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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天主教学校的宗教传播与反宗教传播
发布时间: 2014/1/10日    【字体:
作者:林瑞琪
关键词:  民国 天主教  
 
 
 
    天主教会传统以来一直十分注意教育工作,这在欧洲如此,传教士来华之后亦如是。近代天主教会在华创办的第一所有影响的学校,是一八五零年在上海设立的徐汇公学。(高时良等,1994,页51)对中国原有的启蒙教育,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即使经常从“文化侵略”的角度看教会教育工作的学者,也不否认教会教育工作为中国现代教育事业打开了新的局面。孙培青等学者提到,“教会教育对于促进我国普通教育、高等教育、女子教育的发展,对于传播西学和西艺,对于刺激中国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中国现代教育革新运动的产生和发展,都会起过积极作用。”(孙培青等,1995,页490)然而,在西学东渐及中国走进现代化的过程当中,又促进了民族主义复兴;结果,反过来对教会的教育工作产生了冲击。
 
                 一九二四年上海会议的天主教教育政策
 
    面对二十世纪中国一连串翻天覆地的变革,包括一九一一年的“辛亥革命”及一九一九年的“五四运动”,天主教会感到有必要对新的中国有全盘的传教计划,不能再忍受在清末各个传教会及修会各自为政的传教方法。首任教廷驻中国宗座代表刚恒毅总主教(Archbishop Celso Constantini)于一九二二年到达中国就任后不久,即决心制订全面的中国传教政策,于是在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五日召开第一届天主教全国主教公会议(由于大会在上海市举行,所以简称“上海会议”),刚总主教亲任主席,出席主教四十三位,监牧三位;各修会会长二十七位。其中包括新升的中国籍理牧两人,即湖北省蒲圻理牧区的成和德主教及河北省安国代牧区的孙德桢主教。(顾保鹄,1970,页75)
 
    “上海会议”宗旨是议定适应中国当时实况的传播福音的途径,依照中国情形及需要制定教会事工实行的手则。大会的总结文告"PRIMUM CONCILIUM SINENSE ANNO 1924 ACTA- DECRETA ET NORMAE -VOTA,etc"《天主教全国主教公会议法令与规章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公布了法则八百六十一条。其中第七编(TITULUS Ⅶ)的主题是“学院与学校”(De Collegiis et scholis)共分七章五十八条。黎正甫先生在其所着《天主教教育史》中,对此次会议有关教育部份,有颇详尽的报导。黎著翻译了《汇编》第748条如下:
 
    “公教学校之目的在培养教友之虔诚,并向外教人传布信仰。公教学校中归化人数虽或不多,然仍不失为宣传福音最适当的方式之一。按其任务有四:

    一、供给信友以公教教育,并栽培修道者之圣召;

    二、与教外人士交接之机会,开辟训道之途径;

    三、为公教会博得权威与荣耀,因其学校而得到多数教外人士之重视与热诚;

    四、以道德教育陶冶青年之心灵,他们虽未必皈依公教,但可摒除他们对公教之错谬观念,进而研究公教,而且一旦机会到来,更能维获公教,协助公教。故公教学校数目愈多,办理愈善,其为民众所开之皈依途径亦愈平坦。(黎正甫,1960,页366-370)”
 
    大会为贯彻《天主教法典》的精神,特别强调法典中有关教育部份条文的重要性。第七编的第752至755条,直接引入一九一七年《天主教法典》有关教育的条文。黎正甫教授的译文省略颇多,现按明鉴理神父的指导重新翻译如下:
 
    “第752条:《法典》1372条第一项·对于所有教友接受的教育,应自其幼年开始即受熏陶不与天主教信仰及良好道德相背离,宗教及道德应在教育课程中占主要地位;

    第二项  不单只公教父母,一如《法典》第1113条所规定,更包括所有替代父母职者,均有权力与最大义务去为儿童提供公教教育。
 
    第753条:《法典》1374条·公教之子女不得入非公教学校,或宗教中立的学校,或宗教混合学校。唯有教区主教有权决定,在与圣座的指引相容的情况下,决定在何种情况下,并以何种措施加以保护,然后批准儿童到上述学校就读。

    第754条:《法典》1375条·教会有权成立任何级别的学校,中学、大学以及初等学校亦然。
第755条:《法典》1379条·第一项  如当地未具有按第1373条所规定之初等学校或中学,这是当地正权主教的特有责任去创建。

    第二项  同样,假如当地没有传授天主教信理的大学,则宜在该国内或该省内建立一所天主教大学。”
 
    在中国办教育,却要运用两万里以外罗马的法典作为原则,这对在中国的教会外人士来说,是很难以理解的事。黎正甫没有提到的是,出席“上海会议”的教长对教会教育工作的前景感到有点忧虑。《汇编》第749条这样写道:
   
    “749条  多少年来,教会学校是重要而受重视,但中国政府行将全面对这些学校整理出一套新的政策,假如我们对在教育方面不参与,形势会对我们不利,而我们亦没有任何理由不参与。因此,我们将竭尽所能,将我们的工作发扬光大,好使基督救恩的种子,播在这新生活的土壤中。”
 
    同时,出席“上海会议”的教长深切明白到,他们是面对着政府的挑战。第756条清楚指出,“756  慈母教会之所以急切作出这些的指示,乃因为政府创办了愈来愈多的学校,而不断向在学的青少年灌输唯物主义。这对青少年是可悲的,他们失去传统而悠久的人生原则,却盲目热衷于新出现的事物。

    一切事实亦清楚表明,誓反教的学校充满反天主教意识,亦同时严重偏向唯理主义。”
 
    有关性别的谨慎,在《汇编》第七编中也清楚表露无遗。《汇编》第763条提到,“学校(指男校)应尽量接近传教士的住所,好能就委托给他们的学校,提供适切的指导。”然而,在异性学校方面,则刚好相反。

    “763b  对于女子学校,应远离传教士的住所,即使在视察时,也要保持最大的审慎。”
 
    根据“上海会议”的议决案,一九二八年成立了“公教教育联合会”于北平宗座驻华代表公署傍。这“公教教育联合会”一名,原名“ Commissio Synodalis”,应直译为“公会议委员会”,或意译为“教育委员会”。但即由此名,可见教育问题,在当时委员会中所占地位的重要。因之“教务丛刊”,亦定名为“教育丛刊”“Collectanea  Commissionis Synodalis”。第一任宗座驻华代表刚恒毅总主教当即任联合会秘书,雍守正司铎为首任全国公教学校视察。(袁承斌,1948,页64)
 
                      与非基运动及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冲突
 
    “上海会议”的议决尚未来得及贯彻执行,却已过上教会外部的强烈反对,这些反对行为分两大方面,一为“非基运动”,一为“收回教育权运动”,而内里实在因果相连。高时良等学者将二十世纪初教会学校所面对的冲击,放在民族主义兴起的处境下去理解。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中国社会出现历史性变革。一九一一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帝王统治。一九一九年兴起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将中国聚集了半个多世纪的生产和经济变革的力量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内释放出来,大大激发了中国人的民族意识和爱国热情。这一运动打出的“民主”与“科学”大旗,加强了中国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影响深远的非基督教及收回教育权运动途于二十年代初爆发。(高时良等,1994,页224)
 
    有关非基督宗教运动,叶仁昌在其“近代中国的宗教批判——非基运动的再思”一书中指出,自一九一七年蔡元培先生在北京神州学会演讲“以美育代宗教”开始,直到一九二八年春,并有四个反基督宗教高潮。(叶仁昌,1987,页39-54)有趣的是,在收回教育运动中,蔡元培先生亦是积极的鼓吹者。董宝良等学者在重整这一段历史时,更直接把两事放在一起。
 
    收回教育权运动滥觞于蔡元培、李石岑关于教育独立之议。一九二二年三月九日,上海学生组织非基督教学生同盟成立,发表宣言,通电全国学生。二十日,北京非宗教大同盟在《晨报》发表通言、宣言,要求教育必须“依科学之精神,吐进化之光华”。四月四日至八日,世界基督教学生同盟在北京清华学校举行第十一届大会。次日,蔡元培便在北京非宗教大同盟讲演大会上发表演说。他重申:
 
    “(一)大学中不必设神学科,但于哲学科中设宗教史,比较宗教学等;(二)各学校中均不得有宣传教义的课程,不得举行祈祷式;(三)以传教为业的人,不必参与教育事业”。他强调说:“我的意思,是绝对的不愿以宗教参入教育的。”(董宝良等,1994,页43)
 
    收回办学权本来并非政策,而是民间的呼声。董宝良等学者亦提到一九二四年“广东省学生会”成立了“收回教育权运动委员会”,提出四项主张:“(一)所有外人在华所办之学校,须向中国政府注册与核准;(二)所有课程及编制,须受中国教育机关之支配及取缔;(三)凡外人在华所办之学校,不许其在课程上正式编入、正式教授及宣传宗教,同时也不许其强迫学生赴礼拜念《圣经》;(四)不许压迫学生,剥夺学生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董宝良,1994,页44)
 
    虽然“收回教育权运动委员会”所提是禁制“外人”,但实质上是禁制基督宗教人士,其后所见,即使是华人神职人员所办学校,亦不见得就容许传播宗教。相对于这种反基督宗教运动,《汇编》却是处处要求教会学校做好宗教培育,第765条提到,“传教士探视他的基督徒群体时,绝不应忽略造访在当地开设的天主教学校,并亲自作出调研。

    必须询问教职员是否最称职者;进校的学生是否全心信靠及服从他们的老师,是否孝爱;在每一日学生是否有咏念早课及晚课,是否每个主日及瞻礼日在小圣堂有集诵《要理问答》。再者,探视时应听告解。”
 
    更重要的是,天主教会基本上禁止教友儿童在外校就读,《汇编》第772条如下:“772  为此在中国设立公教学校有迫切的需要。“公教儿童就读教外或誓反教学校,若当地有同等学校,绝对禁止,甚至课以隔离圣事之严罚。(黎正甫,1960,页 366-370)”
 
    面对中国社会大力要求限制教会的办学权,“上海会议”却严正地责成各地主教增设学校(第796条),亦要求每一代牧区或监牧区尽可能设立一所中学,以便学生将来升读高级学府。(第797条)国民政府教育部受到知识份子的压力,要改变教会学校的人士管理权,但《汇编》第769却正好要求地方主教严格控制学校的人士任命。
 
    “第769条  学校的主管及职员应由地方主教选任,并征询传教区咨议会的意见。假如该校的业权属于修会团体,在选任上述人士时,则应参照普通权法、一般组织条例及既定传统。”
 
    对于外界的挑战,特别是中国政府对教会办学的敌视态度,二十世纪上半叶在中国从事教育工作的郝继隆神父有深层的分析,“自历史与经验观之,中国过去对基督教育每持反对之意见,此种反对见解之所以形成,原因有三:一为留法学生,反教士风气之延染,此于蔡元培博士可明证之,及来自美国与日本大学中实用哲学与实用主义中反宗教运动之影响。二为中国民族主义之兴起,一般人民不独对于外来之经济侵略,加以愤恨,即文化侵略,亦莫不仇视,而对外来文化侵略之仇视,遂皆集中于教会学校。三乃强迫之宗教教育,如基督教会与天主教会,所办学校常需大量之中国学生。
 
    反基督教运动,择教会学校为其打击之主要对象,于是就事实上之理由,教会学校向中国政府登记成为必需,中国教育部亦可以严峻法条,消除宗教教育与宗教仪式;并禁止各级学校中之宗教课程与仪式。(郝继隆,1948,页22)”
 
                       国民政府教育政策所产生的压力
 
    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于四月公布“宗教团体与兴办教育办法”,限制教会学校的宗教教育。当时香港天主教报刊《公教报》亦有对此事作出报导。(《公教报》1929年6月1日)通令全文如下:(参考宋恩荣、章咸合编《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1912-1949)》)“查近年来各宗教团体以兴办教育事业呈报到部者。其所订规章,往往与本部公布之法令不合,推原其故,盖因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或为捐资设学以造就人才,或为集合徒众以研究传习教义,此二者之目的本属不同,而主其事者,每思比附牵合,逐致名实混淆,诸多舛误。本部以为欲祛此弊,必先厘订名称,而后可循名以核实。兹特明定办法:(一)凡以宗教团体名义,捐资设立之学制系统内之各级学校者,应遵照私立学校规程办理。其设立各种补习学校,或民众学校者,应遵照教育部所定关于是项之法令办理。(二)凡宗教团体为欲传播其所信仰之宗教,而设立机关,招致生徒者,概不得沿用学制系统内各级学校之名称。(三)凡宗教团体,集合会社研究教义,或其他学术者,得依照关于学术集会结社之手续办理。(四)上列第一及第三项、均应呈报教育行政机关。自经此次明白规定,嗣后各宗教团体与办教育事业,务须认明宗旨,切实办理,免遭驳斥,其以前所兴办之事业名称不合者,亦即分别改正,是为至要。”
 
    “通令”中所提的“私立学校规程”,于一九三三年由教育部修正,并于十月十九日公布。(宋恩荣、章咸,1990,页139)(由于笔者识见所限,无法找到民国十八年之前的“私立学校规程,连《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也不收入此规程,谨参考修正本继续讨论。)当中与基督宗教团体办学直接有关的,主要在第八条:
 
    “私立学校,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及在课内作宗教宣传。宗教团体设立之学校内,如有宗教仪式,不得强迫或劝诱学生参加;在小学及其同等学校并不得举行宗教仪式。”
 
    事实上,早在民国十年教育部已曾颁布教会设立中等学校立案办法,其中第四条限制:“关于学科内容及教授方法不得含有传教性质。”(黎正甫,1960,页370)此外,民国十四年教育部更明白规定:“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学校课程须遵照部定标准,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必修科。”(黎正甫,1960,页370)“私立学校规程”另有多项条文间接与基督宗教有关,主要是涉及外籍人士在华办学的资格问题,这包括以下各条:
 
    “第六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教育中国儿童之小学。

       第七条  私立学校校长均应专任,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外国人设立之私立中等以上学校,须以中国人充任校长或院长。
   
      第十四条  校董会至少须有四分之一之校董,以曾经研究教育或办理教育者充任,现任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直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人员,不得兼任校董。有特别情形者得以外国人充任校董,但名额至多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董事长须由中国人充任。”
 
     限制外国人在华办学资格及出任校董的资格,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基督宗教,但在当时的现实处境当中,主要仍是针对天主教及基督教的传教士。
 
    对于国民政府的教育政策,一九三零年的《公教报》发表了相等于“社论”的“论说”,表达了天主教会的不满,该文题为“取缔教会学教之非计”,文中指出:“南京教育部。近日议定、无论在公立或教会所立学校。实行禁止一切宗教教育。及宗教仪节。此事不独为我国信友之最大打击。且为各国舆论极力反对。此种规定,实为仇教之一种表示。与国父孙总理之党纲不符。孙总理本人。系耶稣信徒。且多次演讲宗教之重要。为良好教育之基础。抑以信教自由。他人不得相强。故彼于立党纲时。效各文明国的往例。准许信教自由。今南京教育部之议定。实违反孙总理之本旨。……
 
    我国现有信友不下数百万。我国政府不是个人私人政府。当要代表一切。当知此数百万信友。亦是国民一份子。此数百万信友有权为其子女择一良好教育以保其信仰。此种权力。各政府不能强夺。(《公教报》,1930年11月1日,第1版)”
 
    南京政府在国家政策上并非以反对基督宗教为主轴,当时政府中的强人不乏基督宗教信徒,包括孔祥熙、宋子文、王正廷以至蒋介石本人。但社会上主流知识份子却是一面倒反对基督宗教。有趣的是,该文强调天主教与基督教(文中称为“誓反教”)并不站在同一阵线,而是寻求政府的谅解。

   “盖上月有十二个誓反教会。向教育部请求将此例取消。教育部严行拒绝。殊为我国教育界料想不到。各誓反教会。现为抵制计。欲将国内所有学校一概关闭。我公教会。依着公教之旨。须与国律接合。绝无与政府为难意。故我公教会。并未与誓反教一致行动。若将我公教会学校禁绝。将我们公教人应得公教教育之宗旨打消。则属于疑问。而为一难能之事也。(《公教报》,1930年11月1日,第1版)”
 
    假如我们单从这一则新闻去看,则好像天主教会畏首畏尾,不如基督教的弟兄姊妹一般的乾脆利落。然而,再读前面《汇编》有关教育的指引,则可以明白到天主教会根本没有解散教会学校的空间。
 
    到了一九三四年九月三日,教育部更进一步颁布“限制宗教团体设立学校令”,清楚禁制教会办学。其文如下:
 
    “查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办法,前经本部制订于十八年四月布告并通令饰遵在案。嗣据浙江省教育厅呈请解释该办法第二项内“机关”二字之意义,经以“所谓机关二字之意义,系指教堂寺观或各教信徒因布道讲经而设立之会社讲习所旨在传习教义者而言”等语指令遵照。近查各宗教团体,仍有自立名目,设立机关。表面虽不沿用学校名称,实际仍是学校组织,殊属不合。兹再明白规定,凡宗教团体设立之学校应遵照修正私立学校规程办理;如或设置机关传习教义,概不得沿用学校名称,并不得仿照学校规制,编制课程,招收学龄儿童及未满十八岁之青年,援以中小学应有科目,以杜假借而免混淆。”
 
    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尽管会有天主教会与教育部的争议,但天主教在教育工作方面的发展却完全没有半点减慢。在一九一八年,中国全国的天主教学校学生共有十五万人。(栗洪武,2002,页130)到了一九三六年,全中国的天主教“大学,中学,特种学校,小学校,共一万五千九百九十六所,有学生四十二万人。”(于斌,1937,页212)
 
    天主教学校在全中国的范围内所占比例也许日渐缩小,但仍是不能忽略的办学力量。因为政府本身所能做的极为有限。一九三三年四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发表的“扩充小学之经济法”提到,“据十八年度统计,全国小学仅二十一万二千三百余所,而全国学龄儿童凡四千一百四十四万一千余人,已入初级小学者仅七百十一万八千余人,计失学儿童竟达百分之八十二以上。”(宋恩荣、章咸,1990,页265)
 
    由此可见,即使政府再不满意与天主教会分享中小学教育的办法权,亦不能就此取缔天主教学校了。
 
                  一九四八年的天主教教育会议
 
    一九二四年的“上海会议”是全面的教务会议,宗教教育只是其中之一环。专门的天主教教育会议,延至一九四八年在上海震旦女子文理学院举行。因应战后中国社会的需要,公教教育的重点,已从信仰灌输,转向了实业培育。这里强调是重点的转移,信仰灌输仍旧是重要的一环。
 
    教廷驻华公使黎培理总主教(Archbishop Riberi)在大会的前导阶段中,隐晦地批评了国民政府往日在教育政策方面的错失,他说道:
 
    “中国遭受了八年战争的痛苦,今天还没有休息的可能,反而水火日深(琪按:指国共内战),失掉了牺牲的价值,这不能不使负教育责任的人,思考前一代教育的成败,而感到一种新精神的需要,在这文化动荡彷徨(原文如此)的期中,发生安定平衡和建设的作用。教会以它二千年系统经验形成的教育原则,早已判定教育原则错误的必然悲哀。教育不止是一种科学主义的认识论,而是一种人的建设。过去的教育忽略了人和人格教育,而教会的教育便是始终肩负起重建人格,重建人生的理想。(黎培理,1948,页2)”
 
    国民政府的立场,与战前已有很大的转变。当时国民政府的教育部长并未亲自出席,而派了社会教育司司长英千里作为代表。英千里司长在会上发言表示:
 
    “我国文盲据估计将有一亿五千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三分之一,要如何才能扫除这许多文盲?在中央除加强学校教育外;并拟订有普及失学民众补习教育计划,……这一计划,是以失学民众为对象,……年龄上尽先用短期小学办法予以补习的是十二岁到十八岁的民众,其次是开办识字班,教育十九岁至四十岁的民众。地域上,是由大城市推广到四郊再推广到小城市而逐渐普及到乡镇。……
 
    诸位本着我们所受的教训,怀着救人救世的热肠,来从事教育工作,对于上述计划,必能协助实现。我们有信心,更有遍布全国的一万多所现成的教堂,公所,及慈善教育机关,做普及失学民众补习教育的场所,何况每个教堂都有本堂神父和讲道先生及热心教育的教友作为师。(英千里,1948,页33-35)”
 
    来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民政府已清楚明白,没有基督宗教的协助,扫盲教育将举步维艰。此外,英千里也特别提到天主教的特别优点,
 
    “此外更有其他任何宗教团体所没有的优点,即事权统一,一切办法措施,动作一致,由上而下,加之圣教传统的德育的贡献,以之配合中央对补习教育的政策,其成就,其贡献,真难比拟。(英千里,1948,页35)”
 
    当然,我们不能忽略一点,就是英千里本人出自天主教世家,他的父亲是北京著名的天主教领袖英敛之。这项个人背景也许影响到他对天主教会的亲和性,但更重要的是,在战后百废待举的国民政府眼中,教会办学权之争,到了宜解不宜结的时候了。毕竟,教会办教育的最终目标,仍是传播福音,这是教会存在的使命。欧弥额主教(Michele Albert Arduino)谈到这使命时,特别指出其中的困难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为要达到这教育传教的目的,自然要以公教的要理,列为学校的必修课程,但是在目前现实的环境下,受了种种的阻力,而感到严重的困难,兹先提出下面几个困难的事实,然后再进而研讨解决的办法。
 
    (一)  异教徒家长看见学校里把公教要理定为必修课,或许会禁止子弟继续就学,这种现象,罕见于大都市,内地乡村比较多些。
   
    (二)  我们的学生,大半来自外教家庭,对教理科抱冷漠莫测的态度。
   
    (三)  没有适合教授异教学生的教理课本。
 
    (四)  教育当局,不容许把要理列入课程表中。(欧弥额,1948,页 32-33)”
 
    欧弥额主教所谈的几个问题中,以第三项最为关键,因为前二项都是心态问题,可以凭时日解决,而第四项,实际上政府经已有所妥协。他自己建议的解决方法是:
 
    “(一)  要理的教授法要运用得当,比如教材采取活跃生动,引起学生浓厚的兴趣,又施以奖励的方法,使学生研究诵读。这都足使要理深入学生的心田中,发生深刻的印象。
   
    (二)  课外教授办法:要理科,可能的话,列入时间表中,否则,至少在课外适宜时间上要理课。
   
    (三)  选择思想纯正学识丰富的教师,去匡助青年研究各种科学知识,纠正那错谬的邪说,及反宗教的思想言论,以及危害青年的教材;尽量以神父或修士充任教师,防止反宗教的毒素的浸渍。
   
    (四)  学校应该有公教式的设施和动态,此外还须有公教组织的活动,例如,大瞻礼日举行游艺会演剧等项,这是对传教有蟀裨益的工作。
   
    (五)  个别的谈话,司铎多与学生接触,使能维击(原文如此,疑为“系”之误)了深刻而融洽的感情,并可直接指导学生生活,以砥砺品行。
   
    (六)  亟须获得学校中宗教教育的自由。
 
    (七)  编订适合教外学生之要理课本。(欧弥额,1948,页32-33)”
 
    一九四八年教育会议公开地讨论天主教学校课程中教理学本的设计问题,反映出喧闹一时的“收回教育权运动”已完全归于沉寂。这又使人不禁要问,二十年代及三十年代冲着基督宗教而来的一系列禁制教会办学政策,是否真有必要。
 
                               
    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国民政府,对天主教教育机构,特别是初级教育机构,是既爱且恨;农村的教育工作,政府既无钱又无人可以全面照顾,所以教会学校的出现,是求之不得的事。但国民政府强调中国自主,又对这带有大量西方色彩的天主教学校十分顾忌,于是在不得已之下,乃采取视而不见的政策。说天主教传教团体办学没有传教意图,这是不切实际的事,即使是天主教人士,亦不讳言,而且作为天主教人士,这是正常合理不过的事,“一切都以荣耀我主基督”。但假如因此说天主教会办学只图自己的目的,对中国社会并无裨益,则又离事实甚远。
 
    本文一再列举国民政府当年的意图,反映出政府实在无法放开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会)的办学工作。其对当时中国社会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天主教人士经常怀念在晚清时期自由自在的办学环境,黎正甫也强调“中国政府在满清末年对于教会学校取放任态度。”(黎正甫,1960,页366-370)但也许他们忘记了一件事,晚清的天主教教育机构的学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教会与政府之没有诠叙体制上的冲突,自然能互相容忍了。
 
    然而,自一九零五年清政府取消科举而大兴新学之后,学校教育就牵涉到国家人才体制,不过清政府在此之后仅维持了五年而已,未及向教会收回办学权。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办学权之争成了一个急切的问题。国民政府未有看到教会对办学权的执着,仅是在作为少数民族的一种保护措施而已,完全无意与政府争夺国民的教育权。一场扰攘二十多年的纷争,回头再看,根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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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英千里,1948,“天主教对社会教育之贡献”,收录于《全国公教教育会议纪要》,南京,天主教教务协进委员会学校教育组出版。
2. 顾保鹄编着,1970,《中国天主教史大事年表》,台中,光启出版社。
3. 黎培理,1948,“全国公教教育会议纪要序言”,收录于《全国公教教育会议纪要》,南京,天主教教务协进委员会学校教育
4. 叶仁昌,1987,“近代中国的宗教批判——非基运动的再思”,台北,雅歌出版社。
5.《公教报》,1929年6 月 1日,第十一期。
6. 黎正甫,1960,《天主教教育史》
7. 栗洪武,2002,《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教育思潮》,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8. 高时良编,1994,《中国教会学校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9. 董宝良、陈桂生、熊贤君合编,1994,《中国教育思想通史(第七卷)》  (1927-1949),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10.孙培青、李国钧合编,1995,《中国教育思想史(第三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1.于斌,1937,《于斌主教公进言论集(第一集)》,北京,中华公教进行会总监督处。
12.宋恩荣、章咸合编,1990,《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1912-1949)》,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13.商务所书馆编,1936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三册财政  实业  教育)》,上海,商务所书馆。
14."PRIMUM OONCILIUM SINENSE ANNO 1924 ACTA-DECRETA ET NORMAE -VOTA, etc"
15.Jean-Paul Wiest, 1988, Maryknoll in China, M.E. Sharpe, Inc., New York.
16.Bouscaren, T.L. SJ, Ellis, A.C. SJ, Korth, F.N. SJ, 1966,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The Bruce Publishing Company, Milwaukee.
17.Codex Luris Canonici 1951, TYPIS POLYCLOTTIS, VATICANIS
 
(编者按:本文曾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至十一日台湾桃园中坜中央大学历史研究所“将根扎好——基督宗教在华教育的检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
 
                 (本文转载自:《鼎》2006年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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