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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在西藏
发布时间: 2013/2/1日    【字体:
作者:吴笑芳
关键词:  西藏 宗教  
 
                                        吴笑芳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顾名思义,西藏是藏族的地方。西藏是中国其中一个非常特别的地区,自公元9世纪便施行政教合一的管治。[1]自1959年在西藏的民主改革,过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渐消失[2],但政教合一的现象只是表面上消失,本质上西藏的宗教领袖仍然是当地的精神、政治领袖。在西藏,宗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政治的问题,所以处理起来,比起其他地区、宗教,都要棘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在1991年和2006年发布宗教规章。两份规章都可以见到是针对当时西藏情势而设,各具时代特色,但同时都有共通之处。本文便就针对西藏藏传佛教的两份不同时期的宗教规章作出分析,从而略看时代背景对中国宗教政策的影响,而地区宗教规章又是如何回应中国宗教政策。

  本文先会简介1991年及2006年两份规章的特点,再分别看两者的时代背景,最后是两者的共通之处。

    二、
两份规章的特点

  于西藏地区颁布的综合性地方政府宗教规章共有两次,分别是1991年的〈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1年办法〉)和2007年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7年办法〉) (于2006年已通过)。前者于该年12月9日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20日正式颁布。后者则于2006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翌年1月1日起施行。两份规章各具特色,并针对当时情势而设。现将简单分别分析两者的特点。

  概括而言,〈1991年办法〉主要强调维稳,在短短30条条例,有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等的字眼而出现至少19次。相反,比起维稳,〈2007年办法〉更强调加强管理,以及对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打击。

  〈1991年办法〉整份规章开宗明义指出规章的颁布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规章中,处处表露透过思想的培养以维稳。例如,入寺为僧尼的,都要接受考核,表现出其为爱国爱教[4]。另外,要求中国佛教协会工作人员接受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5]而且,更是「有计划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拥护社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6]

  〈2007年办法〉都有维稳的意思,不过相比〈1991年办法〉,它更注重对宗教的管理、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于加强管理方面,包括宗教活动于境内指定宗教活动区内外和境外的进行、宗教团体的成立、印经院及学经班的设立、宗教建筑物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的聘请,甚至藏传佛教活佛的转世和教育等,都要求要先得有关部门批准、监督、指导或是先向其备案。另外,规章延续爱国爱党思想培育的同时,积极宣扬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例如强调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活动」[7];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得「传播、美化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8]。规章共56条,比〈1991年办法〉多26条。其中,第四章共10条都是法律责任,指出违反规章需要面对的惩治,增强阻吓作用。

  不过,两者都是回应中共中央的宗教政策。〈1991年办法〉是1991年2月中央宗教政策文件─「6号文件」的产物。「6 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这儿所谓的「宗教立法工作」是指地方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名义下制定的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和各地颁布的宗教事务法规,而非指向全国性的,当中包括自治区如西藏。[9]故有〈1991年办法〉的出现。至于,〈2007年办法〉同样响应了中央的宗教政策文件─ 2001年的「3号文件」。「3号文件」中提到宗教的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故需要承认宗教将长期性存在,并做好宗教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2007年办法〉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 便直接指出要积极引导相适应。

  整体而言,〈1991年办法〉就是要于地方维稳,防止不利的思想入侵及抵御外力,更多是「应该这样、那样」,总体上都偏向温和的;〈2007年办法〉不单要在思想上教育人民,同时更重视打击妨害中央统治的具宗教性行为,这明显是明白到思想教育的重要,但都要加强监管、配合实质打击。强调「不得这样、那样」,用词都比较严厉、具监控性。

  以下将回顾两份规章其他时代背景,探讨导致两者形成的原因,并进一步细看两者的不同点。
 
    三、规章产生的时代背景
 
   两份规章的出现都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关注点亦会受到不同时代背景的影响而不同。以下将分别从〈1991年办法〉和〈2007年办法〉的时代背景,分析形成两者不同的原因和其他不同之处。

    a.
1991年〈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办法〉颁布于1991年。至1991年,第14世达赖喇嘛流亡国外已长达逾30年之久,但是其影响未有因离开了中国而消失,反而,对中国的威胁有增无减。这30年来不断得到不同国家的帮助,尤其西方国家如英美,从而与中国抗衡。作为西藏宗教领袖,达赖喇嘛未有跟中央政府好好配合,反而受一些西藏上层分裂分子唆摆,反对中央政府,演变成1959年的武装叛乱。最终达赖喇嘛要逃亡至印度,建立流亡政府,开始其海外流亡的生活,并到处宣扬西藏独立。[10]作为西藏人民的精神领袖,达赖喇嘛的反政府行动无可避免会影响西藏喇嘛、人民的思想行为。早于60年代起出现各种支持达赖争取藏独的群体,如三区团结会和西藏青年大会。[11]于颁布〈1991年办法〉前数年便爆发了三次拉萨骚乱,分别是1987年9月和10月及1989年3月,不单是藏独分子,更不乏喇嘛的参与,尤其在1987年两次的骚乱。故中央政府有感有必要加强西藏地区的思想教育。
 
    中央政府重视宗教教育,尤其于西藏,藏传佛教使教育形式富浓厚宗教色彩,故寺院教育是当地教育的重要部分[12],并对人民思想有很大影响。1991年的「6号文件」便指出非法开办的经文学校是在跟中央「争夺青少年」[13]。〈1991年办法〉指出要「切实办好西藏佛学院和各寺庙的学经班,有计划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能联系群众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第十八条)[14]。对于宗教人士的思想教育都同样重视,例如「佛教协会要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自觉地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定期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团结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不断提高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爱国守法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自觉性。」(第十六条)[15]在西藏宣扬与各民族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16]

  另外,国内六四问题;国际的「苏东波」,使中国备受西方关注,甚至干预西藏问题以打击中国,这促使中央政府从宗教政策着手。西方本来已不满中国处理西藏问题的手法,1989年6月的六四事件之后,西欧更是转向支持达赖[17]。西方对中国的不满和干预的增加可见于同年10月,挪威诺贝尔委员会颁授诺贝尔和平奖予达赖[18],表扬其在人权问题方面的努力的。这无疑「是对北京政府的一种处罚」[19]。加上冷战结束后,苏联、东欧、波兰的变天,社会主义跨台,鼓吹人权外交的美国转移把中国视为其进行和平演变的下一个对象,希望使中国能步前苏联的旧路[20]。故美国都转而关注中国人权问题,尤其是西藏地区。有学者便指出「西藏问题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产物」[21]这促使中国注意外国势力的入侵、干预。

  西方对西藏问题的积极干预,例如编造不同的著作歪曲历史,助长分裂中国、支持西藏独立,有关书籍如《西藏的地位》[22]和《西藏的政治史》[23]。〈1991年办法〉便订明「刊登出版涉及宗教的作品时,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利用宗教歪曲历史,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4]并强调「要坚决抵制国外势力……企图控制我区寺庙所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25]。可见在这段时期,中央政府极为重视境外势力的宗教渗透和和平演变的问题[26],务必要阻止外力的干预。不过,鉴于六四事件后,西方对中国人权问题表现出高度关注,尤其西藏地区,相信这对〈1991年办法〉的用词和态度都有所影响,一方面要坚持宣传「西藏独立」、西方外力的渗透是会危害国家统一,另一方面都要注意用词要温和,以免引起西方国家更多的反应。

     b.  
2007年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

 〈2007年办法〉则成于2006年。其与〈1991年办法〉最显著的分别在于规章很大篇幅是针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问题,而且是增加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的干预。规章提出活佛转世,得「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由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27]。相信这可以追溯到1995年寻访第10世班禅转世灵童的问题。当时,达赖无视藏传佛教的历史定制、传统宗教仪轨,私自宣布班禅转世灵童。其对转世工作的干扰被中央视为是要「改变班禅爱国爱教的传统,为他分裂祖国」[28]由达赖所选的灵童亦被指责为无效及非法的[29]。其后于2007年7月更进一步订出详细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30]补充〈2007年办法〉有关活佛转世的规章,明确宗教事务部门以至国家宗教局对批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权力[31],进一步完善及加强中央对活佛转世的监控,慎防活佛转世会被所谓「不法分子」利用。

  另外,〈2007年办法〉也是响应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办法〉在规章的模式、条例的样式都跟〈条例〉几乎一样,就是转转字眼使之配合西藏情况。加上2001年美国911事件更突显了恐怖主义的高度危险性,都使中央政府提高警觉,要求地方高度防范有关极端主义。[32]例如〈条例〉第七条关于对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的管制,在〈2007年办法〉都有出现,而且配合西藏情况,不单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条例〉第七条),更加上不得「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2007年办法〉第十条) 。事实上,〈条例〉没有用上「管理」的字眼,但本质上是具管理和防范宗教的意识[33]。所以,〈2007年办法〉作为对〈条例〉的响应,相比〈1991年办法〉,更是都处处显现出要加强管理的心态,对于宗教的各项事务如宗教活动的举办、建筑物的修建、甚至活佛的转世和教育都多加监管。

    四、
规章的共通点

  尽管〈1991年办法〉和〈2007年办法〉有不少不同之处,但从内容所见,无可否认地,两者有一大共通点:两者都是受到西藏问题一直以来的发展所影响。

  〈1991年办法〉中,「对有煽动『西藏独立』等反动内容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要严格按自治区民宗委等六个单位下发的【1990】3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检查处理」(第二十六条)[34] 和「坚决打击利用宗教煽动闹事、制造骚乱、进行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治安等犯罪活动」(第二十五条)[35]便显然是针对西藏宗教领袖达赖喇嘛所推动的独立运动和西藏部分喇嘛在西藏境内独立运动的参与。
 
   〈2007年办法〉中,面对达赖对争取西藏独立问题的软化,都没有出现「西藏独立」的字眼。2005年11月,达赖喇嘛重申不要求西藏独立,并承认西藏还是中国的一部份,但是要求中国政府必须保存西藏独特的文化,由追求独立转而追求真正的自治。[36]不过对达赖的防范仍然存在,因为经过达赖多年的经营,西藏独立的思想在当地已是根深柢固,不少喇嘛利用宗教名义散布、宣传有关讯息。例如2005年国安人员在藏族喇嘛索南嘉波家中搜得达赖喇嘛讲经的录像带、一些政治书籍和达赖喇嘛的照片,被指是「危害国家安全」判刑12年。[37]针对西藏问题的发展,〈2007年办法〉的第三十三、四十一、四十二条都严格监管喇嘛的传教工作,防止一些喇嘛藉宗教为由,宣传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另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数据」(第三十四条)[38] 更明显针对有关达赖反对中央政府的资料在境内的散布。

  由此可见,西藏藏传宗教不单是宗教事务,更是涉及民族、中国统一的问题,所以在西藏自治区的两份宗教事务规章都对会针对西藏问题,并高度强调国家统一。

   五、
结语

  本文就西藏两份不同时期的宗教规章作出分析,可见在不同时代背景之下,规章的关注点会不同,故说时代背景对中国宗教政策具有重要影响,而地区宗教规章亦积极响应中国宗教政策。

  虽说中国首重经济发展,但在宗教威胁到社会安稳的情势下,如西藏藏传佛教,中央便不能放任不管。始终「在党国眼中,宗教是一把兩刃的利剑,既具稳定社会的功能,也潜存着负面的影响」[39]中国宗教政策积极消除宗教的消极因素,并善用宗教所构成的强大社会力量,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40]在西藏便是消除藏传佛教的民族分离主义及独立思想,并以藏传佛教与分裂中国的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41]江泽民曾说:「民族、宗教无小事」[42]西藏正是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甚至与国际政治问题关系密切的典型例子,也是中共中央认为有必要慎重处理的。
____________    
参考资料:

1.史金波,姚兆麟,李坚尚等着: 《西藏人权研究》 (北京: 中国藏学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2.任杰: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7年)
3.江泽民: 〈论宗教问题〉,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 《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6年)
4.邢福增: 《新酒与旧皮袋: 中国宗教立法与《宗教事务条例》解讀》 (香港: 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宗教与中国社会研究中心,2006年)
5.《香港中文大学基督教研究中心暨基督教中国宗教文化研究社通讯》,第2期,2007年9月
6.马劲着: 〈我国地方宗教立法的实践〉,载于《中国宗教》,2002 年6 期
7.张植荣: 《当代西藏问题研究》 (香港: 新亚洲文化基金会有限公司,1994年)  中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 《全国宗教行政法规规章汇编》,(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 年)
8.国藏学研究中心主编: 《50年真相: 西藏民主改革与达赖的流亡生涯》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年)
BBC中文网〈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
9.中国民族宗教网〈http://www.mzb.com.cn
10.南通市宗教局〈http://zjj.nantong.gov.cn/
 
 
注释:

[1]任傑: 《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7年), 頁66。
[2]同上書, 頁67, 73。
[3]〈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0 年), 頁130- 136。
[4]第八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5]第十六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6]第十八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7]第三條, 〈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92605-2.htm〉,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2006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9月1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3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8]第十條, 〈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92605-2.htm〉,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9]馬勁著: 〈我國地方宗教立法的實踐〉, 載於《中國宗教》, 2002 年6 期, 頁38-39。
[10]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香港: 新亞洲文化基金會有限公司, 1994年), 頁99。
[11]中國藏學研究中心主編: 《50年真相: 西藏民主改革與達賴的流亡生涯》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年), 頁166。
[12]史金波, 姚兆麟, 李堅尚等著: 《西藏人權研究》 (北京: 中囯藏學出版社: 中囯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年), 頁188。
[1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6號文件, 1991年2月5日), 〈http://zjj.nantong.gov.cn/art/2009/7/15/art_8342_242477.html〉 ,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14]第十八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15]第十六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1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6號文件, 1991年2月5日), 〈http://zjj.nantong.gov.cn/art/2009/7/15/art_8342_242477.html〉 ,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17]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頁107。
[18]同上書, 頁108。
[19]轉引自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頁109。
[20]同上書, 頁125。
[21]同上書, 頁56。
[22]由荷蘭籍的達賴喇嘛代言人范普拉赫編造。轉引自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頁10。
[23]《西藏的政治史》指出西藏一直是完全獨立。轉引自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頁10。
[24]第二十七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25]第二十三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2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6號文件, 1991年2月5日), 〈http://zjj.nantong.gov.cn/art/2009/7/15/art_8342_242477.html〉 ,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27]第三十六條, 〈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92605-2.htm〉,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28]任傑: 《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 , 頁192。
[29]〈班禪在拉薩讚揚西藏「尊重宗教自由」〉, 新聞日期: 2004年8月16日〈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3560000/newsid_3568800/3568836.stm〉, 瀏覽日期: 2012年12月1日。
[30]《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於2007年7月13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31]〈中國宗教新聞〉, 《香港中文大學基督教研究中心暨基督教中國宗教文化研究社通訊》, 第2期, 2007年9月, 頁10。
[32]江澤民: 〈論宗教問題〉, 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 《江澤民文選》, 第3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年), 頁372至397。
[33]邢福增: 《新酒與舊皮袋: 中國宗教立法與《宗教事務條例》解讀》 (香港: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宗教與中國社會研究中心, 2006年), 頁23。
[34]第二十六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35]第二十五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36]〈達賴喇嘛特使重申不求西藏獨立〉, 新聞日期:  2005年11月3日〈http://news.bbc.co.uk/chinese/simp/hi/newsid_4400000/newsid_4402000/4402016.stm〉, 瀏覽日期: 2012年12月1日。
[37]〈原西藏政治犯索南嘉波被判12年〉, 新聞日期:  2006年11月27日〈http://www.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41533〉, 瀏覽日期: 12月3日。
[38]第三十四條,〈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92605-2.htm〉,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39]邢福增: 《新酒與舊皮袋: 中國宗教立法與《宗教事務條例》解讀》, 頁6。
[40]江澤民: 〈論宗教問題〉, 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 《江澤民文選》, 第3卷。
[41]CURE3142 中國宗教政策與實踐課堂筆記〈第八講五大宗教的發展與制約〉, 頁1- 2。
[42]江澤民: 〈論宗教問題〉, 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 《江澤民文選》, 第3卷, 頁372-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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