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我国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将各类宗教组织统一纳入到民法法人制度范畴,这样的调整对加强宗教财产法律保护、规范宗教事务产生的管理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和紧随其后完成修订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对宗教组织法人制度的规范并不完善。本文立足我国宗教管理现实,从我国现行宗教法人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从现实可行性的角度,对设立审批程序、法人财产范围、管理制度、财税制度等有待完善的制度给出科建议,特别是学界对宗教究竟应采用哪种法人类型、采用何种登记制度,乃至于今后是否需要进行单独的宗教法人法立法予以剖析解答。笔者认为,借鉴世界宗教法人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框架、细化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章“我国宗教法人制度概述”,主要对宗教法人制度的内涵、特征、外延进行了辨析,对《民法总则》确定宗教场所法人地位及性质进行阐述,肯定了确定宗教场所法人地位对完善宗教法人制度的积极意义。
第二章“我国宗教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简要回顾了《民法总则》颁布前有关宗教法人制度规范,《民法总则》颁布后宗教组织如何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类型选择、财产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进行源头性、系统性思考论证。
第三章“国外宗教法人制度概览”检视了世界不同国家政治宗教体制下的宗教法制现状,重点选取与我国情况相似,有较高可参考价值的日本宗教法人制度进行剖析比较,认为宗教法人立法可借鉴而不可复制。
第四章“完善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基本构想”,尝试在立法层面,对今后在宗教组织法人类型、各宗教教派差异所形成的财产管理制度、宗教法人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宗教类型的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认为政府应该有限度的介入宗教自由活动,同时在世俗事务方面,立法应有利于促进宗教团体的健全发展,加强宗教组织在财产、税务等资产方面的公开透明规范。本文认为,应当借鉴各国立法及管理之先进经验,梳理我国现有各类有关宗教的各类规范,使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体系更为科学严密,运行更为顺畅。
img/论我国宗教法人制度之完善_朱宏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