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家
 
超越战争与契约:中世纪与欧洲国家的宗教起源
发布时间: 2021/12/31日    【字体:
作者:Anna Grzymala-Busse
关键词:  战争 契约 中世纪 欧洲国家 宗教  
 
 
摘要:
 
国家从何而来?早期现代的国家间战争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订立的政治契约是两种常见答案。近期研究将欧洲国家的历史起源上溯至中世纪,并聚焦诸种国内政治机构如议会、大学、法律、继承规则与城市。这留下了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涉及到领土分裂的成因,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相似性与国家政策的重点。一种回答是,在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有一股强大但被忽视的力量:中世纪教会,它既是世俗主权的竞争者,也是宫廷行政、法律体系与人力资本培育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的样板。教会的影响能够进一步解释领土分裂在中世纪持续存在的原因,宫廷何以采取相似的行政对策,以及为什么世俗国家一直对道德与社会规训保持关注。
 
一、引言
 
通常而言,学界对于欧洲国家建构问题存在两种主流观点:“战争制造国家”与“契约制造国家”。所谓“战争制造国家”,是指国家是地缘政治与军事竞争的产物。为了应对与日俱增的生存压力,统治者不得不强化自身的统治机构,以更加高效地从社会中提取资源并投入战争,集中统一的现代国家带领欧洲走出了四分五裂的中世纪。所谓“契约制造国家”,是指在资源提取的过程中,统治者与社会财富的掌握者之间必须形成某种政治协定。统治者至少需要某种建立在最低限度的同意基础上的服从,才能从社会精英手中获取资源。在这一意义上讲,落实协定的代议机关限制了统治者的专断权力,推动了国家形成。
 
上述观点留下了一些仍待回答的问题:第一,是什么导致了中世纪国家的领土与权威的碎片化?或者反过来问,那些小国是如何在通常有利于大国的血腥而无情的战争中存活下来的?第二,为什么各个政权通常具备相似的制度特征?为何各个国家的政权结构高度类似?第三,为什么国家会提供契约保障、冲突协调、安全秩序与公共产品等社会公益?为什么它们会关心公共道德和社会规训(discipline)呢?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近期研究将国家起源上溯到中世纪,尤其关注各个政权内部的因素。但是,这些研究给出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起源:中世纪的教会。教会不但是世俗政权的竞争者,而且在强制力匮乏、人力资本贫瘠的时代,它汇聚着社会财富,掌握着精神权威,并且是通晓政治技艺的专家。正是因为教皇没有什么强制力,他们反而运用教义、法律、文化和行政创新来塑造新生的国家。但是,宗教在众多国家构建的研究中通常是缺席的。基于此,考察中世纪政权的内部势力需要重新关注对中世纪国家形成至关重要的宗教行为体。
 
二、国家的深层根源
 
国家通常被视为早期现代欧洲的产物。从欣策(Hintze)到蒂利(Tilly)的学者们将国家构建的历程追溯到现代早期,即从16世纪中期到18世纪中期。这种断代的依据是1555年签订的《奥格斯堡条约》与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设定的以主权原则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准则。但是,对于特定疆域范围内的主权(sovereignty)并不是奥格斯堡或威斯特伐利亚发明的概念,而是在中世纪时就已经出现了。迄至13世纪,一些统治者就从经院学者那里获得了支持,宣称自己具有对于特定疆域内的统治权,甚至教皇为他们放开了口子。疆域的边界随之出现,控制人口流动与货品贸易的海关机构也继而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展所需具备的初始条件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即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 dynasty)在888年覆灭后欧洲领土权威的碎片化。造成这一碎片化状态的原因众说纷纭,例如城市的不平衡发展,低宗教合法性造就了软弱的统治者,以及宗教松动了血缘关系,使诸侯与地主之间的双边义务关系得以可能。权威与领土的碎片化意味着国家的发展将呈现相当异质化的状态,城市国家与城市联盟存续数个世纪,地主与城镇抵抗着神圣罗马帝国的征服野心。碎片化是发动使欧洲国家形成的战争的先决条件,它造就了领土竞争的地缘政治格局、机构与领土主权。这种竞争是战争论传统(bellicist tradition)的核心所在。
 
三、超越战争:宗教冲突与国家构建
 
“战争建国论”通常认为,频繁的军事冲突向统治者施加强化税收与资源汲取的能力、以便抽取更多的资源投入战争的激励,也导致了大批民众逃向城市的庇护所,导致了人员与财富的集中。但是,来自中世纪的国家建构证据会挑战这一观点。首先,外部冲突或许会带来国家建构的政治激励,但国家的制度建设与巩固则以政权内部的和平与稳定为前提,稳定使国家建构得以可能。第二,国家之间的斗争可能会以其他的形式出现,统治精英不但会争夺领土,同样也会争夺制定政策的权威。第三,国内的权力平衡或许比国际战争具有更强的国家建构意义,精英对君主的约束削弱了后者的专断权力,使得产权保护得以可能。
 
最重要的是,战争建国论忽略了中世纪最至关重要的敌对关系:教会与世俗统治者的冲突。教会在加洛林王朝衰落后参与分割了欧洲,并宣称对欧洲的人民、领土与统治者享有权威。教会与王室之间的冲突反复出现,而且毫不留情,但双方都相对缺乏强制能力,它们都无法彻底在其疆域内推行律法或协定。这导致了双方冲突的解决大多是暂时的。此外,精神和世俗的权威混杂在一起,道德和法律也混杂在一起——这意味着这些冲突不是人们熟悉的国家间竞争,而是对于领土内的权威和灵魂的人格化的斗争(personalized struggle)。
 
这种斗争解释了中世纪与早期现代欧洲的分裂局面。教皇不懈地阻止世俗统治者成长得过于强大,以至于可以复兴查理曼大帝的荣光。贯穿中世纪始终,教会积极地弹压神圣罗马帝国,使后者无法通过宣称自己是领土内唯一的统治者(rex in regno suo imperator)来建立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这并不是说教会使君主无法获得合法性,而是教会故意试图平衡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阻止他们获得过多的权力。
 
四、超越契约:国内制度及其宗教影响
 
1.       议会
 
议会是制约王权的机构,掌控着税收事务,并使国家合法化。一开始,议会是国王的咨询机构,并且在后来的发展中仅仅扮演着代表角色。天主教会先进的律法体系及其提供的诠释促进了这些代表机构的发展。皇家议会遵循了教廷集会的形式,由大主教召集高级神职人员。主教和其他教会代表广泛参与早期的皇家集会,贵族甚至向牧师提供神学建议。只是随着战争的兴起、统一指挥的需要和征集税收的需要,君主统治变得越来越专制,许多议会从15世纪中期到18世纪晚期开始衰落。
 
2. 王室行政的教会模板
 
宫廷行政的惯例、策略与制度都反映了教会的影响。第一,教会是完备行政的模板,宫廷的分工与教皇行政部门的分工相呼应,不同部门分别负责财政、司法和通信,这种分工最早出现于11世纪,整个欧洲都采用了同样的模式。第二,教会提供专家,神职人员在宫廷任职,包括从底层职员到高级政务官员各级,他们同时也传递着行政工作的制度规范。第三,随着16世纪的宗教改革,早期现代国家获得了巨大的收入和财富,因为天主教会被迅速地没收,他们的财富被移交给国家。
 
3. 教会对法律构架的影响
 
欧洲在11世纪经历了法律复兴(legal renaissance)。教会法发掘了罗马法传统,并深刻塑造了欧洲的法律观念。世俗统治者与教皇之间的冲突不但发生在精神领域,也发生在法律领域。世俗统治者和教会建立了各自的司法系统,但案件往往自愿提交给教会法庭,因为教会法庭被认为是独立的,而且有更好的执行制裁的能力。
 
4. 大学
 
大学是另一种推动国家构建的国内动力,它们是法律制度与人力资本的来源。中世纪的大学培养专精教会法和民法的、通晓拉丁语的人才。如果大学传播法律知识,那么大部分的专家是来自于教会的。大学训练的专家与职员对于经济增长与国家兴起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他们扮演着司法人员和法律专家的角色,市场往往在大学附近兴起。同时,教会政治也在推动大学的散布。教派斗争时期,由于大学均附属于特定的教派并相互排斥,这导致各个教派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大学,推动了地方经济与文化的发展。
 
5. 继承
 
继承权是国家巩固的重要机制,一旦国家机构被视作“私产”,继承人的确定便对于巩固国家来说至关重要。长子继承权(Primogeniture)使得统治权免于被多个后代分割,能够保证国家的完整。经验表明,贯彻长子继承权的地区有着更好的政治稳定程度与经济增长速度。而教会恰恰是长子继承权的推行者。进一步推动领土巩固的革新包括婚姻法的改变和对一夫一妻制的坚持,以及女性继承权的确立。
 
6. 城市的崛起
 
城市是国家构建的场所,它们主持议会并提出新的制度诉求,主要分布在从北意大利到德国和瑞士南部的古罗马“城市带”上。12世纪的“城居革命”(communalrevolution)意味着新权力平衡的形成,城市人口的增加扩大了城市与市民对于君主的诉求。城市的成长也意味着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和新法律与行政机构的发展。在中世纪意大利的自由市中,权力的源泉是人民,而不是教会或王朝,规则和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官员们受到了更多的约束,包括法院在内的一些机构也保护了个人自由。在一些城市,如比萨,最初的合作和互助协定是由主教保证的。
7. 国家对宗教道德的关注
 
最后,神职人员与世俗统治者们共同管理着社会信仰与社会行为。在13世纪中期,托马斯·阿奎那发明了带有神圣意味的“自然法”概念,它凌驾于人为制定的规则之上,这成为后来天主教会监督社会公共行为所持的理由。现代教会也利用这些自然法的主张和他们自己的道德权威来影响诸如堕胎、结婚和离婚、生殖技术和教育等领域的公共政策。16世纪后,随着宗教改革与加尔文宗“规训革命”(Gorski,2003)的兴起,教会与国家携手管理诸如性领域、教育、官僚规范、消费与扶助贫困等社会事务,改革公共机构,塑造社会行为。教会与国家逐渐形成了相互依赖(interdependent)的关系。
 
五、结论
 
追寻现代国家的历史起源,我们必须关注教会的作用。教会挑战着世俗统治者的权威,并提供着人力资本与行政资源。教会不是全能的,它持续地与世俗统治者争夺权威、税赋与合法性。但是,它相对而言享有更高水平的人力资本,神职人员有着更高的文化水平,并掌控着大量的法律档案,这意味着教会是行政、法律与道德领域的革新者,初生的国家可以按照教会提供的范本开展制度建设,并从教会的专业队伍中获益。事实上,教会最终成为了自身成功的受害者,世俗国家采纳了这些创新,积累了强制性和制度性的权力,并在新教改革后压倒了教会的政治权威。
 
由于建立因果效应的难度,这一令人激动的研究路径也提出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建立在历史遗产基础上的解释需要识别出一个清晰的、连续的并且稳固的再生产机制。但是,从中世纪的王国与城邦,再到今日的现代民族国家,这种变化意味着国家建构的历程往往缺乏这种连续性。因果解释需要应对来自大量的断裂与转型现象的挑战。此外,战争对国家发展的解释力仍然不可忽视,作为一种外生的冲击,它往往能打断由国内势力与宗教先驱(religious initiatives)驱动的内生的、长时段历史发展进程。
 
Politicall理论志
 
编译赵迪新
 
文献来源:
 
Busse, Anna Grzymala. (2020). Beyond War andContracts: The Medieval and Religious Roots of the European State,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23: 19-36.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城随境迁:佛教影响下的北魏洛阳城市变迁
       下一篇文章:回到人及其体验——探索一种政治经济过程和社会功能之外的朝圣研究进路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