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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发布时间: 2004/8/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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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答 :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 政策》(即中发
      [1982]19号文件)指出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 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
      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 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
      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 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
      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

      2.马克思恩格斯如何对待宗教信仰自由?

      答 :马克思、恩格斯为了使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团结起来 ,为争取本阶级 的解放和社会政治
      民主权利而进行斗争 ,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
 
             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 :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 的宗教需要,就
      象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 。”
 
             列宁在《社会主义和宗教 》一文中指出:“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宗教, 或不承认任何宗
      教,就是说,象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 。 在公民中间 ,完全不许因为
      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列宁全 集 》第10 卷第63页)并进一步指出:“每一
      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 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
      全自由,哪一个官吏 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 (《 列
      宁选集》第一卷第425 — 426 页 )。
 
            1891 年,德国社会民主党通过爱尔福特纲领规定:“宗教是私人的事情 。” 从而把宗教信仰
      做为人民自由选择的问题。( 参见上海社科院宗教研究所 编著的《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问题 》一
      书).

       3.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答: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
       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 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 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
       实的 。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
       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 题的基本观点,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
       选编》第55页)因为 ,在社会主义社会 ,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 削,
       但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 盾,存在着经济基
       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
       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 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 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
       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 。宗教信仰 、宗教感情 ,以及同这种信仰和
       感情相 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 文化
       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社会主义 、共产主义的长期需要,在一切客观条件 和主观条件完全
       具备的时候,在“ 只有当日常生活的关系 ,在人们面前表现为 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
       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 ,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 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96-97页)因此 ,在社会主义时期 ,我国对待宗教唯一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
       策。只有这样,才能团 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

       4. 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 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
            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
            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
            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依据我国宪
            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
            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确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
            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
            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
           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
           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
           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
            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
           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
           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
          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
          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
          利。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
           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
            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
           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
           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
           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
           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5.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答 :中国共产党早在成立的初期,就重视宗教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实 践和探索,总结了正反
        两个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 政策。主要是:
 
        一 、1923 年至1926 年间,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决议案中,都强调对宗教 采取慎重态度,告
               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和宗教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革命活动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等。
  
        二 、1931 年,江西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规定:“ 中华苏 维埃政权以保障工
               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 。
 
        三 、1941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 :“保证一切抗日
               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
               仰 、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四 、1945 年 ,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
                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
                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
               《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993 页 ) 并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
                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 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毛泽东
                选集》一 卷 本第971页)
 
      五 、1952 年,毛主席指出:“ 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 信教的,信这种教
               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
               取保护政策” 。(《人民日报》1952 年11月22日)
 
      六 、1957 年 ,毛主席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 决思想问题,是非
               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 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
               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 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 ,
               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 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 、
               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 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 (《毛泽东选集》第五 第368
               页 )

        七 、我国历届宪法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历届政协、人大都有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 。
             从1957 年以后,由于受前苏联“无神论”宣传的影响,我国在宗教问题上逐渐脱离中国宗
               教的实际,“左”的指导思想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发展,宗教界受到严重冲击。
 
         八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遵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的思想
              路线,认真总结在宗教工作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
              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
 
              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
              是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 ” 。
   
         九 、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会见宗教界领导人时指出:“我们党的宗教信自由的
                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绝对不能改变的。因为,四十年实践中正反两方面
                的经验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
                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就 会产生多方面的负效应。‘ 文革 ’十年的教训是深
                刻的,在某种意义上是沉痛的....《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10 页 )。


          6.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致的吗?

          答 :是一致的。李鹏总理在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
          行管理,并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是全面贯彻宗教信 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
          结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要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这种管
          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地说,就是区
          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手段,既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护公民
          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7.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致的吗 ?

          答: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是 写 入 我 国 《 宪 法 》 总 纲 的 根 本 原 则 , 是 我
          国 的 立 国 之 本 和 强 国 之 路 。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之 一 , 它 体 现 了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公 民 享
          有 最 广 泛 的 民 主 权 利 和 自 由 , 是 写 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的 重 要 条 款 。 二 者 都 是 我 国 所 坚 持 的 《 宪 法 》 原 则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是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政 治 制 度 、 经 济 制 度 、 法
          律制 度 的 重 要 保 障 , 是 保 证 人 民 民 主 权 利 和 保 障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的 重 要 前 提 ; 贯 彻 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又 是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必 不 可 少 的 社 会 政 治 条 件 , 是 贯 彻 民 主 制 度 和 群
          众 路 线 的 重 要 体 现 。 因 此 , 二 者 的 原 则 精 神 是 一 致 的 。
    
               中 共 中 央 十 一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 关 于 建 国 以 来 若 干 历 史 问
          的 决 议 》 明 确 指 出 :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并 不 要 求 宗 教 信 徒 放
          弃 他 们 的 宗 教 信 仰 , 只 是 要 求 他 们 不 得 进 行 反 对 马 列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的 宣 传 , 要 求 宗 教 不 得 干 预 政 治 和 干 预 教 育 。 ” 这 一 
          论 断 阐 明 了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与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相 互
          关 系 , 是 我 们 正 确 处 理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同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基 本 准 则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政 治 基 础 ,
          贯 彻 党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民
          主 基 础 和 重 要 内 容 。 在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指 导 下 , 团 结 全 体 信 教
          群 众 与 不 信 教 群 众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政 策 。 其 目 的 是 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民 族 团 结 、 促 进 发 展 服 务。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内 容 中 , 就 含 有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内 容 ,
          例 如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 就 含 有 团 结 爱 国 宗 教 界 人 士 共 同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强 国 的 内 容 ;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 就
          含 有 在 人 民 内 部 实 现 广 泛 的 民 主 , 以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保 护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保 护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参 政 议 政 等 民 主 权 利 的 内 容 ; 坚 持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就 含 有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共 产 党 制 定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内 容 ; 坚 持 马
          列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其 中 就 有 坚 持 马 列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宗
          教 观 的 科 学 体 系 , 正 确 认 识 和 对 待 宗 教 产 生 、 发 展 的 客 观 规
          律 , 把 宗 教 工 作 放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科 学 轨 道 上 。 综 上 所 述 , 坚
          持 党 的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同 贯 彻 党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是 统 一 的 、
          一 致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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