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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支持与分离运动——基于对苏格兰、魁北克和摩洛的分析
发布时间: 2024/11/1日    【字体:
作者:周光俊
关键词:  分离运动;宗教平和;宗教辅助;宗教极端  
 


【内容摘要】

 

宗教对于族群政治的影响一直是族群冲突治理的重要议题。宗教异质性、宗教政策、宗教介入政治的程度等因素区分了宗教在不同分离运动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形成了宗教平和与分离运动、宗教辅助与分离运动、宗教极端与分离运动三重层次,决定了分离运动的斗争方式。宗教平和意味着宗教是塑造并维系族群认同的重要因素,宗教介入分离运动的程度很低,大多保持中立,努力修复社会裂隙,分离运动多以和平方式为主;宗教辅助意味着宗教是分离运动的文化武器、组织工具和动员力量,宗教试图追求对政治社会的责任,分离运动的斗争方式介于和平与暴力之间;宗教极端意味着宗教政治化和政治宗教化,将宗教组织与分离组织合二为一,宗教运动与分离运动合二为一,分离运动多以暴力为主。对苏格兰长老会与苏格兰分离运动、魁北克罗马天主教与魁北克分离运动,以及菲南极端伊斯兰教与摩洛分离运动的讨论证实了上述分析框架。对于宗教与分离运动关系的考察,有着重要的政策意义,能够为治理分离运动提供宗教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宗教对政治活动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政治学和国际政治学关注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宗教对于族群政治的影响一直是族群冲突治理的重要议题。宗教对分离运动的影响始终是存在的,成为分离主义势力、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精神鸦片,用以控制、约束、禁锢族群的思想和行为,宗教与族群—区域的结合意味着宗教的复杂性显得更为突出,影响着分离运动的认同建构、斗争模式、发展进程和处理结果。除了没有宗教背景的分离运动之外,有必要区分分离运动中宗教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以更加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具体而言,表现在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的宗教对于分离运动的影响是不同的,二是在分离运动的不同阶段,宗教的政治意义或影响力表现的有所差异,三是同一宗教的支持程度对分离运动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分离运动的进程中,宗教扮演了何种角色,为什么在不同的分离运动中宗教的存在感与作用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展开的呢?

 

二、已有文献述评

 

已有文献认可宗教对包括分离运动在内的族群冲突和政治局势有着重要的影响,集中于从三个视角进行了解答。

 

一是宗教原生根源论。原生论强调宗教是冲突的根源,宗教文化的不同属性导致冲突,认为宗教之间或宗教内部的差异是导致冲突的重要因素,宗教是排他还是宽容决定了民族关系是冲突还是兼容。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冲突是差异的产物,特别是穆斯林的伊斯兰教观念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超越并结合了宗教和政治,而西方基督教则持有政教分离的观念。鲁道夫·拉梅尔发现宗教的多元化导致了族群冲突更加紧张。宗教是族群的一个方面,它对族群的影响会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决定宗教与冲突显著性的关键因素是冲突的一方或双方认为它是重要的,且这种感知的变化可能是由冲突本身的动态变化而变化的。

 

二是宗教工具主义。工具论认为宗教是冲突的工具。宗教冲突存在进攻性宗教冲突与防御性宗教冲突两类,前者以优势加持主动确保生存权力最大化,后者试图获取安全的生存空间。少数民族对自身文化不安全感的担忧被民族主义动员。玛尔塔·雷内尔-克罗尔发现宗教极化更容易导致内战的发生。分离运动总是与某种特定的宗教联系在一起,从1940年到 2000年的42场宗教内战中,现任政府和叛乱认同伊斯兰教的占到34场(81%),远超过其他宗教,如基督教(21场或 50%),或印度教(7场或16%)。特别是,涉及基督教和穆斯林少数民族的宗教冲突吸引外国政府军事干预的概率是其他冲突的十倍。

 

三是原生主义与工具主义的混合视角。宗教与族群的结合是与生俱来的,并且是族群认同与政治活动的精神依附。以科索沃为例的研究表明,宗教因素既是冲突爆发的深层根源,同时也是推进冲突烈度和强度变化的重要动力源。宗教极端主义是分离运动的重要驱动因素与政治动力,造成了暴力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致使分离运动呈现出暴力恐怖倾向。在“民族—宗教—政治”之间,形成了一种**的联结,结果表现为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结合一度猖獗。对少数族群在危险中数据集(Minorities at Risk)的分析显示,从1980年起,与非宗教民族主义族群相比,宗教民族主义族群应该对越来越多的暴力冲突负责。不同宗教之间的战争比宗教复古主义对世俗国家的挑战更为普遍。在“一带一路”实证研究中,恐怖主义势力多与民族分裂势力相联系。研究者通过对尼日利亚“博科圣地”、埃塞俄比亚欧加登地区及厄立特里亚等案例的分析,证明极端主义和分裂型叛乱运动的勾结推动了非洲伊斯兰分裂主义的出现。

 

总体来看,三种视角都注意到了宗教对分离运动的影响,只是较为关注宗教极端与分离运动暴力恐怖的结合。不过,已有研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如忽视了不同程度的宗教对分离运动的影响机制、活动方式、发展形态等存在差异,比较静态地看待宗教与分离运动的关系。因此,要理解宗教在分离运动中的影响力、存在感与作用,区分宗教介入分离运动的层次,为从宗教的角度打击分离运动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理论建构

 

正是因为宗教对政治的介入和影响程度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导致了宗教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存在差异的,或者说,宗教与社会政治生活(分离运动)的结合程度是不一样的。本文试图建立一个更具包容性、复合性和延展性的宗教与分离运动相互关系的框架,以便区分宗教介入分离运动的层次,更好地解释宗教在分离运动中的存在感与作用的差异问题。

 

(一)宗教异质性、宗教政策与宗教介入政治的程度

 

宗教异质性的存在之所以能够带来分离运动冲突,是建立在对宗教的不当理解与应用的基础上。具体而言,异质性的宗教如果建立了对宗教的不当理解与应用,就会存在着零和性扩张性,具有强烈的排他性,零和性意味着在自己和别的宗教或宗派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线,其他宗教或派别都是邪恶的,扩张性意味着具有强大的传教冲动。宗教是一种身份认同,塑造和建构认同是宗教政治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手段和目标。共同的信仰是维系民族凝聚力、建构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的重要力量及精神纽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宗教认同意味着宗教排斥,认同意味着排斥另一方的价值和存在。除了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差异导致的分离运动冲突之外,宗教异质性还体现在同一宗教内部因对宗教教义的解读不同而带来的分离运动冲突,突出地体现在伊斯兰教的宗教复古主义。对于目前世界上的宗教而言,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之间异质性较高,宗教内部派系(如天主教、新教与东正教;什叶派与逊尼派)之间异质性中等,宗教内部派系的更小分支(如圣公会内部的派别)之间异质性较低。

 

宗教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如何看待宗教的地位与作用,是国家政策在宗教层面的反映,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对于国家而言,无神论(虽然不废除宗教,但强调宗教的虚伪与欺骗性,坚持批判改造政策,如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无神论)、世俗(政教分离,宗教不寻求介入政治,如单一新教信仰的英国)、中立(两极多元的宗教格局,国家试图寻求平衡,如加拿大是新教与天主教两大宗教竞争下的多元宗教格局)、极端(政教合一,试图确立国教,如伊朗确立伊斯兰教的国教地位,菲律宾等国家虽不明确国教地位,但迫害、同化与驱逐其他宗教)是国家宗教政策的光谱,意味着国家愿意让宗教介入政治的程度,但并非代表宗教能够介入政治的程度。无论采取何种宗教政策,在现代国家的体系下,宗教总是政治的附属,而不可能是主导,即使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如此巨大也很难想象它们不是在国家支持之下取得的。因而,国家宗教政策的变迁会直接导致宗教在分离运动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悬殊,分离运动的数量、程度与趋势会发生变化。

不同于宗教政策是国家之于宗教而言,宗教介入政治的程度是宗教之于族群而言的。宗教介入政治的程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宗教介入政治的意愿,这与政教关系密切相关;二是宗教介入政治的能力,这与宗教政策密切相关。正是因为宗教试图或有能力介入政治,才使得宗教对分离运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正是因为宗教介入政治的意愿与能力存在差异,才导致了宗教影响分离运动的程度存在悬殊。宗教介入政治的意愿越强、能力越强,就会导致宗教在分离运动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趋强,但这并非宗教本身所致,而是与政教关系和宗教政策密切相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宗教介入政治越深,宗教支持与分离运动的关联度就越强,宗教在分离运动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就会越强,反之,则会趋弱。

 

(二)宗教支持程度与分离运动

 

基于上述分析,将分离运动中宗教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设定为三个类别:宗教平和与分离运动、宗教辅助与分离运动、宗教极端与分离运动。

 

一是宗教平和与分离运动。宗教平和是指宗教只是族群一区域的固有信仰而已,是族群认同的重要根基,正是宗教认同才使得族群始终保持同一认同,在确立自身的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保证了自身的族群认同,因而宗教不作为具体政治活动的手段和方式,族群的宗教信仰并不能使得宗教成为分离运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行动者。这就意味着宗教平和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宗教发挥作用的范围,介入政治是必要的,这是宗教得以延续的重要保障,但是介入的方式或者影响范围是值得考量的。宗教平和更多地出现在民主政体中,在民主国家,宗教与政治的关系相对而言处于较为均衡的状态,政教关系界限明晰。对于宗教平和而言,宗教介入分离运动的方式主要指的是宗教为族群提供认同,维系族群凝聚力,强化族群行动力,并在宗教被政治激活的情况下出现个体力量介入分离运动的可能。

 

二是宗教辅助与分离运动,宗教是族群一区域开展分离运动的重要凭借与支持方式、支持工具,更多的是展现出不同于主体族群一区域的信仰,以此动员和组织族群。宗教辅助中宗教是显性的,助推了分离运动的开展,表明了分离运动受到了宗教的影响,带有宗教价值观,分离运动却不是以宗教的名义展开的,宗教与分离运动并非共生,宗教只是分离运动开展的文化武器、组织工具和动员力量。首先,作为分离运动的文化武器,宗教是族群开展分离运动的重要文化凭借,借助于不同于主体族群的宗教文化价值观,分离族群区分并区隔于主体族群。其次,作为分离运动的组织工具,少数族群以有别于主体族群的异质性宗教价值观组织族群力量,将宗教作为一种凝聚族群的工具。最后,作为分离运动的动员力量,宗教通过共识动员与行动动员,塑造起基于宗教认同的族群认同和基本价值观,建构了一种离心倾向的宗教政治,确立一致性的行动。

 

三是宗教极端与分离运动。宗教完全成为分离运动的共生体,成为分离运动开展的重要精神支柱、实施工具和平台载体。宗教极端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恐怖主义与分离运动的结合,导致分离运动大概率以暴力恐怖活动的形式展开,是分离运动最为极端的形式。虽然宗教极端与分离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指向了某一种特定宗教,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该宗教本质上暴力的,更不能否认其他宗教极端的暴力恐怖。除了分离运动中伊斯兰教极端势力外,还存在着诸如乌干达北部的上帝抵抗军(Lord's Resistance Army)等基督教极端主义势力、以色列卡赫运动(Kach and Kahane Chai)等犹太教极端主义势力、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等印度教极端主义势力。宗教极端与分离活动的结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恐怖主义活动,并成为宗教影响分离运动最为突出的典型。

 

四、案例分析

 

在理论推演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了苏格兰、魁北克和摩洛的分离运动作为典型案例,依次解释宗教平和与分离运动、宗教辅助与分离运动、宗教极端与分离运动。这三个案例涵盖了不同的宗教、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斗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案例的差异性与多样化。(见表1

 

(一)宗教平和与苏格兰分离运动

 

对于苏格兰分离运动而言,即便苏格兰人的宗教并未被刻印在苏格兰分离运动的旗帜上,但这并不表明苏格兰分离运动中没有宗教的身影,相反,宗教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出现在苏格兰分离运动中,始终以中立的态度看待政治事件的发展,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了一种有别于英格兰人甚至是欧洲人的族群认同,塑造了苏格兰人的族群身份和国家向往,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宗教而不是其他因素决定了苏格兰人之所以是苏格兰人;二是尽管宗教不提倡直接表明对待分离运动的态度,但某些教派激进主义者的实际政治行为却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分离运动幕后精神旗手的角色;三是长老派教会以其包容性超越了社会分裂,凝聚了族群认同,塑造了分离运动的和平行动方式。

 

宗教以其个人对宗教价值观的认同塑造了一种集体身份,成为群体之间区别的主要识别来源。产生于宗教改革时期、奉行长老宗的苏格兰教会(英文为“Church of Scotland”,低地苏格兰语为“Kirk”,柯克教会)从1690年至今一直是苏格兰的国教,这一保障苏格兰人之所以是苏格兰人的信仰的确立却是漫长的斗争得来的。在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合并过程中,“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宗教文化分歧强化了有关合并条约的公开争论和普遍抗议”,鉴于宗教同化政策在苏格兰人民心中烙下深深的痕迹,“任何废除或贬低长老制教会的企图与行为对苏格兰而言,都是无法忍受的灾难和痛苦”,因而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合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教会对合并态度的改变,反对合并的声音虽然一直存在,但在教会的协助下,合并最终得以实现,并确认了苏格兰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从而实现了苏格兰与英格兰的顺利合并.这就造成了苏格兰长老派教会既反对国家政权,也反对英格兰的宗教文化,排斥苏格兰的宗教同化政策,使得苏格兰教会既保障了苏格兰人的认同,又与政权之间保持着若即若离的状态,提高了宗教政治活动的灵活性。

 

在合并后的三个世纪里,苏格兰虽撤销了政府和议会,但很好地保留了其文化、宗教、教育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也使得苏格兰的民族认同得以一直延续下来,及至现代社会,民族主义者试图削弱宗教在苏格兰人的认同中的影响力,但却并未能实现,苏格兰独立的宗教系统保留并确认了这一宗教传统。与此同时,苏格兰地区的宗教在事实上承担了苏格兰议会的角色,在合并后取消议会的情况下,教会再次成为几乎是唯一聚集苏格兰民众商讨宗教和其他事务的机构,即使在议会成立之后,这种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由于长老派教义吸收了“市民政府”观念,“试图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以及个人的私人事务”,长老会每年举行的“长老会大会”被认为比苏格兰议会更重要,“是唯一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机制,来自每个地方的不同等级的人都可以参与”,成为“苏格兰民族认同最有效的制度媒介”。苏格兰教会大会是苏格兰最接近议会的地方,它聚集了每个教区的代表,考虑国家的福祉,并就当时一些重要的公共问题进行民主辩论。可见,从过去延续的制度与机构成为苏格兰民众与英国国家权力之间的“缓冲器”,确保了“苏格兰是大不列颠国家内对等于英格兰的社会而不至于被后者同化”。

 

虽然认识到宗教在苏格兰人认同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在分离运动进程中,苏格兰民族党试图摆脱宗教的影响。在亚历克斯·萨蒙德(Alex Salmond)领导苏格兰民族党时期,苏格兰民族党逐渐形成了一套社会民主形式的民族主义,宣称自己是无任何文化或宗教倾向的公民民族政党,即面向所有苏格兰公民,无论种族或宗教信仰。不过即便苏格兰民族党试图最小化宗教的影响力,但由于宗教特别是苏格兰教会的历史延续性,苏格兰民族党仍然不敢轻视教会的作用,甚至于苏格兰民族党与教会的关联度更深。谢尔盖·穆德罗夫认为,主张独立的苏格兰民族党总的来说比其他政党更有利于教会的发展,苏格兰民族党政府比以前的政府更有利于教会的发展。2014年苏格兰独立公投大体反映了宗教与分离运动的相关性与关联度。公投前一天苏格兰众教会举办“国家祈祷日”,教会的领袖和牧师们不对具体公投投票做出指导,但都坚信苏格兰不能离开上帝的指导。不同的教派对分离运动的态度是有差异的,但尽可能地保持了沉默和中立,并没有积极参与其中。苏格兰教会(Church of Scotland)、罗马天主教会(Roman Catholic Church)、苏格兰圣公会(Episcopal Church of School)和苏格兰自由教会(Free Church of Scotland)等教派的立场基本上倾向于联合主义,反对分离主义,其中,苏格兰教会大会以418票对15票的结果对公投保持中立。不过,仍然存在着教徒个人的行为。在公投前的8月,包括苏格兰教会的一些知名人士在内的34位在职和退休的牧师在《星期日先驱报》上发表了一份支持独立的宣言,这被视为是教会对重大事件的不寻常的表态。事实上,保持不对重大事件发声传统的苏格兰教会不会就如何投票进行建议,但尊重教会成员的个体选择。作为苏格兰第二大教派的罗马天主教会(RCC)持有同样的立场。但是不同教派的个体差异还是存在的。根据公投后的调查,投赞成票的新教徒人数为39.9%57.7%的天主教徒支持苏格兰与英国其他地区分离,圣公会和自由教会作为苏格兰第三和第四大教派(尽管与两大教派相比要小得多)都没有违反关于中立的普遍宗教共识。

 

(二)宗教辅助与魁北克分离运动

 

加拿大宗教以罗马天主教和新教为最,这一特征决定了加拿大主流宗教的异质性不强,低于宗教之间的异质性,高于宗教派系内部派别之间的异质性,意味着加拿大的宗教政策是宽容的。不过,魁北克地区笼罩在天主教氛围之内和其他省份信仰新教的两极多元的宗教信仰格局使得加拿大在宗教政策上倾向于中立,在两大建国民族之间寻求宗教的平衡。然而在反对加拿大化和基督教化的进程中,作为魁北克民族认同来源的天主教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80年和1995年的公投中,天主教始终倡导对重大的民族问题发表意见,不错过任何一个表达宗教声音的机会,倡导对魁北克社会的责任,维系魁北克社会的价值观。

 

魁北克天主教的发展可以追溯到魁北克被发现之时,法裔的到来带来了天主教的文化,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魁北克法案》确立了罗马天主教在魁北克的地位,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大量的固守传统天主教价值观的法裔来到了作为避难所和满足怀旧情结的魁北克,加速了魁北克的天主教化。加拿大自治领建立之后,魁北克天主教支持魁北克政权,换取天主教在教育、卫生、慈善等多个领域的控制权,法裔对教育、医疗等的控制的“影响大大超过社会和文化机构的控制力,天主教思想弥漫于教区每个人的生活中”。因此,天主教会不仅是魁北克人的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魁北克人的“国家”,教会一直代表着一个完整的亚社会、无国籍的国家(stateless nation),以至于莫里斯·杜普莱西斯(Maurice Duplessis)将天主教视为权力的根基与源泉,宣布魁北克是一个天主教社会(Quebec a Catholic province)。魁北克静默革命后,宗教虽然不再支配魁北克居民的日常生活,但仍然是魁北克法裔的认同来源,以天主教作为构建魁北克民族共同体的边界。魁北克文化和民族主义通过将保守的天主教与法裔加拿大人的民族身份结合起来,使这种半确立的地位和公共存在合法化,同时,世俗主义者也认可天主教以社区精神的形式对魁北克文化的独特贡献。静默革命后期,魁北克天主教会成立了以拉瓦尔大学(Laval University)的费尔南多·杜蒙特(Fernand Dumont)为主席,并有多名主教、牧师及与天主教会相关的社会活动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讨论天主教会的地位与作用,最终出台了名为《魁北克教会:一个遗产,一个项目》(L'Eglise du Quebec: Un heritage, un project)的研究报告,认为未来的天主教会既要忠实于过去的遗产又要对未来持开放的态度,一个民主的社会是在其团体和社区的对话和互动中建立起来的。在对待民族与国家的问题上,魁北克天主教主张从社会正义和人权的角度讨论国家问题,主张根据1996年由加拿大和其他成员国签署的《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捍卫魁北克的政治自决权。此外,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魁北克,少数天主教徒甚至直接参与了分离运动组织的组建和活动,但他们并非以宗教名义开展政治和社会活动,而是将宗教视为聚合魁北克法裔的重要组织力量。

 

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在1980年和1995年的两次公投中,天主教团体都试图重新定义教会作为公共宗教在魁北克社会中的公共角色。这种公共性的角色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媒介手段宣传和刻画魁北克天主教与魁北克未来的关系,关联独立、公投等主题,认定天主教对魁北克的未来负有责任。天主教会的刊物《关系》(Relations)一向反对魁北克天主教价值观的衰落,并于1973年宣布支持独立,但前提是独立必须与新型社会的建设和真正社区的绽放相联系。另一本杂志《现代》(Maintenant)在 1967年就宣布自己支持独立和社会主义。二是在公投前后直接以天主教会的名义发布牧函,表明天主教会对公投和独立的态度。鉴于静默革命后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天主教会已经不可能直接宣布对公投和独立的支持,但是,在他们的牧函中仍然表明了对天主教徒个人参与公投和独立的不介入态度,明确天主教会不允许对重大的社会问题漠不关心或无动于衷,主教们认为,没有这些基本的基督教价值观,民主进程本身就会崩溃。甚至一些天主教徒认为,主教们对主权问题作为社会正义问题的分析还不够深入,社会正义的要求需要对魁北克社会进行更彻底的重组,而独立只是这个革命项目的第一步。19798月,在公投前夕,魁北克天主教团发表了《魁北克人民和他们的政治未来》的声明,从天主教信仰的角度谈论魁北克面临的政治选择,从为魁北克人民寻求新的繁荣和与他人共处的角度出发,确定天主教对待公投的态度。在关于1980年公投的第二封信中,魁北克主教认为,公投的民主进程本身是魁北克政治文化成熟的重要一步,基督徒有义务支持民主进程,但要尊重反对者,并继续为社区服务。1980年公投失败和天主教会不断衰落的情况下,魁北克天主教主教团体在坚持之前杜蒙特报告(Dumont Report)原则的基础上,于1992年成立了以让-路易-拉罗谢尔为主席的新的委员会,形成了拉罗谢尔报告(Larochelle Report),强调了教会要集中对成年人进行教导、更加关注小到足以让成员享受到面对面的相识的初级团体、更加关注天主教徒的身份认同感。在1995年公投前夕,魁北克天主教团发表了《关于魁北克未来的公投》(Le referendum sur 1'avenir du Quebec)的声明,认为魁北克天主教不能脱离这一历史进程,魁北克天主教团体同时也是魁北克居民,要积极参与其中,不能剥夺魁北克人民决定自己未来的责任。公投两天后,再次发布了《公投与魁北克社会的革命》的牧函,认为公投并没有解决宪法问题,也没有使魁北克社会在支持社会发展方面达成共识,但呼吁冷静、宽容,并重新致力于发展一个更公正的社会。

 

(三)宗教极端与摩洛分离运动

 

摩洛分离运动是菲律宾南部穆斯林发起的反抗菲律宾中央政府和天主教宗教迫害的政治与社会运动,伊斯兰教与天主教的强异质性的特征表征着宗教矛盾的客观存在,反抗天主教中央政权的政治社会斗争意味着菲律宾的宗教政策是不宽容的,导致了伊斯兰教与天主教之间矛盾不断、摩擦升级。自摩洛民族解放阵线(简称“摩解”,Moro National Liberation FrontMNLF)创立以来,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简称“摩伊”,Moro Islamic Liberation FrontMILF)、阿布沙耶夫组织(Abu Sayyaf GroupASG)、皈依伊斯兰运动(Balik Islam MovementBIM)等分离组织与宗教组织相继崛起,将摩洛分离运动持续推进并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摩洛分离运动中,伊斯兰教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强化了摩洛人的政治伊斯兰特色,确立了与菲律宾主体族群信仰的天主教不同的信仰,凝聚了菲律宾南部的信仰根基,构建了一种天主教对伊斯兰教的内部殖民印象,获得了伊斯兰世界的重要援助,分离运动与伊斯兰教复兴运动合二为一。

 

摩洛穆斯林借助于伊斯兰教对“摩洛人”这一殖民遗产进行身份认同的修正与改造,强调自己是“摩洛穆斯林”而不是菲律宾人。摩解认为,西班牙殖民者使用“摩洛”一词,反映的就是具有自主意识的菲律宾穆斯林一种实际存在的、统一的、信仰伊斯兰教的社会实体。基于伊斯兰教信仰的事实,菲律宾南部穆斯林建构了一种摩洛人的族群认知,确立了伊斯兰民族认同。在具体的分离运动中,这一摩洛人的族群认同还在与菲律宾中部和北部天主教的斗争中逐渐明晰,捍卫伊斯兰教免遭北、中部那样的被天主教化的命运,将摩洛穆斯林身份认同危机通过对穆斯林悲惨现实生活的控诉得以展现。因而摩洛人认为摩解的战斗是一场维护穆斯林社群完整性和抵御天主教入侵的斗争。按照摩洛人的观点,菲律宾政府的同化政策旨在同化摩洛人和同化伊斯兰教,将摩洛人定性为二等公民,消灭伊斯兰教。摩洛居住区成为“泄洪区”,“到1970年,穆斯林在棉兰老总人口的比例只有30.44%”。“摩洛人也仅在苏禄、巴西兰、达威达威、南拉瑙4省占有多数,在剩下的9省中均已处在少数甚至极少数。”人口数量的变化直接导致了摩洛分离运动斗争取向的变化,摩洛内部关于未来斗争策略产生了分裂,但也更加坚定了对天主教的仇恨和对伊斯兰教信仰开展武装斗争的信心。1978年,摩解发生了分裂,摩解的领导人之一哈希姆·萨拉马特(Hashim Salamat)反对摩解领导人努·密苏阿里(Nur Misuari)的宗教政策,自行组织了更为激进的摩伊,坚持通过宗教复兴带动武装斗争以建立独立的伊斯兰国家。摩伊的宗教理想主义色彩和宗教复古主义色彩更加浓厚。出于担心摩洛穆斯林青少年会因为接受西式教育而逐渐淡化伊斯兰教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当地摩洛穆斯林对公立学校普遍加以强烈抵制,他们禁止子女去接受公立学校的教育,并且,摩洛穆斯林反对世俗法律法规对自身宗教信仰和固有生活方式的限制。

 

无论是摩解、摩伊、阿布沙耶夫组织,还是皈依伊斯兰运动,都试图利用摩洛人的穆斯林民族身份和伊斯兰信仰建立一个属于穆斯林的民族国家。虽然在具体的动员中,不同的分离组织对于伊斯兰教到底应该发挥何种作用以及未来国家的宗教属性有一定的异议,如摩解领导人坚持伊斯兰信仰地位,认为摩洛民族国家必定是以坚定的伊斯兰信仰为治理方式的宗教国家,但部分世俗主义者强调摩洛认同广阔的包容性,只是认为穆斯林应该在其中占多数。然而分离组织都坚定地借助于宗教组织开展活动,认同伊斯兰教在摩洛认同和摩洛独立建国运动中的超然地位,强化宗教与分离运动的关联度。在摩洛分离运动中,伊斯兰教是一种动员符号,超越了工具主义的价值观,旨在通过政治伊斯兰的立场吸引所有反对天主教的摩洛人统一在伊斯兰教的旗帜之下,将摩洛分离运动置于全球伊斯兰复兴运动之下。成立于1971年的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OIC)是菲律宾穆斯林分离运动最大的支持者,其建立的宗旨之一就是为保护穆斯林的尊严、独立和民族权利而加强所有穆斯林的战斗力,将摩解认定为摩洛穆斯林的唯一代表,并在19721975年间向摩解提供了约3500万美元的援助。除了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菲律宾周边的伊斯兰国家给予了摩洛分离运动以资金支持、军事训练、技术指导等。仅1969-1974年间,约有500名摩解成员被送往马来西亚的沙巴接受包括军事策略、游击战术、武器使用在内的军事训练,阿布沙耶夫武装被证实与基地组织交往密切,还受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亲自指导,等等。接受外界支持是摩洛分离运动得以持续的重要力量,接受伊斯兰世界的支持、援助和指导更是加深了摩洛分离运动的伊斯兰教色彩,使得摩洛分离运动更加倾向于政治伊斯兰的取向。在摩洛分离运动中,阿布沙耶夫组织和皈依伊斯兰运动等极端的伊斯兰恐怖组织政治目标是“通过圣战在棉兰老岛西部和苏禄群岛地区建立一个独立的伊斯兰教国”。

 

五、结论与启示

 

要更好地治理分离运动有必要回到宗教,界定宗教影响分离运动的层次,关注不同的分离运动中宗教的不同地位、作用与影响力,探寻背后的机制。本文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政策意义。虽然分离运动与某些特定的宗教有诸多的利益纠葛,然而不能将分离运动与某些特定的宗教联系在一起,即使是某些特定宗教的极端分子直接导致了分离运动的产生和发展,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分离运动是某种特定宗教的结果,绝不能因为它对分离运动的支持而限制、打压或取缔宗教,要防止对某些特定宗教贴上分离运动的标签或暴力极端的标签。分离运动的治理应该探寻对宗教进行歪曲性阐释的背后极端势力,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结合体。任何一种宗教在最根本意义上都是和平的,除了邪教,没有哪一种宗教宣称生而暴力。因而应该明确宗教本身并不是引发分离运动的必备要件,对宗教的歪曲性阐释才是导致分离运动的重要原因。要将宗教在分离运动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力程度进行区分,辨别不同程度的支持对分离运动的影响,切不可以打击分离运动的名义对宗教进行限制、打压或取缔。与此同时,在宗教极端的案例中,鉴于宗教的跨国性和全球性宗教复兴运动,特别是某些特定宗教的宗教复兴运动带来的域外宗教对本国某些分离族群的渗透影响,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以防止宗教极端势力的外溢。

 

《比较政治学研究》2023年第2辑(总第25辑),第252-272

比较政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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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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