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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以色列人的财产继承制度 ——从《旧约》圣经中的“长子继承权”谈起
发布时间: 2021/12/2日    【字体:
作者:蒋淑渊
关键词:  古以色列 长子继承权 神学思想  
 
 
摘 要
 
纵观古以色列关于财产范畴和继承方面的律法,以及圣经记录的事实不难发现,分析财产与继承的过程,是基于摩西律法在旧时期中所形成的习惯和继承制度上的具体体现,从而确定财产继承的基本制度。
 
笔者从《申命记》记载的“长子继承”的原则出发,在继承制度和神学层面探讨古以色列在“神权家长制”为主的社会架构下,传统律法给予长子和处于劣势的其他继承人在古代社会中的法律保障,且进一步探讨旧约时代推崇长子继承的原因和神学根据。
 
本文通过对长子继承权可分配的财产,长子继承权的顺序原则,长子继承权的实践,以及长子继承权的特殊情况,这四个主体在律法与实践中所产生的相关事例,探讨在古代以“神权”,“父权”为主要特征的家族与宗族社会所体现出的神学特色。从财产继承制度的角度进一步探究长子继承的优势与存在的风险,从而寻求在长子继承权以外,特殊继承人存在的合理性。在此过程中,神学思想贯穿始终,并给予了特殊承人充分的保障,这也是财产继承制度的另一种神学意义。
 
前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在圣经记载的旧约时代中,以色列人无不希望子孙满堂、家族繁盛,乃至民族富强。在战乱频发的历史环境中,人丁兴旺无疑是家族实力雄厚的证明[1]。从律法的角度讲,长子的身份不同于他的兄弟们,长子从父亲的遗产中继承更大的份额,这种情况被称为“长子继承权”。从族长时期起长子继承制度就是对血脉和信仰延续的保障。其他诸子是没有资格承担家庭祭祀等事宜的,处于相对被支配的地位。因此长子继承权的侧重点在于维护“神权”与“父权”的集中与和谐。
 
随着后期经济结构的进一步扩大,物质基础的丰富为思想开化提供了基石。家庭中的后代力量凸显,尤其以长子为尊,要承担父亲宗族的责任,而非长子和女子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提升。在继承制度方面体现出了以长子继承为主,诸子继承为辅的继承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关于古以色列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并没有专门的专著论述。目前由山东大学张平教授从希伯来原文翻译的《密释纳》只是出到了第二部。好在近年来,以色列人的犹太教和犹太文化成为我国学者研究的热门课题,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研究成果,翻译了一系列犹太文化专著,发表了较多的论文和著作,例如,傅有德先生主编的汉译犹太文化名著丛书;梁工主编的《圣经时代的犹太社会与民俗》,朱维之的《希伯来文化》等等,诸多论述犹太文化的著作涉及到部分犹太教的法律法规,但从整体上来说,对于以色列人犹太教具体律法的研究较少,其中也包括古以色列人的财产继承制度。
 
国外学者对于古以色列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起步比较早。大约在20世纪初,就有大量希伯来文的犹太教经典翻译成英文和其他多种文字,并对犹太教的律法来源,发展,演变做了详细的阐述。特别是英文版的《巴比伦塔木德》的发行,更是里程碑的意义。艾伦·麦纳赫姆主编的《犹太律法法则》把分散的各地,各样的犹太教典籍中的律法做了归纳总结,并对其分门别类做了介绍,其中也包括继承法的内容。东南亚的神学教材只有只言词组,目前是知识的空白区域。笔者也希望通过此文更了解古代的继承知识。
 
(三)研究方法
 
在写作过程中,本文主要以价值分析法的角度出发,分析比较旧约的经文,以继承制度的解析为出发点,立足于旧约经文和以色列律法记载的财产继承制度范例,进一步分析长子在宗族家庭中的财产支配权与所有权,探究继承制度对于长子在古代维护独一信仰,守护发展家族产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经文记载非长子继承,由其他代替者纳入的事例,充分证明不管社会经济是否繁华,律法是否完善,个体的角色都能因着信仰得到保护,获得宗族与社会的认可,后世并以此可做参考的重要凭证。
 
本文试图在书写的过程中学习旧约中古以色列民的继承知识,了解长子继承权的民俗和传统。
 
一、  “长子继承权”可分配的财产
 
(一)土地
 
以色列人的财产包含土地和社会性财富两个方面。跟其他民族不同的地方在于对土地的情怀,本文单独将土地列出来做阐述。以色列人以自己的民族是为上帝独一的选民而自豪,他们受上帝神学支配,以摩西律法为依据。在土地的问题上,旧约建立了上帝与以色列之间的神学伦理关系。上帝应许给祖先亚伯拉罕的迦南土地,作为子孙的以色列人本该继承。他们认为拥有它是合法的,也是合情的。
 
以色列人对土地,有着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强烈认知:土地归上帝所有,世人都是客旅,由上帝指派居住和耕种。而迦南这种以“土地为赐礼”的坚定传统,对旧约的思维和实践有着深远的影响[2]。摩西在临死前警告他们进入迦南之后要单单侍奉耶和华上帝,否则诅咒就会临到,他们就会失去应许之地[3]。因此子民拥有的是应许之地的使用权,并非主权。这是上帝对选民的恩典,也是对选民的约束。土地被拟人化的刻画为上帝赐福或者诅咒的媒介[4]。
 
同时百姓也深信自己是客旅,为此他们保留着一个很好的传统,也跟他们是游牧民族有关,就是他们一直有着居住在帐篷里的习惯,虽然后来拥有了城镇,也住在房子里,但是仍然会秉承制作帐篷的技艺,住棚节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个特色。所以有学者论到以色列人对于土地的态度时,留下这样的话语:他们的家园——他们的祖国——也就他们夏季在其中流徙的那个有限的地区[5]。
 
迦南地是信仰的归宿。通过旧约的土地神学,我们可以知道,上帝通过拣选(以色列民族)、圣约(亚伯拉罕之约和西奈之约)、应许(守约成为属神的子民)、赐予(祭司的国度,圣洁的国民)的方式向以色列人所指示的迦南这块土地是具有神学的意义。它包含着“上帝是掌有者”和“上帝是赐予者”两个主题概念。迦南对于以色列人意义重大,占领分割迦南的土地就是承接祖先的财产,更是对上帝圣约的践行。而且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以色列人农业均以农耕和畜牧业为主,这都与土地结缘。
 
(二)社会性财产
 
除去土地以外,以色列人的其他财产,都并列到这里。首先旧约中就有个人私有财产观念。内容包括:葡萄园,牛羊牲畜,土地出产,奴仆婢女,货币,妻子儿女等等。摩西律法包含财产保护法,详细制定了个人财产的保护案例:如被盗、田园受损、失火、牲畜死伤灯情形下的赔偿条例。其中更有第十戒: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俾、牛驴等,这是所有权的宣誓,他人不可侵犯。必须强调的是,在旧约或新约里,没有哪个地方是蔑视财产权的,甚至在新约中,耶稣经常提到财产和物质,但他从来没有因拥有财产而谴责任何人,他只谴责了过分贪恋财富的人[6]。
 
其次个人财产也并非绝对私有化,作为回报,也是上帝拥有的所有权的明证,子民要向上帝缴纳初熟的田产,十一奉献。那么所奉献的祭物是有明确规定的,但也可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做选择。利未记中记载的赎罪祭,写明了若是家庭力量不够,可以用细面代替斑鸠。
 
当以色列亡国后,进入大流散时期,以色列人散居在世界各地,几乎再也没有过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由于被剥夺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为了生存,商业活动就开始成为以色列人财富的主要来源。
 
二、 “长子继承权”的顺序原则
 
(一)“长子继承权”的顺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色列出现了一夫多妻的情况,家庭中妻妾多有生育。圣经中对于长子继承权有明确的规定: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份给他,因这个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参申21:15-17)。从经文中可以看出,长子身份确立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在父母都是以色列人的情况下,长子必须是父亲的第一个儿子,不管母亲是否得到父亲的喜爱。
 
第二个原则是:当母亲不是以色列人的时候,所生的孩子,不能成为丈夫的长子,例如:以色列人的祖先亚伯拉罕,他的的长子是以实玛利,次子是艾萨克,这两个孩子是同父异母。艾萨克母亲撒莱是妻,是犹太妇人,以实玛利母亲是妾,是埃及人。从年岁上看,以实玛利是长子。但以实玛利的身份是采用其母亲的身份,被称为“她”的儿子,而不是“他”的儿子。亚伯拉罕秉承上帝的命令,身后的一切均由撒拉生的嫡长子艾萨克继承(创17章19节)。
 
当然长子的身份也不是不可变更,如果长子违反了律法,或者父亲认为他的所作所为不具有长子的资格,那么他的身份是可以被取消的,由其他兄弟来替代。例如《创世记》49章3节所说:“流便哪,你是我的长子,是我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本当大有尊荣,权利超众,但你放纵情欲,滚沸如水,必不得居首位”。流遍做了父亲厌恶的事,被剥夺了长子的名分。因此可以看出,确定长子身份的第三个原则便是得到父亲的认可,是非常严肃的事情。
 
《密释纳》中《妇女篇》确立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顺序:“如果一个人死了并且他没有儿子,那么你要使他的遗产传给他的女儿;如果他没有女儿,要使他的遗产传给他父亲的兄弟;如果他的父亲没有兄弟,要使他的遗产传给他家族中与他最近亲的亲属,这个人将占有遗产。并且这将作为审判的律法传给以色列的子孙,正如上帝这样命令摩西的”[7]。
 
这段文字较为明显的表达出一个总的继承原则,即以死者血缘关系的远近作为确定哪些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的依据,较近的血缘亲属有优先权,把较远的血缘亲属排除在外。按照这一原则,继承顺序依次为死者的儿子,女儿,父亲,死者的兄弟,死者父亲的兄弟以及其他的男性亲属,把部分女性排除在继承人以外,哪怕是母亲,妻子,女性长辈。当然在亡国后的大流散时期,个别吸收了希腊文化的犹太社团,它的地方性法规也把母亲视作是合法继承人。
 
但总体来说,以色列人把男性继承人看的更为重要,尤其是儿子,特别是长子。他们认为儿子能传承父亲,使父亲的名字流传于世,不会让父亲的名字消失。在NIV中英文圣经上,对《列王记上》提到戴维死的时候,用的是“slept”(已经睡了),而提到约押死时,用的是“dead”(死亡了),原因就是戴维留下了儿子,而约押没有儿子。从用词上就能看出,儿子是父亲死后在世上的延续,没有儿子就意味着彻底的,真正的死亡。作为妻子的妇人也视未能生下儿子为耻辱。
 
(二)“长子继承权”的神学意义
 
事实上不是每一个家族都刚好有长子,而且是嫡长子。梳理下以色列人祖先的家谱,会发现几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其一,以色列人的祖先雅各布,就是用红豆汤买来了长子的名分,他本就是孪生兄弟中的弟弟。其二,艾萨克从年岁上说是小儿子,却以嫡长子的身份取代了以实玛利的长子地位,从亚伯拉罕那里获得了继承权。其三,雅各布最爱的小儿子取名便雅悯,这个名字的意思是“右手之子”。右手就是继承人的位置!
 
其四,更有意思的是雅各布祝福他的孙子,即约瑟的两个儿子时,他将右手放在了年纪小的以法莲头上,左手放在了年纪大的玛拿西头上。历史证明以法莲支派日后的辉煌更胜玛拿西支派。其五,犹大族的他玛生了两个孪生兄弟,名字分别叫做法勒斯和谢拉。在生产的时候谢拉先伸出了手,被收生婆系上了红绳子,然这孩子却把手缩回去了,法勒斯生了出来,谢拉随后才生出。从这个离奇的细节来看,法勒斯实际上像雅各布本人那样是弟弟。这可不是一个生孩子时发生的趣事,要知道法勒斯是戴维王的直接祖先,而戴维本人本就是耶西的小儿子。最后接替戴维王座的也不是戴维的大儿子亚多尼雅,而是最小的儿子所罗门。
 
将艾萨克,雅各布,犹大,以法莲,法勒斯,戴维,所罗门,这些推动历史进程的关键人物的事实汇拢在一起不难看出,尽管长子继承制度是律法所规定的,更是以色列人恪守遵行的,但是在关键的时刻,是上帝做出了选择。祂选择了属灵的长子,而非肉身的长子。学者们将其称之为“圣经的次子优先原理”[8]。
 
因此,律法虽然规范了古以色列人的继承制度,为要保护人在世时家族能够顺利延续,更加兴旺繁盛,但是真正掌权的仍然是上帝,祂的抉择才是继承制度的根本。从神学意义来看家族的延续,无关长子,次子,无关先后。
 
三、“长子继承权”的实践
 
(一)长子继承的份额
 
长子对于父亲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葡萄园等不动产和祝福都有继承权。《申命记》21章15至17节规定“将产业多加一份给他”。长子分得财产的一半,或是其他儿子的两倍[9]。也就是说长子明确可以至少获得两份财产。这两份不是指将父亲的遗产分为三份,而长子独的其中的两份。简而言之是长子所得的财产是一个普通继承人的两倍。《创世记》48章5节记载“以法莲和玛拿西是我的,正如流便和西缅是我的一样”。由此可见,约瑟所得到的是他每个弟兄的两倍,他的兄弟中的每一个人被算作一个支派,而约瑟有两个支派。
 
同时长子也要承担家庭中的宗教义务,在宗教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长子继承权的验证
 
即便有前面三项确定长子身份的原则,但是在实际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出现,就是双生子的诞生。《创世记》记载以扫和雅各布是孪生兄弟,以扫为兄,雅各布为弟。我们都知道作为弟弟的雅各布首先以一碗廉价的红豆汤口头从哥哥手里买长子的名份,更在父亲临终前冒充哥哥,骗取了父亲的祝福。这份祝福远比有形的财物还要珍贵!
 
事实证明,作为庶子的雅各布后期拥有强大的财富,与父亲祝福后得耶和华上帝的紧密关系切切相关。甚至,以色列民族就由雅各布的后嗣而出,而他本人也由神亲自赐名为以色列。这种与神的关系,着实庞大和震撼,而且雅各布在这件事情上没有太大的损失,骗兄瞒父罔顾长子继承制,立下了坏榜样。
 
宗教史学家,剑桥大学教授弗雷泽在《旧约中的民俗》写到:哥哥以扫已获得继承人的名份,按照当时的法则,理应得到父亲的祝福并接受父亲的遗产[10]。这是正当法则,雅各布的欺骗行为不仅违法,也有违长幼尊卑伦理和公平公正原则。这是一个反面例子,但是也显示出,早在初期,在贪婪的人性面前,法规,伦理,信仰都很有可能被搁置于一旁。
 
因此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混乱的事件,后世决定长子继承权的归属就需要凭借三个人的证词,分别是产婆,母亲和父亲。在孩子出生后,要即可采信产婆的证词,产婆拿着一条深红色的细线系在他手上,说这是第一个孩子。在孩子出生后七天内,采信母亲的证词,因为在孩子举行割礼前都不会离开母亲,此后就是获得父亲的裁决。
 
四、“长子继承权”的特殊情况
 
(一)女儿继承制
 
女儿在家族中是没有儿子的分量重的,根本原因就是她们长大后要嫁到夫家,家族的兴衰不能以女儿的的多少为标准。当然在古以色列民中长子继承制不是绝对的。一般的情况是长子是继承了家产的大部分,庶子可以继承小部分的动产。
 
前文也提到了,对于土地古以色列人有着深刻的热爱,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就要继承父亲的土地,圣经中记载12支派分地时,玛拿西支派的西罗非哈去世后,没有留下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女儿们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这遗产最主要就是土地。摩西按照上帝的话传了法令,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同意了她们的要求,即如果女儿想继承她们父亲的产业,那么她们就必须嫁给父亲本支派,本宗族的人,如果他们嫁给父亲本支派以外的人,就不能继承父亲的产业。
 
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把产业留在本支派内。《圣经时代的犹太社会与民俗》的作者梁工认为:这只是那一代的习俗,一个人死了,而他没有儿子,那么要使的他的遗产传给他的女儿[1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女儿并不是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只是土地太过于重要,是万不得已才开了这个先例。换句话说,只要有儿子在,女儿什么也得不到。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的手中积蓄财富,一方面就想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一部分财产,另一方面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是父亲的最近亲属,也受到父亲的喜爱,到了王国后期女儿甚至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因此就有民俗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父亲死亡时,女儿未成年或者未婚,要从父亲的遗产中抽出女儿的抚养费直到她成年,并留出她的嫁妆,父亲以嫁妆的方式把财产馈赠给女儿。它是女儿结婚时父亲给女儿的嫁妆,更是对女儿婚后生活的保障。
 
这里仍然有一个隐晦问题就是无论父亲给女儿多少嫁妆,实际的支配是女婿。这就在无形中导致了财产的外流。更有甚者面临离婚时,女儿们还是会面对一无所有的情况,好在圣经中已经给出了答案:他们的父亲使她们在兄弟中获得产业(参约42:15)。这就明确记载了乔布把产业分给女儿的事实。所以无论是用馈赠的方式代替遗产,还是父亲在有生之年直接给与都表明了女儿继承制度民俗的形成是合理合情的。
 
(二)“弟续兄孀”继承制度
 
家庭中最悲惨的情况莫过于丈夫亡故,却没有留下子嗣。那些未生养孩子的寡妇生活处境非常窘迫,她因不能使男方家族额香火延续而丢脸[12]。因此,她丈夫的兄弟有义务保护哥哥的名不被涂抹。圣经中记载了一种保护机制就是弟续兄孀。根据这制度弟弟有义务娶寡嫂,并且与其同房生下的第一个孩子将留存于亡故哥哥的名下。这种弟续兄孀的真正意义,也许只是让该家族的名字得以延续,从而纪念死去的祖先,并不是为寡妇的利益考虑,说到底也是为了防止家族内部财产外流。但是随着岁月流转,在国王后期和大流散时期,贫富差距的加大,欺压和侵吞变为常态,族中的弟弟宁愿成为“脱鞋之家”。即在城门口,众人的见证下脱去鞋子,明示不愿意娶寡嫂,放弃为哥哥存留后代。
 
不得不承认弟续兄孀制度的初衷是极好的,但是没有强硬的律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是处于自愿的基础上。因此反悔的事情时有发生,以至于寡妇流离失所,财产被宗族瓜分。当然从信仰的角度来说是完全违背了耶和华上帝的律法,新约的耶稣就呵斥“你们常侵吞寡妇的家产”。那么失去丈夫的女子为了给丈夫留下血脉,也为了自己不致于落魄而死,会采取什么措施呢?旧约中有一位女子——他玛做了件奇事。他玛在面对丈夫的亡故后,小叔子也死了的情况下,她费心从公公那儿得了一个孩子。
 
在人看来这是不可思议的,完全是乱伦的行为,但是做公公的在知道真相后,称她比我更有义(参创38:26)。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弟续兄孀制度是为要给过世的丈夫存留血脉,保护他的财产不流失,特别是作为丈夫财产之一的妻子,可以得到善待与供养。但是,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保护,在贪婪的人性面前,溃不成军。
 
(三)仆人或朋友继承制度
 
无论是女儿继承制度还是弟续兄孀制度都是在弥补家族血脉的残缺,但是如果家主没有子嗣,血脉完全断绝该怎么办呢?以色列的始祖亚伯拉罕的人生中也曾也遇到了这个问题。
 
亚伯拉罕在迁居希伯伦后,已经大有财富,他的妻子却始终没有生育。当耶和华上帝再一次祝福他时,亚伯拉罕说:“主耶和华啊,我既无子,你还赐我什么呢?并且要承受我家业的是大马士革人以利以谢”(参创15:2)。很明显在没有后嗣的情况下,家主是容许立一个仆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来自拉撒的旧巴比伦文献就提供了例证,这作法最有可能是逼不得已时才采取的最后手段,将财产交给一个本来是仆人或者奴隶,没有血缘关系的人[13]。
 
亚伯拉罕告诉神他要以仆人作为继承人,显示出他老而无后的无奈。这也是当时这个地区流行的习俗,一对未有儿女的夫妇,立一个朋友或者一个奴仆为继承人。这朋友或奴仆照顾他们晚年而且负责丧葬[14]。至于亚伯拉罕是否已经收了以利以谢做养子并不是最重要的,只是表明在当下的处境下,这是他唯一的出路。
 
结语
 
本文论述了以色列人长子继承权的一部分内容。以色列人征服迦南后按支派分取地产,各个支派的地产均受到律法的保护。士师时期,土地在宗族内部的转让按亲族关系的远近进行,只有在近亲放弃购买的前提下,才能转让给远亲”[14]。因着迦南土地的存在,一群在旷野流浪40年的“越河者”最终成为一体,牢不可破。“如果没有巴勒斯坦[15]以色列人也行永远也不可能被塑造为一个拥有共同文化的民族”[16]。这个民族的传承历经多个王朝岁月流转,就是由宗族的继承人坚定且完整的守护,在这严肃而繁琐的过程中,长子继承权既有律法而出,也由人为的参与。
 
从财产继承的发展过程看,当律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时,继承的矛盾会爆发。因此维护和发展长子继承权就是扛起整个民族的责任,亦是对律法的坚守,更是对上帝信仰的捍卫。更何况长子继承权自始至终以律法为前提,在不违背律法的前提下,顺应时代的潮流。长子继承权虽然只是民族生息繁衍中很小的一个体现,但就是这样小小的智慧,无不彰显一个大大的智慧,那就是上帝一直都有参与在其中。
 
整个长子继承权契合了上帝对于财产完整性的保护。保护赏赐给百姓的财产,不因为年代的更替而出现分散消亡,同时也消除了因为分配的问题,可能出现的不合一现象。
 
福音与当代中国
 
脚注
[1] 梁工:《圣经时代的犹太社会与民俗》,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39页。
 
[2] 【英】莱特:《旧约伦理学》,黄龙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86页。
 
[3] 【英】莱特:《旧约伦理学》,黄龙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第86页。
 
[4] 【美】陈俊伟:《旧约导论》,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127页。
 
[5]  韦捷:《圣地风俗习惯》,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12年,第10页。
 
[6] 【美】阿尔文·J·施密特:《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汪晓丹,赵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68页。
 
[7]许广灵:《犹太律法发展历程初探》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哲学系,2009年,第17页。
 
[8] 【英】詹姆斯·G·弗雷泽着:《旧约中的民俗》,童炜钢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9页。
 
[9] 朱维之:《希伯来文化》,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第125页。
 
[10] 【英】詹姆斯·G·弗雷泽着:《旧约中的民俗》,童炜钢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6页。
 
[11] 梁工:《圣经时代的犹太社会与民俗》,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78页。
 
[12] 同上,第38页。
 
[13] 【美】华尔顿、麦修斯、夏瓦拉斯着:《旧约圣经背景注释》,李永明,徐成德,黄枫皓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34页。
 
[14]【英】威廉·巴克莱着:《旧约圣经注释上卷》,纪博逊主编,南京: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2017年,第149页。
 
[15] 王立新:《古代以色列历史文献、历史框架、历史观念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2页。
 
[16] 巴勒斯坦,古代称为迦南。
 
[17]【美】摩迪凯·开普兰着:《犹太教:一种文明》,黄福武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6页。
 
参考文献
1.朱维之:《希伯来文化》,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
 
2.王立新:《古代以色列历史文献、历史框架、历史观念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3.梁工:《圣经时代的犹太社会与民俗》,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
 
4.韦捷:《圣地风俗习惯》,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12年。
 
5.【英】莱特:《旧约伦理学》,黄龙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
 
6.【美】陈俊伟《旧约导论》,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
 
7.【英】詹姆斯·G·弗雷泽着:《旧约中的民俗》,童炜钢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
 
8.【美】摩迪凯·开普兰着:《犹太教:一种文明》,黄福武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
 
9.【美】阿尔文·J·施密特着:《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汪晓丹,赵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10.许广灵:《犹太律法发展历程初探》,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哲学系,2009年。
 
11.【美】华尔顿、麦修斯、夏瓦拉斯着:《旧约圣经背景注释》,李永明,徐成德,黄枫皓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
 
12.【英】威廉·巴克莱着:《旧约圣经注释上卷》,纪博逊主编译,南京: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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