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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元宵禁限的治理意图与道德理念
发布时间: 2024/9/5日    【字体:
作者:焦翔宇
关键词:  明代;元宵节;禁限;风俗规约  
 


 

 

明代官方常以节约资财、预防突发伤亡事件、遏制聚众作乱等理由对元宵节庆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禁限,部分地区还对节日期间妇女出游严加禁止。元宵节庆如遇天灾、天文异象、战乱、国丧等情形,常缩小规模或暂停举办。此类禁限包含着稳固统治秩序,维护礼法规则的治理意图与道德理念。然而,禁限具有多层次性与特权性,忽视传统风俗*惯,并与社会成员休养生息的需求和抒情娱乐的天性相违背,故而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


明代元宵节作为一种对严肃礼法生活的调和与补充,具有全民狂欢性。在元宵节期间,以传统儒家观念为代表的伦理道德及礼乐规范的制约被暂时淡化,社会成员广泛参与丰富的观演游娱活动,自觉营造“升平盛世”“国泰民安”的共同愿景。然而,“金吾不禁”不代表官方管控的彻底离场,也无法避免特定主体的活动与部分民艺环节遭遇禁止或取消。官方仍然掌握着规定节庆期限,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收回特定节庆环节许可的权力。

 

在现有关于明代元宵节的研究当中,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翁敏华《元宵节俗及其戏曲舞台表述》、纪德军《古代小说中元宵灯节描写的文学意义及民俗价值》、司若兰《明清戏曲中的元宵节书写》等文多侧重阐释节日文化在民俗、文学、艺术等不同领域中的表现形式与价值。此外,还有研究以《上元灯彩图》《明宪宗元宵行乐图》为对象,对明代社会**、经济状况、节日文化风气,时人的艺术传达方式与叙事观念等问题进行考察探讨,如崔之进《明代〈上元灯彩图〉历史图像的民俗符号研究》,冯志洁《明代风俗画中的民俗建构——以〈上元灯彩图〉为中心》关注《上元灯彩图》中的意象选择与民俗符号建构;张宏、周安庆《明代金陵“上元灯彩图”风俗画卷的文化解读》,唐丽雅、徐永成《从〈上元灯彩图〉看明朝时期元宵节的民俗风情》,谭浩源《〈明宪宗元宵行乐图〉货郎形象再探》,曾诚《从〈明宪宗元宵行乐图〉看成华皇帝的新正吉服》,陈豆豆《从〈元宵行乐图〉看明代宫廷的节令*俗》,毕乙鑫《听元宵,往岁喧哗——图像中的明朝元宵节声音景观》则借助图像蕴含的丰富视听要素对明代元宵风俗作直观解读与延伸考察。从整体上看,前述成果较少以禁限为视角,探讨官方对节庆活动的制约及其意图与基本立场。虽然《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一文包含丰富的元宵禁限内容,但以清代居多。因此,明代元宵禁限政策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探究空间。

 

一、 节假期限与宵禁规定

 

明代从洪武朝开始,依照唐宋旧制给予臣民元宵假期。永乐年间,元宵假期长至10日并成定制。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宣德时,元宵假期曾延至12日乃至30日。《皇明诏令》载宣德四年(1429),百官节假从正月初一开始到正月二十才告结束,宣德八年(1433)赐包含元宵在内的假期共25日。节假日期间,官方约束社会成员的各类禁限有所放松,对妇女观灯游玩的道德控制有所减弱。社会成员在参观游览的过程中,常常能够体验到男女同游、贵贱不论的感受。相对宽松、融洽的氛围,为元宵风俗赋予了“休明盛世”的符号意义,这一意义随着节庆民俗的持续发展,在文人和民众心中不断强化。

 

在张灯的时间问题上,不同地方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闽书》记载,弘治年间福州地区“十三日始放灯,数步一立表,一表辄数灯,家联户缀,灿若贯珠。如是者至下弦,犹不肯撤。有司禁之,缙绅先生不平见颜色。是月也,一郡之民皆若狂”。对于难以约束的张灯行为,有关部门试图以禁革的方式解决问题,招致乡民和缙绅的不满和反对。张灯的时间不同地方也不相同,多始于十三日,讫于十六日。也存在早开始、迟结束的情况,如万历间,建阳县民从正月初十起,“各于门首构竹张灯,号曰鳌山。好事者造各色彩灯及将佼童按故事装演,谓之灯棚。钲鼓萧板往来街巷,闻至十六夜止。游人往来达旦,以恣游赏”。儋州“上元于通衢立竿,竹叶结蓬,缀灯于上,烧爆放火树地鼠,又放谜灯,自十二日起至十六夜止”。闽中“自十一夜已有燃灯者,至十三则家家灯火,照耀如同白日……大约至二十二日夜始息”。象山县民“设竹棚彩障,悬灯其上”,并“以**为锦树之戏至十八日乃止”。至明崇祯时,蔚州的燃灯时间为十四至十六日,吴县群众则“燃巨烛如杯棬,至半月始灭”。

 

从官方文献可知,明代维持并不断重申“夜禁”政策。例如,《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六“夜禁”条规定:“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至重伤以上者绞,死者斩。”《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三十六将宵禁政策解释为:“一更三点禁人行,五更三点放人行。”虽然明代夜禁政策存在较大的地区与阶段差异,且由于惩罚力度不均、官吏渎职、商业活动的冲击等,未被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但至少到万历年间,犯禁仍会被按律惩罚。

 

在元宵节假期间,夜禁暂开,国家的常规政务暂时搁置,各项工程暂停,人们能够自由活动,燃放烟火,参与戏剧、杂技、歌舞等民俗活动,彻夜游观而不受追责。京畿“诸司堂属,俱放假遨游,省署为空”,“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俱不闭,任民往来。厂卫校尉巡守达旦”。此时虽有吏役在岗职守,但浓郁的节日气氛通常使各部门的防范心态有所减弱。众多官方政令暂时弛禁、管控相对放松,不利于有司及时发现并应对社会秩序及民众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为城乡游堕分子、各类贼盗人等为非作恶提供了机会。此外,元宵节庆场所诸设施的布置,尤其是宫廷内所需物料与匠人工资、赏金等花费巨大,不少灯饰用毕即弃,也会造成浪费。基于以上种种弊端,中央官员请求禁限元宵活动的情况不时出现,地方士绅也常订立乡规民约,限制或取缔各类元宵期间的观演活动。探讨此类禁限的立场、内容与执行效果,有助于认识元宵禁限行为的本质,从而对官方管控政策与传统节日民俗文化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二、火灾、踩踏等事件引发元宵禁灯

 

元夜张灯、燃放烟火爆竹,需要大规模使用明火。同时,用于搭建和装扮戏剧舞台、杂耍场地的木架、帘幕、帐幔等设施,多属易燃物。此外,各处道路中还频繁举行吹火、打铁火、滚灯等灯火表演,观者塞巷填街,难以疏散。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局地失火,火势极易蔓延,造成严重的生命与财物损失。

 

永乐十三年(1415),午门鳌山起火导致多人丧命;正德九年(1514)元宵,宫廷起火,造成了“延烧乾清宫,以至坤宁宫,一时俱烬”的惨状。“十三年正月壬子,灯山焚,有仓卒不及避而死者,都督同知马旺与焉,上甚惋惜。时在北京,敕皇太子修省,凡各衙门追送物料,悉皆停止,以纾民力。”隆庆三年(1569),“内官监办制烟火进奉,元夕**突发,所延烧内房十余间”,云南道监察御史詹仰庇上疏“逸欲害德,近*偾事,宜严惩其不恪者,凛宴逸之戒,杜谀奉之阶。其民间上元灯市争鬻奇丽,男女溷殽,淫侈之俗,并宜勅厂卫禁革”。他进一步奏请穆宗废止鳌山花栏、龙凤船、秋千架、金柜玉盆等赏玩之物的造作,摒弃耽于宴乐的风*,并斥责有意造办此类玩好者,以彰显帝王的励精图治。元宵期间,富庶人家公开举办的展览与表演活动也会吸引大量市民围观,由于人流密集,人群精神亢奋,容易造成拥挤***件。嘉靖年间某官府邸张灯设戏,“都人士女聚观,有蹂躏死者”。事发后,该官员***息不成,遭到**

 

《全相说唱师官受妻刘都赛上元十五夜看灯传》中的一段文字以夸张的修辞描述了元夕观灯期间由极端气象引发游客推搡、造成踩踏惨剧的事件:“正是三更交半夜,一场祸事海来深。当初青天明亮月,一时四下起乌云。忽然一阵狂风起,飞砖走石好惊人。结起人家屋下瓦,河中雪浪万千层。大树连枝都吹折,小树连梢直见根。听清一声能响亮,刮叚逍遥宝架灯。□碎三百琉璃盏,惊散多多少少人。强的尽行前头去,软弱之人倒地中。半夜三更乱混走,踏死千千万万人。”可见,在此类人流密集的场合,任何局部异动均可能引发致命的混乱,导致节庆活动狼狈终止。

 

重视天道的警示作用,及时出台取消元夕游宴政策以安抚民心,是官方对待上述灾异的重点举措。不少官员往往将其作为上奏的重要契机,劝谏皇帝规范自身行为,收敛逸乐之心。与此种谨慎保守的态度相对,以谢肇淛为代表的部分士人认为,火灾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灾难既然出于天意,便非人力所能左右,更与民众的游娱行为无直接关联,故不影响节庆活动的照常举办,“而士女游观,亦足占升平之象,亦何必禁哉”。此类观点对元宵节盛世喻义的强调超过其中潜藏的安全隐患,对理想景致的讴歌胜于对现实各种弊端的关注,代表了部分统治者和文人的典型思路。普通民众对参与节庆游娱,持一种及时行乐的心态。基于上述不同立场,随着时间的推移,火灾等事故的记忆往往无法成为持续禁限元宵节庆的理由,而是更多地被用作劝谏皇帝在元宵及各类节日期间摒弃玩好、减省开销、关注民生等谏言的论据。

 

以避免火灾、踩踏等事故为出发点禁限元宵灯彩、烟火、游艺活动,体现了明代官方对民众生命财产的重视,是合理且必要的管控行为。然而,从时间与效果来看,此类禁限举措多属于事后的弥补。同时,其他节俗场合的戏剧观演、迎神赛会等聚众性表演活动也时常面临同样的问题。例如,弘治七年(1494)仁和县华光神会中有高竿托举类杂技,主事欲与人民同观并许以重赏,一时间桥梁拥堵,引发落水、踩踏惨剧:“岂料人众桥不能容,蓦然挤脱桥栏,人遂惊曰:‘桥崩矣!’闻者惊惶,东西奔走,奈何前后路塞,践踏死者三十余人,挤水者亦多。”该县主事因此谪官。又如,隆庆元年(1567)苏明到河南陵县任知县,见“署街迎神赛会,禁之勿听。夜复演剧,至初更时,忽不戒于火,延烧两街对面,火势猛烈,灌救不及,而观剧者拥挤于门不得出,焚毙踏死受伤者无算。明亲领勇士奋力往救,破墙垣悬长梯以出之,得以活者及负伤者,送之归”。事实上,在尊重传统节日风俗的同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而明代基层行政结构松散,整体上属于被动行政。节日期间较为空疏的执勤状态,部分相对武断、粗简的管理策略,以及城乡建筑物、节庆布景等诸多局限,使得其时各类节日狂欢、聚众表演的风险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

 

 三、避免聚众作乱禁限元宵

 

除火灾与踩踏等隐患外,元宵节庆还包含一些正月间举行的赛会、社火等礼俗表演。这类群体性狂欢活动队伍庞大、男女混杂,又多伴随喧闹的鼓乐人声,为****、拐卖人口、聚众斗殴提供了掩护。一些教派、团体还以演戏、禳灾为名,趁机传播教义,发动**。因此,多地官员张榜禁革赛会、演戏、入寺烧香等,避免辖区内风俗不振与秩序动荡。万历间官员吕坤《实政录》载:“洪武年间钦定祭文,诸神俱不宜赛。至于祈雨谢雨,止是各庙行香,虽斋醮巳自不当,况高搭棚台,盛张锦繡,演搬杂剧,男女淫狎,街市拥挤,奸盗乘机,失节丧命者,往往有之。岂惟亵渎神明,耗费财帛而已哉!”此类禁限在中央律令与地方规约中屡见不鲜。

 

从地方禁限者的角度看,元宵期间持续性的狂欢,加重了监管与巡查的负担,增加了有司受理各类案件的概率。因此,统治阶层,尤其是地方官员与士绅不同程度地禁革元宵节假期间的各类活动,意在维护辖区的秩序稳定,减少工作量。崇祯年间的《歙纪》卷八“禁赛会”条记载该地民风剽悍,赛会期间容易**游手、打行、凶强、恶棍,“或彼此夸奢,或东西争道,拳足不已,挺刃相讎。伤小则斗殴兴词,伤大则人命致讼”。“禁夜戏”条则将夜间容易引发的为非作乱体现得更为明显:

 

徽俗最喜搭台观戏,此皆轻薄游闲子弟,假神会为名,科敛自肥,及窥看妇女,骗索酒食。因而打行、赌贼乘机生事,甚可怜者,或奸或盗。看戏之人方且瞪目欢笑,不知其家已有窥其衣,见其私者矣。本县意欲痛革此陋风,而*久不化。然尝思尔民每来纳粮,不过一钱二钱便觉甚难措置。一台戏身钱,灯烛之费,亲友茶酒之费,儿女粥饭,果饼之费,算来亦是多此一番喧哄。况又从此便成告状和事,一冬不得清宁者乎?且今四方多事,为尔民者,只宜勤俭务本,并力同心以御盗贼,设法积赀以纳钱粮,切不可听人说某班女旦好,某班行头新,徒饱恶少之腹也。其富室庆贺,只宜在本家厅上。出殡搬演,尤属非礼。如有故违者,本县访出,定将该鄙里、保甲为首之人,重责枷示。

 

明清之际,广东“琼州风俗之敝,尤在上元。自初十至十五五日内,窃蔬者、行淫奔者,不问,名曰‘采青’。此宜严禁”。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中也有“偷青”说,据该文考察,明清时期官府对偷窃行为采取一定宽容的态度。崇祯时期**频仍、流寇肆虐,部分地区在正月间仍然组织乡民修缮防御工事,或有紧急的战事,在这类情况下,举行元夕游宴通常是无心无力、不合时宜的。地方官员禁限表演活动,从而抑制内部发生事端,也防范来历不明、踪迹诡异的人员混入,从而维护地区秩序。

 

在统治者看来,结社**行为还存在“裂裳为旗,销锄为刃”的“谋反”可能。一些在表演中使用的锄头、龙角、大刀、铃刀、双剑、马鞭、南瓜锤、钢叉、**、金刚鞭等道具,杀伤力较大,模仿打斗场景更是虚实莫辨,招致统治者的警惕。永乐四年(1406),山阳丁珏以聚众谋不轨诬告乡人赛神会,导致数十人遭到有司捕杀。由此可见,寻常的聚众表演也可能被冠以“谋不轨”之名,为**者引来杀身之祸。乡村地区大规模的赛会、香火戏、正月傩等,都是容易遭到重点禁限的对象。

 

明代小说及戏曲中多有元宵期间**事件和官员请禁元宵狂欢情形的描述。例如,《水浒传》四十一回《火烧翠云楼》中有众好汉元夕救卢俊义的情节。明末传奇剧《元宵闹》二十四折有净、丑二人关于元夕城中可能混杂梁山作乱者,将如何应对的对话,体现出统治阶层对于起义者扰乱元宵秩序的担忧。《八义记》《鲛绡记》等作品虽然讲述前朝故事,但同样能够映射现实。在此类故事中,乞禁元宵事件常常作为剧情冲突的***,可见其在社会中发生的频率及受到的关注度很高。

 

 四、避免奢靡浪费禁限元宵

 

节庆灯彩及相关设施都需耗费大量资财,宫廷的鳌山灯往往规模宏大,装饰华美,高可达十余层。筹备此类景观常常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同时宫廷的灯火设施难以拆卸,更难反复利用,因而每年都会造成巨大的浪费。据《菽园杂记》记载,永乐、宣德间的鳌山灯制作,秉持节约的原则,常常使用旧纸,但到了成化时,“流星爆杖等作,一切取榜纸为之,其费可胜计哉”。不少官员以铺张靡费为由,反对举办鳌山灯展等活动。

 

又如,隆庆元年皇帝在吏部的建议下恪守祖训,放弃声色、货财、逸游,禁罢宫中一切奇巧之玩、无名之物,并禁民间元宵放灯。隆庆四年(1570),南京工部尚书朱衡在《停造作以回天意疏》中劝穆宗在京师积雨,畿辅洚水,东省蝗灾,真定关厢水灾,徐沛河涨等灾荒肆虐的多事之秋,关注灾异,减少制作元宵等节日宫廷用灯与鳌山灯棚所需的费用,重复利用往年灯节的道具设施,克制娱乐行为。在****问题面前,娱人的节日庆祝活动有“无益之作,不急之事”之讥,而隆庆四年,钦天监又有元宵期间发生日、月食的预报,按照明朝开国以来的规定,遇到日食等天文异象,天子应当减膳撤乐,避免举办、观赏、大型娱乐表演活动。朱衡由此认为:

 

当其时,皇上方且撤乐减膳,恐惧修省之不暇,又何心为游宴玩好之图乎?若以朝殿挂灯为不可缺,则先朝原设者岁久敝坏,稍加修整,费亦不多,查得该监尚有备用钱粮,支给足矣,亦不宜屑屑请讨。今以造灯一事揆之,时与义俱不可者,乃费银至三万余两,将来播之天下,传之后世,岂不为圣政累耶?

 

除接受以摒弃玩好为出发点的禁灯之外,统治者在丧服之内同样为维持肃穆严谨的情绪,避免举办一些节庆、宴乐活动。隆庆六年(1572),内阁大学士张居正以讲节假和先帝丧服“未过小祥”为由,请求神宗罢宴并取消元宵联欢活动,神宗应允。万历二年(1574),张氏又以元夕灯火靡费资财、损耗人力等为由劝止神宗恢复宫廷元宵灯火建设的企图,缩减元宵期间的各项花销。更为重要的是,朝廷部分违背礼俗、奢靡铺排的张灯举措,极易为民众效仿,造成劳民伤财、扰乱风俗的消极后果。据明人贺钦《医闾集》载:“夫以朝廷之上,根本之地,而所以为天下先者如此。以故淫邪之声,不正之乐,海内成风,莫觉其失,甚至高建戏台,敛钱作戏,致使城中少长聚观,男女杂处,虚费民财,坏乱民俗,所在官司略不禁止,是岂圣朝之美政耶?”在民间,岁时各地常以甲为单位,共同筹措资金装扮灯市、搭台演剧,此类表演往往成为部分官吏搜刮百姓钱财、获取利益的重要方式。一些地方官员,或以榜文、乡约等形式,禁止元夜张灯活动,抑制侈俗,如万历鄞县知县张伯鲸“惩俗奢靡,祭赛燕饮,毋得演剧,禁元宵灯火”。成化时,工部主事李堂“议霸州苇地征租太重,元宵灯火縻费太滥,皆切中时宜”。弘治间官员曹琚、嘉靖朝官员汪道昆等,也曾推行禁元宵张灯、演戏等管治举措。

 

除上述情形之外,元宵节庆由于官民财力不济、战乱侵扰及各类自然灾害等因素而遭搁置的情形也有不少。例如,弘治十五年(1502),南京凤阳河水决溢,普安、琼州等地发生叛乱;正德七年(1512)正月,“帝以流贼攻劫郡县,屠戮人民,免立春朝贺,罢元宵烟火”。面对此类灾异和**,朝廷均采取禁罢元宵烟火的举措,取消用于节庆、娱乐的财政开支。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记载了旧时元宵佳节的繁华景象,继而指出当时鳌山传统久已停止的情况。鳌山灯彩举办萎靡,与明中后期****、战乱频仍、国库空虚、底层民众生活困顿等因素有密切关系。面对中央政权式微、基层生存条件每况愈下的情形,部分官员、文人对“明初的盛世图景”产生无限憧憬与怀恋之情。

 

 五、元夕女性出游禁限

 

明统治者受理学观念的影响,重视男女大防、表彰节烈,严格约束女性的社会生活。具体言之,不少乡约、家礼禁止妇女出游,认为妇女入寺烧香、观演戏剧、听书学唱,与优伶僧道等群体往来,容易消磨良好品质,唤起淫欲,玷污家族声誉。同时,女性在外容易受人诱骗,遭遇欺凌和拐卖,故不少官员以此为由约束其活动,闾巷“无妇女出游”往往是评价某地风俗淳厚、治理严明的标准之一。甚至在元宵这种举国欢庆的节日,亦有地区对女性观灯、夜游等行为予以严禁。有明一代,据《明孝宗实录》载:“户科给事中丛兰言:‘京师风俗之美恶,四方所视效也。近年以来,正月上元日,军民妇女,出游街巷,自夜达旦,男女混淆。又每月朔望及四月八日,假以烧香游山为名,出入寺观,亦有经宿,或数日不回者,乞痛加禁约,以正风俗。’”

 

嘉靖年间,《郭襄靖公家训》亦载:“元宵张灯,游观市里,间有荡子故突谩嘲,隐忍甘受,是独何心?每遇平时,当家者各讥察扃钥,以防臧获。私游不可怠纵,春夜尤谨。婢妇亲上市街,童仆径入中堂,皆须禁止。昏暮不许慢游,宴会亦必早散。世情叵测,宜备非常,吾里居数载,此法素定,内外出入,颇称严肃。予愿永恪遵,毋失此意。”

 

此类禁限中,确有部分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如据嘉靖《海门县志》言,该地元宵期间虽设灯市,但并无妇女出游。《几亭外书》卷三“禁妇女行游三十一”条载:“句容*俗三春有烧香,元宵有穿灯,幻妄有无为之教,又有妇女游春,名曰‘踏青’,公严出禁约,犯者罪坐夫男,虽豪右不贷,民风遂变。”“禁节令供送三十二”条亦指出,元夕“虽金吾不禁之夜,士女寂然”。但是,上述“禁限”行为的影响仍较有限,其真实的约束力也值得怀疑。笔者认为,禁妇女元夕出游,与明代官方的诸多节俗表演禁限类似,是管理者基于传统儒家礼制规范及现有中央律令自主发挥管理权限的典型表现,亦是运用道德观念对国家法律进行解释及实践。日本学者滨岛敦俊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与宗族等组织具有一定的自治性,统治者并不能完全按照自身意愿行事,而不得不考虑地方风俗*惯与地方官员的态度等诸因素。此类禁限依靠地方官员、乡绅、里老等引导传播,并有赖于里甲等基层组织形式发生效力,因而部分消解了节俗禁限条文的效力,抑制了最高统治者对风俗的控制力,为民众规避元宵节俗禁限带来一定弹性空间。

 

作为一种带有“破例”性质的节日,元宵节也让女性暂时打破平日礼教束缚,享受男女混处带来的身心自由。翁敏华认为,对女性而言,以元宵为代表的传统节日“承担了上巳爱情风*”,成为她们不愿错过的佳期。女性群体在放灯、寺院烧香、观剧听曲、参与各类社交与消费活动的过程中接触到鲜活的社会生活,并借此认识自身,获得短暂的个性解放。

 

 六、明代元宵禁限的本质与效果

 

明代元宵禁限,其本质是中央、地方官员和士绅群体基于自律、治乱、正俗等立场,通过诏令、官箴、乡约、家训等形式对节庆活动的管控。在国丧、灾异等特定情况下禁限元宵节庆活动,为节约资财裁撤宫廷鳌山灯彩及各类机巧造作,多在彰显官方对天道民生的重视以及对于美政理想的践行。为维护地方治安禁限民间元宵节庆中男女混处、入寺烧香、搬演夜戏、女眷外出等行为,则主要出于维护地方安全和防止游堕之风蔓延。从总体上看,这类政策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元宵禁限在行为属性、约束对象、立场侧重等方面存在差异,具有多层次性。这里论及的禁限主要包含规范普通群众与最高统治者的内容:前者是强制性的律令,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较大;后者则作为下级对上级的劝谏,奏效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个人。与下层民众相比,明代的权贵阶层在元宵节庆期间享有更大的自由。以妇女观灯之禁为例,部分地区的妇女被禁止元夕彻夜游观,宫廷女性或朝臣女眷却能够较无拘束地参加宫廷内外的娱乐活动。例如,《双槐岁钞》卷二载永乐十年(1412)户部尚书夏原吉侍奉其母于午门外观灯。《酌中志》卷十六载:“上元之前,或于乾清宫丹陛上安七层牌坊灯,或寿皇殿安方圆鳌山灯,有高至十三层者。派近侍上灯,钟鼓司作乐赞灯,内府供用库备蜡烛,内官监备奇花、火炮、巧线盒子、烟火、火人、火马之类,诚所谓瞬息之乐,妆点太平。”又如,成化三年(1467)章懋等官员上奏宪宗,称元夕诗词大多鄙亵、安燕等语,他们同时指出在“两广弗靖,四川未宁,辽左虽云告捷,虏情尚难测量;北虏*里孩蛇豕窥伺,江西旱干数千里,其他灾伤之处,未能悉数”之时不宜歌舞升平。宪宗不仅没有接受此番劝诫,还将黄氏等一众谏臣杖责并调任外职。可见,传统儒家道德在皇帝的个人意志面前几无约束力。

 

申禁者在观点上自相矛盾,在公私生活中言行不一,体现了官僚群体的双重标准。明代官方一方面颁行法律严禁卖良为娼,另一方面却广蓄家乐,购买优伶为自身欲望服务;一方面享受少数民族乐舞活泼酣畅的艺术风格,另一方面却贬斥其有违典正,主张革除;地方以渎神事鬼、扰乱治安为由禁限民间搬演杂剧、傀儡戏等,达官显贵却能在宴席间自由观赏。这种放任自身却严格约束他人的行为,体现出鲜明的特权与等级性,降低了政令的可信度,使政策更难收效。

 

其次,部分禁限违背了长期以来的节庆传统,忽视了社会成员休养生息的需求与抒情娱乐的天性。于慎行认为,明代的元宵节假期承续了唐时庆祝太平、休养生息的遗意,设置元宵假期的本意在于休养生息、调和严肃的日常生活。元夕盛景作为文人热衷的创作题材,通过诗歌、绘画等表现形式,营造出“灯月千门,烟花万井”“三教百工,行行等等”的闹热景象,与风调雨顺的社会理想密切相连。禁限元宵不仅有违明初以来普天同庆的传统,也阻碍了民众正常的情感发泄与娱乐渠道,减损了民众的生活情趣,因而是不可取的。

 

同时,一些地方为图管理方便,不顾群众的基本精神需求和信仰,欲将一切可能招致隐患的节俗演艺活动悉数革除。例如,嘉靖《安溪县志》记载了“五禁男女混杂……十禁般演杂剧,十一禁社保受状,十二禁教读乡谈,十三禁元宵观灯,十四禁端午竞渡”等,将多种正常的节日风俗与社会活动纳入禁革范围,可见当时管理的专断。

 

除上述禁限之外,还有不少官员对元宵期间演奏特定乐器、装扮特定角色等提出禁限,如《庄渠遗书》卷九《谕民文》规定,“一为父兄者有宴会如元宵俗节,皆不许用淫乐琵琶、三弦、喉管、番笛等音,以导子孙未萌之欲,致乖正教。府县官各行禁革,违者治罪其*琴瑟笙箫古乐器听。一不许造唱淫曲,搬演历代帝王,讪谤古今,违者拿问。”从内容看,该禁限应是根据洪武二十二年(1389)《大明律》关于搬演戏剧角色限制衍生的。禁演特定角色、禁妄议古今是试图剥夺民间演艺行为的揭示与批判性,限制群众抒发部分情感与观点的行为;禁奏特定乐器则体现无视民俗活动艺术性与审美成分,专断妄为的特征。

 

最后,元宵节庆禁限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主要发挥道德劝诫的作用。在灾异、战乱、国服等情况下禁罢部分活动,缩小庆典规模,以及出于避免浪费、体恤民生而取消鳌山灯火等,包含着统治者遵守与践行“以德配天”“应天顺民”的**意图,是以道统约束、规范政统,从而实现儒家治世理想的一种表现。此类禁限通过同时约束最高统治者与其臣民,达到上行下效的教化目的。一些面向群众的禁限虽然规定了笞、杖等残酷的刑罚措施,具有法律的外观,包含一定的震慑与劝诫意图,但在地方执法实践中服从于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部分统治者能够认识到风俗难移的道理,颁布此类禁限更多在于节制元宵节庆中的过度娱乐和铺张浪费现象,维护社会秩序。不少文献中的禁限条目以其风“稍息”“暂缓”等语结尾,可见此类风俗禁限政策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绝对严格地控制社会成员的相关行为,而在于通过反复重申与威慑,使被管理者的活动不致走向无度和极端。

 

 七、明代元宵禁限的当代反思

 

节庆政策作为文化治理中的重要内容,亟须结合当代实际,从不同角度、立场进行探讨与反思。以明代官方的治理行为为例,首先,从吉凶的视角看,以元宵节庆为代表的节俗活动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乐”之内涵,与传统文化中的“凶”“哀”等意象存在明显冲突。而国服、灾异等情况下出现的元宵禁令,体现的是重视死亡问题,强调“哀乐不同时”,以及在情感与欲望方面注重中节有度的礼制传统,此类事件与节日娱乐发生冲突时,理应受到后者在一定程度上的避让。其次,提倡节俭,反对游堕,避免聚众作乱、维护社会治安等管控思路,同样包含着积极的价值引导。对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或娱乐过度的聚众性节俗表演活动的禁限,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行政的责任感。因此,从风俗治理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明代元宵节庆禁限所包含的治理理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上述理念也具有抽象和空泛等特征,与民众的价值观存在冲突。这类思路往往被简化为绝对单一、行文模糊、时效不定、惩罚随机、有失公正的禁限规则,产生方向、内容等方面的偏误。究其原因,明代官方缺乏维护大规模民俗娱乐活动的治理能力与行政资源,亦不关注具象的民生,其自身的娱乐欲望多能凭借一定特权得以实现,故不可能完全与被禁限者感同身受。底层吏役虽然与民众存在一定联结,但既无决策权,又有惧于行政不力而受株连,在节庆政策制订中与被管控者同样处于失语状态。这种法律的制订与执行之弊,是以元宵禁限为代表的节俗演艺禁限普遍失效的重要原因。

 

将道德理念制定成政策的过程,必然产生不同程度的简化与一定的偏误,亦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因此文化艺术风俗政策的制定需要立法者对被管理者的生活实际、基本价值等方面进行反复体察,也需要行政主体在长期实践中对政策进行不断完善。更为重要的是,禁限作为一种维护基本道德底线的途径,作为一种弥补手段,不应成为主要的风俗治理方式。对社会风俗的移易与价值的传播,更要注重从道德与文化教育等方面寻求更具根源性的解决方法。从整体上看,明代官方囿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局限、思想文化传统的禁锢,以及对诸多社会问题的认知局限与能力局限,无法达到上述治理要求,故无力妥善处理其时特别是明中晚期的节俗演艺治理以及改化风俗等要务。

 

 结语

 

节庆民俗包含各类娱神、娱人的活动,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明代元宵节庆活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盛世理想的主动践行,是社会成员暂时打破尊亲、男女大防等理学教条的约束,实现暂时的精神自由的重要途径。明代官方基于防范火灾、踩踏等危险,以及抑制聚乱、竞奢、淫奔等社会风气的目的禁罢部分元宵节庆活动,并在国家凶礼、荒政等背景下削减或取消宫廷内外的元宵开支、禁限灯彩与游观活动,以维护其顺天爱民、敬祖睦亲、体恤民生的统治形象。

 

明代官方试图通过元宵禁限政策,实现其统一社会各阶层的礼乐道德观念和稳固社会统治秩序的目的。然而,禁令内容简单粗暴,在管控对象、效力范围、惩罚措施等方面的不平衡性,使其无法对节日风俗形成有效的移易与管理。如何在德治与法治之间寻求平衡,在官方与民间道德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在外部管控强度与节庆风俗之间寻求平衡等,是古代制订节庆风俗政策的关键问题。

 

《艺术与民俗》2024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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