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宝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南砂子坡2号。
法定代表人:罗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钫,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阳市佛教协会,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祥寺。
法定代表人:释志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珍,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邵阳市宝祥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阳市佛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祥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宝祥公司与邵阳市佛教协会签订了施工合同以及结算文件,邵阳市佛教协会也依据结算向宝祥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合同关系,邵阳市佛教协会也认可宝祥公司施工方的身份。本案有关签证单均加盖宝祥公司公章,肖向东是宝祥公司的项目经理,施工期间虽然由肖向东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汇源公司,工程款也是由肖向东与汇源公司领取,这是仅仅是宝祥公司授权肖向东和汇源公司的一种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肖向东并未对涉案工程主张任何权利。二审判决有违合同相对性,同时,本案发回重审一次,原审法院并没有哦要求一审法院追加诉讼当事人,在案外人肖向东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第二次二审时提出的所谓实际施工人问题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必然造成当事人诉累。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邵阳市佛教协会提交意见称,涉案工程实际是肖向东施工,所有工程款也是肖向东领取,且之后肖向东又将土石方工程转给汇源公司,汇源公司也向佛教协会领了款,其余的钱是肖向东领取的。开庭时宝祥公司称肖向东是公司委派人员,但罗峰说这个事情他不管,也说他不会提供挂靠合同,因为这是违法的。后来邵阳市佛教协会在二审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肖向东不是宝祥公司员工,且肖向东没有资质。根据司法解释,宝祥公司所签合同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志红
审判员 唐雨松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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