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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
发布时间: 2014/4/11日    【字体:
作者:crescent
关键词:  伊斯兰教法 宗教信仰自由  
 

 

      奉至仁至慈的安拉之名!

      一切赞颂与感恩全归安拉!愿主福佑我们的先知, 赐予他平安!

      亲爱的兄弟,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你提出的问题。求主襄助这项工作,佑助我们的伊斯兰事业!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按照伊斯兰教法,无论非穆斯林是社会的少数群体还是多数群体,他们的确拥有一些特权。伊斯兰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穆斯林都不能焚烧或是妄用非穆斯林的书籍经典及其圣殿。

      当先知穆罕默德(求主福安之)在麦地那建立第一个伊斯兰政权时,便依照安拉在古兰经中的指示赋予宗教少数群体应有的权利。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依照《麦地那宪章》(the Charter of Madinah)建立的政权是历史上第一个伊斯兰政权。该宪章是由穆斯林、犹太人和其他社会群体一致达成的一个务实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宪章规定:同为麦地那的公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是平等的。非穆斯林有权选择治理内部事务的原则和法律。他们可以选择伊斯兰法律,也可以选择犹太教法律或是伊斯兰之前阿拉伯的部族传统。这再次印证了伊斯兰“宗教无强迫”的原则,每个人都拥有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引用一些文献以详细说明伊斯兰赋予非穆斯林少数宗教群体信仰自由的若干权利。

      公元622年,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提出了《麦地那宪章》(the Charter of Madinah),事实上,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以文字记载的宪法。它规定居住在麦地那的穆斯林,犹太人,以及和犹太人结盟的非穆斯林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要保护所有公民,使其享有和平与公正。它承认犹太人群体是少数民族,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团体。他们有充分的自由信仰自己的宗教,其宗教活动受宪章保护。其实,在伊斯兰政权下,犹太人和穆斯林享有平等的权利。

      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是人权的捍卫者。伊斯兰历法纪元以来的10多年时间里,他(愿主福安之)和穆斯林以及非穆斯林结成了很多联盟,签署了很多合约以保卫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和平与安宁。

                                     宗教信仰自由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权。人们时常会误以为:生活在伊斯兰政权之下的非穆斯林被剥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还有传说伊斯兰是靠武力传播的,通过武力胁迫使人们皈依。这些都是误解,这种情况从来没有发生过。伊斯兰绝不会强迫任何人归信。

      其次,让我们再看看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表率,他(愿主福安之)为非穆斯林提供了优越的宽松的环境。例如:保护西奈山的修道士免遭攻击和迫害。他(愿主福安之)还规定:不能被拆除教堂来建清真寺或是他用。教堂被看作是神圣的地方,受到伊斯兰政权的保护。

      在伊斯兰政权之下的犹太人和基督徒是主要的社会少数群体。犹太人可以放手进行一切宗教活动。在基督徒和犹太人享有的诸多权力中,有些是很有意思的。例如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宗教节日休假。犹太教徒在周六,基督徒在周日。与之相反的是直到现在,很多西方国家的穆斯林还在为争取星期五成为穆斯林公众假期而努力。在部分地区,政府对于穆斯林的这些努力的回应是周五的午餐时间延长一小时,穆斯林们借此参加主麻的聚礼。但是在伊斯兰国家,教法规定如果犹太人或是基督徒希望在特定的宗教日期不工作,并且有设立假日的愿望,那么应该给他们休假。

      其他非穆斯林少数群体也有相应的权利。伊斯兰政权有义务保护他们免遭其他国家或民族的外来威胁。但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或许是:伊斯兰国家保护他们免遭内部的威胁,迫害和歧视。

      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言行印证了这一切。他(愿主福安之)也阐明了伊斯兰的人权观。非穆斯林在阿拉伯语中的有个称呼是“Dhimmi”。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谨慎,谁对非穆斯林少数群体残忍和非难,剥夺他们的权利,压迫他们,或是在他们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他们的东西。我(穆圣)在审判日将会控诉他。”

                               执行自己宗教法律的权利

      在绝大部分的西方国家,无论个人的宗教信仰是什么,都必须服从该国的法律。但是,在伊斯兰的政权之下,这一点比较灵活。非穆斯林群体,在某些与个人生活相关的方面,例如结婚,离婚,遗产继承等可以按照他们所信奉的宗教的法律来处理,不必一定执行伊斯兰教法。

     有权饮酒和进食猪肉

      在伊斯兰历史上另一个有趣的事实是:伊斯兰教法禁止穆斯林进入生产,出售和饮酒的场所,但该禁令对非穆斯林无效。如果在伊斯兰政权下有某个非穆斯林少数民族想这样做(生产,出售或是饮酒),但不牵连到穆斯林,伊斯兰政权是会赋予他们这一权利的。

      但是伊斯兰的人权观常常被误解。我力劝所有的读者,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好好了解一下伊斯兰的人权观。这样才能够知道,伊斯兰没有践踏人权,恰恰相反,伊斯兰是人权的最有力的捍卫者。”

      (摘自http://www.westernviews.com/issue2/humanrights.htm,略有改动。)


      我们继续引用以下文献来阐明伊斯兰历史上,穆斯林政权是怎样对待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

     “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伊本·海塔布(Umar ibn al-Khattab)弥留之际口述了他的遗嘱。其中包括对下一任哈里发的指示。这一历史文献的最后一句话是:

     “我命令你要为以安拉和穆圣之名得到保护的人们(也就是dhimmis,伊斯兰政权之下的非穆斯林少数群体)谋福利。要履行我们与他们定下的盟约。我们必须为保护他们而战,不要压迫他们。”

      这时的哈里发欧麦尔之所以躺在病榻上饱受伤痛折磨,生命垂危是因为在晨礼带拜时被非穆斯林用匕首刺伤而致。匕首是用毒药浸泡过的,所以生命之无可挽回已是大势可见。人们还应该铭记在心的是:欧麦尔贵为强大帝国之君,疆土东起波斯湾西至埃及,横跨亚非两洲。换作是当时或是现在平庸之辈的统治者,那么我们看到的会是快速的反击和报复。即使是胸怀宽大的国家元首,我们也就只指望他不记小人之过,宽而恕之。但是欧麦尔的命令却是要保护少数群体,照顾他们?

      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切对于穆斯林历史学家们来说是司空见惯,很自然的事情。毕竟是哈里发亲自设立的标准,并以法令的形式保证:要如同保护穆斯林一般保护非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和宗教信仰。欧麦尔在位时期,疆土的每一次扩大,哈里发都会和当地的非穆斯林签署这样的法令。在以后的好几个世纪,穆斯林世界一直沿袭着这一模式。

      当然,哈里发欧麦尔仅仅是效仿穆圣(愿主福安之)的做法。保护穆斯林国家的非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和宗教自由是伊斯兰政权的宗教义务。如果在伊斯兰政权之下的非穆斯林遭遇了穆斯林的不公正待遇,那么在后世,伊斯兰国君有责任为非穆斯林请求公正的(审判)。宗教绝无强迫;穆斯林对朋友和敌人要一样公正。

      遵循伊斯兰教义,穆斯林政权为世界建立了“宗教宽容”的黄金标准。(可悲的是,)这个世界还不适应这样的标准。在穆斯林的历史上,没有设立过审判异教徒的宗教审判所,也没有迫害过哪一个群体,更没有强行驱逐过巫师,大屠杀等等暴敛天物的罪行毁坏了其他文明的历史。伊斯兰政权还保护旗下的非穆斯林少数群体免遭其他外来的压迫。诸如保护犹太人不受基督徒的迫害,保护东正教徒免遭罗马天主教会的迫害。在伍麦叶王朝统治之下的西班牙和阿巴斯王朝时期的巴格达基督徒和犹太人享有高度的宗教自由,这种自由是犹太人从未给过基督徒,基督徒也从未给过犹太人的。

      西方世界为了谋求社会和谐采取的途径是在公共场合禁止任何宗教举行活动。以这点成绩,他们就以为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有充分的说教权利。西方最好能记住:上个世纪他们在宗教宽容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固然值得赞誉,但是要达到伊斯兰所建立的黄金标准,他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西方还未接受穆斯林属人法(Muslim Personal Law),非穆斯林少数民族属人法(the Personal Law of non-Muslim minorities)在穆斯林世界却早已被认可。第二,在整个欧美,穆斯林不允许通过扩音器唤礼(adhan),而教堂的钟声却可以在穆斯林世界自由的敲响。第三,在西方世界广泛蔓延的反伊斯兰的诸多偏见既是潜在的宗教排挤的根原也是其结出的恶果。第四,仇视罪在西方的确存在。我们看一下这个小小的指标:在和平的美国,过去7年中就有20多起故意损坏清真寺的行为发生。至于针对穆斯林个体的攻击更是高达成千上万起。


   (本文转载自:中穆网。http://www.2musli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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