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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宗教立法、改革宗教事务管理模式、鼓励宗教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议案
发布时间: 2004/8/26日    【字体:
作者:刘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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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澎



      [事由] 建议改革现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将宗教事务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为主改为由法律处理,同时鼓励宗教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为此,需做以下调整: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以下简称《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

      二、 所有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均应依照《宗教法》处理宗教团体与政府、宗教组织之间、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宗教界与社会各界其他团体及个人、国内宗教界与国外宗教组织及个人的关系。

      三、 撤消作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宗教事务部门,强化政府其他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公安、民政、司法、教育、卫生、劳动、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建设、文物、旅游、出版、文化、外交、国安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能力。

      四、 允许和鼓励宗教团体与宗教信仰者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兴办各种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理由]

      一、 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

      我国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是由政府设立宗教事务专职管理机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社会生活中涉及宗教的问题主要不是由司法机构通过法律手段而是由宗教事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这种体制是仿照前苏联宗教管理的模式于20世纪50年代确立的。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不仅对宗教团体的政治方向,而且对宗教团体内部的人事安排、财务、宗教活动、神职人员教育、外事往来、教徒发展等各个方面均予以监督指导。久而久之,宗教团体变得组织政治化、作风机关化、上层领导脱离基层教徒,处于事事听命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在广大信教群众中影响力日益弱化的状态,形成所谓“官办教会”的模式。

      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充分证明,用单一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不仅不可能达到对宗教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而且还会将宗教事务部门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宗教事务部门不应发展宗教,不能消灭宗教,又不该什么都不做,出了问题却又无能为力,设立这样一个机构的意义实在值得质疑。因此,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杜绝“官办教会”,协调好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必须改变旧的宗教管理模式。

      二、有利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由于国家没有《宗教法》,无法将宗教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就成了一句缺乏依据的空话。同时,由于各级政府平时对涉及宗教的各种具体问题无法用法律杠杆进行有效的调节,一旦矛盾激化、发生严重事件,政府除了动用专政工具强行处理外,往往别无选择。强行处理的结果,只能导致与信教群众的对立,造成更多的负面结果。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各个领域内的法制都在不断完善,如果我们仍然沿袭50年代用行政方式管理宗教的旧模式,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不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也不能解决当今中国的宗教问题。解决宗教问题,必须走法治的道路。有了法,也就无须设立一个专门管理宗教的机构了。宗教方面有什么问题,可按问题所涉及的领域,由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只有这样,才谈的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三、利于社会稳定

      宗教组织素有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传统。目前的宗教政策和管理体制使宗教组织的存在主要表现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性活动或对教徒群众提供的纯宗教服务上。宗教团体不仅不能进入社区、进入社会,无法广泛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有的甚至还存在自养问题,宗教的道德教化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无法发挥,这在全世界的宗教组织中都是不正常的。如果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健全相关的法律,另一方面放开管制,让宗教组织从宗教活动场所内走出来,参加社会服务,兴办各种慈善福利事业,在提供社会服务中学会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接受法律制约和群众的选择,造福社会。同时,也可将各种不为社会需要、不受群众欢迎的宗教极端组织、极端派别或打着宗教组织名义另有所图的团体在宗教界内通过竞争,予以淘汰,保持宗教内部的生态平衡。对于违法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由政府执法部门予以惩处。

      四、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形象,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世界上大多数人信仰宗教,许多国家的政府领导人访问我国时,常常提出有关“宗教自由”的问题,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领导人需要反映选民中大多数人的意愿,以便得到宗教信仰者的支持。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影响中美关系的若干问题中尤以宗教问题最为突出。美国90%以上的人信仰宗教,宗教在美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无论什么人、什么党,要想当选,都不能无视宗教界的力量。

      由于我国没有《宗教法》,基层政府处理宗教问题时,对政策很难把握,处理结果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稍有不当,就会立即引起美国媒体的广泛报道。有时一件宗教方面的小事就可能会对中美关系的大局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将宗教问题置于法律调节的范围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格推行法治,抽象的“宗教自由”和所谓的“宗教迫害”问题就将不复存在。长远来看,这对于改善和发展中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发展与欧洲国家的关系也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8年奥运会即将在我国举行,全世界的眼睛都在看着我们。我们如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模式,变行政管理为法律调节,重新定位宗教团体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团结大多数信教群众,我国必将因此而赢得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的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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