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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自由问题的论辩
发布时间: 2012/12/20日    【字体:
作者:杨凤岗
关键词:  宗教 信仰 自由  
 
 
杨凤岗

 
    第一,本论坛对各种观点开放,包括谢文郁博士以前和以后的观点,唯一前提是“摆事实,讲道理”,希望各位都“多多摆事实,好好讲道理”。
 
    第二,本坛主试图少说话,以便培育一个百花争艳的学术园地,不过,本坛主有自己的观点,本人观点也算百花之一,不掖不藏,该讲就讲。我深信,如果大家都用理性进行思考和讨论,学术就有成长的希望。
 
    第三,具体到谢文郁博士所说的,“我一直认为,宗教自由是一个假命题;而且美国也不是一个宗教自由的国家”,既然你再次复述了你的观点,我也就还是要坦率地再次批判。(因为算是朋友,下面就直言不讳了。如果是陌路人,倒可能放你一马了,呵呵。)简单说,你的这种提法虽然有可能博得反对自由之人的欢心,却是似是而非,混淆视听的。
 
    首先谈宗教自由问题。宗教自由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现代性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不仅是主流学者的观点,而且是联合国的人权宣言等多国签署的文件的共同主张(中国是联合国发起国之一)。反对这些主张的社会和国家,时常践踏本国民众的基本权利,鲜有例外。
 
    宗教自由,在现代的理解,不仅仅是内心信仰的自由(这谁能管的着呢?),而且是实践的自由,结社组织起来进行集体信仰实践的自由,传教(言论出版)的自由,选择不听你传教的自由,个体不接受某种宗教的自由(即便是国家宗教或家族宗教或社区宗教),个体改变宗教信仰和归属的自由,等等。而且,自从195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宗教自由有过很好的表述。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先哲卢梭的观察很深刻,但是这个洞见的前提是“人生而自由”,自由是先验的,社会需要改变,以便让先验的自由在社会中得到越来越好的实现。这难道不是近现代以来知识分子以及社会各界所致力追求的吗?不知道谢博士为什么要说“宗教自由是个假命题”?论据何在?如何论证?难道你是反对自由的?请好好讲讲你的道理。
 
    其次谈“美国也不是一个宗教自由的国家”。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于宗教自由(以及相关自由)的保障是完美无缺的,美国当然不例外,美国的问题很多,既不是天堂,也不是地狱。美国的宗教自由程度很高,但也未必是最高,还可以更好,因此也需要多多批判。在批判美国的自由保障不够完美时,希望批判者不要以此作为理由而压缩本国人民的自由。相反,应该努力超越美国,更好地保障本国民众的宗教自由以及相关自由。
 
    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在现实社会中保障最大限度的自由,公民通过契约(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约束,以便减少对于自己和他人的自由的侵犯,特别是减少政府行政当局对于自由的侵犯,这是必要的。为此,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担任公职的人员不进行宗教测试,也就是说,他信奉哪个宗教,甚至是否信宗教,都不能作为是否有资格担任公职的前提条件(当然,对于民选的公职,选民不信任持有某种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的竞选人,这是民心选择,不是法律要求,因此,罗姆尼没被选上总统,其摩门教背景是个负面因素,但是他得到了竞选的机会,这个机会是得到宪法的保障的,这就既保障了罗姆尼的宗教自由,也保障了选民的宗教自由和凭自己的良心投下选票的自由。)
 
    进而,美国宪法通过后,又增加了十个修正案,这十个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都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体不受政府侵犯的基本权利,其中第一修正案全文是这样的:“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关于宗教部分,我觉得更准确的翻译是:“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独尊某个宗教,或者禁止某个宗教的自由实践”。需要指出的是,宗教自由在这里是第一自由,而第一修正案同时确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向政府请愿的自由。没有后面这些相关自由,宗教自由会流于空泛。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最初只是限制/适用于联邦政府,但是,后来增加的第14修正案,则进一步决定,各州也不可限制这些基本权利。
 
    美国在法律上确定宗教自由,经历了一个过程。宪法之前,有些殖民地确定独尊一个宗教。宪法最初几十年,仍有一些州保留了某个宗教的独尊,直到第14修正案。实践表明,有独尊的宗教,就会妨害某些公民的宗教自由。随着认识的深入,因此在法律上做出调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于各种宗教的平等和公民个体的选择自由。这种法律保障下的宗教自由在于:政府不独尊某个宗教(或某几个宗教),政府也不禁止任何一个宗教。
 
    但是,其他法律规定了违法的行为,无论是宗教团体还是非宗教团体,都当遵守。例如,不能未经法律审判而杀人,因此,不能以宗教自由为理由把活人献祭。再如,不得重婚,因此,不能以宗教自由为理由实践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但是,不能因为某个宗教团体曾经有活人献祭或一夫多妻就把这个宗教给禁止了,法律对待各宗教平等,不从事这种违法活动就仍然可以存在和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在于:法律只针对具体实践,如果禁止某种实践,就禁止所有宗教的这种实践,也只禁止宗教中的这种实践,宗教团体中的其他实践仍可自由进行。就是说,从不禁止某个宗教的整体。
 
    即便如此,仍有通过法律认可的例外,而这些例外的用意都是给予尽可能更多的宗教自由。比如,有些宗教是彻底的和平主义者,拒绝拿起武器。那么,这样的宗教徒就获得特许,不上战场,即使是保家卫国的爱国战争。有些宗教彻底拒绝一切偶像符号,包括美国国旗。那么,这样的宗教徒就获得特许,不向国旗宣誓效忠,但是不会因此剥夺他们的参政议政的公民权利。1995年国会通过法律,特许美洲原住民教会的仪式中使用peyote,这在其他法律上被认定为非法毒品,但是,印第安人世世代代在宗教集会中使用之,为了宗教自由原则,特别是一个少数民族的宗教原则,而通过法律,特许在其仪式中使用。
 
    总而言之,可以说美国的宗教自由不够理想,不够完满,但是,无论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美国的宗教自由度都是很高的。“美国也不是一个宗教自由的国家”,这样的语句,只能是出自哲学家之口,而不是社会科学的判断。这样的话语,也只能是混淆视听,而不利于对于现实的准确认识。希望谢博士少说这样的惊人之语。
 
    最后一点,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启动了现代国家的政教分离运动,很多国家自觉效仿、借用。中华民国成立后,同样也借用、效仿,纳入宪法。尽管由于战乱而未能实施,但是,这个原则没有被否定或放弃,因此,在1987年戒严以后,在台湾就实施了宪法保障的宗教自由。事实证明,中国文化不是个问题,华人社会可以实施民主选举,同样,华人社会可以实施政教分离、宗教自由。如果说有问题,就是1949年以来的知识分子,头脑被搞乱了;还有一些人,以自己的屁股决定自己的脑袋,自愿地放弃了知识分子应有的独立大脑。我相信,如果大家多一点理性,情况可以好起来。
 
             (本文转自2012年12月17日ChineseSSSR ,标题为本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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