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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后所教堂、李文伟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2/6/10日    【字体:
作者: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排除妨害纠纷 教堂  
 
 
(2021)辽14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后所教堂,住所地兴城市。
负责人:朱春梅,女,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刚,辽宁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伟,女,1968年4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来,女,1980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
 
上诉人沙后所教堂因与被上诉人李文伟、赵东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后所教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沙后所教堂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沙后所教堂系合法设立的教堂,具有永久的历史,教堂房屋经兴城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翻建,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放、验线通知单》等材料。李文伟、赵东来与沙后所教堂系属相邻关系,在2015年春季以来,翻建教堂施工过程中,李文伟、赵东来多次阻挡教堂的施工,至今未能动工。给沙后所教堂在经济上造成巨大的损失。一审法院以沙后所教堂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为由,驳回沙后所教堂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针对是否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事实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均未提出过,法院却以此理由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也违反法院的中立原则。施工行为是否取得有关许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此问题辩论。法院以双方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即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裁判的行为违反辩论原则。另外,就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是否应该取得施工许可证问题,通过咨询,兴城市城乡规划局的答复是:建设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工程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案总建筑面积460平方米,分两个建筑,各200多平方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因此,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二、一审法院超出审判职权作出裁判。本案审理的客体是排除妨碍纠纷,即李文伟、赵东来的行为是否应得到否定评价问题,不是沙后所教堂行为是否违反公法问题,沙后所教堂是否取得施工许可、是否可以施工是行政机关管理范围,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无权对沙后所教堂建设施工行为是否取得许可,取得什么样的许可才合法作出判断。因此,一审法院超出审判职权作出裁判。三、公民行使私力救济权是由法律严格限制,不能任意使用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得到认可,那么是否所有自然人对违法行为都可以私力救济,公民是否对所有的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都可以不经法定程序直接阻止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一审程序违法,超出审判权范围进行裁判,应予以撤销。
 
李文伟辩称,沙后所教堂新建的大门正对着李文伟家小门,本地有“大门对小门,小门必死人”的习俗,所以才阻止沙后所教堂施工。
 
赵东来辩称,沙后所教堂买的钢筋水泥都用上了,赵东来并没有给教堂造成损失。只要教堂的大门不要对着赵东来家大门就不会阻止教堂施工。
 
沙后所教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李文伟、赵东来停止对沙后所教堂施工的干扰;2、依法赔偿李文伟、赵东来给沙后所教堂造成的各种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李文伟、赵东来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沙后所教堂于2014年取得建设沙后所教堂土地使用权证,于2015年9月24日经兴城市城乡规划局批准在沙后所镇城内村52号建设447.4m²沙后所天主教堂办公用房,李文伟、赵东来居住在沙后所教堂建教堂的南侧。沙后所教堂于2016年施工期间,因其把大门建在南侧院墙中间处,遭到李文伟、赵东来拒绝,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文伟、赵东来阻止沙后所教堂对教堂办公用房的施工。2018年11月1日,在兴城市沙后所镇政府、兴城市公安局沙后所镇派出所见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天主教在拟建场地东侧五间房已建钢筋地基上落注水泥,达到与西侧钢筋水泥地基的标准;二、天主教在此项工作完成后不再进行场地内的任何施工,也不往院内拉任何建筑材料;三、天主教关于以后任何施工在采取有关部门批准施工或者向法院起诉方式胜诉情况下进行;四、天主教按此协议(一)施工的情况下。赵征、李文伟不得阻拦。现沙后所教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并要求李文伟、赵东来赔偿其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沙后所教堂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其对案涉土地具有使用权。虽沙后所教堂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但其所建的天主教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其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现沙后所教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其建设施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故其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沙后所教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沙后所教堂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沙后所教堂向本院提交了兴城市城乡规划局制作的建设工程放、验线通知单,证明教堂新建大门符合规划。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沙后所教堂依法取得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教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案涉土地享有物权权益,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李文伟、赵东来阻碍沙后所教堂施工的行为妨害了沙后所教堂对该土地物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沙后所教堂请求排除妨害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因沙后所教堂未能举证证明李文伟、赵东来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三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
二、李文伟、赵东来不得妨碍沙后所教堂的施工;
三、驳回沙后所教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50元,沙后所教堂已预交,应予退还50元。由李文伟、赵东来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沙后所教堂已预交,应予退还100元,由李文伟、赵东来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洪梅审判员王嘉莉
审判员 吴   玉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
本判决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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