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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点质疑》的质疑
发布时间: 2012/9/28日    【字体:
作者:栗钧国
关键词:  宗教 立法  
 
 
栗钧国
 
    看完李灵先生《对刘澎先生“宗教立法”之说的几点质疑》一文,对李先生的一些观点不免有些疑惑,在此提出,请教李先生。

    一、宗教立法导致“信仰特权”?

    首先,李先生的文章中提到说,“我国若是采纳了刘澎教授的建议,开始‘宗教立法’,那么具有信仰的群体岂不在绝大多数公民得不到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享受信仰特权了吗?”按照这一逻辑,如果立了宗教法,就会产生所谓的“信仰特权”的话,那么之前所立的所有法律都会产生相应的“特权阶级”了。请问,我国过去三十年来的立法究竟是促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体现了更多的公平正义,还是分裂了社会,制造了各种各样的“特权阶级”?我国现阶段的“特权阶级”难道是因为各个领域的立法造成的吗?

    对此问题,刘澎教授在《共识网专访:关于宗教法治化的十个问题》中明确表示,“我们所要立的宗教法,不是要给宗教以特权,给宗教信仰者以特权,如果这样宗教信徒岂不是成了特权者?我们不是这个意思,也不是要立一个法来方便和加强政府对宗教的控制。有人希望通过宗教立法来强化宗教行政管理,企图搞一个法律,作为维护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律依据。对于这些人来说,依法是假的,管理才是真的,是目的,我们当然不同意这种做法。”刘老师认为,宗教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法律设立的本身是为了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利用立法来扩大政府的行政权,这与法律设立的本意是相违背的,这个不是宪政民主,是倒行逆施。(参见《刘澎:宗教法治化的十个问题——共识网专访》)
由此可以看出,推动宗教立法,不是要给宗教及其信徒以宗教特权,更不是为了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践行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法律规定,既要保护宗教信仰者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护非宗教信徒的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是一致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二、其他领域没有立法,宗教领域就不能立法?

    李灵先生指出:在工、青、妇、教、科、文、新闻出版等方面都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为什么单单要从宗教开始立法?

    中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要有法可依,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是,宗教领域一直处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缺少一部完整的基本法。既然缺少,就需要有人站出来去推动宗教立法的进程(所谓的时机不成熟都是借口,只有去做去推动,才能促成时机的不断成熟,如果一直不动,时机永远都不可能成熟)。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来自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与鼓励,使我们所要立的这部宗教法,能够向着更有利于国家和谐进步和人民安定团结的方向发展。绝不能说因为哪一领域没有法,就应该停止这一领域的立法进程,这是不合逻辑的。工、青、妇、教等领域是否有法可依,只是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是否平衡的问题,不能成为阻止宗教立法的理由。上述每个领域各有不同,不能要求所有领域同时实现法治化,也不能要求只有哪一领域实现了法治化,其他领域才够资格开始进行立法,某个或某些领域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是其他领域是否需要立法的必要前提。相反,越是法治建设滞后的领域,越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发展。宗教领域长期缺少宗教基本法,因此宗教领域现在不仅不应该坐等,而且应该加快宗教立法的进程。李先生认为要等到所有领域实现宪政法治之后才能进行宗教立法的观点,未免过于消极,以此为理由反对倡导宗教法治,更难以说通,难道越是法治进程慢的领域,越应该无所作为地静等?

    三、引进外资导致“宗教”发展产生“井喷”?

   对于宗教是否要立法,作为政府方面,当然会有担忧,这一点李先生在文章中提到了:“近三十年‘宗教’的发展恰在两个夹缝中产生‘井喷’现象:一是,‘意识形态’淡化使得社会出现精神真空现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导致基层居民感受到严重的‘精神失落’;二是某些地方采取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方式引进外资,实际上就是容忍海外的对华‘宣教’活动。这恰恰也是中国政府担忧的地方”。

    然而,我认为,“宗教”发展的“井喷”是事实,但其原因既不是因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导致的,也不是引进外资造成的。引进外资与海外“宣教活动”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以未受到政府认可的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发展为例,过去几十年来,政府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家庭教会的打压,家庭教会始终面临着被政府取缔的命运,不得不在合法与非法的夹缝中求生存。然而,尽管如此,家庭教会还是在全国各地不断发展。这与是否“引进外资”有何关系?引进外资多的地方,“海外宣教”活动不一定活跃,没有引进外资的地方,也不一定没有体制外的宗教组织。

    至于李先生所说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真实意思可能是指“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吧?许多地方确有此类现象,政府、宗教界、群众都不满意,但这与“海外对华宣教”活动风马牛不相及,与“引进外资”也无关系。过去三十年我国宗教的发展,原因很多,其中首先是与信教群众的需求能否得到满足有密切关系,其次还与信徒在宗教上的选择有关系,原因复杂,但无论什么原因,都与我国经济领域里的改革开放扯不上,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没关系。

    另一方面,政府对宗教发展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但应该有一个科学的合乎法治原则的解决办法。刘澎教授呼吁搞宗教立法正是为了消除宗教领域的混乱。这一点,他在《中国需要宗教法》一文中说的很清楚:“几十年来靠‘人治’维持的宗教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宗教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要想解决好宗教方面的问题,就要改革现有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在宗教领域贯彻‘依法治国’,形成完善的宗教法治体系,就需要有一部能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完善的宗教基本法”。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有权利更有义务去积极争取属于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这一目的去积极奔走呼吁,怎么能叫“折腾”呢?如果为了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行为叫做“折腾”,那么我宁愿多一些这样的“折腾”!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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