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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厦门市基督教协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2/5日    【字体:
作者: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协会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1)闽02民终8163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64号民主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丽辉,主席。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64号民主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吴瑞章,会长。

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禹、李明月,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臻臻,男,196310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赵甜甜。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素云,女,19681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斌,男,198811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梅,女,19901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列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徐雅红。

原审第三人:陈更新,男,19341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徐雅红。

原审第三人:陈锦莲,女,195910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第三人:陈鹏,男,198311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第三人:陈艳,女,19851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下称基督教三自会)、厦门市基督教协会(下称基督教会)与上诉人陈臻臻、张素云、陈斌、陈梅、原审第三人陈更新、陈锦莲、陈鹏、陈艳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12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讼争各方当事人对案涉房产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批建、建设资金的来源及建设经过均无异议,而基督教三自会与基督教会于原审中主张,案涉房产所涉合同为筹资建设性质与赠与性质并存的无名合同,则本案应围绕筹资建设及赠与主张进行审理。原审判决未对该主张进行审理,直接认定基督教三自会、基督教会与陈臻臻之间系借名建房法律关系,判非所诉,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各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长 (曾 聆)

员 (纪荣典)

员 (陈 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亚 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11日施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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