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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国家目的——一种基督教角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4/6/2日    【字体:
作者:何光沪
关键词:  中国 基督教  
 


                                                                 导言

      1.当代中国在历史上看是很短的时间内,超过了德国和日本,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看来还会在更短的时间内超过美国,在经济总量上成为世界第一;如果撇开俄国庞大的核武库不论,则当代中国在军事上也已经成了世界第二强国,并正在迅速地逼近美国;在世界事务或外交上,她正在抛开邓小平所谓“韬光养晦”的策略,日益活跃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正在睁大眼睛并且怀疑:中国的目标,是要取代美国、“称霸”世界吗?

      在中国国内,十几亿人民及其政府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题:从经济结构不平衡与增长模式不合理,到环境破坏、资源耗竭与水、空气和土地严重污染;从贪腐猖獗与官商勾结、政令不畅和行政违法,到贫富鸿沟加深、官民对立激化、“群体事件”猛增:从城市房价涨成“天价”、无数青年变成“蚁族”,到乡村社会结构破坏、老人儿童“留守”空巢……。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为此忧心并且质疑:这就是我们中国追求的目标?

      2.以上的对照,提出了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国家目标”问题——中国这个世界史上最庞大的人群组成的国家,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国家目标”?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但关系到全中国十几亿人的现在和未来,而且关系到全世界几十亿人的现在和未来。因此,对它的思考和讨论,其重要性怎么说也不为过。
  
      3.现在,除了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一些政策宣示和中国政府的一些具体做法,可以显现其“国家目标”之外,中国社会中各种思潮的活跃分子或代表人物,在其言论中也或多或少地显示出对此问题直接或间接的思考,也可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或隐或显地构成他们重大意见的背景或基础或结论。另一方面,他们的重大意见及其中隐含的对此问题的回答,也许会对某些级别的决策者或领导人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至少是构成一定的舆论氛围。
   
      考虑到已经成了当代中国第二大宗教的基督教还在迅速发展,而且其信众的组织程度和“入世”倾向远胜于表面位居第一的佛教,其社会政治观念适应时代变化、影响世界历史的程度也远胜于佛教,数以千万计的中国基督徒和数以亿计的中国人,自然会对基督教的社会政治观点,包括在这一重大问题上的基督教角度的思考发生兴趣。另一方面,基督教同东西南北、古今中外的世俗国家和世俗政权打交道,已有了两千年的经验,其社会政治观点以及从其角度对此问题的思考,也的确会对中国社会和中国政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从基督教角度对当代中国的“国家目标”进行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邦国:手段还是目的?

       1.“邦国”或“国家”[ 在此使用“邦国”一词,是要对我的同事、奥地利学者雷立柏(Leopold Leeb)的重要建议表示支持——他建议,在中文中用“国度”或“邦国”取代“国家”一词(见其《古希腊罗马与基督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以及他所有的中文著作),凶为“国家”一词混淆了公共和私人两大领域。不过,由于“国家”一词在中国十几亿人中的使用实在过于普遍,要“取代”实在过于困难,我在以下行文中因此无奈,而不得不仍然使用“国家”一词。],在1949年以来的中国,也就是本文所谓“当代中国”,实际上一直被视为目的。全国的资源,不论是物力、人力资源,社会、政治资源,还是文化、精神资源,都被作为手段,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此一目的,甚至常常以人的生活为代价。

      这一点,从1949年至1978年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红色江山万万年”为目标的各种制度设计、政治运动、社会措施和文化教育,都可以看到:从1978年至今以“坚持党的领导”和“维稳”为目标的旧制维系、资源调度、社会控制和宣传方针,也都可以看出。
   
      2.当然,说“实际上”被视为目的,意味着在表面上会有另一个或另一些说法。在当代中国,那些说法尤其令人眼花缭乱,因而需要冷静分析,或者说,人们必须明白或澄清那些漂亮的修辞或表面说辞后面隐藏的意图和相关的事实。
   
      一个正面的例子是,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开国大典”上说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一语,被抽出来作了最大限度的宣传;但是实际上,其含义同也作了最大限度宣传的另一句话密不可分:“我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因为其意图在于为这个新国家(和新政府)的合理性作论证——有了这个国家,“中国人民”才能“站起来”。毛泽东在此讲“中国人民”,是相对于“外国”来说的,意指中国人民摆脱了外国的统治或压迫;他明明知道西方的外国早已废除了“不平等条约”带来的“治外法权”,在西方盟国的帮助下,那个东方的外国即日本早已经被击败,中国人民摆脱外国统治,并不是他的新国家的功劳,但他要用这句似乎目标在于“人民”的话,来为新国家提供合理性论证。这是这句话后面基本的事实和意图。
   
      另一个正面例子,是前面提到的“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持续多年的口号,也是实际的执政方针。这句话从1960年代早期到1970年代末期在中国大地上几乎所有能写字的墙面上都能见到,在这20年之前和之后,曾代之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主要区别是后者表示人民有“民主权利”,“被专政”者范围小于前者),其中的“专政”概念甚至被写入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这里隐含的逻辑是,要维护这个国家,就要巩固或加强它的暴力机器,所以其意图显然在于加强国家机器,威慑那些反对这个国家的人士,尽管实际上这类人士因为不允许形成组织而不能构成实际的威胁。至于“红色江山万万年”这一说法,是指要由特定意识形态所控制的国家永远存在下去,这更是不待多言的。
   
      一个反面的例子,是整个毛泽东时代都在宣传的一种说辞,即中国的对外政策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为指导,这种说法符合马克思主义或共产主义理论的原则。但在实际上,当时中国的几乎所有对外决策,还是以国家的维持和巩固为目的。由于苏联对中国国家的威胁,所以中国对所有同苏联结盟的国家,对同为共产党领导的东欧各国,甚至对北朝鲜、古巴和越南,曾经都采取了敌对或疏远的政策。这意味着,实际情况有时候甚至会同表面上的说法完全相反。

       这里似乎还需要第二个更重要的澄清:人人都知道在当代中国,公开的说法常常把“党”置于“国”之上,例如《宪法》说国家是由党领导的,每天的官方新闻用词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而且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性顺序,必须根据其在党内地位之高低来排列。[ 所以中共十八大和今年三月的全国人大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排列顺序从以往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排在国务院总理之前,变成了总理排在委员长之前,因为前者以往在党内排第二,现在排第三。]总之,一般人都会认为,至少领导人似乎是以党的领导权为目标的,这似乎是连“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时承认的事实。但是,在此应该澄清两点。第一,党的这类说法都包含着、也常常明白地宣示着这样一个逻辑,即党的领导的合理性或合法性在于,它是为这个国家服务的,只有它有能力使这个国家独立富强,换言之,党的领导权是以国家目标为论据的。第二,本文所说的“国家目标”( National End),是指全国民众基本认可或大致认可的最高目标,换言之,是指即令由他们并非全都是成员的那个政党提出来,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会表示赞成的目标。同样众所周知的是,中国许许多多的知识分子,尤其是非党员知识分子,至少在私下场合并不赞成党的地位在国家之上或以党的领导权为目标,但是他们之所以如此,恰好是以国家才是目的,所以国家地位高于党的地位为理据,因此他们当中有许多人赞成以国家为最高目标。一些对党的地位或领导权看法不同的群体和意见派别,在以国家为目的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所以他们会采用党的领导常说的追求“国家富强”等说法。最近十几年来,党的领导人关于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类为目标的无数言论和宣言表明,他们对此有了越来越清楚的意识。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几十年来以维护“党的领导”为一切论说的最终论据和最大目标的“党内老左派”代表邓力群,在世纪之交发表的言论竟转而以“国家安全”为论据为目标了。26

      最后还需要作的一种澄清,属于共产党理论中所谓“领袖与政党”的关系范畴。同样众所周知的是,一些党的领导人在决策或行动中,实际上是以个人掌握权力或巩固权力为目标的,毛泽东本人(和斯大林)就是最好的例证。对此,我们还可以沿用上一段的逻辑说,第一,这种领导人为自己的行为作出的最终辩护还是国家——他掌权是代表党,是为了国家,而他的对手掌权对党对国家不利:第二,正如反对他掌权者的理由是他掌权有害于党从而有害于国家,支持他的人也会以党和国家为最终理由,至少双方在公开宣示立场和理由时是如此。总之,以权谋私不可能公开宣示,更不可能成为公众赞同的理由,不可能成为国家目标或最终目的。“以权谋私”不合理不合法,这一道理之简单明白的程度,使我们在此对之进行分析批判已无必要。需要分析的,是“以国家为目的”这一被许多人赞同的理念。不过事实上,掌权者以其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做法能够在“为了国家”的托辞下实行,这种现象已经说明了“以国家为目的”的弊病所在。

      如果我们能够分辨表面说辞同实际意图和基本事实的区别,能够澄清或明白其实际所指是什么,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下述文本,明白“以国家为目的”这一理念直到最近仍然没有丝毫改变。这就是中国官方的“人民论坛”2013年5月27日发表的“专家解读中国梦区别于美国梦的七大特征”一文,该文强调:作为新领导人主张的“中国梦”的特征,正是追求“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文章把“中国梦”同“美国梦”的区别总结为七条,除了第三条是实现梦想的方式有别(中国梦“由中国人来实现”,美国梦利用“他国人才资源”实现!)、第五条是梦的感觉有别(中国梦有“历史感”,美国梦只有“现实体验”!)之外,五条“区别”都突出了“国家”才是目的:①中国梦是国家的富强,美国梦是个人的富裕;②中国梦的“目的”是“民族振兴”,美国梦的目的是个人成功;③中国梦是群体的和谐幸福,美国梦是个人的自由快乐;④中国梦靠群策群力(必须统一大家的意识,明确一个目标,劲往一处使,“中国人可以办大事,但首先要统一意识”),美国梦靠个性张扬;⑤中国梦是“为了民族光荣”,美国梦是为了“个人荣耀”。姑且不论文章对美国梦的描述是否准确,但它的确说明了中国梦的“特征”,就是以国家为目的[ 这就难怪一些网友忍不住发出这样的跟贴评论:“屁梦,不要也罢,国富民穷有意思么?”“我喜欢美国梦,喜欢个人的自由和解放,厌恶集体主义。”“我要美国梦,可以在中国做这个梦吗?”“不是国富民穷,是官富民穷而已。”“白日做梦也要做美国梦!”当然,这些评论都不符合官方意识形态。这里的反集体主义说法在中国听来很刺耳,原因是这一概念的确同国权主义与民权主义的对立有关:正如人类学家阎云翔在回顾中国农民1950年代建立国家观念的过程时所指出的那样,“通过集体化与大跃进,国家试图推动集体主义,从而使农民将其忠诚的对象从家庭转移到集体,最终转到国家那里。因此,国家就必须摧毁旧的社会等级与家庭结构,将农民从家庭忠诚的成员变成原子化的公民”。(阎云翔著,龚晓夏译:《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57页。)另一位研究中国社会史的学者则指出,“这意味着国家试图将农民培养成国家意义上的农民,将他们的私人生活塑造成国家可以掌控在手的生活,并具有新型的社会政治意义”(常利兵:“塑造婚姻与农民国家观念的形成”,《晋阳学刊》,2013年,第3期)。]。

      这种目的如同它的手段一样,六十年来基本未变。

      3.基督教的圣经、传统和基本政治理论,都不把国家本身视为目的,而是将其视为手段。消极地说,国家是维持人类生活基本条件的手段之一,积极地说,国家是实现人类成圣最终目的的手段之一。

      国家不是目的,而只是为人的发展服务的手段,这种观点得到了绝大多数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支持,其中既有从奥古斯丁到路德到加尔文等从基督教角度思考者,也有从孟子到霍布斯到马克思等从非基督教角度思考者。这一原则在人类思想中得到如此普遍的赞同,根本的原因在于,从本体论上看,任何事物存在的根据和目的都不在自身之中,而在自身之外,国家亦不例外。国家尽管具有任何其他人类组织不可取代的巨大价值,但是的确只是作为工具或手段,服务于人,即以人为目的。当然,从基督教的角度看,在人格和宇宙的层次上,神才是目的,人的终极目的是走向成圣,与神复和,蒙神称义,成为上帝之国的公民,但是,在国事和世事的层二欠上,人才是目的,而决不能成为手段。

      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之一,是人因悖逆神命而堕落。由于这种堕落及人由此而来的罪性,耶稣的传道,乃以“天国近了,你们应该悔改”(太4:17)为开端,这就指明了人的目标应是天国。他又宣称“我的国不属于这世界”(约18:36),这一句话,已经把“这世界”所有的国家制度相对化了。换言之,国家绝对不是神的目的,也不是人的目的,因为人应该以同上帝复和、灵魂得救为目的,应该以天国为目的。至于世上的国家权威或王权,按照圣经的说法,乃是上帝应人在无奈处境中的要求而设立的。[ 《旧约·撒母耳记上》8~10章记载,以色列本由宗教领袖“士师”治理,最后一任“士师”撒母耳的儿子继任但不行正道,“收受贿赂,屈枉正直”。以色列人求立国王治理,耶和华同意了撒母耳的代求。撒母耳按上帝吩咐,警告百姓国王统治的种种坏处之后,百姓依然要求立王,撒母耳遂让他们抽签选出扫罗,膏立他为王。关于王权产生的这段圣经经文中,有一点很值得注意,即:民众刚开始欢呼“愿王万岁”时,撒母耳就“将国法对百姓说明,又记在书上,放在耶和华面前。”(撒上10:25)  (英文本作:Samuel told the people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kingship:and he wrote them in a book and laid it up before the Lord.NRSV——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可译作:撒母耳就“将王的权利和职责对百姓说明,又记在书上,放在耶和华面前。”]而且上帝当时就说过百姓“乃是厌弃我,不要我作他们的王”(撤上8:7),这就已经隐含着对世俗权力的否定意味。当然,后来的神学家有些也因此而提出君权神授说,但也有人指出了上帝是“不情愿”或“生气地给了他们一个国王”(阿奎那语)[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30页。(参阅从同云编《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二卷,第46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并已经指明了王权的弊病。无论如何,从立王是为了“治理”,而且立王的当天就规定了王的“权利和职责”并笔之于书来看,圣经的确把世俗权力或国家视为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目的或目标。

      由此来看,圣保罗、圣约翰和后世教会以及诸多神学家强调基督徒应该服从世俗权力,向君王纳粮上税、恭敬服从,都是在这个层次上,即有利于这工具的使用或手段的生效这个层次上说的。[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他是上帝的佣人,是申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为他们是神的差役”(罗13:3-6),英文本更清楚地表明了这手段的目的:It is God's servant for your good.(NRSV,Rom.13:4),可译作:掌权者作为神的差役,是为着你们的利益。]这样来理解,尤其是考虑到“启示录”称耶稣为“万主之主,万王之王”,[ 启17:14。]耶稣则称“凯撒的当归给凯撒,上帝的当归给上帝”,从而把世俗权力限制在适当范围内,我们就不致于认为圣经的教导或理论在这方面有什么矛盾了。

      重要的古代教父之一爱任纽(亦译伊勒奈乌斯,lrenaeus of Lyons)认为,之所以要有政府,是因为人的堕落造成了无序,而上帝使人服从政府的权威,是为了使他们有可能因此而遵从公平正义的准则。[ 参R.W.Carlyle&A.J.Carlyle,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Vol.I,p.117.(见丛日云编《两方政治思想史》笫二卷,第63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而奥古斯丁认为,国家的起源也是因为人的罪过;由于人的自私对人的社会性的污染,由于人的贪婪、虚荣、占有欲和权力欲等等,所以不得不用理性设计的制度来加以缓和,抑制邪恶、伸张良善,满足人较低的需要,达到有限的目标。因为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安全和秩序,“地上的和平”有助于“天上的和平”,所以,世俗的国家不过是上帝实现其拯救计划的工具。因此,国家的意义是有限的,临时性的,而不是永恒的。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尽管同奥古斯丁有所不同(他认为“人天然是社会和政治的动物。”[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44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但也认为国家并非至上目的,因为人在国家中只是为着实现作为尘世动物的目的和尘世的幸福,[ 不过我们应该注意,阿奎那说的幸福是与美德相连的,他说:“有理智的人所企求的是带有普遍意义的美德,只有在具备这种美德并且此后不必再有任何需求时,他才算是真正享受到了幸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66页。)]但人还有更高的目的,即灵魂之拯救和永恒的幸福。由于这一目的是靠教会实现,而国家只是实现社会共同幸福的手段,所以国家在上帝安排的事物秩序中低于教会。而从本体论上说,“高级者通过低级者实现自身,低级者为高级者而存在。”[ 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上卷),第438页(译文有改动)。]

      路德和加尔文虽然在神学上大大不同于阿奎那,而且彼此也有不同,但是在国家只是维护秩序的手段而非目的这一点上,却都完全符合于基督教的经典和传统。路德提出了“两个国度”的理论,与奥古斯丁的“两城”学说异曲同工。在精神的国度,基督徒人人平等,享有自由,其天良高于尘世的法律和权威:在世俗的国度,由于罪恶充斥,所以需要政府权威,因为若无“刀剑和法律,人类就将互相吞噬,无人能以保存妻室儿女,维持自己事奉上帝。”[ “论世俗权力”(《路德选集》上册,第446页,香港金陵神学院托事部,1954年)。]因此,基督徒应该“服事政府,帮助政府”,担任公职,但是如果统治者的法令违背了上帝的神法,就必须拒绝服从。加尔文也认为国家只是人得救的外在手段,他主张建立教会与国家的合作,旨在使“共同的宗教得以维持于信徒之间,并且使人道得以维持于人间。”[ 《基督教教义》(见《基督教历代名著集成》,第2部,第6卷,第243页,香港金陵神学院托事部,1954年)。]政府的职责是维持和平与公道,培养商业上的诚信,还要维护对上帝的崇拜,因为统治者乃是上帝的佣人,即上文所谓“差役”。

      说到加尔文,人们可能会强调他很重视的服从权威的圣经根据:“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罗13:1)等等,这与从阿奎那到加尔文的基督教思想家同时主张人民有反抗之权似乎不相容。在这方面,作为新教政治理论代表之一的弥尔顿(J.Milton,1608-1674)给出了清晰的澄清。他指出,人民应顺服的是法律和依法办事的官员,“权柄”指的是合法的权柄,人民要服从的不是掌握权柄之人,而是权柄或权威本身。因为法律的准绳是人民的安全和利益,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和安宁,人民既可以指派管理者,也可以废黜管理者。[ 《为英国人民声辩》,第15页,(商务印书馆,1958年)。其实,圣经这句话的英译文,已经比中译文更正确地指明了这层意思:

      Let every person be subject to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可译为“人人都当在统治的权威之下”)——这几乎等于说,社会要有政治或权威,即社会要有秩序:这同政治权力可以不受限制、人民应该无原则地向官员屈从,简直风马牛不相及。]弥尔顿还指出,统治人民的权力只属于上帝而不属于人,而上帝在国王出现之前就已制定了法律。“根据神律本身来说,国王必须服从法律,而不应当高高在上与众不同,”[ 同上书,第35-37页。]不仅如此,“人民的权利从自然秩序上来说便是至高无上的”,[ 同上书,第109页。]这实际上也把君主所代表的国家,理解为为人民这一目的服务的手段了。

      在非基督教的思想家方面,我们已经提到孟子。当他明确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时候,就不但把君王的地位,而且把国家的地位都降到了人民之下。他又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孟子.梁惠王上》),这已经透露了某种国家或政治活动(“王”)的目的乃是保护人民的思想。人们常把这类儒家思想总结为“仁政”或“王道”,其实,孔子说“仁者爱人”,孟子说“以德行仁者王”,两句话连起来看,说明仁政或王道应该以人为目的而非手段。“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岁免死亡”(《孟子.梁惠王上》),使人“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孟子.梁惠王上》。]这些思想实际上在明末清初的王夫之、黄宗羲等大儒,以及某些当代新儒家那里得到了继承和发展至于运用理性方法而非从神学出发来论述国家问题,因而被称为“近代政治科学之父”的霍布斯,当他把国家说成人所制造的“利维坦”的时候,这个“人造人”也“是以保护自然人为其目的”的[ 霍布斯:  《利维坦》引言(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霍布斯“以是否有利于个人的保存来构造国家的起源,并以之作为国家的职能与存在的依据。”[ 高建主编:  《两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第220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无论他是从基督教立场还是从无神论立场来论述其国家理论[ 这一点在现代政治思想史研究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论。],他的确是从人性自私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出发,得出了国家的出现旨在为人提供“和平与安全”这一结论。也就是说,国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人服务的工具或手段。

      从他开始直到现在,也不论是从基督教立场还是从非基督教立场出发的政治哲学,其主流都没有否认这一点。就马克思主义而言,姑不论恩格斯曾把国家说成调和不同集团利益的工具,而不仅仅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注意:还是“工具”,而且是应努力使之“消亡”的历史现象),很有意思的是,马克思曾批评鲍威尔“只是批判基督教国家,而没有对国家本身进行批判。”[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167--168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马克思把中世纪基督教国家说成第一类即未完成的国家或“非国家”,把现代民主制国家说成第二类即完成了的国家。尽管他认为“政治民主制之所以是基督教的,是因为在这里,人,不仅一个人,而且每一个人,是享有主权的,是最高的存在物,”[ 同上,第179页。当然,马克思接着表明,他认为这种人还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他还是主张第三类国家,即“不复存在的国家”,因为在那里,国家所体现的异化已经消失,人已经获得了解放。

      总而言之,不论是为人服务的还是压制人的工具,国家都只是工具或手段,不是最终的目的或目标。这是人类自基督教产生以来绝大多数政治理论的基本共识。[ 列奥·施特劳斯引巴克的话说:  “近代思想从个人权利出发,并将国家的存在视为保障个人发展的条件,而希腊思想则从国家的权力出发。”(列奥·施特劳斯: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第187页,译林出版社,2001年。)]

      二、国家目标:前者还是后者?

      本文所谓“国家目标”( National End or Goal),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或作为国家决策中心的政府,以其所能够集中或直接、间接调动的全国各种资源为之服务的首要或主要目标既然如上所言,国家不应以其自身为目的,当然也不应以其自身为“国家目标”,那么,它应该以什么为“国家目标”呢?或者说,国家的种种决策和行动应该以什么为鹄的、为指归,它所追求的最终结果应该是什么呢?

      对于这个问题,现代历史呈现了两种不同的答案,就是说,在如下三对最为重要或最为根本的选项中,或者是前者优先,或者是后者优先。

      1.是公民权利优先,还是国家权力优先?

      从基督教角度来思考,答案应是前者。

      首先,这符合圣经的教导。《圣经·申命记》第十七章16节以下清楚地表明,按上帝的要求,统治者不应为增加自己的权力而压制人民的权利,[ 申17:16,在古代,马匹、金银和妃嫔都是权力的组成部分和象征;而人民“回埃及”则意味着奴役,即丧失权利。]而且必须遵守法律;换言之,国家权力不是绝对至上的,不是高于社会的,而是应该“关进笼子”,应该受到制约,尤其是受到上帝律法的制约。后来的基督教思想家们以这种精神为指导,来研究国家制度和政治法律,遂提出了自中世纪以来十分著名的关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互关系的理论,并通过复杂的概念传承关系而影响了现代国家理论和政治哲学。这些理论和哲学虽然千差万别,但其主线却越来越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权力的依据或基础。[ 申17:16-20.有趣的是,和合本中的“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一句,NRSV本作“neither exalting himself above other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意为不能使“王”高于其他的社会成员。]当然,由此引出的公民权利优先的结论,也是上节关于人是目的而国家只是手段的原则之必然推论。

      其次,这也符合基督教自古至今的传统,即让国家权力相对化,并对之加以制约。

      基督教不仅因前述耶稣关于“我的国不属于这世界”以及“凯撒的当归给凯撒,上帝的当归给上帝”等宣告,而在原则上使国家权力相对化,而且在历史进程中也发挥了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实际作用。在罗马帝国迫害它的三百年间,它以非暴力的不服从,抵制了帝国对其治下各民族人民的绝对权力和暴虐统治;在狄奥多修一世皇帝宣布它为国教之后,它以安布罗修主教要求皇帝为屠杀民众而当众忏悔并接受处罚为例,显示出对民权的重视和对国权的制约:在中世纪,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典型地表现在1122年的沃尔姆斯契约( Concordat of Worms)和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之中,尤其是后者不仅显示出国权并不优先于教权,而且显示出民权之不可侵犯性,尽管那时还没有清晰的公民权利概念,因而其中若干条款只能说是公民权利概念的先声。[ 在欧洲延续许多世纪的教权与王权之争,表面上看同民权无关,其实其中包含的精神信仰不归王权管辖的原则,同民权概念中的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权利直接相关。]宗教改革之后,新教政治理论中的“两个王国”论、宗教宽容论、公民不服从论、反抗暴政权利论以及相关的实践活动,也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但却是越来越明显的方式显示出,基督教传统支持的,是民权或公民权利优先,而不是国权或国家权力优先。

      另一方面,这个答案也完全符合理性的逻辑和历史的需要。就理性逻辑而言,如果选择后者作为答案,即以国家权力作为优先或首要的“国家目标”,那就依然是把国家自身当成了目的:只有以国家自身以外的目的,即公民或人民在各个方面的权利为“国家目标”,才能符合于国家乃是为人服务的手段的基本逻辑。[ 即使以主张国家权力绝对性而闻名的霍布斯理论,也因其国家源于保护自然人生命权的需要这一理论,而被视为同自由主义国家观有共同基础;又因为财产权常为生命权所必需,故有许多论者指出其甚至可同洛克的政治理论相衔接(参见高建前引书,第240-245页)。其实,“既然个人的生命安全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且是自然律禁止个人自我放弃的,当个人把财产作为维持生命及其发展的最重要手段时,就不可能拒绝将财产权作为天赋权利的说法”,这一逻辑完全适用于作为天赋权利的自由,因为,自由常常也是生命保护之所必需。]

      就历史需要而言,在现阶段的历史环境下,中国的国家权力或主权早已不象在一个世纪之前那样,似乎处于危殆之中,而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真问题。[ 即使在这是一个真问题的时代,需要高唱民族主义的时代,孙中山也提出“民权主义”,并主张建立“民国”;康有为也提出“大同”之世所指的是“去国界”,主张“太平”之世所指的是“民主共和”。]在今天,从国外关系来看,中国的主权不但是不可动摇,而且在某些运用国力的场合被视为过于强大:[ 此即军事和经济方面出现所谓“中国威胁论”的缘由之一。另一个重要的因素也保证了中国主权之不可动摇,即中国人口之空前庞大和社会难题之空前复杂,使得任何外部力量都不可能萌生半点要“占领中国”或“统治中国”的念头,就如同任何举重选手都不可能萌生要举起一千公斤炸药桶的念头一样。]从国内关系来看,中国的国家权力已达到了空前强大的地步,其相对于人民的各种权利之不对称程度,可能已经超过了古今中外的任何国家和任何时代,而成了超级“利维坦”。一方面,中国民众的各种权利常常受到各种侵害,因为从出生权到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从居住权到公平享受医疗保健的权利,从工作权到劳动保护和老年保障的权利,从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等自由的权利,到罗斯福所谓“四大自由”的权利,都没有切实可靠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中国的国家权力的确膨胀到了毫无限制的地步,从各级党委自上而下任免各级官员[ 由于党六十多年不间断执政、完全没有轮换制度、有意识地建立健全党政一体制度,所以在做实际分析时再把党与国家分开论述,已经不可能也没有意义了。],到党组织完全控制立法、司法和行政,从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国有银行在金融业的支配地位,到国家税收和国家预算实质上无需民众批准和监督,从军队和警察系统费用的巨额增长,到书报、电视和网络的审查和监视制度,从政府掌握土地和其他资源的使用权,到官员的行政行为常常随心所欲而不受司法监管……,凡此种种,已成为中国社会几乎所有弊端和种种灾祸的根源。有鉴于此,限制国家权力不仅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而且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由此看来,在思考“国家目标”时,以公民权利为优先,既符合于现代国家理论的常识,又符合于当今社会历史的需要。

      是公平正义优先,还是富国强兵优先?从基督教角度来看,答案又是前者。

      首先,这又是圣经教导的必然推论——上帝是公义的,他要求他所创造的人类也应该公平正义。[ 出9:27,申32:4,士5:11,代下12:6,  《诗篇》多处,  《以赛亚书》多处,等等;太23:23,路1:75,约17:25,罗3:4,林前1:30,弗5:9,、6:14,启19:2,等等。]一方面,圣经反复地、严厉地谴责社会上、政治上和经济上各种各样的不公不义,尤其谴责那些针对贫穷人群、下层民众和弱势群体的不公不义,谴责富人和统治者的不义行为:另一方面,圣经不但表现出神圣者的公义,表现出对贫弱者的矢切,而且要求国家和君王必须公平正义。基督教倡导的个人最高德行即爱,在处理社会政治关系时,必须也必然转化为公平正义。凡此种种,使得公平正义在基督教历代社会政治思想或理论中,成了最高的规范和原则,影响了西方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直至现代,尽管从基督教神学立论的思想家与不从基督教神学立论的思想家,有着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方法和理论一一在前者中,有强调爱与正义之区分者(如R.尼布尔的现实主义),有强调爱与正义之合一者(如P.蒂里希的本体理论):在后者中,有从自由平等切入公平正义者(如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有从团结博爱切入公平正义者(如社会主义和社群主义)——然而不论是否从基督教角度思考,公平正义都成了稍有现代头脑的思想家乃至普通人所普遍认可的基本社会原则(就其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而言),以及不懈追求的最高社会目标(就其总是只能部分达致而言)由于公民权利要求彼此之间的平等、平衡,又要求社会关系的合理、公正,所以也可以说,公平正义优先,乃是公民权利优先的直接要求。

      至于所谓“富国强兵”,它之所以不应成为优先的国家目标,至少有三点重大理由:第一,正如前面所论证的,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因此它本身的“富裕”和它的暴力工具的“强大”,也不应成为优先的国家目标,这两点作为工具或手段,顶多可以成为二级的目标(而且永远不能忘记其手段性质):第二,国的“富”和兵的“强”,事实上往往会同人民或国家其他职能机构争夺资源,从而实际上以民相对的“穷”和国家其他职能机构相对的“弱”作为代价,而这不符合以人为目的的国家目标:第三,国的富和兵的强,事实上往往会使主政者在对外关系中更加自信、骄傲和强硬,所以在历史上常常成为导向冲突或战争的重要原因,这又不符合以人为目的的国家目标。

    (未完待续)
   
     (本文转载自:《中国神学论坛第六届研讨会论文集》,2013年8月20日至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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