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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邪教?
发布时间: 2013/5/25日    【字体:
作者:谌彦辉
关键词:  邪教  
 
 谌彦辉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邪教尚无统一确切的学术界定。尽管当今世界各地邪教恶性事件频繁发生,但只有极少数国家对邪教作出法律定性。
 
    近年,一些“传教徒”频频出现在榆林南部的村落,余兴庄关于邪教的传闻不断,村民也众说纷纭,但谁也说不清楚,难辨是非。
 
    余兴庄乡政府的一些干部到村里宣传“邪教反党、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
上世纪90年代,“门徒会”发源于陕西,直到“危害社会、危害人类,影响到群众的生产生活,恶性事件接连发生,一些人甚至付出了生命。”榆林市宗教局一位领导说,当地政府开始意识到邪教的危害,公安机关随即展开打击行动。
 
                                         官方定性
 
   “当时对到底怎么处理‘门徒会’骨干的问题,公安机关经过程序,上报到了有关部门,最后经过市党委和政府部门研究,然后认定为邪教组织。” 榆林市宗教局一位领导说:“对邪教定性是有依据的。”
 
    这位宗教局人士所称的依据,是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其中,《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蒙骗他人、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目前大多数国家一般不对邪教定性,认为区分正教、邪教的意义不大,且受宪法中“宗教自由”条款和有关法律的限制,有歧视信仰之嫌。此外,两者分界不明显,存在更为复杂的中间或过渡形态,即便经过认定的对象,也存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变异问题。
    历史也表明,基于正统宗教的立场对其他信仰定性,非正即邪的二分法,有时会导致原本并非邪教的群体异化为真正的邪教。
 
    “一个组织不能轻易定性为邪教组织,被蒙蔽的群众如何处理,是一个大问题。”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所研究员冯今源说,目前被中国政府公开定性为邪教组织的是法轮功,其他按照“两高”解释,被官方认定的邪教组织没有公开指称。
 
    目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此外,一些基层政府官员称,全国被认定的邪教多达30余种。
 
                                    宗教工作的尴尬
 
    “如果信仰正教的人多了,信邪教的自然会减少。”榆林市宗教局一名领导思索着是否该主动出击,开展一些宗教活动。提高群众辨别正教与邪教的能力,缩小和挤压邪教的市场。
 
    国外有利用行政手段发展正教以遏制邪教的先例,但“我们的宗教工作面临尴尬。”这位局长说,内地现行的宗教政策不允许这么做。很多基层干部对宗教的态度就是维持现状,一些政府官员也对宗教工作敬而远之。
 
    “抵制邪教,也不能鼓励在农村发展宗教,哪怕是正教。”一位基层干部坦言,宗教发展的过程中可能良莠不齐。他们更担心正教规模发展太快,信众过多,会对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产生不利影响。“一旦群众信了天主教,他们可能更愿意听罗马教皇的话。”
 
    目前具体的宗教活动由五大宗教团体开展,即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天主教爱国委员会。
 
   “他们是党委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抓手’。”一些宗教界人士认为,五大宗教团体应联手配合官方遏制各种邪教,但目前他们主要还是致力于自身建设。
 
    内地传统宗教没有有序的管理体系,相对松散,缺乏有效的约束。在农村,农民也只是每年赶两次庙会活动。而基督教、天主教则依循严格的教规,每周都有活动,做祷告、做礼拜、做弥撒等。
 
    基督教自民国元年传入榆林,到目前真正受洗的人数只有4500多名,传教非常困难。一位杨姓牧师说,他们必须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场所传教,尽管一些县区有分会,教徒有定点活动聚会的场所,但走村串户,主动传教的方式是不被允许的。而目前“邪教主动出击,正教坐以待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邪教蚕食自己的地盘。”
 
                                 科学反“邪”
 
    除了政府反邪教,民间反邪教组织也开始普遍出现。这些反邪教团体一般由各方面人士组成,包括宗教界、受害者及其家属和新闻媒体。
 
    2000年11月,中国反邪教协会成立,成员以科技界人士为主。协会秘书长王渝生称,反邪教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民间反邪教组织。
 
    随后各省科协也纷纷响应成立反邪教协会,在农村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在城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王渝生说:“我们经常组织研讨会,进行调研活动,写文章对邪教进行批判和揭露。”此外,他们还组织有关专家创作一批将反邪教知识和科普知识集于一体的科普作品。
 
    然而,现有的科普工作不尽如人意。每年一个星期的科普宣传周要解决意识形态问题,显得“杯水车薪”。“榆林南部山区经济落后,一些村两委的阵地建设都不健全,根本谈不上建立文化室,搭建科普平台。” 余兴庄乡乡长解世龙说,条件好的村庄虽然建立了文化室,安装了高音喇叭,有时候也播放一些党的政策和科技知识,或通知村民开会。但大部分时间闲置,形同虚设。购置的图书也早已过时,当地的经济作物只有小杂粮和洋芋,科普知识派不上用场。
 
    余兴庄乡的文化站基本关门。“站里办公设施有一些,但关键没什么东西,活动举行不了,有些地方几乎没人。”解乡长说,绝大部分农民进城,村里留的人不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想抓科普都很难。

    政府确定反邪教警示教育以广大农村和基层社区为主阵地,以基层干部、城乡群众和中小学师生为主要对象,通过创建“无邪教社区”、“无邪教乡镇”、“无邪教村组”等活动,压缩邪教活动空间。

    但基层从事宣传的干部很快发现,他们有了队伍,却没有有效的平台和手段,陕甘宁革命老区的农村普遍存在文化阵地缺设备、缺人才、缺活动,许多村庄是“信息孤岛”。反邪教宣传很难深入人心。

   “我们只是为了宣传而宣传,也没有讲究策略。是否符合农民实际需求,我们并不知道。” 一位基层干部说,放广播、发光碟、读报纸、书写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内容空泛,农民或许听不进去。

                                     信仰与现实的差距
 
    余兴庄乡乡长解世龙准备在冬春农闲时节加强农村思想文化教育,内容主要涉及中央对农村的新政策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律法规、科技知识等。

    和解世龙一样,很多基层干部意识到当前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空虚,思想文化教育出现真空。他们认为,地下邪教趁虚而入,占领和争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把“马列主义”踢到了一边。
“过去我们很强调争夺和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尤其是农民,但现在我们的触角却伸不到基层,深入不到群众内心。”一些基层干部说,农村思想文化阵地本来是中共的优势,但现在用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去占领农村阵地的任务,显得十分艰巨。
 
    “我们给农民一个怎样的信仰?”干部们认为,应该让农民信仰马列主义,不去信邪教,但“给农民讲马列主义、共产主义,他们都不知道是个啥,也讲不出什么。” 余兴庄的干部们在农村进行思想工作的时候,农民大多嗤之以鼻,一些村民甚至起哄。

    中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基层干部们说,这个信仰必须坚持。“我们从来不主张马克思主义‘一花独放’,但指导思想只能‘一元化’,就是马克思主义,不然就乱了。”陕西省委党校党建研究部主任岳东峰说。

    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被岳东峰认为是有效的理论。“这些新的理论成果必须深入到基层尤其是广大农村,新的核心价值观念必须被百姓熟知和接受,才能形成新的凝聚力。”

    但一些基层干部认为,专家建议太空,农民群众觉得马列主义虚无缥缈,不像当年提出“打土豪分田地”,让人眼前一亮,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我们在报纸、广播和电视上宣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但邪教还有市场。”一名基层干部说:“这说明我们提供的信仰和群众接受的现实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
 
                                   治理依据尚未健全
 
    目前各国政府对铲除邪教尚无良策。宗教研究学者指出,邪教“激之则变、容之则养”、“斩草除根难、死灰复燃易”,与邪教的斗争任重道远。

    大陆今年两会期间,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根通法师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整合现有的反邪教法律、法规资源,界定邪教的标准和范围,尽快出台《反邪教法》。

    他说,中国迄今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反邪教法律体系,有一些反邪教规定的条款内容不够细化。同时,在具体的反邪教实践中,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检察院、法院对许多邪教案件的定性判断标准与公安机关存在差异,导致邪教案件出现打击难、处理难的尴尬局面。

    许多国家为有效根治邪教,铲除邪教给本国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制定了反邪教法规,把处理邪教问题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打击处理邪教犯罪的依据。

    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对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开反邪教立法之先河。

    尽管西方国家不就邪教定性和立法,但会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刑事犯罪事实对其个人进行惩处。
运用法律武器处理邪教问题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通常,他们对邪教组织成员依法惩处的方法是:依据宪法、刑法、宗教法、社团法、行政法、税收法、行医法等现行法律,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人身伤害罪、欺诈罪、偷税漏税罪、非法行医罪、侵犯公民私生活罪、违反劳动法罪、破坏社会保障法罪以及造谣中伤罪。
如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鉴于奥姆真理教的一些违法活动间接受到《宗教法人法》的保护,日本舆论界强烈呼吁修改该法。

    1995年12月8日,日本国会通过《宗教法人法》修改案,在行政和财政方面加强了对宗教团体的监督管理。1999年年底,《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出台。这两项法律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监视之下。

    法学界认为,中国尽管制定了一些有关的针对性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起到一定作用,但这些毕竟不是惩治邪教的专门法律,更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体系,进而造成定性、
量刑等诸多方面的稳固性、规范性缺失。
 
                 (本文原载:《凤凰周刊》2007年13期总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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