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经济
 
早期伊斯兰经济思想析论
发布时间: 2022/1/14日    【字体:
作者:郭永胜/郑晓峰
关键词:  伊斯兰 经济  
 
 
内容提要:源于《古兰经》和《圣训》的早期伊斯兰经济思想,它那独具特色的内容与特征既不同于东方,亦不同于西方,深深植根于公元7世纪阿拉伯半岛的历史文化土壤之中,经过千百年积淀和嬗变,已逐渐渗透到穆斯林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层面,成为一种经济制度、生活方式、文化形态,甚至是时代特征,影响着广大穆斯林民众。
 
      公元7世纪初期产生于阿拉伯半岛的伊斯兰教,经过千余年的不断演变和积淀,对于广大穆斯林来讲它既是一种宗教、一种信仰体系,又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传统。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和佛教不同,是两世兼顾的宗教,既要人们追求今世的幸福,又要人们在真主那里寻求美好的归宿。它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不仅是广大穆斯林宗教信仰的源泉,同时,还对现实社会的“继承和离婚、服装和礼仪、饮食和个人卫生,都做出规定”[1](P10),涉及到了穆斯林民众的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思想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生活的各个层面,其中有关经济思想的论述数量很多,且颇具特色。由于《古兰经》和《圣训》的神圣地位,由其确立的经济思想在穆斯林社会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正如先知穆罕默德所说的那样:“我为你们留下两样东西,只要你们奉守它们就不会迷路,一是安拉之经,一是圣训。”[2](P57-58)
 
 
      财产观是早期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它由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继承权和债务权等构成。
 
      伊斯兰教认为,世界只有一个真主,这就是安拉。安拉是万物的本源,无所不能的造物主。他创造天地山川,制服日月和海洋,创造人类,并“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3](P198)。创造牲畜,以其毛和皮为人御寒,乳和肉给人充饥;创造马、驴、骡供人乘骑,驮运货物;从云中降下雨水使人免受饥渴之苦,同时,也为牧草生长,种植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等作物提供了条件。
 
      既然万物源于真主,那么真主当然对其具有所有权。《古兰经》多次强调,“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3](P410),“天地万物,确是真主的”[3](P76),“天上地下的,在天地之间的,在地底下的,都是他的”[3](P236)。然而,安拉毕竟是信仰的神灵,他不可能直接占有财产,支配财产,因此,伊斯兰教主张的财产所有权实质上只能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大地上的财富占有者和使用者属于人类,是安拉降赐给世人用以维持生存和享用的。真主只能利用自己在穆斯林心目中崇高无上的地位,以及《古兰经》和《圣训》提倡的“一切皆属于安拉”的主命、思想、教诲影响信徒的心灵,进而对穆斯林民众的经济活动施加影响。
 
      在肯定真主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世人占有和使用财产,享受现世物质生活是正当的、合理的,也是安拉赐予的权利。《古兰经》明确宣布:“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3](P114)但是,这种占有、使用和分配是暂时的,人类只是真主财产的受托者,因此,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教义。伊斯兰教认为财产是真主赐给人们福利,鼓励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公平交易获得财富,获得真主的恩宠,强调自食其力,反对不劳而获,“你们谁携带绳子外出,拾来柴禾出售以谋生者,安拉将以此使他免于耻辱。这要强于以乞讨为生。何况,他在乞讨时,有时可能有所得,有时还可能遭到拒绝”[4]。伊斯兰教禁止谋取不义之财,抢劫、偷盗、赌博、投机、高利贷、欺骗、敲诈、行贿受贿等都属于对安拉的犯罪,承认财产私有制,告诫人们不要侵吞别人的财产,允许财富不均,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但同时,伊斯兰教又坚决主张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生存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全体成员都有享受社会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反对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反对社会贫富悬殊,提倡通过交纳天课、分散继承、禁止囤积居奇和利息盘剥、施舍等措施尽量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两极分化。《古兰经》和《圣训》不断强调:信仰和后世的归宿比占有财富更为重要,一个人能否既享受今世的物质财富,又能获得后世的永恒幸福,关键不在于他今世占有多少财产,而是取决于他是否坚守真主的法度。只有信教而且行善的人才能合法地占有和享受今世的财富,后世才能“在乐园里享受永恒的恩泽,而永居其中。”[3](P141)而“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他们绝没有任何援助者”[3](P44)。可见,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财产,相对于后世永恒幸福来说是暂时的,而且,享受尘世财产要以归信安拉、恪守宗教道德为前提,财产的终极分配权属于真主。财产继承和债务处理是伊斯兰教特别关注的问题。《古兰经》和《圣训》中有许多这方面的命诫与规定。“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交给他们”[3](P61),伊斯兰教把财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只能处理其财产的1/3,其余2/3则由法定继承人按“份额继承”和“剩余遗产继承”来处理。在处理遗产时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首先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丧葬费用及遗嘱,而后再进行分配。其次,继承权是以财产占有者的血缘关系为核心,由直系血亲到旁系血亲,再到非亲属。第三,女子与男子一样,可以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法定部分。第四,必须把遗产的一部分留给幼弱的后裔,以保证他们将来生活所需。此外,“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3](P56~57)。从以上原则可以看出,伊斯兰教不仅制定遗产继承的原则,给妇女和未成年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还详细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及在不同的情况下各自应得的份额,尤其是对债务的重视,也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借贷的频繁。伊斯兰教允许借贷行为,但主张用契约的方式规范债务活动,以便使借债和还债更具约束力。《古兰经》明确要求:“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3](P34)。代书人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一般来说,在订立契约时,当事人双方口述,代书人记载并尽量请证人在场。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贷欺诈行为的发生,穆罕默德公开宣称:“谁在借债时举意偿还,则安拉会代他偿还;谁若为了侵吞他人的钱财而借债,则安拉也会剥夺他的利益[5]。此外,伊斯兰教还允许债务转移,即将债务从一个人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这种债务转移可以在有经济能力与无经济能力的人之间进行,亦可发生在故世的人与在世的人之间。尤其是债务被转给一个富有的人,那么这种转移是不能废止的。“富人拖欠债务是不义之举。因此,如果你们中有谁的债账被由原债务人转移至一个富人身上,那么他应当同意。”[5](P80)伊斯兰教在坚决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债权人减免一些实在无力偿还的债务,并把它作为一种宗教善行大力提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贫富之间的矛盾,闪耀着早期伊斯兰要求社会公平的思想火花。
 
 
      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观念,公平互惠、合理竞争、严禁重利的职业原则,诚实守信、公平敬业的职业伦理道德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阿拉伯半岛商业就相当发展,按古代历史学家的说法,“阿拉伯人不是掮客,便是商人”[6],尤其是地处东西方国际商道交汇处的麦加城,商贾林立,居民或直接从事商业活动,或投资商队赢利分红,先知穆罕默德也曾为人经商多年。此外,由于当时半岛自然条件的限制和生产水平的相对低下,无论是游牧的沙漠草原居民,还是农耕地区的定居者,经济上都不能自给自足,都需要交换各自的产品作为维持生活的必要补充。正是这种特殊的经济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和传统社会风尚造就了伊斯兰教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趋向。《古兰经》认为商业是真主最喜爱的职业,把远行经商同为真主而战的信士相提并论。“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或为真主而战……都将在真主那里得到更好更大的报酬”[3](P454)。穆罕默德更进一步指出:“诚实的商人在报应日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他们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7],鼓励穆斯林经营商业,允许他们乘船远航,寻找财富。
 
      伊斯兰教不是苦行主义的宗教,并不禁止人们充分利用和享受真主赐给的各种幸福,允许穆斯林通过公平互惠、合理竞争的途径获取财富。公平交易,信守契约,互惠互利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抑或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必须遵守,违背它实际上就是在践踏等价交换的商业规律,也即是对伊斯兰教公平追求的亵渎,因此,《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大量关于商业原则的命诫与启示。“你们应当使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你们不要克扣他人应得的财物,不要在地方上为非作歹”[3](P172);“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3](P61)。穆罕默德甚至警告说:“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8]。伊斯兰教还倡导在商业贸易中开展自由竞争,认为合理竞争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优胜劣汰,有利于买卖双方获取最大利益,符合伊斯兰公平即善行的理念,但是反对垄断、囤积居奇和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3](P142);同时使者还宣布:严格“禁止城市人为游牧人代实,禁止与人合谋诱骗买主。不可为了售出自己的商品而撺掇顾客取消已与其他卖主达成的买卖”[5](P30)。此外,限制重利也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重要原则。
 
      伊斯兰教重视商业活动,鼓励商人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提倡通过高利盘剥不劳而获,恰恰相反,伊斯兰教反对重利,认为商业经营中的重利盘剥无异于非法掠夺。因为,重利行为在商品交换中意味着购买者付出了高于实际的代价,而出卖者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利益,这与侵占他人财富一样,是真主深恶痛绝的。在反对商品交易中盘剥重利的同时,伊斯兰教也禁止金融活动中的高利贷行为。认为高利贷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都祸害无穷,“有钱人坐吃高利,不再冒险投资经营,将使贺易与经济活动停止,使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活力丧失,难于发展进步”[9]。在伊斯兰教诞生之前,阿拉伯半岛高利贷剥削相当流行,这不仅造成半岛居民流离失所,社会动荡不安,贫富分化,社会矛盾异常严重的局面,而且还导致社会风气低下,人性扭曲,唯利是图,以强凌弱,人与人之间友爱互助、亲近和善的精神遭到严重破坏,这一切与伊斯兰教倡导的伦理道德观念格格不入。有鉴于此,《古兰经》谆谆告诫穆斯林:“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3](P33)。穆罕默德还不厌其烦地多次强调,“禁止吃重利和付重利”[5](P14),禁止损人利己的高利贷,凡是涉及到高利的一切行为都是违反伊斯兰教法的。
 
      从公平互惠、合理竞争、严禁重利的职业原则出发,伊斯兰敦提出“诚实守信、公平敬业”商业道德思想。
 
      商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一种,它起着调节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利益关系的作用。在伊斯兰教看来,商业交易不仅仅是互通有无,造福社会,并从中谋取利益的生产活动,它还是实现真主要求和体现真主意志的事业,是实践宗教道德的一种善行,因此,交易双方必须遵循正道,遵循真主倡导的“公平、诚实、守信、敬业”的商业道德思想,并把遵循还是违背这些原则上升为是否信仰真主,服从真主的高度。不遵循者商业交易不仅很难获利,即使获利也是违法的,在复活日他们将进入地狱,接受严厉惩罚。伊斯兰教反对在商业活动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骗行为,卖主如果明知货物有缺点,而依然出售,这是不合法的。在商业交易中,无论对方是富人还是穷人,是伊斯兰教徒还是异教徒,都要一视同仁,都必须公平、诚实交易。“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分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3](P215)。为了避免因为条件不明确引起的纠纷和损失,穆罕默德要求商品交换当事人一定要签订契约。契约一经确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履约是正义的行为。安拉为此还明确宣布:“在复生日,我将是三种人的仇敌:第一种是以我的名义发誓立约但不实践者;第二种是吞食贩卖自由人之钱者;第三种是雇工不付报酬者”[5](P76),而诚实守信,勤劳敬业者将永居乐园之中。
 
 
      大力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以及把生产劳动同宗教信仰结合在一起的生产观和适可而止的消费观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信仰真主,信仰先知和来世,并教导信徒通过斋戒、修行、捐献抑制自己的各种欲望,提倡用简朴生活以求真主喜欢,为后世进入乐园创造条件,但是,伊斯兰教与佛教、基督教不同,它以自己独特的入世精神著称于世。《古兰经》认为人生的不完美是由人类自己造成的,只有人类自己才能拯救自己,只有虔诚信仰安拉,辛勤工作,才能把现实世界逐渐引向真理之途。因此,伊斯兰教鼓励信徒奋斗今生,认为人类既然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就应学会如何充分利用真主创造的恩惠,合法经营,勤劳致富,获得尘世幸福。努力生产劳动在这里不光是获得财富,维持生计的手段,而同时被赋予测试信仰虔诚与否的功能。今生是来世的田园,只有为主道积极奋斗,不断增加社会财富,管理和建设好现实世界,来世才能进入真主的天国。“借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这等人正是有福的,这等人正是成功的。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下临诸河的乐园,他们将永居其中”[3](P148)。正是在伊斯兰积极入世精神指导下,圣门弟子率先垂范,纷纷忙于生产劳动。“我的迁士兄弟们为了生计一天到晚忙着在市场上做生意,而我的辅士兄弟们则忙着经营田产”[5](P112)。伊斯兰教提出“农业恩惠论”的信条,告诫信徒应充分利用真主赐予的土地,雨水、植物、牲畜,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和栽种各种果木。穆罕默德鼓励穆斯林开垦荒地,通过转让无主荒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来刺激农业发展。他公开宣称:“谁开垦了一片无业主的地面,则谁最有权力拥有那块地面”[5](P108),同时,伊斯兰教还把发展农业生产与宗教信仰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用宗教道德和后世奖惩鼓励进行农业生产。“任何穆斯林,若栽树或种田而后被飞禽或人、畜所食,则被食部分即为他的施舍”[5](P103)。施舍在穆斯林看来不仅是善行,而且,也是真主提倡的高尚行为。伊斯兰教虽然认为社会财富是真主为全体社会成员创造的,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但却主张财产经营管理权必须掌握在聪明能干的人手中,由他们管理经营,并通过发展生产,创造更多的剩余产品,从而保证智能低下者分享安拉所赐财富的权利。先知明确规定:“经营穆斯林产业不当的人,真主在后世会使他遭遇火狱”[10]。
 
      在鼓励积极发展生产的同时,伊斯兰教还提出自己颇具特色的消费观念与之相辅相承。伊斯兰教不是禁欲主义的宗教,允许穆斯林享受和使用真主为之提供的一切物品,但却主张适可而止,坚决反对奢侈、豪华、铺张浪费。“安拉厌恶你们这样的三种行为:无益的争论,挥霍浪费钱财和过多的索要与施舍”[10](P59)。伊斯兰教不单以经济眼光批评浪费,而更多是从伦理角度谴责浪费。穆圣认为浪费是一种恶行,它会导致人们过分追求物质享受,使人变的自私、贪婪、忘恩负义、私欲恶性膨胀,并以灯和油的例子形象地说明浪费的恶果。人类生命之灯要靠燃灯之油——社会财富来维持,灯之所以光明而在于有油,如果无故浪费灯油,那么灯很快就会熄灭。可以这样说,节约则灯长明,浪费如同缩短灯的寿命,也就等于泯灭生存的能源而扼杀人类生命。正因为如此,安拉才宣布浪费是真主的敌人。伊斯兰教提倡勤俭节约,然而,它并不赞成过分节俭和悭吝,认为悭吝和过分节俭是另一种形式的罪恶。《古兰经》指出:吝啬同样也是不义的行为,“吝惜真主所赐的恩惠的人,绝不要认为他们的吝惜,对于他们是有益的,其实,那对于他们是有害的;复活日,他们所吝惜的财产,要像一个项圈一样,套在他们的颈项上”[3](P53)。浪费与吝啬是消费态度上的两个极端,因而,安拉主张适度、道德和正当的消费,凡是有助于提高人类社会生活、风气、秩序、人的健康和良好精神风貌的消费,以及宗教消费都是应当提倡的,而对社会发展具有不良影响的消费则应坚决禁止,如禁止饮酒、吸毒、赌博、嫖娼、卖淫、厚葬等。
 
 
      植根于阿拉伯半岛历史文化土壤之中的早期伊斯兰经济思想,她那浓厚的宗教神学道德色彩;任劳任怨、勤奋敬业的天职精神;公平诚实、合法交易的经商原则;义利统一、适度消费的理念既不同于西方,又区别于东方,是阿拉伯人古老智慧和先知穆罕默德天才思想的结晶,具有自己明显的特征。
 
      首先,伊斯兰经济思想是伊斯兰教宗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原则是由伊斯兰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中关于经济的启示、命诫基本精神构成的。虽然,伊斯兰经济思想与社会现实联系更为密切,涉及和探讨的问题多为财产所有权、占有权、继承权、消费以及生产经营等内容,但是,由于《古兰经》是安拉通过穆罕默德转述降示的,而《圣训》则是先知解释安拉启示的言行,因此,由二者构建的伊斯兰经济思想从形式到内容,无一例外最后都指向对真主的虔诚。信徒对它遵从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宗教信仰问题,以及对安拉至尊权威信奉程度。透视《古兰经》和《圣训》关于伊斯兰经济活动的诸多规定,我们能够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从财产所有权“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3](P436)到不愿交纳天课将受真主惩罚,“真主赐其钱财,而他不纳天课,那么在后世他的财产会变成一条大毒蛇缠住其身”[10](P55),处处都凸显着伊斯兰宗教精神。与此同时,伊斯兰经济思想还通过“两世说”和《古兰经》昭示的乐园与火狱的巨大差别,约束、限制、调节、引导广大穆斯林的经济活动,那些符合真主要求的现世经济行为,后世真主将给予优厚报酬;反之,后世就会成为火狱的居民。由此可见,伊斯兰早期经济思想无论从其来源看,还是从其主要内容看,都同真主的旨意,先知的教诲以及宗教信仰密切相关,浓厚的宗教神学道德色彩是其第一个特点。
 
      其次,“天职”(主命)思想贯穿于整个伊斯兰教信仰之中,伊斯兰经济思想也不例外,无论是经营活动中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原则、还是个人生活中勤奋敬业、自食其力的信条,无处不渗透着这一精神,其中勤奋敬业的天职精神显得尤为突出。伊斯兰教认为今生是短暂的,后世才是永恒的,因此一个虔诚的穆斯林要想在后世得到安拉的救赎和喜悦,就必须在短暂的今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即完成天职。穆罕默德曾经指出,信徒现世的任何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得到安拉的救赎和肯定,而只是局限于今生的享受,那么他即使成功了,在真主那里也并不具有永恒的意义与救赎的功能。这种把信仰同现世融为一体的价值观念,使虔诚的穆斯林看到,他生存的意义就在于向真主奉献自己,“而最实际奉献就是勤奋的工作,劳动、实践”[11]。现世是未来的田园,造物主创造万物之灵——人类的目的,就是希望他们管理和建设好这个世界。“你们工作吧,真主及其使者和信士们都要看见你们的工作;你们将被送到全知幽明者那里去,而他要将你们的工作告诉你们”[3](P150)。在穆斯林看来,无论是经济活动中的商业交易,还是农业生产,都已不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像圣战一样,成为献身于真主的行动,成为衡量穆斯林信仰是否虔诚的标准,是男女信徒的天职,从而赋予了经济活动一种崇高和神圣的意义。正是在这种天职精神巨大威力的感召和影响下,早期伊斯兰经济活动表现出更多的非功利性色彩,成为穆斯林终身为之奋斗的神圣事业之一。
 
      第三,公平诚实、合法交易的商业原则与宗教伦理善行密切结合的观念,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另一个特点。
 
      在许多商业比较发展的民族那里,都有关于“公平诚实与合法交易”的传统,然而,像伊斯兰经济思想那样把“公平诚实与合法交易”的经济原则升华到宗教善行高度的,却并不多见。伊斯兰教认为世界万物属于真主,人类只是受托于造物主,代为管理其在大地上的财富。“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托你们代管的财产,你们中信道而且施舍者.将受重大报酬”[3](P420)。既然是替真主掌管财产,那就必须按真主的法度去经营和处理财富。真主反对欺诈,主张公平获利,合理竞争,诚实守信,以善待人,赈济贫民。穆斯林如果能够在经济活动中坚守真主的旨意,那么就是对宗教的虔诚.就是获得安拉喜悦和救赎的善行。这样一来,伊斯兰经济思想把一个极为普通的经济原则:“公平诚实、合法交易”升华为伊斯兰宗教道德实践,成为履行对真主的责任,具有了神圣性。进而,公平是善行的经济原则延伸并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逐渐成为穆斯林民众的价值趋向,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公平诚实交易穆斯林商人得到的不光是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心灵的净化和宗教向往的满足,是通向后世田园的善行。公平诚实作为一种内心的信仰,注入到每一个穆斯林灵魂深处,每时每刻都在激励着诚信者的言行。
 
      最后,义利统一,适度消费的理念亦是伊斯兰经济思想一大特征。伊斯兰教的义不同于中国儒家学说的义,它有独特的内涵,主要包括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两部分内容。信真主、《古兰经》、天神、末日、先知;履行宗教义务和责任并赈济贫民,这就是义。尽管伊斯兰经济思想特别强调宗教信仰和伦理道德的弘扬,处处显现着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和“义”的说教,但是,它并不否定对现实功利的追求和物质利益的享受,反而,鼓励信徒积极奋斗,享受真主允许的一切物质财富,并且,把合法经营谋利列入义举和善行的范畴,是在履行真主赋予的义务。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义与利是统一的,义中有利,利中有义,义利交融。正如著名史学家艾哈迈德·爱敏所指出的那样:“伊斯兰重视人生,反对弃绝现实生活,反对出家修行。……提倡自食其力,反对独身主义,反对不劳而食”[12]。在义利统一中谋财,同样,在义利统一中理财和消费。伊斯兰教对浪费行为深恶痛绝,明确告诫人们浪费不仅是利的流失,也是义的丧失,要勤俭节约,然而,真主同样反对吝啬的陋习,不赞成故意含辛茹苦,甚至不去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行为,毕竟,生命是万物之灵,真主创造的财富就是供其消费的,只要适度就行。这样,伊斯兰经济思想把两对相悖的追求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形成自己与众不同的义利统一、适度消费理念。
 
      总之,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核心内容的早期伊斯兰经济思想,深刻反映了伊斯兰教初创时期阿拉伯半岛社会文化背景,它那独具特色的财产观念,重视商业、崇尚商人、视公平为宗教善行的价值观念,既重视现世又重视来世、义利统一的天职精神,以及与众不同的消费态度影响着一代又一代虔诚的穆斯林,直到今天,仍在伊斯兰世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它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更为深入地了解辉煌灿烂的阿拉伯——伊斯兰文明,同时,亦有助于从经济思想层面解读近现代伊斯兰复兴思潮和运动,以及伊斯兰传统与社会现代化等热点问题。
 
叙拉古之惑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圣诞老人”在近代中国的流行及商业化
       下一篇文章:清代蒙古喇嘛寺庙经济收入及来源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