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政治
 
伊丽莎白一世时代天主教徒的身份认同困境
发布时间: 2022/5/20日    【字体:
作者:刘城
关键词:  宗教改革/ 天主教/ 身份认同/ 英格兰/ 伊丽莎白一世/  
 
 
内容提要:罗马帝国开创的“宗教社会”传统,在中世纪基督教世界得以延续和发展,在16世纪宗教改革期间得到强化。宗教社会以统一的宗教信仰作为核心价值,构建并且维持社会共同体的秩序。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与罗马教宗庇护五世沿用“宗教社会”传统,以信仰统一的原则来规训社会,加剧了天主教徒的身份认同困境。如何突破宗教社会的传统,以适应宗教改革后基督教信仰多元化发展的局面,是国家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
 
  近代早期英格兰天主教徒的命运,与16世纪宗教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1559年议会制定的宗教改革法令,确立了英格兰教会永久性的制度基础,在组织层面终结了罗马教宗对英格兰教会的权力,女王成为英格兰教会的“最高执政者”,具有新教色彩的礼拜仪式成为英格兰教会内在信仰的外在表达。西班牙国王派驻英格兰的使节阿尔瓦罗·德拉·夸德拉主教(Bishop Alvaro de la Quadra)在1562年8月7日的信中,对天主教徒的生存状态作出判断:“这里的法律禁止人们成为天主教徒……”①
 
   罗马帝国开创的“宗教社会”传统,以统一的宗教信仰作为核心价值,在正统信仰之外不能容忍“异端信仰”的存在与表达。作为宗教改革的胜利者,英格兰教会在改变教会权力结构、宗教信条和礼拜仪式的同时,继续奉行基督教世界传承一千多年的宗教社会传统,没有改变对待“异端信仰”的态度与应对办法。宗教改革后,英格兰教会将天主教徒视为异端与女王的敌人进行惩罚,导致天主教徒产生了身份认同困境。本文试图在宗教社会的语境下,论述英格兰天主教徒在政治认同和宗教认同上的双重困境,以及他们在困境中的生存之道。
 
   一、三种类型的天主教徒
 
   1559年,议会制定的两部法令——《王权至尊法令》(An Act of Supremacy)与《信仰统一法令》(An Act of Uniformity),成为构建英格兰教会权力体系与信仰体系的法律文件。它们以议会法令的权威,延续并且强化了传承一千多年的宗教社会传统:履行“王权至尊”宣誓,是衡量英格兰臣民是否忠诚于女王统治的尺度;参加在教堂举行的公共礼拜仪式,是辨别英格兰臣民是否服从英格兰教会的标志。在法令的实施过程中,履行“王权至尊”宣誓的人员仅限于担任政府公职者,而参加英格兰教会礼拜仪式则是人人必须遵行的法律规范。《信仰统一法令》规定:“基督徒必须参加礼拜日与宗教节日在教堂举行的礼拜仪式,违者处以宗教惩治以及12便士罚款(条款Ⅲ)。”②
 
   埃塞克斯郡迈尔顿堂区主管(vicar)乔治·吉福德,在1582年撰写的宣传册《一位教宗分子与一位福音教授的对话》中,指出当时社会上存在两类天主教徒:一类是保持天主教信仰,参加英格兰教会礼拜仪式的天主教徒;另一类是坚持天主教信仰,拒绝参加英格兰教会礼拜仪式的天主教徒。③在伊丽莎白时代的语境中,前一类天主教徒被称为“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Church Papist),后一类天主教徒被称为“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Popish Recusants)。④
 
   然而,乔治·吉福德的分类并不全面,实际上还存在第三类天主教徒,时人称之为“逃亡的天主教徒”(Exiled Catholic)。早在1562年,西班牙使节阿尔瓦罗主教就观察到英格兰天主教徒“在迫害中拯救自身”的三条道路:“抵制法律的颁布与执行,或者逃亡海外,或者尽力而为。”⑤伊丽莎白时代的一位国教布道师则明确地将英格兰天主教徒分为三类:“公开的天主教徒,在我们中间居住却不参加我们的圣餐礼,认为我们远离正统教会;逃亡的天主教徒,他们逃往海外,潜回以后秘密策动臣民背叛女王;乖巧的天主教徒,以忠君守法作为掩护,却在内心奉行与其他天主教徒同样的信仰,由于惧怕危险或耻辱而止步于守法。”⑥三类天主教徒的存在表明,宗教改革之后,社会上存在着公开抗拒或秘密抵制英格兰教会的现象。
 
   (一)“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
 
   16世纪80年代,乔治·吉福德试图在迈尔顿堂区建立某种类似于加尔文教会的制度,遭到来自“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的抵制。有感于此,他借助小册子《一位教宗分子与一位福音教授的对话》,阐述了“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的信仰和立场:“保持天主教信仰”,也“遵从法律,并不拒绝参加国教堂举行的礼拜仪式”。从激进的新教立场出发,乔治·吉福德并不掩饰对于“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的排斥,将他们与“宗教异端”、“上帝与女王陛下的敌人”视为同类。⑦这本小册子在当时广泛传播,此前以口语方式流传于民间的“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称谓,由此出现在书面表达中并且载入史册。
 
   “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是英格兰教会体制内的天主教徒,既包括有神职身份的教士,也包括世俗身份的平信徒。他们对英格兰教会保持谨慎服从的态度,在参加公共礼拜仪式的假象之下,以隐秘的方式坚守天主教信仰。杜埃神学院传教士尼古拉斯·桑德尔⑧在《英格兰分裂主义教会之兴起与发展》一书中,对此类天主教徒作过描述:“他们在自己家中参加那些在教堂公开举行虚假圣餐礼的教士秘密主持的弥撒,或者由另外一些未受异端亵渎的教士主持的弥撒。在那些灾难的时日里,经常出现的情形是,在上帝的祭台前领受圣体的人,在同一天里又在邪恶的圣餐桌前领受圣餐……”⑨这些在英格兰教会任职的教士保持着双重身份,目的是为天主教信仰的存续提供支持:一方面,在国教堂公开主持新教圣餐礼;另一方面,在私人宅邸秘密主持天主教弥撒。教会法庭在1582年收到一项举报:迈尔斯·亚里爵士在萨福克郡斯科里附近的斯特森堂区担任牧师,却经常在牧师宅邸举办天主教弥撒礼,并且保存有齐备的弥撒礼用品。⑩尼古拉斯·桑德尔还描述了以另一种形式保持双重信仰的国教会神职人员:把经过天主教弥撒礼祝圣的面饼秘密带入教堂并且安放在祭台上,在圣餐礼时分发给天主教徒,把依照“异端仪式准备的面饼”分发给“对信仰不太计较”的人。(11)
 
   “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处于宗教身份裂变的状态,以双重宗教生活的方式实现自我保护,为的是规避议会法令的惩治。诚如历史学家亚历山德拉·沃舍姆所言:“法律规定的惩治,用于发现并且规训那些拒绝英格兰教会的天主教徒,而不是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12)此类天主教徒长期存在,成为在英格兰传承天主教信仰的主要力量。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黑格认为:“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是后宗教改革时代天主教徒的生存方式,是对宗教迫害的一种回应。(13)
 
   长久以来,研究者主要关注“海外传教士中的殉教者以及拒绝国教的天主教乡绅的英雄行为,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只是陪衬”。20世纪90年代,亚历山德拉·沃舍姆撰写《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近代早期英格兰的天主教、国教与教派论争》一书,率先对“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进行系统性研究。沃舍姆称,“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英格兰天主教的历史被‘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抢先占据,并且居于支配地位”,有必要纠正这种“扭曲的”历史书写,因为“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的天主教徒,不仅包括那些自成一体并且坚定不移地拒绝服从国教的人,也包括那些分居各处、无固定组织的宗教异见人群”。(14)
 
   (二)“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
 
   宗教改革之后的第一代天主教徒,并非完全拒绝英格兰教会,耶稣会传教士罗伯特·帕森斯(15)曾在信中描述过此种情况:伊丽莎白统治初年,英格兰教会“分裂主义的危险尚未得到充分认知;在整整10年时间里,天主教徒习惯于参加当地教堂的礼拜仪式”。(16)尼古拉斯·桑德尔回顾道:“出于强迫或者欺骗的原因,绝大多数天主教徒在不同程度上向敌人屈服,并未拒绝公开进入分裂主义的教堂、聆听布道并且集体领受圣餐。”(17)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570年,教宗庇护五世颁布了《居高临下》(Regnans in Excelsis)教令,将英格兰教会定性为“分裂主义”,号召天主教徒远离英格兰教会。(18)为了与“分裂主义教会”划清界限,一些天主教徒不再进入国教堂,由此而得名“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
 
   “拒绝国教者”(Recusant)一词,最初泛指一切持天主教立场的人,是伊丽莎白时代天主教徒的标志性称谓。英格兰议会在1571年制定《禁止将罗马主教区教令引入并付诸实施之法令》后,一部分“拒绝国教者”为了表达对英格兰女王的忠诚,开始参加国教堂举行的公共礼拜仪式,但是依然秉持天主教信仰。罗伯特·诺顿爵士回顾了因教宗庇护五世教令而引发的这一变化:伊丽莎白时代的教会初建时,英格兰天主教徒以“拒绝国教者”之称闻名于世,以后才变为“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教宗作为天主教会之母亲,貌似将儿女们尽数拥抱在怀中,而“女王却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19)
 
   1582年,英格兰社会对于“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称谓尚不熟悉,乔治·吉福德的宣传册中亦未出现这个词汇。1593年,议会制定《对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加以管制之法令》(An Act against Popish Recusants),第一次将“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写入法律文书。该法令对“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进行了界定:忠诚于罗马教会,“是女王陛下统治国度之内出现的反叛臣民,秘密输送情报”;“拒绝参加教堂、礼拜堂等公共场合举行的礼拜仪式”,以罗马教会的礼拜仪式“对抗王国法律与议会法令的规定”。(20)此项法令还区分了“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与“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各项惩治措施仅指向拒绝参加国教会礼拜仪式的天主教徒,并未包括“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
 
   “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在非法状态下秘密坚守信仰,杜埃神学院创立者威廉·艾伦(21)在1583年3月14日的一封信中,转述了他的兄弟加百利·艾伦(Gabriel Allen)关于此种生存状态的描述:尽管敌人无比愤怒,我们还是取得了进展,每天都有演绎弥撒的机会,经常有密探受到派遣,进入被怀疑保持天主教信仰的教徒家中。(22)1564年,伍斯特主教区的一个书面报告显示,因为不赞成新教信仰而放弃神职的原堂区教士,对于重建后的新教采取敌对立场;他们生活在隐秘的角落,藏身在贵族乡绅的宅邸之中(主持礼拜仪式),受到周围民众的拥戴,用亵渎神灵的语言煽动头脑简单的民众。(23)
 
   1559年的宗教法令在实施过程中,未要求无政府职务的贵族与乡绅履行“王权至尊”宣誓,因而秉持天主教信仰的贵族与乡绅没有受到清洗,他们在自己的家族宅邸中秘密举办天主教礼拜仪式,为传教士提供庇护。据史学家劳伦斯·斯通统计:1580年英格兰有66名贵族,其中20人是拒绝国教的天主教徒,10人持有坚定的清教立场,12人是英格兰教会的支持者,余下24人对宗教纷争持模棱两可的态度,仅仅希望支持获胜者。(24)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将近三分之一的英格兰贵族持有天主教信仰。
 
   (三)“逃亡的天主教徒”
 
   1559年,女王政府在牛津与剑桥两所大学实施“王权至尊”宣誓。尽管巡查专员并未要求无政府职务的学者履行宣誓,仍然有一批学者主动辞职或被免职。一些人选择离开英格兰,其中包括15名曾经担任院长的精英学者。时人用文学语言描述过这种局面:“牛津与剑桥两所大学的精英,被一场风暴冲散在异国的土地上。”(25)伊丽莎白女王在位的第一个十年,牛津大学有超过100名学者选择离职,其中多数人逃往尼德兰。(26)1568-1575年,出现了天主教学者逃亡海外的第二波高潮。如果说第一波的逃亡者是玛丽一世时代培育的学者,第二波则是1559年英格兰教会重建之后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学者,伊丽莎白一世时代的新教环境并未使这些学者产生新教认同。
 
   威廉·艾伦曾经是牛津大学学者,1568年在逃亡地尼德兰创建了杜埃神学院。(27)出于在英格兰维系和传播天主教信仰的需要,杜埃神学院在1570年之后逐渐演变成“为传教士提供训练”的场所。1580年,杜埃神学院增设文法学校,为来自英格兰的天主教徒子弟提供初等教育。1576年,来自威尔士的修道士欧文·刘易斯在罗马创建了英格兰神学院,最初的学生来自杜埃神学院。1579年,英格兰神学院被教宗格里高利十三世控制,由传教士罗伯特·帕森斯管理。1579年3月30日,罗伯特·帕森斯写信给威廉·艾伦,建议耶稣会以及两所神学院派遣传教士协同前往英格兰。(28)1580年夏天,罗伯特·帕森斯与埃德蒙·坎皮恩率领海外传教士进入英格兰。至1585年,来自海外的天主教传教士达到300人。(29)历史学家菲利普·休斯的另一组统计数字显示:到1603年,仅杜埃神学院就向英格兰派遣了438名传教士。(30)
 
   潜入英格兰的天主教传教士承担着为“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举办弥撒礼、提供信仰指引的任务,同时致力于将“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转变为“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威廉·艾伦在英格兰秘密传教期间,鼓励天主教徒抵制女王政府的信仰统一政策,规避国教堂举办的礼拜仪式。他在信中讲述了在兰开斯特郡传播天主教的成绩:“我们出生的这个郡是天主教徒的天下,虽然普通大众出于对不公正法律的畏惧,有时也参加异端教会的礼拜仪式……即便如此,公开表达信仰的人数与日俱增。”(31)1591年伊丽莎白女王发布的一项文告,披露了政府掌握的海外传教士活动情况:“这些反叛者擅长伪装,有的伪装成士兵、水手、商人、逃犯,有的伪装成游历世界的乡绅,为的是避免被当作修道士、耶稣会士、神学院学生而抓获……有些人进入贵族或乡绅之家提供宗教服务,对其主人和家庭施加影响,使之(与罗马教会——引者注)和解。因此,所有接待他们的人都是可疑分子。”(32)
 
   在维系或者发展英格兰天主教信仰的过程中,有两种力量作出了努力,分别为玛丽女王时代残留的“会众式天主教群体”和海外传教士植入的“领主式天主教群体”。(33)
 
   传统史学将1568年杜埃神学院的创立,视为宗教改革后英格兰天主教群体形成的起点。菲利普·休斯认为,海外传教士在英格兰的使命获得了成功,“在新近到来的神学院传教士影响下,天主教事业开始复苏,天主教徒鼓起勇气成为真正的天主教徒,不再违心地参加新建教会的礼拜仪式”。(34)狄肯斯依据主教区巡查记录,对约克郡“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展开调查,认为海外传教士在英格兰产生了巨大影响力。1567-1568年约克郡尚不存在“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依稀可见的只是中世纪天主教习俗的遗存以及对国教会礼拜仪式的消极抵制。1575年的主教巡查记录中,也几乎不存在关于“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的记载。天主教徒公开拒绝国教的现象出现于1577年,这一年的主教区巡查登记了200多名“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天主教徒人数急剧增长的年份是1578-1582年,教会法庭在此期间审理的“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案,从21例(1578)增加到329例(1582);1582年以后,天主教徒的增长趋于稳定。1586年,教会法庭审理的拒绝国教案是417例,1590年是587例。狄肯斯据此得出结论:英格兰天主教在伊丽莎白统治最后30年的再生,与神学院和耶稣会的冒险行动有密切关联。(35)
 
   1545-1563年,罗马教宗召集特兰托宗教会议(Council of Trent),目的是应对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制订天主教改革与振兴计划(包括重申天主教信条,纠正教职界弊端,强化教宗权力等)。历史学家约翰·博西从特兰托宗教会议的讨论结果出发,以“中世纪天主教”与“反宗教改革天主教”作为英格兰天主教发展的历史分期,将海外传教士塑造成为新型天主教信仰的传播者。他认为,源自中世纪的天主教群体在宗教改革以后逐渐消失,1570年以后在英格兰形成的天主教群体完全出自神学院与耶稣会传教士的努力;特兰托宗教会议塑造的新型天主教群体,与业已消失的中世纪天主教群体没有任何关联。(36)约翰·博西将伊丽莎白时代天主教徒解释成一种断裂式存在,否认了英格兰天主教历史发展的连续性。
 
   20世纪中叶兴起的修正史学,提出了与传统叙事迥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英格兰天主教的存续主要依靠本土力量。克里斯托弗·黑格列举了一组统计数字,用以说明海外传教士与英格兰本土天主教徒在地域分布方面存在的失衡现象:1580年,大约二分之一的海外传教士活动在埃塞克斯、伦敦及泰晤士河流域,而在同一地区居住的天主教徒仅占英格兰天主教徒人口的五分之一;在英格兰北方,天主教徒占据了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二,却仅仅吸引了大约五分之一的海外传教士。黑格不否认海外传教士在英格兰的作用,只是将其视为局部地区的孤立存在,大量的天主教徒依靠自身的力量存续和发展。黑格进而提出:海外传教士在英格兰东部与南部为贵族与乡绅阶层服务,创建了一种“领主式天主教群体”,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天主教存在与发展的推动力是玛丽时代延续下来的天主教神职人员。这些神职人员在约克郡大约有150多人,在兰开斯特郡大约有75人,他们在非公开场合下为天主教徒主持礼拜仪式。(37)
 
   修正史学强调英格兰天主教发展的连续性,拒绝对历史发展进行戏剧化情境演绎。黑格提出,所谓“中世纪天主教”与“反宗教改革天主教”的分期,割断了历史发展的内在联系,因而并不成立。
 
   二、“忠于上帝”与“忠于女王”难以两全
 
   392年,狄奥多西一世将基督教确立为罗马帝国唯一的合法信仰,禁止臣民奉行多神崇拜。《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规定:基督徒改变信仰成为异教徒,就失去立遗嘱的权利,已经立下的遗嘱则失去效力;远离信仰的人,心智受到蒙蔽,将失去已有的身份和地位。(38)当罗马皇帝通过立法将基督教确立为国教以后,宗教信仰就不再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而是强制性的社会群体行为。作为个体的基督徒需要做的,仅仅是理解并且践行社会群体共同奉行的神学教义与礼拜仪式。统一的宗教信仰不仅规范了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为,而且成为身份认同的凝聚力量,由此形成了以统一的信仰作为核心价值的“宗教社会”。
 
   16世纪的宗教改革强化了信仰统一的治国传统,宗教社会的特点在欧洲基督教新教世界中愈显突出。德意志在激烈的宗教纷争以后,罗马教宗派与新教福音派最终以“教随国定”的政治原则划分了各自的生存空间。英格兰也采取政治化解决方案,不仅将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绑定在“王权至尊”的体制之下,而且将奉行何种宗教信仰设定为衡量政治立场的重要尺度。当政治权力成为宗教信仰的决定力量之后,服从英格兰教会就不仅是信仰问题,更是政治行为。女王政府凭借政治与法律手段推行宗教改革,参加英格兰教会的礼拜仪式,成为臣服与支持女王统治的行动表达。时人埃德蒙·希尔对英格兰教会的政治化属性有清醒认识,把伊丽莎白时代建构的新教信仰称为“议会的宗教”。(39)
 
   英格兰天主教徒既希望效忠君主,又担心背负服从异端统治的罪名。1562年,一部分天主教徒经由葡萄牙使节向特兰托宗教会议提出询问:“秉持虔诚与学识之人”是否可以参加英格兰教会的礼拜仪式并且聆听布道?参加英格兰教会礼拜仪式“是否危害灵魂救赎或者构成对于神的严重背叛”?在英格兰教会圣餐礼上领受圣体是否符合教会法的规定?(40)这样的询问不仅是为了获取权威解答,更是为了寻求罗马教廷的支持。
 
   面对这样的询问,参加特兰托宗教会议的一些神学家明确答复:走进英格兰教堂是“不敬神”、“分裂教会”的行为,是“永久的宗教异端”。神学家告诫英格兰人:“不可以参加如此异端的礼拜仪式与讲经布道活动,与其参加此种最为邪恶、最为败坏的仪式以表达对于他们的赞同,毋宁承受最为残酷的迫害。”(41)这些言论只是神学家个人的理念,特兰托宗教会议并未正式发布文件将此种理念加以确认,因而神学家的答复不具备教会法的权威。
 
   1566年,教宗庇护五世在罗马教廷发表演讲,号召天主教徒拒绝英格兰教会。为了使教宗指令能够在英格兰天主教徒中间传播,庇护五世责成在卢万(Louvain)流亡的两位英格兰神学博士——尼古拉斯·桑德尔与托马斯·哈丁(Thomas Harding)作出努力。天主教传教士劳伦斯·弗克斯(42)表示:尼古拉斯·桑德尔把传播教宗指令的使命交与他承担。(43)
 
   1566年11月2日,劳伦斯·弗克斯在一封公开信中转述了教宗讲话的内容:教宗庇护五世将英格兰教会的礼拜仪式定义为“分裂主义”与“宗教异端”,参加这样的礼拜仪式犯下了不可赦免的永劫之罪。他称:教宗以强硬的立场反对基督徒服从英格兰教会,将参加英格兰教会礼拜仪式的教徒判定为“分裂主义教会的支持者”,在信仰圣事方面犯下了“异端之罪”,“并非行走在灵魂救赎的状态之中”。根据他的转述,教宗警告参加英格兰教会礼拜仪式的基督徒,任何与分裂主义教会有关联的人,教宗不可能赦免他的罪恶。为了表明转述内容具有高度真实性与权威性,劳伦斯·弗克斯在公开信中申明:当教宗表明上述立场时,他在现场聆听了教宗演讲。(44)
 
   1570年2月25日,教宗庇护五世发布《居高临下》教令,重申此前讲话的立场,并且以教会法的权威谴责了英格兰教会和伊丽莎白女王:(1)伊丽莎白“僭取了英格兰王位”,“剥夺伊丽莎白僭取的女王头衔、宗主权位和尊享特权”。(45)英格兰贵族和民众应当“解除对于伊丽莎白的忠诚,拒绝履行臣民义务,拒绝服从伊丽莎白的统治”。(2)伊丽莎白改变天主教信仰的所作所为,“将这个天主教国度置于悲惨的崩溃境地”,并且非法获取了“英格兰教会最高首脑”(46)的权位。“就是这个女人,占据了王位,极其荒谬地篡夺了整个英格兰教会首脑的地位,连同附属的首席职权与司法管辖权。”(3)英格兰教会的信仰与礼拜仪式实属“分裂主义”与“宗教异端”,英格兰民众应当不再支持伊丽莎白政府,追随教宗的天主教徒应当远离英格兰教会的礼拜仪式。(4)“以使徒的权位宣布,伊丽莎白是宗教异端以及异端的保护者”,以“绝罚”(47)加以惩治,使之与基督的身体分离。(5)欧洲的天主教君主立即采取行动,讨伐伊丽莎白。(48)
 
   显而易见,《居高临下》教令与英格兰法律的相关规定形成尖锐对立。“宗教社会”具有两个突出理念:一是采用单向度的定位坐标,奉行信仰统一原则;二是将宗教信仰问题政治化,将宗教认同等同于政治认同。《居高临下》教令将坚守天主教信仰与解除对于君主的忠诚捆绑在一起,作为个体的英格兰人不可能既是虔诚的天主教徒又是女王陛下忠诚的臣民,无法实现既“忠于上帝”又“忠于女王”的两全。
 
   三、伊丽莎白政府的宗教政策
 
   1559年,女王政府借助议会法令确立了新教信仰,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未真正实施这些法令。国王法庭并不追究英格兰臣民奉行何种宗教信仰,亦未强制要求民众参加国教堂举行的公共礼拜仪式,避免将臣民置于必须作出选择的两难境地。首席国务大臣帕立勋爵在《英格兰法律之实施》(The Execution of Justice in England)一文中,对此进行了解读:“虽然王国内许多臣民并未奉行新教,也不避讳公开表达自己的信仰,然而他们确实公开言称效忠并且服从女王陛下,随时准备为捍卫女王陛下而打击、抵抗外部力量,尽管外部力量可能来自教宗并且由教宗本人指使。”他指出,玛丽时代的几位主教均未因执守天主教信仰而受到法律制裁,借此说明政府并未将奉行天主教信仰视为叛逆罪。(49)
 
   然而,女王政府的宗教政策有一个底线,那就是天主教徒不能参与王国政治。1559年《王权至尊法令》要求担任政府公职者履行“王权至尊”宣誓(条款Ⅸ),(50)目的就是将天主教徒排斥在王国政治之外。但是,《居高临下》教令挑战了女王政府宗教政策的底线,将攻击矛头对准伊丽莎白女王的合法地位。当英格兰的天主教问题国际化与政治化后,天主教徒就不可避免地被视为王国的敌人。为了维护女王统治的秩序与安全,议会在1571年制定了三部制裁天主教力量的法令。
 
   一是《叛逆法令》(An Act Whereby Certain Offences be Made Treason)。此项法令旨在保护伊丽莎白女王的人身、地位、头衔和权力,将以下行为、言论和意图定义为“叛逆”:(1)针对女王人身的伤害或者伤害意向;以废黜女王的王位作为威胁,使用武力或者语言鼓动外部力量入侵英格兰王国;否定女王的头衔,指认女王为“宗教异端”或者“僭取王位者”(条款Ⅰ)。(2)企图篡夺女王的头衔,否认女王的权位(条款Ⅱ)。(3)违背伊丽莎白女王的意愿,觊觎英格兰王位继承人的地位(条款Ⅲ)。(51)上述条款将“叛逆”定义为对于英格兰女王权位与英格兰法律造成的伤害,将法律制裁的目标指向依据《居高临下》教令向伊丽莎白女王发起武力讨伐的行为,由此增添了政治身份认同的内涵。
 
   二是《禁止将罗马主教区教令引入并付诸实施之法令》(An Act Against the Bringing in and Putting in Execution of Bulls and Other Instruments from the See of Rome)。该法令规定:“凡是将罗马教区发布的教令引入并发布于英格兰,或者言称解除女王臣民对于君主的忠诚”,以“严重叛逆”罪惩治,褫夺土地财产并处以死刑(条款Ⅰ);对相关行为知情不举报者,以“隐匿叛逆”罪惩治(条款Ⅲ)。(52)此项法令的规定构成对《叛逆法令》的补充,把支持并且执行教宗庇护五世的教令纳入“叛逆”的治罪范围,主要目的是避免女王的人身与权位受到《居高临下》教令的损害。帕立勋爵曾经阐述过此项法令的目标,他将法令涉及的“叛逆”细化为三个等级:认同并传播“女王陛下并非英格兰合法女王”的言论,为最高等级的叛逆;号召女王的臣民放弃誓言与忠诚,为次高等级的叛逆;发誓不再服从女王与女王的法律,为第三等级的叛逆。(53)该法令的发布与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多方面后果。一方面以议会法令的方式将教宗的教令确定为非法,使罗马天主教与英格兰教会之间的分歧愈发不可调和,彻底断绝了两者之间的和解之路。另一方面英格兰天主教徒必须在宗教认同与政治认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成为虔诚的天主教徒,要么成为女王陛下恭顺的臣民,二者不可兼得。
 
   三是《惩治海外逃亡者法令》(An Act Against Fugitives over the Sea)。该法令中的“海外逃亡者”是指从英格兰出走的天主教徒,尤其是加入海外神学院并且期待返回英格兰的天主教徒。法令规定了惩治海外逃亡者的措施:未得到女王准许,擅自离开英格兰6个月未归者,褫夺土地财产(条款Ⅰ)。(54)由于《居高临下》教令使用了相当多的暴力言辞谴责伊丽莎白女王,帕立勋爵认为海外传教士承担着以武力推翻女王统治的使命,因而他们的行为属于“叛逆”。帕立勋爵强调:惩治海外传教士并非以信仰治罪,而是因为他们执行罗马主教的指令,反叛女王的权位。(55)上述三项法令主要针对1570年前后国际天主教力量制造的威胁,要求英格兰臣民必须认同女王的统治。
 
   自从罗马帝国将基督教确定为国教以后,信奉公权力规定的宗教信仰就被提升到忠君爱国的政治高度。宗教改革后的英格兰继续沿袭这一古老传统,将逃亡海外的天主教徒定义为叛逆者,以褫夺土地财产作为惩罚。英格兰教会在1570年发布的一篇布道词,阐述了相同含义:“国王、女王以及其他君主,经由上帝授予权力,理应得到臣民的遵从与拥戴;如果臣民不遵从甚至反叛君主,就是不遵从上帝,进而导致臣民自身的毁灭。”(56)
 
   进入16世纪80年代以后,来自国际天主教力量的威胁得到缓解,女王政府宗教政策的关注点转向英格兰本土的天主教徒。议会法令加重了惩治天主教徒的力度,试图以此强化英格兰教会的身份认同。在新增议会法令的语境之下,“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之所以受到惩治,并非由于“宗教异端”的罪名,而是被视为“王权至尊”的敌人被冠以“叛逆”的罪名,宗教认同演化为政治认同。
 
   议会在1581年制定《女王臣民效忠法令》(An Act to Reteine the Queenes Majesty's Subjectes in Their due Obedience),强化了惩治“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的力度:一是凡煽动女王臣民不服从女王统治,或者煽动女王臣民改信罗马天主教者,以“严重叛逆”罪处死并且褫夺财产(条款Ⅰ)。二是禁止演绎和参加天主教弥撒礼,违者严加惩治。凡是演绎弥撒礼者,一经确认即判处一年监禁和200马克罚款;凡是参加弥撒礼者,一经确认即判处一年监禁和100马克罚款(条款Ⅲ)。三是年龄16岁以上、拒绝参加国教会礼拜仪式者,一经确认即判处每月罚款20英镑(条款Ⅳ)。(57)
 
   此项法令的严厉之处在于:首先,采用了一种新的法理逻辑,即信奉天主教意味着放弃了对于女王和英格兰教会的忠诚,因而等同于“叛逆”。其次,扩大“叛逆”的定罪范围与惩治力度。1571年《禁止将罗马主教区教令引入并付诸实施之法令》,仅将“叛逆”的惩治范围限定在“将教令引入并且付诸实施”。1581年的法令则将“叛逆”罪名扩大至“促使英格兰人不再对女王和英格兰教会效忠”。最后,提高向“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罚款的数额。与1559年《信仰统一法令》规定的12便士罚金相比,1581年法令规定的20英镑罚款更加具有摧毁力。(58)1584年9月4日的一项天主教入侵英格兰行动计划,提到了该法令实施的后果:“英格兰女王颁布了新法律并且开始实施,仅就褫夺天主教徒财产的条款而言,将在短时间内使天主教徒陷入极度贫困。”(59)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使天主教徒处于随时被关押以及被征收巨额罚款的危险之中,为坚持天主教信仰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恐惧。
 
   尽管针对天主教徒的惩治措施足够严苛,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此时的英格兰并未构建起发达的地方官僚体系,中央政府难以深入各个教区获取关于“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的信息。(2)法律的执行机构并不情愿惩治“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法令关于天主教信仰等同于“叛逆”的理念未能深入人心。最终的结果是:各项法律只是用于惩治企图颠覆女王统治的天主教徒,并未用于惩治那些坚持天主教信仰、服从并且效忠女王的天主教徒。(3)法令规定的罚款数额过于沉重,超出一般人的财务承受能力。虽然财务署(Exchequer)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向天主教徒征收的罚款,然而法令的执行并不具备普遍的可操作性。据史学家艾德里安·莫里(Adrian Morey)统计,1581年法令实施以后,只有不足200人次缴纳过罚款,其中缴纳足额罚款的不超过17人次。(60)
 
   法律的执行情况表明,女王政府在宗教认同与政治认同之间作出了区分,对于表现出政治认同的天主教徒,并未普遍加以惩治。由于执行环节保留了弹性,最终局面是既维持了法律秩序、维护了女王的统治,又为天主教徒留下了生存空间。
 
   四、天主教徒的生存之道
 
   当犹太人法庭对耶稣门徒实行审判时,彼得与众门徒回答法庭的质询:“我们必须服从神,不服从任何人世权力。”(61)《使徒行传》这段言论,在中世纪基督教世界形塑了一种理念:神订律法高于人订律法,人订律法必须与神订律法保持一致。当这一理念在社会实践中大行其道时,英格兰天主教徒面临的困境是:当人订律法与神订律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何种方式服从神订律法?在服从神订律法的同时,如何避免对伊丽莎白女王的统治构成“叛逆”?如何在奉行天主教信仰的同时,服从女王的统治?在本质上,这是一个信仰认同与政治认同是否可以兼顾的问题。
 
   一旦涉及政治服从问题,英格兰天主教徒的选择空间就十分有限。中世纪以来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是:反叛君主并非正当行为,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服从。这源自基督教施加在君主头上的“神命王权”光环:“人人都应当服从执掌权柄之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自于神……抗拒执掌权柄之人即是抗拒神之委任,抗拒权柄必将招致惩治。”(62)在“神命王权”理念之下,即使君主误用了权力而实行残暴统治,臣民也必须服从君主。虽然残暴的统治理应受到严厉的谴责和制裁,但是此种权力属于神,神的子民并不享有抵制残暴统治的权利。
 
   《居高临下》教令试图胁迫英格兰天主教徒在“上帝”与“女王”之间作出抉择,号召英格兰民众“解除对于伊丽莎白的忠诚,拒绝履行臣民的义务,拒绝服从伊丽莎白的统治”。这样的号召带有策动英格兰人叛逆谋反的用意,不仅将宗教信仰问题政治化,而且背离了“神命王权”的基本原则。威廉·艾伦在《忠实、真诚、温和地为英格兰天主教徒辩护》一文中,批评教宗的言论:“我们忍受女王实施的惩治是出自我们的宗教信仰”,天主教徒被“迫害致死仅仅是由于内心的信仰”。同时他表达了天主教徒对于女王的忠诚:“我们并未通过言辞或是行动来敌视君主与法律,而是在一切方面表现出对女王的尊敬与忠诚。”他明确表示政治认同优先于宗教信仰认同:“贵族与乡绅们……无论在王国之内还是在海外,都服从并且忠诚于她,如同臣民服从并且忠诚于君主。(天主教徒——引者注)不曾因为教宗庇护五世教令发出的(讨伐女王——引者注)号召而在英格兰各地发起行动……而是在各种场合一如既往地(为女王——引者注)效力。”威廉·艾伦的文章还透露:教宗庇护五世教令发布之后,英格兰天主教徒认为“这件事情过于冒犯无礼,因而对教令采取回避态度”。(63)
 
   在宗教社会氛围中,信仰纷争不可避免地与政治纷争交织在一起。1566年爆发的尼德兰革命,不仅是尼德兰人反抗西班牙统治的独立战争,也有宗教因素参与其中:接受路德派新教与加尔文派新教的尼德兰人,反抗西班牙国王的天主教统治。尼德兰革命期间,西班牙总督策划以武力进犯英格兰,旨在推翻伊丽莎白女王的统治。战争的威胁将英格兰天主教徒置于两难境地:从宗教立场出发,理应站在奉行天主教的西班牙一边;而作为女王陛下的臣民,则有义务维护英格兰共同体的利益。
 
   当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发生矛盾时,英格兰天主教徒选择了政治认同。一位在英格兰传教的耶稣会士,于1587年10月23日写信给同为耶稣会传教士的罗伯特·帕森斯,表达了天主教徒对待尼德兰革命的态度:英格兰共同体的利益大于天主教信仰,英格兰天主教徒应当效忠女王,反抗西班牙人。这位耶稣会士说:“(我们——引者注)得出的一致结论是:低地国家的战争,仰赖女王陛下与枢密院出于王国利益以及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加以商讨,(女王陛下的——引者注)良善臣民不应过多地对此事加以讨论;应当把西班牙人视为英格兰的敌人与之战斗。”(64)
 
   在坚持天主教信仰的同时保持对于君主的忠诚并非易事,在两者之间周旋的英格兰天主教徒经常遭受情感的折磨,需要克服严重的心理障碍。威廉·吉福德博士在1586年3月18日写给女王大臣法兰西斯·渥尔星汉爵士的信中,谈到天主教徒进退失据的两难境地:
 
   我一次又一次试图帮助并且宽慰我的朋友们,劝解他们返回家乡并且加入女王陛下的阵营,将他们的财物、土地、生命用于保卫不可侵犯的女王以及共同体的利益,反击一切来自外部的野心,将拥护女王陛下的赤子之心展示给上帝。然而,实际的结果是,除了感受到许多受到伤害的心灵,我的努力一事无成。天主教徒声泪俱下地表示,倘若(天主教——引者注)信仰可以得到女王陛下的保护,他们情愿将自己的一切——荣誉、土地、生命——交付给女王陛下,不惜流血牺牲,抗击一切试图侵犯女王陛下、摧毁王国的邪恶力量。他们感叹,耳闻目睹如此之多的强力迫害,难以相信(天主教——引者注)信仰可以得到保护。(65)
 
   历史学家霍尔姆斯撰写的《抵制与妥协:伊丽莎白时代天主教徒的政治思想》一书,以伊丽莎白时代天主教徒的著作为依据,论述天主教徒在这一时期面临的两难境地:是否可以在忠于女王的同时,抵制女王推行的新教信仰?在服从神的前提之下,力图避免宗教迫害是否正当?霍尔姆斯将天主教徒对于这些命题的回应,概括为“抵制的愿望与妥协的必要”之间的纠结,认为这种纠结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自始至终都存在。(66)
 
   在政治上臣服伊丽莎白女王统治的前提之下,天主教徒的内部分歧在于是否参加国教堂的礼拜仪式。1581年议会颁布《女王臣民效忠法令》之后,一部分持天主教立场的神职人员,将政治认同置于信仰认同之上,认为在特定的情境中参加新教礼拜仪式是合法行为。罗伯特·帕森斯在《天主教徒拒绝参加异端教会之理由陈述》中表达了这样的立场:“大量显而易见的理由与神学教父的权威论述都表明,参加异端教堂的礼拜仪式,以规避宗教迫害,并不构成罪恶。尤其是在预先申明立场的情境之下,进入异端教堂是为了服从君主的统治。”(67)在此种心态下,相当数量的“拒绝国教者”至少在表面上归顺英格兰教会,成为“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因固守天主教信仰而失去神职的奥尔本·兰代尔,在1580年撰写文章劝导天主教徒:仅仅参加国教堂的礼拜仪式并不构成永劫之罪,因为神法并未发出这样的禁令。(68)
 
   不可否认,《居高临下》教令为天主教徒拒绝英格兰教会提供了神学依据。一部分天主教著述家号召天主教徒坚守信仰,拒绝向英格兰教会妥协。尼古拉斯·桑德尔撰写的《英格兰分裂主义教会之兴起与发展》中,大量引用《居高临下》教令,以“分裂主义”、“宗教异端”等评论英格兰教会及其礼拜仪式,批评伊丽莎白女王将“异端的枷锁置于天主教徒的信仰之上”。(69)罗伯特·帕森斯在《天主教徒拒绝参加异端教会之理由陈述》中,阐述了拒绝服从英格兰教会的理由:并非出于反叛或者蔑视,而是出于天主教信仰。(70)
 
   1592年12月12日,威廉·艾伦从罗马发出一封致英格兰天主教徒的公开信,号召他们抵制英格兰教会的礼拜仪式:“你们不可以在讲道时为这样的立场辩护,即认为与新教徒一起领受圣餐是合法行为……因为这些礼拜仪式与教会传统以及神学博士的言行背道而驰。教会从来不与阿里乌斯教徒、多那特教徒等诸如此类之人共领圣餐,也不允许大公教会成员与他们一同祈祷。”威廉·艾伦警示英格兰天主教徒:“教宗明确告知我,参与新教徒的祈祷仪式,或者进入新教徒的教堂,或者参与诸如此类的事情,既不合法又罪不可赦。”(71)他的言外之意是:一旦参加了英格兰教会的礼拜仪式,天主教徒就背弃了自己的信仰,失去了上帝承诺的恩典。
 
   生活在新教环境中的天主教徒,由于坚持传统信仰而成为社会的他者,处于社会的边缘,普遍产生了身份认同困境。约翰·博西解读了天主教徒从宗教改革前的社会主体成员,演变为宗教改革后少数派群体的成因。他认为,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天主教徒并未自觉意识到,他们逐渐陷入一个“死亡的教会”。(72)
 
   当成为一种非法的存在、失去了公开表达的空间以后,天主教信仰也就失去了政治影响力与社会影响力。通常是具备条件供养天主教司祭的贵族乡绅之家,以及与天主教司祭取得联系的人群,才有条件维持天主教信仰。在“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中,缺少足够物质条件的社会下层人士的数量明显少于贵族乡绅。约克郡的统计数字显示,天主教徒大约占人口总量的2%,其中乡绅的比例相当之高:1580-1582年,大约20%的乡绅受到拒绝国教或不参加国教堂圣餐礼的指控;1603-1604年,这一数字上升至33%。(73)
 
   据历史学家埃尔顿估计,在伊丽莎白统治中期,英格兰人口总数“只有300万”。1570年前后,那些仰仗于罗马而不是坎特伯雷的天主教徒,人数不超过15万;此后基本上维持了这一人数。(74)历史学家汤姆森提供了另一组数据:至伊丽莎白统治的最后一年,实际受到指控的“拒绝国教的教宗分子”总计1万人左右,更多的天主教徒逃避了法律的指控;英格兰各地有10万名天主教徒,其中不包括参加规定的礼拜仪式但是保留天主教信仰的人(即“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75)10万名天主教徒,加上未统计在内的“国教堂中的教宗分子”,汤姆森与埃尔顿的统计数字应相差不远。依照15万或10万的数字计算,秉持天主教信仰的人数在英格兰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较低,在3%至5%之间。
 
   英格兰天主教徒在宗教改革后面临的身份认同困境,源于宗教社会以统一的信仰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宗教社会不一定实行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但是强制要求群体成员接受并且奉行统一的宗教信仰。统一的宗教信仰作为一种凝聚力量,不仅可以规范社会成员的精神状态与价值观念,进而形成统一的行为准则与生活方式,而且有助于不同身份地位的社会成员形成对于共同体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统一的宗教信仰具有垄断性与排他性,不仅秉持“教会之外无拯救”的理念,而且对正统之外的其他教派以“宗教异端”的名义加以甄别和排斥。在宗教社会中,个体成员不享有选择信仰的自由空间与自由权利,唯有接受、奉行和维护强制规定的宗教信仰。
 
   在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世界,教会与世俗之间形成了二元权力体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治理分工。教会组织负有传播与维系信仰认同与信仰统一的使命,借助教会法庭的司法审判权力甄别和排斥宗教异端。世俗权力负有维系政治认同的责任,国王法庭以“王权侵害罪”与“叛逆罪”实施惩治,进而确保臣民对于王权的忠诚。二元体系之间既存在权力冲突,又形成了相互扶持的共赢关系。基督教信仰将国王的权位神圣化,为王权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以国王为主体的世俗权力承担起“信仰护卫者”的责任,为宗教信仰体系与教会权力体系提供政治、军事和经济支持。
 
   英国宗教改革强化了举国一致的信仰体系,“宗教社会”的存在获得世俗法律的支持。与中世纪二元权力体系之下的社会治理分工不同,宗教改革以议会法令的权威对新教信仰与礼拜仪式作出规定,世俗统治者在英格兰教会内行使“至尊的王权”,从而使宗教信仰的统一愈加清晰地呈现出政治化发展趋势。服从“王权至尊”、出席国教会礼拜仪式,成为政治身份认同与宗教身份认同的双重表达。在中世纪为王权提供保护的“王权侵害罪法”与“叛逆法”,经过改造之后,成为惩治宗教异见者的法律武器。
 
   然而,宗教社会的制度体系并不能适应宗教改革后的新形势。宗教改革动摇了中世纪天主教的统治地位,基督教信仰在英格兰呈现多元化发展局面。英格兰教会作为宗教改革的胜利者,仿照中世纪天主教的传统构建了基督新教的信仰体系,不允许宗教异见者获得生存空间。不仅天主教徒成为新教社会的异类,被迫以非法的方式秘密存在于社会边缘地带;而且新教阵营内部也分离并发展出多个派系,互相之间往往难以兼容。无论是将多数人的信仰强加于少数人,还是将少数人的信仰强加给多数人,都有可能招致社会的不满和反抗。如何突破宗教社会的传统,以适应宗教改革后基督教信仰多元化发展的局面,是当时英格兰治理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21年第4期 第158-177页
 
   注释:
   ①Ginevra Crosignani et al.,eds.,Recusancy and Conformi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Manuscript and Printed Sources in Translation,Toronto: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aeval Studies,2010,p.7.
   ②1 Eliz c 2,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Ⅳ,Part Ⅰ,pp.356-357.根据当时的劳动力价值,12便士大体相当于体力劳动者日工资的2倍。
   ③George Gifford,A Contention between a Papist and a Professor of the Gospel,London:Thomas Dawson,1582,p.1.
   ④“Recusancy”一词源自拉丁文“recusare”,意为“拒绝服从”或“回避”。“Papist”指忠于教宗与罗马天主教会之人。“Popish Recusants”与“Church Papist”是宗教改革期间流行于英格兰的贬义词汇。宗教改革前的英格兰并不存在统一的最高教会权威,坎特伯雷教区与约克教区是隶属于罗马教会的两个分支机构,习惯上统称为“在英格兰的教会”(Church in England)。16世纪宗教改革确立了王权在教会内的“至尊”地位,统一的“英格兰教会”(Church of England)得以形成,也称为“英格兰国教”。
   ⑤Ginevra Crosignani et al.,eds.,Recusancy and Conformi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Manuscript and Printed Sources in Translation,p.7.
   ⑥J.V.P.Thompson,Supreme Governor:A Study of Elizabethan Ecclesiastical Policy and Circumstance,London: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1940,p.93.
   ⑦George Gifford,A Contention between a Papist and a Professor of the Gospel,pp.1-2.
   ⑧尼古拉斯·桑德尔(Nicolas Sander,1530-1581)曾经是牛津大学的学者,在逃亡罗马期间接受天主教圣职授职礼,成为神职人士,之后成为杜埃神学院传教士。
   ⑨Nicolas Sander,Rise and Growth of the Anglican Schism,London:Burns and Oates,1877,p.267.
   ⑩John Hungerford Pollen,ed.,Unpublished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English Martyrs(1584-1603),Vol.Ⅰ,London:privately printed by J.Whitehead & Son,Leeds,1908,p.72.
   (11)Nicolas Sander,Rise and Growth of the Anglican Schism,p.267.
   (12)Alexandra Walsham,Church Papists:Catholicism,Conformity and Confessional Polemic in Early Modern England,Woodbridge:The Boydell Press,1999,pp.29-30,11.
   (13)Christopher Haigh,"The Continuity of Catholicism in the English Reformation," in Christopher Haigh,ed.,The English Reformation Revis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p.207.
   (14)Alexandra Walsham,Church Papists:Catholicism,Conformity and Confessional Polemic in Early Modern England,pp.5,xi-xii.
   (15)耶稣会初创于1534年,1540年经教宗批准成为直属罗马教廷的修道团体。1563年召开的特兰托宗教会议以天主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为宗旨,罗马天主教会的力量得到强化。耶稣会由此发展成为国际化的天主教修会组织,从1580年开始向英格兰派遣天主教传教士。罗伯特·帕森斯(Robert Parsons,1546-1610)是派往英格兰的传教士之一,著有《天主教徒拒绝参加异端教会之理由陈述》(Reasons Why Catholics Refuse to Go to Heretical Curches),1581年在英格兰秘密印制。
   (16)Philip Hughes,The Reformation in England,Vol.Ⅲ,London:Hollis and Carter,1954,p.248,n.1.
   (17)Nicolas Sander,Rise and Growth of the Anglican Schism,pp.266-267.
   (18)Ian W.Archer and F.Douglas Price,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Online,1558-1603,London:Routledge,2011,Document 72.
   (19)Sir Robert Naunton,Fragmenta Regalia,London:Anno Dom,1641,p.18.
   (20)35 Eliz c 2,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Ⅳ,Part Ⅱ,p.843.
   (21)威廉·艾伦(William Allen,1532-1594)的著作收录在《枢机主教威廉·艾伦书信与回忆录》一书中,是研究伊丽莎白时代天主教历史的重要文献。参见Fathers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London Oratory,ed.,The Letters and Memorials of William Cardinal Allen(1532-1594),London:David Nutt,1882.
   (22)Catholic Record Society,ed.,Miscellanea,London:Arden Press,1907,p.77.
   (23)Ian W.Archer and F.Douglas Price,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Online,1558-1603,Document 50.
   (24)Lawrence Stone,The 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 1558-164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345.
   (25)Alison Plowden,Danger to Elizabeth:The Catholics under Elizabeth Ⅰ,London:Book Club Associates,1974,p.48.
   (26)John Bossy,The English Catholic Community 1570-1850,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12.
   (27)托马斯·弗朗西斯·诺克斯编纂的《杜埃神学院日记第一卷与第二卷》记载了杜埃神学院的创建过程,参见Thomas Francis Knox,ed.,First and Second Diaries of the English College,Douay,and an Appendix of Unpublished Documents,London:David Nutt,1878.
   (28)Fathers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London Oratory,ed.,The Letters and Memorials of William Cardinal Allen(1532-1594),p.75.
   (29)Adrian Morey,The Catholic Subjects of Elizabeth Ⅰ,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78,p.182.
   (30)Philip Hughes,The Reformation in England,Vol.Ⅲ,p.293.
   (31)Catholic Record Society,ed.,Miscellanea,pp.77-79.
   (32)M.A.E.Green,ed.,Calendar of State Papers,Domestic Series,of the Reign of Elizabeth,1591-1594,London:Longmans,Green,Reader and Dyer,1867,p.114.
   (33)所谓“会众式天主教群体”(Congregational Structured Form of Catholicism),指中世纪传统中以堂区为组织形式的教徒群体。所谓“领主式天主教群体”(Seigneurially Structured Form of Catholicism),出自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黑格的定义:来自海外的传教士,在乡绅与贵族的宅邸中秘密举办礼拜仪式,为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在封建领主制度下附属这一家庭的仆人、佃户奉行天主教信仰提供支持,从而形成“领主式天主教群体”。参见Christopher Haigh,"The Church of England:The Catholics and the People," in Christopher:Haigh,ed.,The Reign of Elizabeth Ⅰ,London:Macmillan Publishers Ltd.,1984,pp.202-203.
   (34)Philip Hughes,The Reformation in England,Vol.Ⅲ,pp.303-304.
   (35)A.G.Dickens,Reformation Studies,London:The Hambledon Press,1982,pp.159-183; The English Reformation,New York:B.T.Batsford Ltd.,1964,pp.311-312.
   (36)John Bossy,The English Catholic Community 1570-1850,pp.19-20.
   (37)Christopher Haigh,"The Church of England:The Catholics and the People," pp.202,200;"The Continuity of Catholicism in the English Reformation," pp.197-198,188.
   (38)Karl F.Morrison,ed.,Readings in Western Civilization:The Church in the Roman Empire,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p.120.
   (39)Edmund Thomas Hill,A Quartron of Reasons of Catholike Religion,Antwerp,1600,p.14.
   (40)Ginevra Crosignani et al.,eds.,Recusancy and Conformi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Manuscript and Printed Sources in Translation,pp.3-4.
   (41)Ginevra Crosignani et al.,eds.,Recusancy and Conformi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Manuscript and Printed Sources in Translation,pp.18-19.
   (42)劳伦斯·弗克斯(Laurence Vaux,1519-1585)由于拒绝履行“王权至尊”宣誓而被剥夺职务,1561年逃亡到欧洲大陆的卢万,为来自英格兰的天主教徒开办儿童启蒙学校,并编纂了《教义问答手册》(A Catechisme or Christian Doctrine)作为教材。为了传播教宗庇护五世的讲话,弗克斯秘密潜回英格兰,在兰开斯特展开宣传。
   (43)Laurence Vaux,A Catechisme or Christian Doctrine,Manchester:Chetham Society,1885,pp.ⅩⅩⅪ-ⅩⅩⅫ.
   (44)Laurence Vaux,A Catechisme or Christian Doctrine,pp.ⅩⅩⅪ-ⅩⅩⅫ.
   (45)教宗是否拥有废黜君主的权力,在历史上存有争议。教会法并未授予教宗废黜君主权位的权力,宗教神学的论辩始终未能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教宗庇护五世关于伊丽莎白“僭取英格兰王位”的判断亦有出尔反尔之嫌,因为教宗此前曾经两次邀请伊丽莎白一世参加特兰托宗教会议,表明伊丽莎白作为英格兰女王的身份已经得到罗马教廷的承认。
   (46)1559年《王权至尊法令》授予女王的头衔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执政者”(supreme governor)而非“最高首脑”(supreme head),教宗庇护五世教令此处用词有误。
   (47)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决议第47款规定了涉及宣判与实施“绝罚”的司法程序,通常分解为三个步骤:(1)向绝罚当事人提出预警并且陈述此种预警的理由。(2)给予当事人在教会法庭申辩的机会。如果申辩成功或者当事人表示悔改,法庭的司法程序宣告结束。如果当事人认为绝罚预警有失公正,可以向更高一级教会法庭提出申诉。(3)对于申辩未获成功或拒绝表示悔改的当事人,司法审理进入绝罚阶段。参见Norman P.Tanner,ed.,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Vol.1,pp.255-256.教宗庇护五世宣布绝罚令前并未向伊丽莎白发出预警,亦未给予其在教会法庭申辩或者表示悔改的机会。仅就教会法庭的司法审判程序而言,教宗庇护五世的绝罚令并不符合教会法的规定。
   (48)Ian W.Archer and F.Douglas Price,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Online,1558-1603,Document 72.
   (49)Robert M.Kingdon,ed.,The Execution of Justice in England by William Cecil; and A True,Sincere,and Modest Defense of English Catholics by William Allen,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5,pp.9-10.
   (50)1 Eliz c 1,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Ⅳ,Part Ⅰ,p.352.
   (51)13 Eliz c 1,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Ⅳ,Part Ⅰ,pp.526-527.
   (52)13 Eliz c 2,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Ⅳ,Part Ⅰ,pp.528-529.
   (53)Robert M.Kingdon,ed.,The Execution of Justice in England by William Cecil; and A True,Sincere,and Modest Defense of English Catholics by William Allen,p.13.
   (54)13 Eliz c 3,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Ⅳ,Part Ⅰ,pp.531-534.
   (55)Robert M.Kingdon,ed.,The Execution of Justice in England by William Cecil; and A True,Sincere,and Modest Defense of English Catholics by William Allen,pp.7-8,12-13.
   (56)Ian W.Archer and F.Douglas Price,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Online,1558-1603,Document 82.
   (57)23 Eliz c 1,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Ⅳ,Part Ⅰ,pp.657-658.此项法令存有一项疏漏,没有述及对无力交纳罚款者的惩治办法。1586-1587年的一项议会法令(29 Eliz c 6)对此作出补充规定:无力交纳罚款者,剥夺土地财产的三分之二,归女王所有。法令还将涉及天主教徒的案件划归王座法庭与国王巡回法庭审理,从而将此类事务直接置于女王的控制之下。法令还对拒绝国教的行为实行举报制度,所获罚金的三分之一归举报人,三分之一划归财务署,三分之一用于教区济贫。
   (58)依照1.5马克折合1英镑的比率计算,200马克大约等值133英镑,100马克大约等值67英镑。
   (59)Fathers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London Oratory,ed.,The Letters and Memorials of William Cardinal Allen(1532-1594),p.431.
   (60)Adrian Morey,The Catholic Subjects of Elizabeth Ⅰ,p.71.
   (61)"Acts of the Apostles,5:29," in Bruce M.Metzger and Roland E.Murphy,eds.,The New Oxford Annotated Bibl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168 NT.
   (62)"Letter of Paul to the Romans,13:1-2," in Bruce M.Metzger and Roland E.Murphy,eds.,The New Oxford Annotated Bible,p.224 NT.
   (63)Robert S.Miola,ed.,Early Modern Catholicism:An Anthology of Primary Sourc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76-77.
   (64)Fathers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London Oratory,ed.,The Letters and Memorials of William Cardinal Allen,p.300.
   (65)Fathers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London Oratory,ed.,The Letters and Memorials of William Cardinal Allen,p.262.
   (66)Peter Holmes,Resistance and Compromise: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the Elizabethan Cathol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introduction,pp.1-3.
   (67)Catholic Record Society,ed.,Miscellanea,p.5.
   (68)Peter Holmes,Resistance and Compromise: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the Elizabethan Catholics,p.90.
   (69)Nicolas Sander,Rise and Growth of the Anglican Schism,pp.265-269.
   (70)Catholic Record Society,ed.,Miscellanea,p.3.
   (71)Fathers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London Oratory,ed.,The Letters and Memorials of William Cardinal Allen,p.345.
   (72)John Bossy,The English Catholic Community 1570-1850,pp.108-109.
   (73)Adrian Morey,The Catholic Subjects of Elizabeth Ⅰ,pp.212-213.
   (74)G.R.Elton,England under the Tudors,London:Methuen & Co.Ltd.,1974,pp.350,9,287.
   (75)J.V.P.Thompson,Supreme Governor:A Study of Elizabethan Ecclesiastical Policy and Circumstance,p.119.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从康熙帝的灾政理解国家的起源
       下一篇文章:萨达特时期埃及宗教与政治的关系研究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