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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宗教信仰自由实践:宗教活动费用的支出及其展望
发布时间: 2011/3/24日    【字体:
作者:周伟 陈超
关键词:  藏传佛教 经济 信仰自由  
 
 
                                        周伟 陈超
 
[内容摘要] 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状况是衡量藏区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及其程度的核心指标。藏区部分信教居民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占1/5—1/3的家庭收入,既表明宗教信仰自由的个人权利完全由个人自主决定的实际状况,也表明藏区信教群众家庭消费单一宗教精神生活的特殊地位。藏区信教群众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有其宗教、历史、社会等复杂的因素,宜对之采取以政策支持、改革寺院管理体制、政府资助和推广替代品等间接手段保持合理调整支出比例。引导藏区信教居民逐步形成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与其他生活消费并重的多元的生活消费观念。

关键词: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信仰自由;藏传佛教文化传统;经济分析
 
    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水平是衡量藏区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核心指标之一。藏区相当部分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高达1/5—1/3的家庭现金收入,一方面说明他们自主行使宗教自由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与促进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存在张力。如何对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进行调整,在保障信教居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限制、克减的前提下,减轻他们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负担,直接关系到藏区和谐社会的实现。
 
    一、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范围及作用
 
    藏区信教群众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是指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和云南四省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居民用于宗教物品、宗教活动和法事活动的费用。主要内容有:第一,日常宗教用品的消费,如佛龛、佛像、唐卡、经书、敬水碗、供灯、转经筒、念珠等,农牧民在建造房屋的时候,在屋顶构筑用于焚香的“桑窝”;第二,周期性宗教活动的消费,如藏历月中的15日和月底的30日供灯,藏历新年之际70%左右的农户会去附近寺院朝佛,操办家庭法会,家庭成员本命年祈福的宗教活动等;第三,突发性法事活动的消费,主要指遇到突发的自然灾害、疾病、灾难等非经常性的事件时的宗教活动花销,比如家里有人去世,信教群众会请僧侣来家中,在家中做法事活动,念诵相应的经书,请活佛卜卦,有些家庭同样的法事活动要重复2、3次。
 
    藏区部分信教居民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高达1/5—1/3的家庭现金收入,各地差异较大且不必然与收入水平成正比。以丧葬法事消费为例,在拉萨有些寺院,念一次超度经文明码标价12000-18000元;而在青海果洛州的玛多县(国家贫困县),丧葬法事的消费平均有的可达2-3万元。[1]
 
    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与一般的宗教布施行为不同,其一是有特定的宗教意义或者宗教义务。其二是为开展宗教活动或者寄托宗教情感提供物质条件。其三,是信教群众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活动的物质基础。其四,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既是信仰内心精神需求的行动体现,也是信仰实践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五,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一方面与信仰自由的享有和表达紧密相连。
 
    二、宗教信仰活动费用的特点与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
 
    1. 日常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市场需求弹性小
 
    藏族信教居民日常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需求,受到价格的影响不大。这是因为,其一,在藏区信教居民的眼中,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带来的“福报”是 “精神食粮”,与青稞面一样是生活必需品,缺了它不仅会带来精神上的“饥饿”,更会影响到来生的轮回,是无论如何也节省不得的。在果洛州的玛多县,这个人均收入只有2022元的贫困县,我们了解到当地人平均每年用于宗教物品和周期性宗教活动的花费是2万元左右。其二,这种“精神食粮”始终是“稀缺”资源。从经济学角度上讲,弹性需求小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占用过多的生活资源,同时有替代消费品,则对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需求弹性会发生变化。然而,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领域恰恰是一个封闭的、难以形成替代品的市场。在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市场上,每个地区最终只能有当地的藏传佛教寺庙一个精神产品的“最终卖家”,提供藏传佛教的同样的产品。也就是说,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市场是一个单一产品单一卖家的市场——绝对百分之百的“自然垄断”[2];如果同一地区出现了另一个产品或者另一个卖家,哪怕是同宗的教派也罢,对抗和冲突就不可避免,甚至发生战争。
 
    2. 突发性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不受预算限制
 
    遇到突发性变故的年份,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支出是没有变故年份的10到20倍,普通的藏族家庭难以承受。比如在亲人去世的年份,一般家庭要请僧人念上49天经文,仅这一项的花费足以使该藏族家庭的生活陷入贫困。有学者统计,亲人去世后,藏族居民对来家里念经的每个喇嘛平均每天支付20-30元,还要区分家庭条件,寺庙距离家里的远近等等来调整。高僧根据家庭情况决定举行什么仪规,念多少经,所以出现“穷人家里念短经,富人家里念长经”的现象。若把喇嘛的伙食计算进去,在西藏农村请喇嘛来家里做丧事,每个喇嘛一天的花销在40-60元左右。[3]在青海藏区,这个数字更高。果洛州玛多县香巴拉餐厅的老板娘告诉我们,当地丧葬法事费用平均高达2-3万元。一般来说要请4个僧人到家里来念49天经文,每个僧人每天的花费是60-80元(僧人的伙食费另计)。有的家庭要念2次,念完经后还要找当地活佛花上不菲的费用卜卦,询问死者下一世的轮回。在玉树灾区,一位上海的志愿者告诉我们,在他见过的两次丧葬法事中,信教群众请全寺260名喇嘛念一整天的经,每人给80-100元不等,连5岁的小和尚两次法事下来都有160元进账,给活佛的卜卦费用更是高达10万元以上。玉树的一名公务员告诉我们,他的一位藏族朋友在地震中失去了所有的亲人,他当即变卖掉所有的财产,得到价款20余万元,全部用来做法事活动,仅给自己留下一辆破旧的面包车维持生计。[4]
 
    3. 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边际效益不递减
 
    在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里,一个藏传佛教信众通过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获得的幸福感是不会随着享受次数或者程度的增加而递减的。如果经济上收入增加,他们始终会拿出收入的相当一部分用于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这是由于一般消费品带来的幸福感是有限的,但是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带来的幸福感是信仰的精神快乐,这种快乐是无限的,再多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投入也不会引起“幸福溢出”。在玉树结古镇外,我们遇到了一家四口的朝圣者。他们要到布达拉宫去还愿,为了这次旅程,他们卖掉了家里所有的牛羊,买了一辆小三轮车载上帐篷和食物,一个一个长头地拜到布达拉宫去。“我妈妈身体不好,路上估计要半年时间。”家中的长子如是说。当我们问到以后的生活怎么办时,母亲说“回家借几头牦牛,二十年后又有一群了。”二十年的积累只为了一次朝圣之旅,这种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观是我们难以理解的。[6]
 
    4. 市场机制调节对实践宗教活动的影响
 
    藏区一些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项目已经形成了大家共同遵守的市场价格,这说明了市场机制已经开始地自发调节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领域。然而,“自然垄断”+“刚性需求”+“边际效应不递减”=向卖方倾斜的市场认知标准,可能形成对信教群众的宗教精神需求的经济限制。比如在拉萨有些寺院,念一次超度经文明码标价12000-18000元(伙食费另计),使得当地出现了“死不起人”的现象。超度亡灵,在信教群众眼中可以帮助亡灵减轻其业报乃至上升净土,具有极其重要的宗教意义。然而,在天价的超度法事费用之下,信教群众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坠入苦海”而无能为力,这种痛苦是难以估量的。在一些信仰较为纯朴的地区,僧俗群众们认为市场调节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匪夷所思”。玉树当卡寺的喇嘛明确表示,向死者家属要钱是“违背藏传佛教教义的!”并质疑是“假僧人所为”。僧侣们做法事活动前不会先“议价”,而是主动考虑该藏族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确实困难,会拒绝接受布施,并且赠送酥油灯等消耗品。信教群众的布施由个人信仰的虔诚程度决定,即使分文不给,僧人也不会拒绝为亡灵超度。在玉树灾区的禅古寺、结古寺和当卡寺三大寺庙,至今还安排了僧人日夜不停地给死难者诵经超度,“我们愿意帮助一切亡灵早登极乐。”结古寺的堪布说道[8]
 
    所以僧人念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提供服务的行为,相应的信众给付财富的行为也不宜等同于付款行为。如果放任市场机制调节,可能妨碍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中原有的寺庙与信众的自发调节机制的正常运作,既影响藏区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的行使,也可能对加大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并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
 
    三、藏传佛教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市场可以进行直接调整、引导吗?
 
    1982年中共中央 “19号文件”明确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然而用法律与政策手段直接调整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既不可能完全实现保障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的目的,也可能因藏传佛教信仰的特殊性、复杂性而无法进行调整或者收效甚微,这是由藏传佛教复杂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因素决定的。
 
    1. 宗教心理
 
    藏传佛教“因果报应”、“六道轮回”的教义是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宗教心理根源,也是我们理解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钥匙。藏传佛教信众认为,今生肉体的死亡不是灵魂的终点,人的灵魂还要投入永恒的轮回各道中循环往复。在下一世的轮回中,人可能坠入“地狱”受到尘世无法想象的痛苦,[9]也可能升入仙道,摆脱人间的生老病死之苦,享受无尽的欢愉。决定人下一世升仙或是坠落的是“业”,即因果报应。藏传佛教认为众生行善则得善报,行恶则得恶报。除了日常生活中多做善事之外,够买宗教物品和举行法事活动无疑也是“善因”,尤其是当信徒死亡后,请僧众做法事超度亡灵可以减轻死者生前的“业债”,甚至提升下一轮回的层次,以经济分析的视角,这种收益是“无限大”的,相比今生任何的投入都显得微不足道。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藏族信教群众会如此不顾成本地进行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每一分投入都带来相应的信仰上的愉悦,因此对其直接限制的思路也同时限制了信仰自由的行使。
 
    2.历史传统
 
    公元7世纪佛教从印度、尼泊尔和汉地进入藏地之后,经过百年与藏地的环境、风俗和本土宗教的适应、融合过程,于公元846年吐蕃王朝崩溃(以藏王赞普朗达玛遇刺为标志)起进入到“神权农奴制” [10]时代,到1959年新中国对藏区进行民主改革为止,长达一千一百余年。由于长期处于教权大于王权、精神领袖凌驾于世俗领袖之上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藏传佛教寺庙——传统藏区神权农奴制的微观实体,在藏区地位极其崇高和尊贵。早在吐蕃王朝时期,就产生了“三户养僧制”、“七户养僧制”,[11]僧人成为了特权阶级。13世纪初,从元朝统一后,把准了藏区宗教系统的脉络作用,实行“治藏必先安寺”的政治策略,政治上大量册封宗教领袖,经济上大力赏赐佛教寺庙。元代以后历代封建王权都延续了这个政策,大力扶持寺庙系统,使得寺庙势力日益雄厚,最终成为了藏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直至新中国藏区民主改革终结了“神权农奴制”和“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实行“寺庙自养”的经济政策,又经过文革时代的破坏,寺庙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作用已经大不如前。但是上千年的历史传统残余的影响依然不容忽视。政治上,僧人作为藏区知识精英的传统没有改变,其对藏族群众的国家认同和族群认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上,寺庙聚集财富的历史传统深入人心,当地信教群众以能为寺庙添砖加瓦为荣;文化上,寺庙依然是藏族传统宗教文化的中心。在我们采访的年青一代的藏族研究生、公务员和群众中,所有人都有将自己的孩子送往寺院“传承传统文化”的强烈愿望[12]。寺庙同时承担着藏族传统文化的教育职能,2009年底,玉树州有未成年僧侣3575名,其中15岁以下在寺少年儿童达1933人,[13]仅结古镇结古寺、禅古寺和当卡寺三大寺庙就有儿童僧人100人。寺庙还承担着藏区文化、思想规正的重担,如五明佛学院常年派出得道高僧四处讲道,劝诫藏区各地民众过符合信仰和有道德的生活,一位来自囊谦县的藏族学生告诉我们,他家所在的村子就是听了大师的话,全村戒烟戒酒,重视教育,风气焕然一新。

    寺庙承担着如此重任,客观上需要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收入”来支持这些功能的运作。贸然以法律、政策的手段直接限制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可能导致寺庙调节功能的破坏,影响藏区社会的稳定。
 
    3. 社会环境
 
    西藏及其他藏区的社会结构呈现出的“非典型二元结构”[14]是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产生的社会根源。在政治上,旧有的氏族制、宗教领袖裁决制仍然是不少群众所习惯、所认可的方式,与国家行政并存。
在意识形态上,宗教以感情、潜意识为媒介,强烈地左右着人民的思想,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并存,如一些极为虔诚的信众为了还愿、朝佛或捐献上万元,使生活水准降到贫困线以下,但是藏区传统社会文化观念对此给予高度赞赏。
 
    经济上,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并存,工业部门现代化程度不高且不是经济增长的主导部门,经济增长依靠农村中的传统农牧业。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农业在劳动生产率未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反倒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而这些剩余劳动力无法被增长缓慢的工业部门吸收。这部分剩余劳动力,部分进入寺庙成为僧人,在缓和了社会矛盾的同时,他们的生活成本转嫁到其他农牧民身上。20世纪80年代末,四川藏区,僧人约有45000名,占藏族人口的5%,其中阿坝州壤塘县夏炎村,1989年入寺僧人49人,占全村总人口的22%,男性总数的41%;[15]2007年底,玉树州有180所寺院,僧尼7712人,占全州藏族人口的2.73%,而到了2009年底,玉树州已有194个寺院,僧尼23017人,占全州藏族人口的6.4%。[16]他们中除极少数外,其余均靠家庭及宗教活动场所供养,加重了藏区社会负担。
 
    社会规范层面,藏区占主导的是国家法和政策,而原有的社会机制通常以非成文的、习惯风俗的形态运行的,有很强的群众基础和惯性,二者经常拉锯与碰撞。政府一方面颁布很多政策与法律,另一方面又默认民间的不成文规则;群众一方面接受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又信服来自宗教等其他渠道的非科学的说教。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产生了“二律背反”[17]——西藏区域社会中旧有社会运行方式的遗存和地域性特征强大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在同一社会的经济、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中可以参照两种不同的准则行事。所以外部规则实际上难以深入到藏族信教群众的心理结构中去。
 
    四、间接引导:平衡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与信仰自由的可能方向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上的中央政府维持藏区的长治久安都从抓藏传佛教寺庙系统入手。我们认为在调整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过程中,应紧抓寺庙经济和文化自身改革两条红线,采取间接的方式,一是政策手段减轻寺庙负担,降低转嫁成本;二是文化方式引导藏传佛教自身改革以适应社会现代化和藏区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三是经济调节引导藏区信教居民逐步形成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与其他生活消费并重的多元的生活消费观念。
 
    1. 引导宗教自我发展
 
    发挥宗教组织和宗教领袖的作用,引导藏传佛教进行自身改革以适应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这是解决藏族信教群众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负担的治本之策。造成藏传佛教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藏传佛教信徒“轻今生、重来世”,一位长期在藏族地区支教的志愿者告诉我们:“我最不能理解的是他们(藏族信教群众)认为苦难、世俗成功等一切都是由佛祖安排的,没有必要去努力追求。”[18]这个疑惑用韦伯的话讲就是藏传佛教重“出世”,而轻“入世”,宗教改革之前的天主教也有类似的特征,当时的教会和基督徒们认为宗教属于“神圣”的领域,教会则享有种种特权,不屑于世俗劳动。1517年,马丁·路德发表《九十五条论纲》,掀起了欧洲宗教改革运动,改教家们提出“五个唯独”[19]的思想,其中“唯独荣耀神”,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第一问将之解释为:“人生的首要目的就是荣耀上帝,并以他为乐,直到永远”[20]引申出在世俗工作中荣耀上帝的“天职”观,“点燃”了资本主义的发动机。
 
    基督宗教的例子可见,宗教的某些教义、信条和习俗需要也可以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甚至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但是这个过程难以依靠行政、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完成,需要藏传佛教从内部进行变革,可以充分发挥宗教组织(如中国佛教协会等)、宗教领袖(如班禅喇嘛等)和宗教寺院(如五明佛学院等)的引导力量,将藏传佛教与现代社会相适应作为重要课题。
 
    2. 发展寺院经济
 
    现有的寺庙经济政策是根据改革开放以后,中央发布的“19号文件”提出的“自主自办”的原则,十世班禅大师将之细化、落实,提出“以寺养寺”的寺院经济思路,强调寺院“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并对社会有所贡献”。广大藏传佛教寺院积极响应,发展寺院种养业、商贸业等。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以寺养寺”的寺院经济发展得并不理想。现阶段藏传佛教寺院经济主要呈现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农林牧副业发展缓慢。由于寺院在农林牧副领域面临基础弱、投入少、规模小、门路窄等困难,难以支持寺院的发展,很多寺院的 农牧场所成为了“放生”场所,根本没有经济产出,寺庙的经济来源主要还是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和布施;二是寺院旅游和商贸业发展不均衡。旅游和商贸业发展较好的寺院都是坐落于人口集中或者交通便利的地区,这些地区老百姓物质生活水平本来就比较高。但是分布于深山老林,交通不便地区的寺庙发展旅游和商贸业就十分困难,只能依靠信众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和布施来维持生存,这些地区的藏族居民本就生活困难,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加剧了他们的贫困,造成了整个藏区“富者越富,贫者愈贫”的现象。
 
    “以寺养寺”可以有效降低寺院成本,但是仅仅依靠寺庙自身的努力不足以有效发展寺庙经济,各地政府应当辅以相应政策支持,为寺院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牧、水利、科技等部门应为寺院发展农牧业、林业和园艺等项目多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帮助僧众形成农林牧副业生产的新优势;第二,将藏传佛教寺庙纳入社会管理,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寺院的供水、供电、通路、通网、消防等应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切实的帮助,降低寺庙运营成本,排除安全隐患;第三,将僧众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很多僧人从外地到寺院里面出家,他们只知道自己是哪里人,但是在寺院里面生活了几十年,什么社会保障都没有,他们的生活成本只能分摊到信众身上。今年6月2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要求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支持。各地政府宜尽快按照“意见”精神,出台相应政策,保障藏传佛教僧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如此解决了他们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藏传佛教僧人融入社会,对于减轻当地信教居民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负担有积极作用;第四,对寺庙进行适当补贴,解决维修资金短缺等问题。根据新华网的数据,近年来,中央和西藏自治区财政不断加大对西藏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力度,仅仅2001年到2008年,累计安排涉农支出309.5亿元。去年,西藏自治区财政直接和间接用于农牧民的各类补贴人均达到1000元左右。[21]青海省每月给农牧民发放60-80元不等的直接经济补助,这对于生活贫困的农牧民来说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收入,但是这部分补助扣除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部分就会缩水三分之一,若用适当资金补助寺庙,帮助解决寺庙的维修等迫切问题,有助于降低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对于绝大多数藏民而言,实际帮助效果可能超过直接的经济支持。
 
    发展多元化的寺庙经济,突破原有农林牧副、出租店铺和旅游业的寺庙经济模式,尝试开设藏传佛教课程进行宗教培训或者宗教体验的方式增加寺院经济收入。可以借鉴印度和尼泊尔藏传佛教寺庙的经验,以印度拉雍仲寺灵为例,共开设周末冥想(免费)、洞察力与智慧训练(80英镑)、藏传佛教教义公开课(75英镑)、专注力训练(80英镑,学期1年)、瑜伽(62英镑)等几十种课程,即增加了寺院的收入,又满足了非信教群众的精神需要。
 
    3. 完善寺院管理体制
 
    建议设立专门的寺院管理机构,将寺庙的社会事务与宗教事务分别管理,使宗教事务更纯粹,社会事务管理更民主、专业。比如云南香格里拉县松赞林寺成立景区管理局,是政府的直属机构。管理局下设松赞林寺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寺庙民主管理委员。民主委员会由寺庙僧众民主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保障寺庙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而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行政事务和寺庙建设、维修、利益纠纷等社会事务,更重要的是掌握了寺庙的经济权。在管理局的组织上,由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政府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共同组成,形成一个利益整体,很有利于当地藏族群众收入提高和降低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负担,真正达到了“管得住,管得了”的要求。再如四川藏区的很多寺院在已经成立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又纷纷成立“经营管理委员会”。前者司职相对纯粹的宗教事务,包括寺院的日常管理、宗教活动的举办、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接受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向政府汇报和请示相关事宜;后者司职事务性工作,主要是寺院财产的管理,如门票、随喜功德、法器销售、化缘募捐、内部分配、投资商务、生产经营等。[22]当然,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事实上,有许多活动和事务是交织进行和共同办理的。
 
    4. 发展宗教活动替代品
 
    虽然藏区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的特点使之难以形成替代消费品,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替代品消费成为了可能,这也为减轻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负担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新消费替代传统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逐步出现:比如现在很多藏族家里用电灯或者印度植物油代替酥油灯。印度植物油虽然是一种食用油,他们认为这样不仅可以省点钱,而且也是有法力的。比如转经筒用电动的。比如家里做法事不请喇嘛,而是放一些喇嘛的音像制品,他们认为这样也差不多。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去借,因为借的东西会失掉法力。可以大力推动“电酥油灯”、“法事音像制品”、“电动经筒”等替代品进入千家万户,这样既能尊重信教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又能减轻他们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负担。
 
                   

注释:

[1] 2010年7月19日笔者在果洛州的访谈案例。
[2] 郑长德、周兴维:《民主改革与四川藏区经济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
[3] 罗绒战堆:《西藏信教居民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及相关问题研究——基于入户调查资料和经济人类学的视角》,西藏和四省藏区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发言,2010.6.6。
[4] 2010年7月16-19日笔者在寺院的访谈案例。
[5] 罗绒战堆:《西藏信教居民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及相关问题研究——基于入户调查资料和经济人类学的视角》,西藏和四省藏区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发言,2010.6.6。
[6] 2010年7月16日笔者在玉树的访谈案例。
[7] 罗绒战堆:《西藏信教居民的宗教信仰活动费用支出及相关问题研究——基于入户调查资料和经济人类学的视角》,西藏和四省藏区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发言,2010.6.6。
[8] 2010年7月18日笔者在寺院的访谈案例。
[9] 等活地狱刑期等同于人间的1兆6653亿年。黑绳地狱位于等活地狱之下,痛苦程度为等活地狱的10倍,刑期等同于人间的13兆年。众合地狱位于黑绳地狱之下,痛苦程度为黑绳地狱的10倍。刑期等同于人间的106兆5800亿年。叫唤地狱位于众合地狱之下,痛苦程度为众合地狱的10倍。刑期等同于人间的852兆6400年。大叫唤地狱位于叫唤地狱之下,痛苦程度为叫唤地狱的10倍。刑期等同于人间的6821兆1200亿年。焦热地狱位于大叫唤地狱之下,痛苦程度为前五个地狱总合的10倍。刑期等同于人间的5京3084兆1600年。大焦热地狱位于焦热地狱之下,痛苦程度为前六个地狱总合的10倍。刑期为半中劫,里面是炽热火海,即使离大焦热地狱3000由旬处仍可听见罪人的惨叫。无间地狱(阿鼻地狱)位于大焦热地狱之下,罪人掉落到此处要花上2000年,痛苦程度为前七个地狱总合的1000倍。刑期为一中劫。
[10] 按照周兴维教授的观点,所谓神权农奴制,就是以农奴经济为基础,“农奴主-农奴”的经济阶级结构,经由“教而后领”、“寺领合一”的形成过程,最终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发展成为教权大于王权、神权大于政权、精神领袖凌驾于世俗领袖之上的一种政教合一的政治经济制度。参见周兴维:《神权农奴制的起源和终结——中国传统藏区的一个宗教经济学解读以及在现代藏区发展中引入“宗教经营”的问题》,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6
[11] 吐蕃国王赤松德赞:“给每处三宝(道场)以二百户属民,给每个补特伽罗僧人以三百户属民。如果在授予僧侣以权力之后,而又使上级机构不再统治寺院所属之属民及土地,那么(佛教之三宝道场)则会永固美好。”这便是著名的“三户养僧制”。随着寺院政治势力的扩大,热巴巾将原来的3户增加到7户,还专门为一些寺院拨更多的土地、牲畜、奴户作为寺院的固定财产和寺户,是为“七户养僧制”。参见罗莉:《寺庙经济论——兼论道观清真寺教堂经济》,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5页。
[12] 2010年7月16-19日笔者在玉树的访谈案例。
[13] 陈玮 鲁顺元:《玉树灾后重建与藏族传统文化保护》,载《西藏和四省藏区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6.6。
[14] 孙勇:《西藏:非典型二元结构下的发展改革》,中国藏学出版社,2000。
[15] 数据引自罗莉:《寺庙经济论——兼论道观清真寺教堂经济》,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第320页。
[16] 陈玮 鲁顺元:《玉树灾后重建与藏族传统文化保护》,载《西藏和四省藏区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6.6。
[17] 孙勇:《西藏:非典型二元结构下的发展改革》,中国藏学出版社,2000,第30页。
[18] 2010年7月17日笔者在玉树的访谈案例。
[19] “五个唯独”:唯独圣经、唯独恩典、唯独信心、唯独基督、唯独荣耀神。
[20] 托马斯·文森特,《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释义》,王志勇译,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2006,第7页。
[21] 新华网:《西藏农牧民年人均各类财政补贴已达千元》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9-09/08/content_12018142.htm
[22] 郑长德、周兴维:《民主改革与四川藏区经济发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第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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