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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亚特共和国宗教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13/3/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本法律旨在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第一条    基本概念
 
    信仰自由—每个公民根据自己的信念在遵守宪法和法规的条件下,自由地选择、拥有传播宗教的或无神论的信念,信奉任何宗教或不信奉任何宗教之活动的权利。
 
    宗教—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以相信作为崇拜对象的现实的与超自然的力量和物为根据的观念及祭祀实践的总和。
 
    宗教信仰(教派)—具有自己一整套宗教观念、仪式和祭祀的任何宗教、教会和宗教组织(联合会)的属性。
在布里亚特共和国,佛教(格鲁派传统)、昔日斯拉夫教会(旧礼仪教会)、俄罗斯东正教会、萨满教是历史上所形成的传统教派。
 
    教派新类型—在一定的民族文化环境或社会环境中产生的,在宗教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及形式上与传统教派有区别的新的宗教流派、联合会。

    外国宗教组织—按规定程序,在国外、包括在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境内,成立和注册的宗教组织。
 
    传教活动—无论哪一种宗教组织,均依据该组织的教规和章程(条例),通过宗教教育和训练,来从事宗教启蒙的、慈善的、巡回的和其他的活动,来传播和宣扬宗教信仰。
 
    圣洁(神圣)之地—自然或人为起源的客体成为宗教崇拜和敬拜的对象,并在其上面完成祭祀行为、宗教仪式和典礼。
 
    第二条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宗教活动的法律根据
 
    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布里亚特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布里亚特共和国国家权利机关的标准法令和本法律来进行。
 
    第三条宗教组织
 
    1. 宗教组织—这是成年公民们为共同信奉宗教而成立的和具有与此目的相适应的特点之自愿联合会:—教义;—举行礼拜、宗教仪式和典礼;—宗教训练和教育、讲道或其他传播教义的形式。

    2. 宗教组织划分为:在教阶上非从属于俄罗斯联邦和(或)其境外的共同和统一中心的地方性组织,及隶属于统一管理机构的中央性的组织。

    3.宗教组织指可以在修道院、札仓、杜冈(指毡制典堂。—译者注)、教会、祈祷堂等机构办完手续的那些协会、堂区、僧伽(佛教协会)的团体为代表。

    4.宗教组织可拥有培养神职干部的宗教教育机构。
 
    第四条宗教组织在国家注册
 
    1.为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实现自己的活动而成立的宗教组织在国家注册,应由布里亚特共和国司法部按照联邦法规和本法律来进行。

    2.隶属于传统教派的宗教组织在国家注册,应在具备发给毕业证书的神职人员和上级宗教组织的正式证明书的条件下来进行。

    3.在教规上从属于外国宗教组织的、以及隶属于教派新类型的宗教组织在国家注册,应在得到布里亚特共和国政府直属宗教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肯定结论的条件下来进行。
 
    第五条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传教组织的代表处
 
    1.在教规上从属于外国宗教组织的共和国境内宗教组织和隶属于教派新类型的宗教组织的传教活动,应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司法部办理信用证、并经过颁发进行传教活动的许可证和符合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的计划之后,才可以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进行活动。

    2.在得到布里亚特共和国政府直属宗教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肯定结论条件下,方可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司法部办理信用证和颁发进行传教活动的许可证。

    3.信用证和进行传教活动许可证,应在一年前颁发。

    4.审查信用申请书、取得传教活动许可证和核实传教活动计划,按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的宗教组织信用条例规定,自申请人提交全部文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理。如果为了通过决定信用、颁发传教活动的许可证、核实传教活动的计划,需要补充检验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日期可延长三个月。

    5.对办理信用证、颁发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传教活动许可证,所征收的税将纳人布里亚特共和国预算,总额为最低工资率的百分之十五。最低工资率的百分之五,则纳人布里亚特共和国司法部的结算帐户上。

    6.对通过信用、取得传教活动许可和具有协同一致传教活动计划者,颁发由布里亚特共和国司法部或副部长签名和经布里亚特共和国司法部盖章证明无误的规定样证和传教活动计划文本(下称关于信用的证明)。证明样证由布里亚特共和国司法部核准。

    7.在举行传统礼拜、祭祀活动、宗教仪式和典礼场所之外的公开传教活动,应按照举行示威、集会、纠察所规定的程序和严格符合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传教活动计划所规定的户外活动来进行。

    8.在学前机关和学校的传教活动,要经所在机关、学校行政、家长或代理人同意后进行。传教活动应在工作、教育和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宗教节日、仪式、典礼
 
    1.宗教组织有权设立和保养专门用于礼拜和宗教会议的祭祀楼房与建筑物及其它处所和行为。不得采取公开措施,以及陈设伤害公民宗教感情的文本和画像。从代表宗教教派的上级组织那里取得举行宗教仪式和礼拜许可证的神职人员,有权举行宗教仪式和礼拜活动。

    2.礼拜、宗教仪式和典礼,无阻碍地在祭祀楼房和建筑物及其所属领地、在宗教组织为这些目的而提供的其它处所、在朝拜、安葬地以及按公民的愿望在他们的住宅和房屋中进行。

    3.在医疗预防和病院单位、残疾人康复院和老人院、在执行以丧失自由为形式的刑事处罚的机关,宗教仪式则按处在那里的公民的请求进行。在所指定的地方,礼拜和宗教典礼要在行政单位专门为此目的而划拨的地方进行。准许在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和刑事执行法规的要求情况下,于拘留所中举行宗教仪式。

    4.在其它情况下,公开祈祷、宗教仪式和典礼按为举行集会、示威、体育和文化设施所规定的办法进行。

    5.宗教节日的日子按规定可宣布为休息日。
 
    第七条圣洁(神圣)之地
 
    1.按照关于特殊保护地域的联邦法规,布里亚特共和国地方自治代表机构同布里亚特共和国政府直属宗教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商后,有权按宗教组织的建议把位于相应地域的某宗派视为圣洁(神圣)的自然起源或人为来历的地方、设施宣布为地方性的特殊保护地域。

    2.在本条第一部分所指定地域的生产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及其法律制度,由联邦法规、包括自然保护和其它法规、布里亚特共和国法规和其它地方自治机构的法令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八条神职人员从事民间医学(医疗术)职业的权利
 
   1.取得按规定程序发给的能治病者证书的神职人员,享有从事民间医学职业的权利。

   2.准许依据现行法规在国家或市立的卫生系统机关,按这些机关领导人的意志来决定使用民间医学方法。

   3.按法规所确立的程序,颁发医学和药学职业形式的执照。
 
    第九条布里亚特共和国政府直属宗教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
 
   1.布里亚特共和国政府直属宗教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布里亚特共和国总统—政府的主席设立。

   2.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学者、宗教学家、法学家、医务工作者和其他专家组成。

   3.专家咨询委员会有权向宗教组织征求有关它们活动的文件,要求对它们创立文件的条例作出说明,以及向各级机关洛询关于宗教组织活动的情况。

   4.关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条例,由布里亚特共和国总统批准。
 
    第十条违反关于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宗教活动规定的法律责任
 
    1.布里亚特共和国《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滞留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的程序》和《关于违反管理规定程序的行政责任》的法律的效力完全适用于本法律第五条第一部分所指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

    2.违反本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追加罚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的最低工资率的行政责任,注销传教组织的信用证件、从事医学和药学职业的执照。

    3.关于发生对本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的记录,由布里亚特共和国内务部、司法部、地力日治机关的全权负责人统计。关于本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委员会在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法典所规定的期限中审理。关于所指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程序和执行关于处以行政处分的决议,则按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违法的法典来决定。
 
    第十一条宗教组织活动的监督
 
    1.布里亚特共和国检察院机关对本法律的执行实施监督。

    2.布里亚特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权力和地方自治机关,在联邦法规、布里亚特共和国的法规和本法律所确立的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本法律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本法律的生效
 
    本法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过十天后生效。
 
    译后记:
 
    布里亚特共和国(苏联解体前称布里亚特蒙古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是俄罗斯藏传佛教流传最广的地区。它位于外贝加尔地区,现有人口103万,其中佛教徒75万。在这个共和国,除格鲁派佛教外,还有俄罗斯东正教会、旧礼仪教会(昔日东正教会)、萨满教,它们均被视为传统宗教。在上个世纪,各教之间互不相容。在前苏联时期,共同的命运使他们沉寂不显。如今他们基本上和睦相处。但在众喇嘛和神甫中间,对萨满教的歧视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不接受它是人类存在的“多神教阶段”。现任堪布喇嘛阿尤舍耶夫和布里亚特教区监管司祭伊戈利神甫就持这种观点。自1988年起,俄罗斯开始出现宗教全面复兴,并触及到所有宗教,波及俄罗斯联邦每一个地区。到1997年3月中旬止,在布里亚特共和国有101个宗教组织注册,获得宗教法人地位,它们代表了13种宗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新出现的宗教,这里既有国外背景,也有国内原因。如克里希那觉悟会、巴哈伊教、新圣罗斯会议(圣母中心)以及好几个新教教派组织—浸礼派、基督复}肠安息日派、五旬节派、地方基督教会“生命之道”、“全福音’会、使徒东正教会,就属此类。布里亚特的报纸经常表现出对它们的不容忍。一般认为,因新宗教出现的复杂性,主要原因不在意识形态方面,而是在立法方面。认为只有生效的法律才能依法处理有争端的情势。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是共和国当局,而非宗教信徒。当局也希望拥有解决此问题的必要机构和人员。19%年1月,布里亚特共和国总统下设“与宗教组织相互关系委员会”,一年后,这个委员会变成布里亚特共和国政府宗教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1997年4月,设立了总统民族政策问题与宗教教派顾问一职,现由布里亚特的作家、政论家和著名社会活动家米蒂波夫担任。以松达伦为首的“关于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境内宗教活动的法律”七人起草小组(由法学家、宗教学家和行政工作人员组成)已经工作两年,尚没结束,但1997年4月22日在布里亚特共和国人民呼拉尔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律的第一稿。此稿弓}起了激烈争论,现尚末正式颁布,仍待进一步修改。本刊发表的这部宗教法选择自俄罗斯著名佛学家、历史民族学家纳塔莉娅·利沃夫娜·茹科夫斯卡娅博士于1997年7月22日发表的最新论著:《佛教复兴在布里亚特:问题与展望》之附录(第18一22页)。
 
郑天星 译)
 
                    (本文原载:《世界宗教文化》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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