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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汉传佛教僧尼治理研究
发布时间: 2023/1/5日    【字体:
作者:柳岳武
关键词:  乾隆/ 汉传佛教/ 度牒  
 
 
内容提要:乾隆朝曾对汉传佛教僧尼采取严治政策,不仅大力推行度牒制度,而且对不法僧尼严惩不贷。乾隆朝汉传佛教僧尼治理政策经历了一个前期限制、削减,到中后期有所松动并另寻他途的过程。但无论如何转向,均未改变乾隆欲借“护持佛教”去彰显其儒释同理、殊途同归的政策认同,并实现王道教化治国之功。其实际效果虽瑕瑜互现,但对此后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于清代佛教政策的研究成果并不少,这无疑为人们进一步研究清代尤其是乾隆朝的佛教政策提供了基础,但也有不足。首先,以往成果虽能从长时段视角比较几代皇帝佛教政策的流变,但未能呈现出各帝对汉传佛教政策的具体实践。①其次,以往研究乾隆朝汉传佛教政策成果,多偏重于度牒制度。②最后,以往成果对乾隆朝僧尼治理的前后变化未曾关注,具体评价有失偏颇,多批判其佛教政策,③认为乾隆帝欲借此打击该教,忽视了乾隆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的多层动因。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乾隆朝汉传佛教僧尼治理政策做一专论。是否有当,就教于方家。
 
一、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的主要原因
 
自乾隆朝起,人们就对朝廷为何严治汉传佛教僧尼原因加以评析,强调最多的当然是借严治僧尼去压制、打击佛教。④除此之外,还有持“重农桑”⑤、“丁册免役”论者⑥。但仔细梳理乾隆朝有关档案史料后,笔者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乾隆之所以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言之,主要如下。
 
1.纠正宗风不正的现象
 
与前代相比,清代汉传佛教究竟是江河日下⑦,还是仍具特色⑧,学界对此评价不一,但入清后汉传佛教徒所表现出的诸多“不良”面相,却是事实,它成为时人频加指责的对象。如清初时人钱牧斋曾称:“予观近日宗门”“支派流行,可羞可愍,莫斯为甚”。⑨雍正时人蓝鼎元亦称:“愚尝过苏杭之间,见街巷标榜下胎神药。”原以为为俗世所设,但市人却称为“兰若尼僧而设”。蓝鼎元遂批评称:“兰若之人”实乃“风俗之害”。⑩此等宗风不正现象亦为朝廷所注意(11),正是存在所谓汉传佛教宗风不正、象教衰微的局面,最终导致乾隆初期推出以度牒制为核心内容的严治汉传佛教僧尼的政策。
 
2.打击左道邪说
 
清初以来有左道邪说蛊惑民众,危及清朝统治。如顺治年间,郑登启等纠合僧人王月天等谋为不轨。(12)顺治十八年,端应国等妄称大乘邪教、煽惑愚民。(13)雍正三年又有僧人假称雍正圣旨,招摇生事等。(14)乾隆朝的整治僧尼政策,也与稳定巩固统治有关。
 
3.避免缁流不耕现象
 
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虽非如时人所称专为“重农桑”(15)而行,但与乾隆欲罢流民、重民生稼穑有着很大关联。鉴于对僧尼“不事作业”,“农工商贾终岁竭蹷以奉之”之不满,乾隆特下谕旨,应对他们进行甄别,尽量削减不守清规戒律的僧众。(16)其后其限制僧尼数量,尤其要求僧人还俗政策,正是其欲驱游民返回田园的美好设想。
 
4.打击作奸犯科现象
 
清初汉传佛教僧尼违法犯罪现象也比较严重。如雍正十三年九月乾隆帝称:近日僧徒品类太杂,且有犯罪者,逃匿其中。(17)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乾隆帝又称僧道中的不少僧徒“作奸犯科,肆无忌惮”(18)。雍正末年乾隆初年的梁诗正在上奏清廷时也称:“女尼自江以南为尤众。”“甘心为尼者”十无一二,“往往淫污丑行,从此而生”。(19)乾隆帝继位后遂认为:僧道中的不少僧徒“作奸犯科,肆无忌惮”(20)。当今缁流严守戒律者百无一二,“作奸犯科之徒”,“不可以数计”。(21)这也是乾隆朝整治僧尼政策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乾隆前期严行汉传佛教僧尼度牒制度
 
乾隆朝汉传佛教僧尼管理政策的施行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度牒制度为依托,通过严格限制、裁汰不合格的僧尼去实现正本清源、护持法教的目的;第二阶段是放弃度牒制度,通过对行政法规的制定以及对佛教经典的重新修订,实行对佛教的治理。
 
就第一阶段而言,既存在地方督抚一开始因未领会乾隆帝严治僧尼之本意,导致许多地方发生执行不力的现象;又存在某些地方官为逢迎中央,执行过于严格的现象。政策执行之最终结果是所谓不合格僧尼逐渐被淘汰,同时亦导致了全国范围内执有度牒僧尼数量的锐减。
 
1.严治僧尼政策的出台及各处反应
 
乾隆继位后,就针对僧尼管理出台了政策。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乾隆帝命各直省“甄别僧众”:名山古刹愿受度牒、严守戒律者可以免查,其他如房头应付僧,愿还俗者令其还俗,不愿意还俗的,必须领取度牒,并不可招收生徒。还俗者可以量给资产,其余财产归公。(22)同样,针对尼僧的政策也迅速出台,乾隆元年二月,乾隆帝在谕旨中称:今后尼僧“应照僧道之例,不许招受生徒”。“有情愿为尼者,必待年齿四十以上”,其余一概禁止。(23)该条后又经过王大臣会同九卿的讨论,以礼部条奏形式正式公布。尼僧愿还俗者,允其还俗;不能还俗者,给发度牒,但永远不许招受年少生徒。今后妇女欲出家,必须年满四十,年少者严行禁止。(24)年少女尼不许留居庵庙,只有四体偏废和实在无所归依者,才可以按照“僧道残疾之例,暂行给牒,以赡余生”(25)。
 
政策出台后,乾隆想知道各地方的反应,特令各省督抚奏复。(26)吏部尚书梁诗正奏复浙江情况,称“一切僧道率多惶惑不安”,“弊端百出”。他建议整饬,“但令领给度牒”,“所有资产,仍听其自便”。(27)得到地方奏复后,乾隆帝又对该政策加以调整。如乾隆元年二月,特命礼部再为晓谕,令应付僧资产不必归公。(28)
 
乾隆元年四月清廷对“僧道给与度牒”事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令各地方核实恪守清规僧众,发给度牒。第二,今后遇有事故,追缴度牒,令其还俗。第三,嗣后出家必请度牒,如有私自出家者,查出治罪。第四,应付僧一体给牒,不愿受戒者,令还俗。第五,尼僧愿还俗者听,不愿还俗者给牒,但永不许招收年少生徒。总之,各项内容均指向严行度牒、裁汰不合格僧众,尽量削减僧尼数量。(29)
 
2.严治僧尼政策的推行
 
严治僧尼政策出台后,重在推行。从僧尼政策的出台到具体推行,时间上既体现出前后相继的连续性,程序上又体现出政策制定后的具体执行情况。严治僧尼政策执行之初,不少地方官员因惮于治下清查之不易,或对乾隆帝大费周章清查佛教僧尼做法的不认可,导致了这一政策执行初期效果并不明显。即乾隆虽然雷厉风行地推行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但地方大员多持敷衍态度。如乾隆元年三月,江南总督赵弘恩奏报:朝廷令不必没收财产做法确有必要,该省晓谕后,“各安镇定”。但该督并未上呈禁革之方。(30)乾隆二年三月,安徽巡抚赵国麟在乾隆询问其对僧尼采用度牒制的意见时,他的“由此一番澄汰,嗣后便可不必再给度牒”的回答更令乾隆帝极其不满意。他的回答让乾隆认为,这是地方巡抚对其推行度牒制为主体的严治僧尼政策的不认可,为此再次向各直省督抚下旨,让“天下”明其严治僧尼之本意。(31)
 
尽管地方官对发放度牒一事不怎么热心,但至乾隆四年清廷清查僧尼事总算有了一个结果,即自乾隆元年至乾隆四年,礼部向全国正式发放度牒“三十四万一百有二纸”(32)。乾隆帝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但又无可奈何。为此他称“目下亦只得照此办理”,但又担心外省官员“敷衍了事”,又令军机大臣等密为寄信各省督抚,让他们留心,“使之日渐减少”,但又不可“滋扰”。(33)其后六月二十一日,军机大臣遵照谕旨寄信各省督抚,再次要求各地方日渐减少僧众。
 
虽然有督抚做出了一些回应,但与全国十八个行省相比,回应者仍属不多。在乾隆帝再次严饬与军机大臣的催督下,乾隆八年后地方督抚对这一政策做出反应者才多了起来。如甘肃巡抚黄廷桂曾上奏清廷,建议将甘、凉、西、肃一带各色托迹缁黄而非真正焚修者,勒令还俗。(34)同年安徽巡抚范璨亦向清廷上奏稽查僧众事(35)。
 
3.严治政策下各处领牒僧尼数量的减少
 
自乾隆三年后,各地方开始着手裁汰僧尼并向清廷奏报该事。如乾隆六年广西巡抚奏称:乾隆二年部颁该省僧道牒照1020张,续颁35张,共1055张。乾隆三年至五年开除僧道174名,乾隆六年又开除僧道22人,实存859人。(36)
 
乾隆七年后,上奏裁减僧众者更众。如安徽乾隆六年有25576张,至乾隆十七年已减少了5648张;山东原发27469张,至乾隆十七年已减少了8465张;陕西原发7911张,至乾隆十八年已减少了2627张;浙江原发52566张,至乾隆十八年已减少了12740张;江西原发31099张,至乾隆十八年已减少了8242张;湖北原发29152张,至乾隆十八年已减少了8291张;湖南原发11426张,至乾隆十八年已减少了2565张;四川原发9492张,至乾隆十八年已减少了2559张;广西原发1055张,至乾隆十八年已减少了447张;云南原发3750张,至乾隆十八年已减少了1443张。(37)综上,至乾隆十七、十八年,安徽、山东、陕西、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西、云南等十省共减少度牒53027张,约占以上十省原有总度牒199496张的26.6%。各省度牒数均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而僧尼占到总牒数的80-90%左右(38),导致的直接后果自然是持有牒照的合法僧尼人数的锐减。
 
三、乾隆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的演变
 
乾隆初年至乾隆十八年间全国各省持有度牒的合法僧尼数一直呈递减趋势,但这并不表明乾隆帝严治佛教僧尼政策一以贯之,没有变化。相反,至乾隆十年后,乾隆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已有转变,主要体现如下。
 
1.废止度牒制度
 
乾隆十年六月,帝谕军机大臣称,其原初严治佛教僧尼政策,只为清厘游手好闲之徒,防其耗民财、伤民俗,并非对历来已久的佛教徒一律裁汰。同时他也否定了裁一僧就多一“力田”者的原初设想,他令军机大臣等再为寄信各省督抚,“从宽办理”,但又不能曲解为“崇高佛老”。(39)乾隆十一年后乾隆基本放弃了借度牒限制僧尼的做法。他对此前各地方借吊销度牒数量去彰显其削减僧尼的政绩做法也加以否定,因为这导致了持有度牒的合法僧尼人数急剧缩减,而实际存在的不合法僧尼人数却无法弄清。(40)乾隆十九年清帝正式降旨,停止部颁牒照,同时也停止了以发放牒照为主体的裁汰僧众政策与各省上报实存僧尼数。(41)
乾隆十九年停止强制推行度牒制度后,不仅度牒这一关键词很少出现在随后的官方档案中,而且也逐渐废除了通过颁发度牒去区分合法、非法僧众的做法。与此前相比,乾隆十九年后清廷佛教僧尼的管理更趋于世俗化。为何如此,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一时期中国人口的“大爆炸”(42),清廷已经认识到“人溢于地”的事实,为此乾隆帝明确承认他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去从事耕作。
 
2.增强惩罚力度
 
乾隆十九年停发度牒后,乾隆朝的僧尼治理政策又有变化。首先是回归到陕甘总督等建议的依靠僧纲司、僧官等的行政管理方面。(43)其后,僧官权力又遭削弱,将僧尼管理权再度收回到州县官手中。(44)最后,僧众的监管权回落到乡村基层社会,其中通过法治严惩不法僧众就是此后政策的主要内容。
 
细查清代法律如《大清律例》等,对僧人犯法曾做出诸多专门性规定,“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45)。“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46)这些法令的规定,不少与乾隆中后期严治僧尼政策密切相关。如乾隆三十二年九月乾隆帝在审核蒙城县民人张继载联合僧人源轮谋杀其祖张瑞甫案时就称:“张继载以孙害祖,实为戾气所钟。”“至源轮本系僧人,乃以妒奸起衅,挟被逐之嫌,谋毙人命,即其孙干犯逆伦重罪,亦该犯实为戾阶,应立行正法,庶足蔽辜。”(47)此为笔者所见清代对僧人犯奸杀人者施以“立行正法”的最早记录。而乾隆三十三年乾隆帝在审核高晋审拟的江宁不法僧人恒昭诱奸民妇一案时,又做出指示称:“此等淫恶劣僧,久为地方风俗之害,一经败露,即当立予杖毙,以示惩儆。”(48)
 
如此法治,还体现为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僧官、师父、保甲长等的惩罚。如乾隆二十一年发生的僧人自达绞死僧人自省案,刑部等会议后,不仅判僧人自达绞监侯,又因僧自达等未领度牒,该管僧会有失察之责,而判该僧会“照例斥责”。(49)又如乾隆三十四年审理的僧人辛妹打伤朱辛受案,不仅判杀人僧人以绞刑,又因阳石保为天井堂庵主持僧,而判其律杖,勒令还俗。(50)
 
3.严查游方僧众
 
乾隆十九年前,在清廷竭力推行度牒制度期间,就有不少官员从限制僧人云游的角度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如宋厚上奏要求对游方僧人发给路引、严加管理。(51)安徽巡抚范璨则建议启用基层保甲监督机制,加强管理。(52)两广总督策楞则要求对广东地方的游僧加以管束(53)。以上建议大多停留在酝酿层面,清廷并没有认真施行,其原因是清廷认为筛汰式的度牒制度可以达到削减不合格僧尼的目的。既然不合格的僧尼被淘汰了,执有度牒的应属恪守清规、遵纪守法者,没必要再对外出游方化缘的僧尼等进行严格限制。乾隆十九年后随着度牒制度的逐渐废除,随之而来的却是僧众的增多与为非作歹者的涌现。为解决度牒制废除后普通僧众难以受到有效管束的问题,严查游方僧众政策再次被提出,并变得越来越严厉。如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山西巡抚明德就向清廷奏报该处盘获到游僧徐济庵一事(54),同年六月湖广巡抚又奏盘获审讯游僧光度事(55)。乾隆三十三年九月浙江按察使更向清廷上奏严格限制僧人出外游方策略,凡无路照者,不许出境。(56)礼部于乾隆三十三年十月给出议复结果:“应如所请,从之。”(57)
 
4.对所谓“谋逆作乱”者的严惩
 
乾隆初期,清廷对某些反清邪教组织虽也力图根除,但不乏怀柔处理者。如乾隆四年十二月礼部会议河南巡抚雅尔图奏河南常有游棍僧道借邪教哄动乡民,奸宄百出。清廷要求严拿究治,务尽根诛。对于正在办理的梁朝凤案却因党类尚多,决定出示开谕,“凡习教者,不拘本犯首从及家属邻佑,自首,概免治罪”(58)。至乾隆十九年后,随着各种反清活动的蜂起,清廷对邪教组织或者僧尼参与的可能“谋逆作乱”行为开始采取严厉的剿杀做法。如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发生在山东、江苏、浙江一带僧人割辫、石匠叫魂事,乾隆帝因怀疑剪辫背后有政治阴谋,导致大量的僧尼遭殃。(59)同年九月,苏州城外又查出有久经查禁的大乘、无为二教经堂,捉到僧众七十余人,多遭蹂躏。(60)
 
5.修订经典与崇信佛法
 
乾隆中后期,汉传佛教僧尼政策变化还体现为向修订经典和所谓崇信佛法的转向。首先,乾隆帝不仅命人对全藏诸咒详加订译,又命章嘉国师参与其事,编成四体合璧的《大藏全咒》,要求京城、直省寺院等各发一部,使缁流人众等“了然于印度正音”,“使大慈氏微妙真言阐扬弗失”。(61)这其实是乾隆帝对实际生活中佛教徒的“世俗化”强烈不满的结果,并试图通过编订原始经典的方式正本清源,挽救自唐宋以来“堕落倾向”在“佛教内部”不断滋长的趋势。(62)其次,更是乾隆帝借佛教信仰成全其王化治国之道。如乾隆四十九年,当他得知河南用省城相国寺所藏《大云轮经》祈雨成功后,亦称“《大云轮经》祈雨最为灵应”。因河北各属此际亦属干旱,特命从“内取出大云轮请雨经一部发往”,以祈雨。(63)再者,也不完全避免乾隆帝人到中年后心理信仰方面有所转变,因为此等信仰的例证到乾隆中期后逐渐多起来。如《清朝续文献通考》称:“高宗笃嗜《藏经》,尽力于剞劂与翻译。”“三十八年又敕以国书翻译《大藏经》,五十五年告成,计二千四百六十六卷。”(64)如此的转向也可能表明乾隆帝人到老年已不再像青壮年时那么激进,内心深处仍需精神寄托与信仰的回归。
 
四、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的效果及影响
 
与康熙、雍正朝相比,乾隆朝宗教政策自始至终都朝着一个方向发展,那就是利用最高统治权威,力图将所有宗教纳入其管理体系之内,一切以治理的便宜有效为中心。由此来看,乾隆朝针对汉传佛教僧尼治理政策的以上变化,实质上并没有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即无论是前期的裁汰佛教僧尼,还是后来强化法治、修订佛教经典,乃至帝王以人君兼法王身份去“护持法教”“礼神拜佛”等,均出于统治的客观需要,以实现释教补助王道教化治国之功。为此,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既非单纯地抑制该教,也非纯粹“正宗风”。反之,从严治带来的效果观之,所谓抑制佛教说似难成立,而“正宗风”客观上则有利于其王化统治。但就实际效果与具体影响论,却又瑕瑜互见。
 
1.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的效果
 
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效果如何,学者们认识各有不同。有人认为效果有限(65),有人认为效果较好(66),客观评价,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既有其有效性的一面,又有其不足。
 
有效性方面,首先体现为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为嘉道咸同乃至整个晚清社会确立下诸多法律条文与先例,这些法条对晚清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嘉庆十三年刑部审拟四川总督所奏僧人先泉与顾张氏通奸并杀死本夫案时,刑部原拟“斩监候”,嘉庆帝仍照乾隆时做法,判为斩立决。(67)又如光绪十四年清廷审理僧人淀海犯奸刃毙人命案时,也判以“情节甚重”“予以勾决”。(68)由此可见,乾隆年定下的法例,仍深刻影响到晚清社会。其次,目标与结果方面,乾隆朝及其后全国僧尼总数的缩减,虽不能作为评判乾隆朝严治僧尼政策所获积极效果的正面评价依据,但亦达到其政策设计之初的限制削减僧尼人数之目的。
 
当然,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的目标实现也有不足之处,如其正本清源政策并未实现“清源”的目的,只不过借度牒制、行政管制、司法裁判等途径削减僧尼人数,或对违法乱纪与威胁清廷统治的僧尼施以残酷处罚,未能从选僧源头(如考选、考核、试经)对僧众质量加以掌控,无法实现僧徒素质的提升,相反却使整个僧尼群体日趋世俗化。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不足:首先,“正宗风”的设想并未实现(69)。乾隆朝严治佛教僧尼政策最初设想是正本清源,尽量保证佛教僧尼不违法犯罪,但实际上乾隆一朝僧人犯案(指普通刑案)者仍然不少,尤其是犯杀人罪的一些大案不在少数,(70)据《刑科题本》现存档案统计,乾隆在位60年间共发生涉僧命案44件,年均达0.7件,而乾隆中期后《刑科题本》中频繁出现的僧人蓄意杀人案更充分暴露出乾隆朝“正宗风”的失败,尤其是随着度牒制的废弃及乾隆朝的终结,导致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僧人犯案的高发。如嘉庆朝在位的25年间,现存《刑科题本》载僧人案件32件,年均约达1.28件。其次,左道邪说仍在。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不仅在于护持佛教、正宗风,亦在于根除严重威胁清廷统治的所谓邪教左道,但其效果亦不理想,相反正如某些学者所言,反倒刺激了佛道或其他民间教派的反清高潮。(71)
 
2.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的不良影响
 
乾隆朝严治汉传佛教僧尼政策也产生了不少的消极影响。
 
第一,该政策不仅造成领有度牒的正规僧众的锐减,亦导致了非正规僧尼人数的猛增,(72)即据乾隆三十九年广西道监察御史陈桂森奏称,乾隆元年至四年全国共发牒照“三十四万一百有二纸”(73),但至乾隆十八年全国各省持有度牒的合法僧道尼总人数仅剩十几万。由此可知,乾隆一朝,所谓合法僧尼总数在大规模锐减。不仅所谓合格的僧众越来越少,有资格住庙者也越来越少。如乾隆十一年,乾隆帝估计此类僧尼达百数十万之多(74),至乾隆三十九年,山西道御史却又奏称,自从四年至三十九年,有私剃者不下数百万。(75)
 
第二,该政策使部分僧尼徒众遭受侵害和摧残,此等打击不只是孔飞力《叫魂》中描绘的普通乡间老百姓对出家人的怀疑猜忌(76),更有官府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如乾隆元年左右在家守制的梁诗正向乾隆帝汇报杭州一隅情况时就称:在朝廷严治僧尼政策下,地方上出现了无赖借机“首告索诈”及不良佃户拒绝缴纳寺庙租赋的现象,更有胥役因缘为奸,上下其争。(77)而乾隆朝严惩僧尼参加所谓邪教活动,更使许多无辜者遭殃。如乾隆十七年的马朝柱案,清廷命全国一体严查,河南巡抚于乾隆十七年拿获了僧人“慧照”,严审逼供下诬服为马朝柱同伙,后又发现原案中并无慧照其人,徒为诬服所致(78)
 
第三,该政策使普通信众也受打击。如乾隆四年乾隆帝特下谕旨,禁普通百姓“越省进香”(79)。乾隆十年江苏巡抚又以常州府地方百姓在家设立静堂、群聚拜佛,请求严查。(80)
乾隆朝汉传佛教僧尼治理政策是其国家治理体系内的子内容,王朝治理体系仿佛是人周身神经,僧尼治理可谓是对末梢神经进行的调控。但历代帝王却非常担心这一末梢神经代表的特殊群体借助“邪说”,激起千层巨浪,甚至威胁到王朝的统治安全,为此对其进行严格调控。乾隆朝汉传佛教僧尼治理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前期竭力削减僧尼人数,再到后期放宽人数、严惩不法等的转变,但均未改变帝欲借“护持佛教”去实现其王道教化治国之功。因受人口剧增、生存不易等因素影响,乾隆后汉传佛教僧尼世俗化和僧尼犯罪的现象仍广泛存在,但乾隆朝确立下来的汉传佛教僧尼治理模式却成为后来清代皇帝治理僧尼的典范。
 
《中州学刊》(郑州)2021年第3期 第131-137页
 
  ①任宜敏:《清代汉传佛教政策考正》,《浙江学刊》2013年第1期;赵轶峰:《度牒制度与清前期社会制度变迁》,《求是学刊》2008年第4期;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38-264页。
  ②杨健:《乾隆朝废除度牒的原因新论》,《世界宗教研究》2008年第2期;刘庆宇:《清乾隆朝佛教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③关于乾隆朝佛教政策研究还有孔飞力的《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谷井俊仁的《乾隆时期一桩影响广泛的犯罪事件及国家的应对》、铃木中正的《乾隆十七年马朝柱的反清运动》、苏成捷(Matthew H.Sommer)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和社会》等。它们虽涉及清廷对佛教徒的管理,但主要是通过个案关注清廷官僚机构、最高权力如何统治帝国的。参阅孔飞力著,陈兼等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谷井俊仁:《乾隆时期一桩影响广泛的犯罪事件及国家的应对——关于割辫案的社会史素描》,《史林》1987年第6期;铃木中正:《乾隆十七年马朝柱的反清运动——中国民众的乌托邦运动的一例》,《明清史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98-714页;Matthew H.Somme.Sex,Law,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④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38页;张践:《明清时期政府的“严管”宗教政策及其影响》,《世界宗教文化》2010年第5期。
  ⑤昭梿:《啸亭杂录》,中华书局,1980年,第13页。
  ⑥俞正燮:《癸巳存稿·度牒寺庙》,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98页。
  ⑦刘庆宇:《清乾隆朝佛教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71页。
  ⑧镰田茂雄著:《简明中国佛教史》,郑彭年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286页;陆宝千:《乾隆时代之士林佛学》,张曼涛主编:《现代佛教学术丛刊》卷十五,《明清佛教史篇》,大乘文化出版社,1997年,第319-343页。
  ⑨钱牧斋:《牧斋有学集》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276页。
  ⑩蓝鼎元:《鹿洲初集》卷一,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6页。
  (11)《清高宗实录》卷二,雍正十三年九月壬寅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64页。
  (12)《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四,顺治四年十月甲午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283页。
  (13)《清圣祖实录》卷三,顺治十八年六月丙午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74页。
  (14)《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二,雍正三年五月壬戌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494页。
  (15)昭梿:《啸亭杂录》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第13页。
  (16)(22)《清高宗实录》卷六,雍正十三年十一月辛丑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263页。
  (17)《清高宗实录》卷三,雍正十三年九月己未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88-189页。
  (18)(20)《清高宗实录》卷八,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庚辰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314页。
  (19)《奏为遵旨陈复整饬地方僧道及所属财产办法等事》(约为乾隆元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9-0001-012,缩微号04-01-09-001-0083。
  (21)(26)(33)《清高宗实录》卷九十四,乾隆四年六月戊寅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435-436页。
  (23)(28)《清高宗实录》卷十三,乾隆元年二月己丑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386、386-387页。
  (24)(29)《清高宗实录》卷十六,乾隆元年四月庚午条,中华书局,1985年,433-434页。
  (25)(41)(4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一,中华书局,1991年,第797、801、801页。
  (27)《奏为遵旨陈复整饬地方僧道及所属财产办法等事》(约为乾隆元年左右),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9-0001-012,缩微号04-01-09-001-0083。
  (30)《奏为办理僧道盐政及所属州县被旱被水赈抚各情地方政务事》(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12-009,缩微号04-01-01-003-0059。
  (31)《清高宗实录》卷三十八,乾隆二年三月己亥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694-695页。
  (32)《奏请停缴僧道牒费以肃政体事》(乾隆三十九年六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1449-003,缩微号099-0727。
  (34)《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一,乾隆八年闰四月壬午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460页。
  (35)《奏为稽查僧道二教以严戒律事》(乾隆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0583-056,缩微号040-1624。
  (36)《奏为遵旨恭报乾隆三至六年粤西减除及实存僧道数目事》(乾隆六年十二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01-09-0001-014,缩微号04-01-09-001-0101。
  (37)以上数据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统计而成。
  (38)如广西省,乾隆六年实存僧道尼总人数859人,其中僧尼686人,道士173人。僧尼约占总数的80%。又如浙江省,乾隆三年至十五年间续收传牒僧人2269人、道士164人,又有未能发放度牒僧人6349人、道士288人。该省续收僧道人数之比例为2269∶164,未领牒照的佛道比例为6349:288。两个比例中僧尼所占均超过90%。
  (39)《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四十二,乾隆十年六月己酉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23页。
  (40)《奏请复查各省僧道度牒以杜奸民事》(乾隆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39-017,缩微号04-01-01-021-2347。
  (42)Ho Ping-ti.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368-1953.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9.p.278.
  (43)《清高宗实录》卷五百○四,乾隆二十一年正月丁丑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361页。
  (45)(46)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干部学院编:《大清律例》,张荣铮等点校,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94、225页。
  (47)《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九十五,乾隆三十二年九月丁巳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739-740页。
  (48)《清高宗实录》卷八百○三,乾隆三十三年正月戊午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841页。
  (49)《题为会审湖南宁乡县僧自达因牛食棉花纷争伤毙僧自省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档号02-01-07-04794-017,缩微号02-01-07-207-086-1895。
  (50)《题为审理始兴县僧辛妹因恳分稻谷起衅伤毙朱辛受案依律分别定拟请旨事》(乾隆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档号02-01-07-06494-006,缩微号02-01-07-207-368-0425。
  (51)《奏为敬陈查给情愿出家僧道度牒应由州县具结并详记档案以备查验事》(乾隆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9-0001-013,缩微号04-01-09-001-0094。
  (52)《奏为稽查僧道二教以严戒律事》(乾隆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0583-056,缩微号040-1624。
  (53)《奏为办理住粤流(游)方僧道事宜事》(乾隆十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39-049。
  (54)《奏为安邑县盘获运城关帝庙游僧徐济庵审讯情形事》(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01-01-0218-008。
  (55)《奏为遵旨讯明籍隶黄冈县安邑县盘获游僧光度并非逆僧恒一事》(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218-055。
  (56)《奏请僧道外出宜给照稽查事》(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中国第一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制奏折》,档号03-0348-030,缩微号023-1545。
  (57)《清高宗实录》卷八百二十,乾隆三十三年十月戊辰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137页。
  (58)《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七,乾隆四年十二月壬辰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604-605页。
  (59)《清高宗实录》卷八百一十五,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壬子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043页。
  (60)《清高宗实录》卷八百一十八,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丁亥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089页。
  (61)《清高宗实录》卷九百二十六,乾隆三十八年二月甲戌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456页。
  (62)佐藤倖达:《中国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木耳社,1986年,第518-519页。
  (63)《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一十六,乾隆四十九年十月丁酉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320页。
  (64)《清朝续文献通考》,《选举》,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487页。
  (65)刘庆宇:《清乾隆朝佛教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4-35页。
  (66)(69)赵轶峰:《度牒制度与清前期社会制度变迁》,《求是学刊》2008年第4期。
  (67)《清仁宗实录》卷二百,嘉庆十三年八月壬子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658页。
  (68)《著为淀海系僧人犯奸刃毙人命情节甚重等俱予勾事谕旨》(光绪十四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7311-096。
  (70)《题为会审江西新喻县僧方得等欲占庵产谋毒僧群万身死一案依律拟斩监候》(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档号02-01-07-06521-006,缩微号02-01-07-207-372-1467。
  (71)《清高宗实录》卷九百六十七,乾隆三十九年九月丁丑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168-1170页。
  (72)如晚清时人杨象济在其《汰僧道议》中认为同光时期仍有僧道“二(三)百余万”。今人刘庆宇认为乾隆年间的严治佛教僧徒的政策,延宕三四十年,取得成果有限。其依据为乾隆十五年时《京城全图》所注北京寺庙仍有1320座,至清末据太虚大师《整理僧迦制度论》估计全国仍有僧尼约80万人。参阅杨象济:《汰僧道议》,《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七十四,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1468-1469页;刘庆宇:《清乾隆朝佛教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2、34、67页。
  (73)《奏请停缴僧道牒费以肃政体事》(乾隆三十九年六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1449-003,缩微号099-0727。
  (74)乾隆:《御史有以沙汰僧道为请者》,《御制诗初集》卷三十一,《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0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83页。
  (75)《清高宗实录》卷九百六十,乾隆三十九年六月癸巳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017页。
  (76)孔飞力著,陈兼等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9-21、27-28页。
  (77)《奏为遵旨陈复整饬地方僧道及州属财产办法等事》(约为乾隆六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9-0001-012,缩微号04-01-09-001-0083。
  (78)《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一十七,乾隆十七年六月丙午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459页。
  (79)《清高宗实录》卷九十二,乾隆四年五月庚申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418页。
  (80)《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十四一,乾隆十年五月辛丑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11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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