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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基督教协会与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2/2/25日    【字体:
作者: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基督教协会  
 
      
案号(2018)冀0104民初7598号
              
原告石家庄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30100359048481Y。
法定代表人马铭江,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琴,女,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川,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紫晶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02320。
法定代表人李彦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河北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协会)与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胜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基督教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琴、张新川、被告东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凯、杨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督教协会诉称:原告在石家庄市拥有房产一座,有当时的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311.66平方米,一直作为原告的宗教活动场所正常使用。2015年7月27日,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拆除了原告的上述房产,损坏了房内设施和物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就此事件,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11月15日签订了《赔偿安置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在角地块范围内)为原告新建教堂一座,并无偿转让给乙方;被告负责将该教堂的房产证、土地证等办理到原告名下;被告在2016年7月1日之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被告在2016年底之前交付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并约定了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办理交付有关权属证书等,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全面有效地履行上述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强行拆除原告的合法房产,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双方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全面积极履行《赔偿安置协议》中为原告建房、办证等义务,但被告长久逾期不予履行,消极拖延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利益长期受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赔偿安置协议》为原告办理并交付裕华路与吉恒街交叉口东南角教堂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等证件;2、要求被告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185048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最终金额应计算至实际交付证书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东胜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在签订《赔偿安置协议》后,被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大谈村4号地块内为原告新建教堂一座,于2016年6月竣工,同时也积极地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教堂有关的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于2016年1月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在公示期间内,紫御府数百位业主提出反对意见,坚决反对建设宗教用房,由于在公示过程中广大业主提出反对意见,所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未通过审批,也导致了原告主张的产权证至今无法办理。二、到目前为止被告仍然在积极地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尽早为原告办理相关证书。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实现,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基督教协会名下有原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郊房字第××号,建筑面积311.66平方米。该房产于2015年7月25日拆除。2015年11月15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赔偿安置协议》:一、甲方自愿从其合法获得的大谈村4号地块内,即吉恒街与裕华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范围内,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已审批的规划条件,承诺为乙方新建房产一座,无偿转让给乙方,单独办理房产权证,并依法定程序将该房屋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乙方所有,单独为乙方办理该房产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此作为对乙方所受资产损失的赔偿。二、甲方保证为乙方所建的房产面积地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地下不,地下不低于200平方米不低于13.5米,占地面积不低于0.83亩,拟规划建设地上四层地下一层总面积约1100平方米。三、甲方负责房产及土地建设中的报批报建、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手续,承担所有相关税、费,直至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乙方应配合甲方需要提供相关书面文件、证明等,必要时派专人协助办理。该房产的建筑设计方案甲方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经乙方同意。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乙方使用应不晚于2016年底。如因政策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及建设周期延长,工期相应顺延。四、乙方被拆除的房产及所占土地范围,由甲乙双方按照政府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报主管机关收储,因收储所获得的房产及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甲方为保证本协议如约履行,自愿以公司商业或公寓面积500平方米销售合同备案至乙方名下作为保证,如不能办理备案手续以现金500万元作为保证金抵押,待本协议履行完毕,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管局撤销备案手续或退还保证金。五、本协议第一、二、三款内容如能得以合法、有效的履行,则视为乙方获得赔偿,双方互不相欠,互不追究责任。否则本协议将转为甲方对乙方进行现金赔偿,甲方承诺按照所拆房屋和土地的市场价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25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郊房字第××号房屋所有产权证、赔偿安置协议、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土地交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赔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涉案房产未经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法律规定。因此,涉案房产尚不能交付使用,原告请求当下交付办理其所有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涉案房产具备相关建设竣工手续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基督教协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1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基督教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桂华
人民陪审员  李艳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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