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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基督教国家宗教立法
发布时间: 2004/10/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1  
 

 


      一、欧美基督教国家宗教立法

     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取消了原官方教会的特殊地位和特权,但仍有少数国家保持着名义上的官方教会,如丹麦、挪威、瑞典、卢森堡和希腊;议会对宗教教育进行控制的国家有丹麦、挪威、奥地利、瑞士和希腊;议会对宗教组织有立法控制权的国家包括丹麦、挪威、卢森堡、马其顿和希腊;在丹麦、挪威、瑞典、德国、奥地利、卢森堡、爱尔兰、意大利和希腊,对官方教会的亵读是要受法律制裁的;而且挪威、德国、爱尔兰、瑞士和希腊,其宪法前言或一些重要的宣誓词中仍包含有宗教色彩。
     
      欧洲国家的宗教立法历史悠久。16世纪宗教改革以来,许多欧洲国家相继确立了自己的官方宗教,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宗教事务尤其是官方宗教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20世纪。目前仍有一些国家保持着数世纪以前的宗教立法,如英国和北欧一些国家。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一些天主教国家相继与罗马教廷重新签订规范本国天主教事务的政教协定,取消了天主教会的官方教会地位。

      苏东剧变后,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修改原有的宗教立法,相继制订了综合性的宗教信仰自由法。如俄罗斯1997年的《良知自由与宗教协会法》、波兰1989年的《宗教信仰自由法》等。

      近些年来也出现了新趋势,一些国家从立法和实践各方面支持传统宗教的发展,而对外来宗教和新兴宗教的传入和增长越来越多地加以限制。

      1.西北欧基督教新教传统
      自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以来,西北欧就是基督教新教占统治地位的地区,许多国家把新教信义宗确定为官方宗教。到目前为止,仍有一部分国家继续把信义宗列为官方宗教,如英国、冰岛、挪威、丹麦和芬兰。瑞典从2000年起正式实行政教分离,废除瑞典信义宗教会的官方教会地位。

      英国至今仍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有官方教会的国家。虽然英格兰教会的官方教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只剩下一种象征意义,但如果因此而对它所敬拜的神灵和教导的信条不恭甚至侮辱,那就很可能会面临吃官司的惩罚。因为英国还有一纸法律禁止人们对英格兰教会的神灵或信条(其他宗教和教会不在此列)不敬,否则就是亵渎神灵。

      在英国,绝大多数宗教机构被划入慈善机构的行列,因而享受着范围很广的免税优惠。除了免交营业税、收入调节税等税种外,这些慈善机构还被免除增值税。对于接受方为慈善机构的捐款,捐款人将减免捐款税。慈善机构接受的遗产捐赠减免遗产税、收入调节税和印花税等。

      与现代国家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相反,英国的教育与宗教是不分离的。这主要表现在宗教学校接受国家赞助、法律规定公立学校要进行宗教教育、公立学校每天都要组织祈祷活动。由宗教组织开办的一些学校享受着国家的补贴。当美国各派组织和人士正在就宗教学校能否接受政府补贴、公立学校组织祈祷活动是否违宪等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英国的法律要求公立学校每天组织祈祷活动。

      根据丹麦的《宗教自由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至少要有20名成员,其目的必须是宗教活动,而且还要有一套规章制度来约束团体和成员的行为。

      冰岛通过对16岁以上居民强制征收的宗教税(人头税)对冰岛信义宗教会和其他已得到认可的宗教进行资助,而且规定,“凡既非冰岛国教成员、又非其他得到承认的宗教团体成员的任何个人,应向冰岛大学或该大学指定的学术基金缴纳本应捐赠国教的捐款。”冰岛信义宗教会教职人员的薪俸是由国家支付的,而其他宗教是不享受这一特权的,即使是已经得到登记认可的宗教。官方宗教以外的所有宗教团体都要登记。负责宗教事务的政府机构是司法与教会事务部,该部直接负责宗教团体提出的登记申请。

      1990年9月拉脱维亚通过的《宗教组织法》规定宗教团体需要登记。申请登记必须有至少10名18岁以上的拉脱维亚常驻公民;3个以上的同一宗教信仰的地方宗教团体可组成一个地区或中央机构;地区或中央机构有权开办修道院、研究机构、传教机构以及更多的地方团体。1995年9月通过的新《宗教组织法》将申请登记为宗教团体的最低信徒数量从1990年规定的10人提高到25人。

      2.西南欧及中欧天主教传统
      近些年来,一些天主教国家重新修改宪法,与罗马教廷签订新的协定,废除罗马天主教会的国教地位,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仍有少数国家保留着对宗教内部事务进行国家控制的历史传统和惯例,比如卢森堡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任命宗教首领的干预,其他教士的任免办法,教士同他们的上级联系和发布他们律令的权利,以及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均由公约(惯例)规定,但其中涉及国家干预的条文需提交众议院通过。”

      西南欧和中欧许多国家都是要求宗教团体进行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需要一定的条件,如人数要达到一定数目;国家对已登记的宗教团体提供财政资助;新兴宗教与传统宗教在享有的权利方面不完全对等,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具有危险特性的宗派活动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
      对于宗教团体登记,比利时政府规定的标准有五条:
      ①该宗教必须有其组织结构或教阶体制;②该宗教团体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信徒;③该宗教必须在比利时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④该宗教必须能为公众提供一种社会价值;⑤该宗教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并尊重公共秩序。
      1991年斯洛伐克通过的第308号法律即宗教团体登记法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其中规定宗教团体可进行登记。宗教团体要申请登记,需要提供一个有2万名成员(须是斯洛伐克的永久居民)的名单。对于未向政府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该法律也不禁止其存在,只是他们不能享有一些免税和政府资助。

      根据法律规定,法国的宗教团体可注册为“礼拜协会”或“文化协会”。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类协会要接受政府的某些管理和财务监督。礼拜协会享有免税地位,但只能组织宗教活动,而不可以进行诸如开办学校、印刷出版物等活动。文化协会则是营利性协会,其目标是促进某一特定团体的文化;虽然不享有免税地位,但它可以接受政府对其文化和教育运作活动的资助。一般来说,宗教团体在这两档协会中都有注册。

      根据1905年的法令,宗教团体如要享受免税地位,就必须首先向本地行政当局申请。礼拜协会被登记认可后就可以自由组织宗教礼拜活动,而不受政行的任何干预。根据1905年的法律规定,这些礼拜协会有权接受一定数额的奉献、捐款和遗赠。然而,如果该礼拜协会因收到一大笔捐款或遗赠而引起税务当局的注意,行政当局就可以决定重新考虑该团体的免税地位问题。如果行政当局认定该礼拜协会事实上并不符合1905年法律规定的条件,它的免税地位就会受到质疑,经地方当局核实后就可以撤销其免税地位,该协会就有可能被要求对现在和过去的所有捐款和遗赠支付60%的税款。

      根据法国内政部公布的有关材料,1999年法国1138个基督教新教协会中的109个、147个犹太教协会中的15个、1050个穆斯林协会中的两个享有免税地位,天主教协会的数目难以估计,但其中只有大约100个协会享有免税地位。

      在波兰,宗教社团可以向政府申请登记,但并不要求必须登记,不登记也可以自由活动。根据1998年6月生效的新条例,要求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在提供该团体的有关材料的同时,至少提供100名成员的名字(或签名),而且这些签名要经过公证。根据规定,所有教会和经登记认可的宗教团体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包括免税进口办公设备、税收减免等。

      西班牙1980年通过的《宗教自由组织法》赋予宗教团体以一定的特权,但为了享有这些特权,宗教团体必须进行宗教实体登记,得到认可。具体负责登记事务的机构是西班牙司法部宗教事务总署。宗教实体登记有几种不同情况和种类,第一种是特别类,包括天主教会附属的一些实体机构和一些与政府签订有协议的非天主教宗教团体。第二类是普通类,包括还没有同政府签订有协议的非天主教宗教团体及其附属机构。第三类是天主教宗教基金。目前,共有11,600 多个宗教实体登记为第一类实体,第二类实体有329个,第三类有153个。法律规定,被拒绝登记为宗教团体的组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仍不被视为宗教团体,它仍可以向内政部申请进行协会登记,登记认可为社会团体或公民协会。未经登记认可的新兴宗教如科学学教会是作为文化协会进行登记的。

       1998年奥地利《关于宗教信仰团体的法人地位的联邦法律》规定,宗教信仰团体在申请登记时需提供证据表明该宗教信仰团体拥有至少300名登记在册的奥地利居民,而且并不是巳具有法人地位的某宗教信仰团体或合法认可的教会或宗教修会的成员。宗教团体可申请具有法人资格,除了提供有关章程等必要材料,还要符合以下条件:①作为宗教协会存在至少20年以上,而且在其中,作为依据本联邦法所指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宗教信仰团体存在至少10年以上;②追随者的数量应至少占奥地利居民人口的千分之二;③收入和资产用于宗教目的(包括福利和慈善);④对社会和政府持积极的基本态度;⑤对与现存合法认可的教会和宗教修会或其他宗教协会之间的关系没有不合法的干扰。教育与文化事务部宗教团体法人登记记录应包括宗教信仰团体的名称、法人地位分类、营业编号和依据第二条第三款进行财税评估的公告日期、代表机构和签字权力、在终止法人地位的情况下要包括终止原因。

      3.东欧东正教传统
      东南欧一直是基督教正教(东正教)占优势的地区。希腊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希腊的主要宗教为东正教。宪法还对希腊正教会的基本教义、教会体制等重要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虽然宪法也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禁止改变宗教信仰,一般是指禁止希腊正教会成员改变其宗教信仰,去信奉别的宗教。宪法不仅对国教会的重大事务做了规定,还明确要求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宗教宣誓。希腊正教会是希腊惟一拥有“公共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政府只向希腊正教会提供财政资助,包括支付教士的薪俸、对宗教培训提供补贴、为正教会教堂建筑的修建和维修提供资金。民法通则不允许其他宗教团体拥有财产,这些教产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掌管,而不能归属于教会团体的名下。负责宗教事务的政府机构是教育与宗教部。希腊的两项法律要求公认或已知的宗教团体向教育与宗教部提出申请,以获得开办礼拜场所的许可。根据法律规定,教育与宗教部在做出是否给宗教团体发放许可证的决定之前,可征求当地希腊正教会主教的意见。对于如何才能获得许可,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1997年通过的新税法给教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身上又加了三种税。

      罗马尼亚政府要求所有宗教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根据登记规定,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必须向宗教事务国务秘书处提交有关申请,提供成员名单,列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和签名。对于未被认可为独立宗教的团体,政府将其登记为宗教基金会或慈善基金会或文化协会,宗教事务国务秘书处负责对这些基金会和协会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法律规定,只有这些获得登记认可的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才能得到政府的资助。登记认可的宗教团体有权享受免税地位、有权开办学校、在公立学校教授宗教课、在修建教堂时申请政府资助、由政府支付教职人员的薪水和住房补贴、有权使用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宗教节目等。各宗教团体获得政府资助的额度取决于信徒人数的多少。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宗教书刊的出版发行必须事先征得宗教事务国务秘书处的批准。

      罗马尼亚议会于1994年4月提出一份宗教法议案,该法律议案共10章78条,其中确立罗马尼亚正教会是惟一的“民族教会”。议案规定,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必须拥有已获得登记的宗教团体中规模最小的团体那么多的成员,而且只有罗马尼亚常住公民才有权担任宗教团体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法律禁止父母送子女到教会学校读书,除非父母自己是该教派的成员;规定罗马教会的牧师或神甫必须是罗马尼亚公民;公民改变宗教信仰必须告知国家有关部门。该法律议案已讨论修改了多年,至今仍没有迹象表明它很快将被通过。
1999年9月,罗马尼亚议会出台一份有关宗教教派活动的议案,题为《宗教宗派法》,其中第7条和第39条等处提出了“比例原则”,即根据宗教团体成员的多少来分配财政资助、利用公共资源的机会等;第15条规定,只有一个宗教团体在一个地方的信徒比例达到当地人口的5%以上时,才能批准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并修建新的宗教活动场所;只有成员总数达到全国人口总数的0·5%以上的宗教团体才能获得登记认可。

      俄罗斯l997年通过的《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规定,宗教组织要由“不少于10个年满18岁并永久居住在一个地区”的俄罗斯公民组成。中央宗教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它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合法活动不少于50年(地方宗教组织不少于15年)。中央宗教组织在申请登记时要在章程中包括名称、地点、宗教组织的类型、宗教信仰及其从属于的现存的中央宗教组织的名称;目的、任务及基本的活动形式;创建和终止活动的程序;组织的构成,其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组成程序和权限;组织的资金及其他财产的构成来源;修改和补充章程的秩序;活动终止时财产的处理方法;属该宗教组织的活动特点的其他说明;证明宗教组织成立不少于50年的文件。地方宗教组织申请登记除在章程中包括以上各点外,还要指出所属中央宗教组织的名称,证明宗教组织成立不少于15年均文件。

      地方宗教组织在登记时需提交:登记申请;建立宗教组织的人员名单,并附有人员的国籍、住址、出生日期说明;宗教组织的章程;成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地方自治机构发放的证明宗教组织在该地区存在不少于15年的文件,或由所属领导中央发放的证明其加入中央宗教组织的文件;有关教义的原理及其相应的实践,其中包括有关宗教及该协会产生的历史,其活动的方式与方法,对家庭、婚姻和教育的态度,对该宗教信徒健康状况的态度的特点,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对组织的成员和服务人员的限制规定的资料;证明宗教组织成立的地点(法律地址)的文件。中央宗教组织在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登记申请;宗教组织的创办人名单;创立宗教组织的创办者确认的章程;证明创立宗教组织的领导机构的地点(法律地址)的文件;经过公证的章程及创办者的有关国家登记的证明文件的副本;创办者的权能机构的有关决议。创立中央宗教组织时创办者还须提交不少于3个下属的地方宗教组织的章程和其他指定范围的宗教组织的资料。

      外国宗教组织可在俄罗斯境内开设代表处。外国宗教组织的代表处不能进行崇拜及其他宗教活动,也不具有本联邦法确定的宗教协会的法律地位。外国宗教组织的代表处的登记、开设及关闭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法制定。

      在本法生效前成立的宗教组织进行国家登记应根据本联邦法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指定期限过后未通过重新登记的宗教组织,可根据进行宗教组织国家登记的机构的申诉按司法程序予以取缔。宗教组织必须每年向其登记的机构报告自己活动的继续情况,如果3年不提交上述资料即可构成裁定宗教组织终止活动的依据。取缔宗教组织或禁止其活动的依据包括:扰乱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强制改变宪法制度的基础和破坏联邦完整性的行为;成立武装部队;宣传战争,挑起社会的、种族的、民族的或宗教的纠纷,煽动仇视人类;强制家庭解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导致法律认定的对公民的道德、健康的损害,其中包括为其宗教活动使用麻醉剂,心理疗法和催眠术,进行道德败坏的及其他违法的活动;怂恿自杀行为或按宗教理由劝说对处于生命和健康危险状态的人们不进行医疗救护;阻止接受义务教育;强迫宗教协会的成员和信徒及其他人为宗教协会的利益割让属于他们的财产;以如果真正实施就存在危险的对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相威胁,或采用强制手段,以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阻止公民脱离宗教协会;怂恿公民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及做出其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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