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观点与争鸣
 
信仰问题是否非要通过警察解决?——也谈“世界末日”和“邪教”
发布时间: 2012/12/28日    【字体:
作者:隋嘉滨
关键词:  邪教  
 
隋嘉滨
 
[内容摘要] 本文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的角度分析近期的一些事件,强调在处理信仰问题时,应当明确区分正常的信仰活动和违法行为,正确认识宗教少数派,保护少数者权利,特别指出政府在宗教事务上应处于公正、公平的立场,不应充当宗教裁判者的角色。提醒读者对于通过行政手段、屡屡由警察来解决宗教信仰的管理方式进行反思。
 
    1、应不应该处罚“散布世界末日的言论”“骗取钱财”的行为

    所谓“散布世界末日的言论”,涉及宗教自由,也涉及言论自由。讲述、传播信息、想法,首先是言论自由。可以不同意说话者的观点,但不能限制说话者说话的权利。

    首先,如果这些言论不是出于宗教观点,而是出于所谓的玛雅人的预言或一些科学的推测,这就完全是言论自由的问题。如果要限制,那么与此有关的各种小说、电影、微博,甚至私人间的谈话是不是也应该禁止呢?引进电影《2012》的部门是不是也要处理?如果“世界末日”是宗教观点,在涉及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涉及宗教信仰自由中的传播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很多宗教都相信末世审判,如果要阻止,那么所有相信末世说的宗教、教义是不是都要禁止?当然,阻止“谣言”的传播是为了人们不受骗,社会稳定,初衷是好的。几年来,有传言说盐能防辐射,胸腺肽、板蓝根能治“非典”,买桃罐头能躲避灾难,等等。这各种的传言,不去阻止也都自消自灭了。倒是人们更加能够靠自己的理性来判断种种传言的真伪。2012年也不剩几天了,有没有世界末日,到时自有分晓。所以,倒是可以由它去,让事实来证明,不必为了防止一种言论就动用大量的警力。这里存在着对于言论自由(也包括传教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需要的平衡。任何时候都必须维护言论自由。在公共秩序没有受到实质、严重的危害时,也不能限制宗教自由。

    其次,说有人利用这种说法骗取财物(发展组织的情况暂且不说)。如何区分骗取钱财和宗教性奉献?大多数的宗教都要求财物的奉献,比如说为了消灾解难、求取功名等等。如果用唯物论的观点,认为这些奉献与消灾求福无关,是不是都可以说成是骗取钱财呢?所以,还需要更具体的司法判断,一概而论地认定是骗取钱财,并不合适。而且如果在奉献者自己并不认为是欺骗,而是奉献的情况下,直接动用公权力的作法就更值得商榷。这里就需要在保护宗教自由和财产权利之间进行平衡,而保护宗教自由的意义应该更高。

    2、是应该处罚信“邪教”的行为,还是应该处罚具体的违法活动?

    先举个例子:孙二娘开黑店,官府拿了店里一干人等,是不是都得拉去斩了?当然不行,得一个一个的问罪,干了杀人勾当的按律处置,没参与的就得当庭放了。法律是根据一个人做了什么样的行为来定性、定罪、处罚的,而不应是根据一个人的身份或属于什么组织来定性。一个组织中有人作了杀人越货的事,但不能说组织里的人都是杀人犯,更不能就此简单断定这是一个杀人组织。

    具体到近日的情况,如果一个信众仅仅是因为相信某些观点而参加了所谓“邪教组织”,只是进行一些单独或集体的敬拜活动,向别人传播他的信仰,是不是应该根据参加“邪教组织”或信“邪教”处罚呢?公民不因其信仰而受到歧视和处罚,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最基本要求。宗教自由包括每一个人持有、传播他的信仰的权利,在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不应受到公权力的干涉。

    但是,如果信教人员有侵占他人或组织的财产,诋毁其它信仰,非法拘禁他人,伤害他人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甚至杀人、强奸、重婚等等违法行为时,就要对具体违法人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审判和处罚。这种审判和处罚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应因其信仰而受到区别对待,而应与其他公民受到同等的审判和处罚。更不应主观地加大对违法行为中的宗教因素的归因。

    同时,如果宗教组织是以实现违法目的为宗旨或主要从事违法活动,是可以加强监督、甚至依法取缔的。
总之,应该把合法的信仰活动和具体的违法活动区分开来。先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污名化,引导民众情绪和判断,再带着主观倾向去判定法律问题的方式,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3、应该摒弃“邪教”的说法

    用小教派、新兴宗教或者敬拜团体来指称那些宗教少数派更合适些。人类社会非常复杂,在信仰领域各种观点千差万别,存在很多的宗教少数派,有些是常人容易接受的信仰,也有些很极端,甚至有些是以实现个人欲望或反人类为目的的。宗教的多样性,是人们认知水平不一致和多样的宗教需求的一种反映。宗教在历史上的发展,很多都是通过所谓“邪教”完成的。现在世界上很多宗教、教派都曾被认定为“邪教”,但都慢慢发展,并得到社会认可。可以说,正是通过一些所谓“邪教”的改革,才使得宗教不断发展和适应社会的变化。宗教上的改革是否成功,最终取决于改革是否适应人类社会的基本需求和发展要求。当然,更多的宗教少数派没能发展而消亡了,有的极端宗教或教派还造成了人间惨剧,非常值得人们警惕。

    认定“邪教”的反面就是承认什么是“正教”,这实际都是从判断者自己的立场出发的。从无神论的角度、世俗主义的观点看,可以说那些超验的宗教是“邪教”;从一些传统宗教的正统教义看,那些违反传统教义的宗教少数派是“异端”、是“邪教”;从一种文化的角度看另一种文化中的宗教或信仰,也可能认为它们是“邪教”;从成熟的宗教的角度看,一些初级的民间信仰就可能是“邪教”。总之,任何一种信仰和宗教,都有可能把与自己不同的信仰和宗教,视为“邪教”。所以,“邪教”的实质,就是判断者认为另一种宗教或信仰与判断者本身的信仰不同。

    虽然宗教间的对话可以加深不同信仰间的相互的理解,但显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类不可能找到所有人都认为是“真”的、都接受的、唯一的宗教、教义或信仰。事实证明,将自己的信仰观点强加给别人,只能造成更多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提倡不同信仰间的相互尊重是实现各方和谐相处的最佳选择。虽然可以不认可其它信仰的观点,但是一定要尊重其他人持有和躬行自己信仰的权利,让不同信仰的人在多元社会中都能更好的存在和发展,这就是宗教自由的实质意义吧。

    更不应由政府来判定什么宗教或信仰是“邪教”。政府是从什么立场上判断一种宗教或信仰是“邪教”呢?是无神论?基督教?佛教?官方教派?直接参与对宗教或信仰的判定,政府就具有了宗教裁判的职能,而这是与现代政府的角色是不一致的。用政府权力支持或压制特定的宗教或信仰,本身就造成各种宗教或信仰间的不平等,破坏了宗教自由。政府应当在法律基础上,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权益出发,平等地对待各种宗教和信仰,这样才能保持一种公平、公正的立场。如果政府具有认定谁是“邪教”的权利,就可以利用这种权利对不同意见者进行打压,后果是严重的。

    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对于各种以不法目的为宗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包括宗教群体)或个人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可以用以下一些判定,如: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从事推翻国家政权活动的非法组织或个人;从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活动的非法组织或个人;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组织或个人;从事暴力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从事非法经营的组织或个人;没有按法律规定登记的组织,等等,等等。这样一些具体的定性,比简单的用“邪教”这一模糊概念更加准确。同时也避免了对于正常宗教信仰的干涉。

    4、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更多的时候是要保护少数者的权利
强调人权,往往是为了保护少数者的权利,宗教自由也是如此,在大多数人不信教的情况下,保护信教者的权利,在多数人信某一种或某几种主要宗教时,要保护宗教少数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宗教、身份、出身等原因而受到歧视和区别对待。这一点还请大家注意!
 
    对于我国宗教现状是“乱像丛生”还是“总体上是好的”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满足于对宗教活动的“心照不宣”,这也是个人的选择,无可指责。

    从我国近几十年来宗教管理的实践上看,类似的运用政府权力、动用警察,打压宗教或信仰组织,阻止宗教活动的事例是有的,从取缔FL功到阻止SHW教会户外敬拜,但是效果似乎并不理想。被打压的宗教组织并没有被消灭,还在发展,政府与宗教信众的对抗演变成了持久战。另一方面很多时候,正是由于宗教受打压,在地下发展,才使得很多宗教与民间信仰等结合,出现了多种新的现象。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现在动用国家机器,由警察来直接处理宗教事务似乎成了常态,成了标准程序。这绝不正常!

    所以,我们应该在总结已有经验和教训、借鉴各国实践的基础上,认真考虑:信仰问题是否非要通过警察来解决?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再思宗教自由与宗教立法——与谢文郁先生商榷
       下一篇文章:读李灵“质疑”文有感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