员,案发时正代表“国民阵线”竞选欧洲议会议员。由于他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删除他人在其Facebook主页上发布的评论,他被当地法院判决犯有煽动对特定族群和个人的仇恨或暴力的罪行。
 
发布在申请人脸书主页上的评论如:“拜这个伟人(指F.P.先生,系申请人竞选对手,时任尼姆市副市长)所赐,尼姆市已经变成阿尔及尔了。这里没有一条街是没有烤肉店和清真寺的。到处都是清真寺、毒贩和妓女。怪不得他成功进军布鲁塞尔(F.P.系欧洲议会议员),那里是伊斯兰教法新世界秩序的首都。谢谢他们,这至少可以省去我们的机票和酒店开支... 我喜欢这个免费版的地中海俱乐部...... 谢谢F.P.先生并亲吻Leila女士……”
 
尼姆刑事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动建立了一个向公众开放的通信服务,在违规言论发布后的约六个星期内,这些言论仍然可见,可见申请人没有及时采取行动阻止其传播。尼姆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指出申请人以其当选代表和公众人物的身份,在明知的情况下公开了其Facebook主页以供其好友发表评论。因此,申请人需要对主页上他人的评论内容负责。法院认为,申请人没有及时采取行动阻止有关评论的传播。他还为自己的立场辩解说,在他看来,这种评论符合言论自由,因此故意将其留在他的主页上。
 
这些评论显然是非法的。国内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已经确定,这些评论一方面明确界定了相关人群,即那些信仰穆斯林的人,而且将穆斯林社区与尼姆市的犯罪和不安全联系起来,将该群体等同于“横行的毒贩和妓女”、“向汽车扔石头的打砸抢分子”。这很可能会引起人们对穆斯林群体的强烈排斥或敌意。另一方面,评论最后所提的"亲吻"对象是尼姆市长F.P.的助手Leila,她由于姓名被认为是穆斯林社区的成员,从而引起人们对她的仇恨和暴力。
 
欧洲人权法院重申,宽容和对所有人平等尊严的尊重构成了民主和多元社会的基础。因此,只要有关"程序"、"条件"、"限制"或 "惩罚"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就可以认为存在惩治甚至防范一切形式的传播、煽动、促进仇恨或为仇恨辩护的言论的必要。
 
在选举的背景下,虽然各政党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但种族主义或仇外言论会挑起仇恨和排外。法院指出,政治人物在打击仇恨言论方面的特殊责任已被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R(97)20号建议和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排外委员会所强调。
 
在审查了被指控的冒犯性评论后,法院认为,国内法院得出的结论是完全合理的。评论所使用的语言明显煽动了仇恨和暴力。法院认为,对于侮辱、嘲讽或诽谤的方式对某些人群进行人身攻击,或因宗教背景而煽动对某人的仇恨和暴力的行为,政府有权打击这类损害特定族群和个人的尊严与安全的言论自由滥用。
 
关于申请人对第三人评论的责任,法院指出,应在当地政治辩论的背景下看待这些评论,特别是与议会选举活动有关的评论。虽然法院确实最重视政治辩论背景下的言论自由,并认为需要非常有力的理由来证明对政治言论的限制是合理的,而且在选举前,应允许各种意见和信息的传播,但本案中的评论显然是非法的。此外,法院注意到,申诉人并没有因为其行使其言论自由而受到谴责,而是被指控对其Facebook主页上的评论缺乏必要的警惕和反应。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对申请人责任的推理均基于《公约》第10条所容许的相关且充分的理由。
 
关于申请人对他人评论的反应措施,法院认为,国内法院根据几个因素确定了他的责任:申请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公开了他的Facebook主页供其好友发表评论。因此,他有责任监督所发表的言论内容。此外,刑事法院强调,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他的账号可能会吸引政治争论性的评论,因此他应该更仔细地监测。上诉法院按照类似的思路认为,申请人的政治人物身份需要他具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刑事法院特别指出,有关评论在发布后约六周仍可看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就申请人反应措施提出的理由是第10条所容许的相关且充分的理由。
 
关于评论者的责任,法院指出申请人是被依据追究网络平台设立者责任的1982年法律定罪。他并不是代替评论者被起诉——事实上,两名评论者也被定罪了——而是因其Facebook账号主人身份直接相关的具体行为被追责。法院认为,国内法院的决定是基于相关和充分的理由。
 
关于国内诉讼程序对申请人的影响,他被判决支付3,000欧元的罚款。法院认为,考虑到他可能面临的刑罚以及没有发生其他后果,对申请人言论自由权的干涉并非不相称。
 
综上所述,在本案的具体情形下,法院认为,考虑到尊重被告国家的判断空间(the margin of appreciation afforded to the respondent state),国内法院因申请人在选举活动中未能及时删除他人在其Facebook主页上发布的非法评论而对其定罪的决定,是基于相关且充分的理由。被诉的干涉行为可被视为 "民主社会所必需"。因此不存在违反《公约》第10条的情况。
 
涛涛不绝香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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