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团体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佛教寺院经济及其特点
发布时间: 2014/7/8日    【字体:
作者:于飞
内容提示:佛教作为一个社会文化实体、一种上层建筑,终须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生存传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佛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与社会政治制度都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过去传统佛教僧团所主要依赖的封建庄园式的寺院经济,已随旧中国的消逝而不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地农村都进行了土地改革。经过改造,农业和手工业都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并由原来的个人所有制变为了集体所有制。这就决定了此背景下寺院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是以寺院为单位的集体经济。
关键词:  土地改革 社会主义改造  
 

    由于农村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各宗教团体在农村的土地被没收重新分配,并为集体所有;宗教团体在城市的土地也归为国家所有。至此之后,宗教团体对土地仅仅享有使用权。另外,宗教团体的房产权在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形势下也变为“社会公有”,宗教团体一般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理房产之权,许多城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逐渐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包租或经租,按月付给宗教团体一定的租金。  

    这一现象反观到新中国的佛教上,就是“全国各地寺庙进行登记,无僧尼住持者充公他用。土地改革运动中,封建租佃制的寺院田产随地主的田产一起被剥夺,按土改政策,各地寺庙按所住僧尼人数留给相当于一般农民份额的耕地供其劳动自养,其余田产一律没收归公,分给贫苦农民。千百年来僧团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支柱,便基本塌毁。各地寺庙在土改中所留的为数不多的耕地,在农业集体化、公社化运动中,也多被划归集体或调拨他用,‘文化大革命’中更遭毁灭性打击。”就房产而言,1951年6月,中共中央对汉族地区的佛教问题发出指示指出,任何佛教团体均无处理寺庙财产之权;1952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关于成立佛教协会的指示》,宣布“寺庙为社会公有”政策,即关于寺庙产权问题,寺庙为社会所公有,僧尼一般地有使用权,但不论僧尼或佛教团体均无处理寺庙财产之权。在这一期间,国家按政策规定没收了寺庙的大片田地和房屋,佛教的寺庵大为削减。受土地改革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的信教人数也明显减少,特别是汉传佛教变化更为明显(据统计民国时期僧尼人数有80万至100多万)。根据官方的数据,1953年在全国5.82亿人口中大约有0.06%到0.17%的人是专业的出家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到1957年为一阶段;1957年到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至今为第三阶段。这种阶段划分也基本适用于宗教。1993年10月15日,中国佛教协会原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所做的《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报告中,把中国佛教协会的发展历程概况为正常发展、曲折反复、严重挫折、恢复振兴四个时期,具体为:1953年到1956年为正常发展时期;1957年至“文革”开始是曲折反复时期;1966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严重挫折时期;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佛教事业进入了恢复与振兴的新的历史阶段。 2003年9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常务副会长圣辉法师在《中国佛教协会五十年》报告中把中国佛教事业五十年的发展历程概括为:在曲折中发展(1953年到1966年)、遭受严重损失(1966年至1978年)、恢复振兴(1978年至1993年)和平稳发展(1993年至2003年)四个历史阶段。在这一期间,中国佛教协会在“人才培养、自身建设、教育文化事业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创造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佛教事业的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此,笔者把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佛教寺院经济状况分为“曲折发展”(1949-1966年)和“消失殆尽”(1966-1978年)两个时期,并从乡村和城市的角度具体分析寺院经济的情况。 
  
    一、1949—1966年寺院经济的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佛教界普遍进行了民主改革,寺院的大量的田产、房产等财产收归国有。因此,从1950年起,佛教界发扬农禅并重的传统,并按照生产合作化形式,分别从事农、林、手工业、文教卫生事业以及各种社会服务事业。如在农村和山上的僧尼参加农业生产或植树造林,城市中的僧尼则主要参加工业或手工业生产。  

    (一)乡村佛教寺院经济  

    寺院农林副业生产。旧中国佛教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土地和高利贷的剥削收入。“土地改革运动中,征收了寺庙、宫观在农村中的土地,废除了高利贷剥削,从而摧垮了佛教中的封建剥削制度。1950年1月,政府颁布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规定寺庙、教堂等土地一律收为国有,并加以适当分配。‘僧尼之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亦得酌量分给一部分土地’。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是,寺观本身的房屋、殿宇,依法得到保存。佛、道教徒也和农民一样,分得一份土地。同年11月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这样,佛、道教便摆脱了寺观封建剥削制度。”自此,处于农村或山区的佛教寺院继承“农禅并举”的风规,纷纷开展生产自养事业,从事农业、林业、生产以及旅游服务事业。如:山西五台山的几百名僧人,除了自己耕种数百亩土地外,还在秋收农忙季节,组织下山帮助农民秋收。比如,吉祥寺能海法师为减轻国家负担,大胆提出了让僧人参加生产劳动,以生产养寺庙的进步主张。并亲自带头劳动,在荒山上开垦荒地,播种五谷,广植树林,并利用周围广阔的牧坡饲养大牲畜。到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吉祥寺的僧人开垦荒地一百余亩,每年打下的粮食除满足本寺僧人的口粮外,还向国家交售不少义务粮。在寺庙周围植树70余亩,共计八万余株。在文革开始时,这些树木大都能够做椽做檩了。那时节,最繁荣昌盛时,大牲畜多达一百二十头。白天,牲畜自动走出围栏去野外吃草,晚上它们又成群结伙主动走回圈里,平时只需一两个牧头(管牲畜的和尚)看管就行了。每年六月五台山骡马大会时,吉祥寺光卖牲畜一项就能收入几万元。随着寺庙收入的逐步增加,能海法师实行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经济管理制度。以六二年为例,该院多数僧人靠生产一项就收入三百元以上。到一九六六年上半年为止,吉祥寺仅生产一项就为寺院积累了近三十万元的资金。陕西淳化县古株寺,位于最北的山区,全寺共十五人,一九五六年就加入了高级社。他们除在生产上积极地参加劳动外,入社三年来,在植树造林方面,做到了年年植树一千株:五六年植树1780棵,五七年植树2248棵,五八年植树2588棵。种上有桐树、杨槐、香椿、桃树、核桃、白杨、光杨树、柳树等十余种。基本在寺旁、荒山、水沟形成了绿化林。是我峯三社第一个千株户。再如,四川峨眉山的僧众一部分参加当地土改,有131人分得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一部分由峨山特编村统一组织参加手工业生产,丧失劳动能力的普度、延宾等34人,由政府救济,发救济粮。参加农业生产的僧人按寺庙所在地分属4个乡8个村,计有符汶乡大南村8人,分得土地4400斤(以土地常年产量计算分配,按400斤折一亩,下同),新南村30人,分16500斤,冠峨乡保宁村22人,分16500斤,报国村14人,分10500斤;龙门乡大峨村11人,分7700斤,纯阳村9人,分6300斤;净水乡双桥村22人,分9900斤,万年村15人,分6750斤。合计131人共分得田土78550斤。此外,还有60人以未征收的园林、自耕地、蔬菜地搞农副业生产。1952年峨眉山佛教徒分别组织起6个农业生产互助组,积极劳动,粮食生产自给有余,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时还出售余粮4500斤,1954年又售余粮24600斤。1952年至1953年政府拨款维修寺庙文物以后。1954年起,朝山敬香的居士和游览观光的游客逐渐增多,各庙经济收不断增长,据《峨眉山佛教徒一九五七年经济收支情况表》,45个寺庙加药材组的统计(萝峰庵并入伏虎寺、慈圣庵列入万年寺,当时实为47个寺庙),全山总收入达150304.01元,其中:农副业收入2205.98元,食宿费收入110793.31元,宗教收入27637.83元,其它收入11666.83元。生活自给还略有结余。1960年困难时期,收入大幅度下降,1至8月,29个寺庙统计,仅收入21844.29元,以后又开始回升,1963年6月至8月,29个寺庙收入90887.61元,其中宗教收入34515.36元,超过1957年。“文革”中,1968年8月1日峨眉山封山,停止接待,僧人集中学习,由峨眉山佛教生产组,统一安排搞农副业生产,每年入不敷出。把全山各寺庙原有积累集中管理使用,维持僧人基本生活,此后峨眉山即不存在寺庙单独经济。此外,“还有湖南南岳佛、道教徒共同组织的‘南岳宗教徒农业互助组’,后又发展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自从南岳佛道教徒加入公社后,虽然劳力没有增加,而田地却增加了三十多亩,他们在山高水冷,历史上一向被认为不宜农作物生长的地方,今年(1959)又连续遇到两次大的风灾,而八十多亩水稻,仍达到平均亩产五百六十一斤的记录。高级社时,他们是个粮食统销社,今年(1959)做到基本自给,每人平均有口粮四百八十斤。另外,郴县二十一个僧尼组成的农业生产组,他们耕种了八十一亩田地,稻谷比去年增产24%,还收了一万多斤蔬菜,光湖南人最喜爱吃的辣椒,就有三千八百多斤”。还有河南灵山圣寿禅寺,位于罗山西南离县城一百二十华里的深山密林中,建筑规模相当大,东西两院分住僧尼两部门,僧众三十九人,尼众三十三人,组成一个生产队单位,参加了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至人民公社生产组织,大力发展了农业、林业和副业生产,大大的扭转了解放前生活无着、单依化缘为生的贫穷局面。特别是1958年的农业大丰收,他们除了出售一万八千三百斤余粮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外,生活也过得很好。1959年还战胜了干旱,确保了丰收。他们种植水稻六十三亩,经抗旱保收的五十五亩,占水稻播种面积的87.3%,收到稻谷四万五千斤,平均每亩单产七百十四斤,比特大丰收的一九五八年,还增产粮食四千九百五十斤。其他亩产也都增产一成以上,苗圃树苗也都生长茂盛。  

    建国前期继承农禅合一传统,又运用一定现代管理方式的寺院经济典范当数虚云法师创建的“云居山真如寺僧伽农场”。1953年10月,虚云率弟子抵达云居山,为护法安僧,多方筹划修复殿堂、开荒种田诸事宜,并呈请地方政府批准成立了“云居山真如寺僧伽农场”。农场成立后,第二年(1954)开春,虚云老和尚就与寺中方丈及各寮职事等,共同商量,将全体僧众加以组织,视各人之所长,进行分工,组成二队:一为农林队,从事农业与林业生产,开垦荒地,辟为水田,种植水稻,同时,造林营林,摘制茶叶,加工竹产品。另一队为建筑队,致力于寺院修复重建工程。在虚云老和尚的精心组织与亲自带领下,两队僧众遵循“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祖训,勤奋劳作,成绩卓著。农林队当年开出水田六十余亩,用锄头挖出旱地十多亩。水田全部种植水稻,旱地则分别种上蔬菜或红薯等杂粮,仅马铃薯一项种子就用了八百多斤。夏收之后,所收百余担谷子即解决了寺中僧众的部分口粮问题。当年红薯也得到了丰收,大的一个就有几斤重。  
 
    到了1955年春,前来云居山真如寺者仍是源源不断,僧众多达百余人。为维系寺中僧众的生活,一开春,虚云即安排僧众继续开荒造田。夏收时,寺中已有水田一百四十余亩,旱地数十亩。同时,在虚云的精心组织与督率下,真如寺的修复重建工程进展也很快。自春季起,就有新建的香积厨、五观堂、库房、客堂等相继落成。“1956年,真如寺僧伽农场林队在虚云的安排下,僧众同甘共苦,劳作不息,继续取得了较好的收成。到年底为止,共开出水田一百八十余亩,旱地七十余亩。这一年共收获稻谷四万五千多斤,杂粮两万六千多斤。同时,造林营林数百亩,所出产的竹器、茶叶、银杏、笋干等也得到了较为可观的经济收入。这样,使寺中百余僧众的生活自给程度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农业生产上虽遭外界干扰,有人数次欲占据真如寺僧众近年所开垦的田地,甚至将云公所住茅蓬也划入范围之内,但还是取得了大丰收。到1958年,经协商,原云居山真如寺僧伽农场与原云山垦殖场挂靠,成为僧伽生产大队,保持寺内宗教活动,个人修持照常进行,同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这一年(1958)里,真如寺在农林生产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丰收,继续开田垦荒,精耕细作,单水稻亩产就比前一年增产一百多斤,总产量达六万多斤。同时,还在寺内外大量种茶栽树,其中如滇松、川楠木及各类果树,就种了数千株。”到了1959年,寺里“种水田一百八十四亩,收获稻谷六万八千一百0五斤,平均亩产三百七十斤,比丰收的1958年增长30.8%。种红薯十四亩,收获红薯四万三千二百五十二斤,平均亩产红薯三千0九十二斤,比去年增长50%。云居山上,山高水冷,雾大风寒,向来只收一次晚稻。在虚云法师领导下,打破了陈规、破除了迷信,提前一个多月浸种育秧,抢住了季节,避免了风灾,从而取得大丰收;同时,大胆地搞了早稻试验田,结果良好。”“其他,蔬菜亦告丰收。在以农业为主的前提下,同时并举地大搞起副业生产(毛竹遍山,取来作原料,扎扫帚,削筷子),增加了收入,庄严了佛殿,改善了僧众生活。”虚云曾指出:“今后佛教要不被淘汰,僧伽经济必须在‘生产劳动’之条件下,自给自足,以谋解决,始克有济。盖以政治变迁,经济改革,社会发展,在过去僧伽经济之来源——租息、募化、香火、经忏,皆不可复恃矣。惟‘劳动生产’,固我佛祖曾率先躬行,以示方来者也。”   

    (二)城市寺院工业与手工业经济   

    如上所讲,新中国成立之初,整个社会还同时包括社会主义的成分和非社会主义的成分,社会经济方面也存在着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农业、手工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也逐渐走上合作化道路。在此背景下,佛教寺院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可能不受此影响。“在解放战争的最后阶段,巨赞法师受中国共产党有关领导的委托,撰写出新中国佛教改革方案给党组织。新中国成立以后,他又联合佛教界的领袖和有识之士上书毛泽东主席和党中央,第三次提出以‘生产化’和‘学术化’为目标,改革新中国的佛教,树立佛教正信,革除旧佛教中的封建糟粕,改进佛教组织,使佛教适应新中国的社会环境,为建设新中国做出贡献。”特别是在五十年代全国土地改革的背景下,在巨赞法师“生产化”口号的带动下,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纷纷走上了生产劳动之路,不仅解决了自养问题,还为新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正如巨赞法师所言:“‘生产化’则求生活之自足自给,根本铲除替人家念经拜忏化缘求乞之陋习,如此则佛教本身可以健全,然后才能谈得上对国家社会的贡献。” 巨赞法师尽管提倡寺院生产化、农禅并举,但他“并非是全盘因循古制,而是因应时机,对之作了契理的发挥。他认为,百丈一日不作的‘作’,在现在其内容应包括农、工、学、商各个方面。也就是说,寺院应是从事农、工、学、商各个行业的工作。”而且他还指出,“城市中的僧尼,主要参加工业或手工业生产;农村中的僧尼,主要参加农业生产;如已经土改而未分得土地者,请政府帮助他们从事其他生产;山上的僧尼从事植林或护林。”并强调,“寺庙附近的山或地开辟农林场,勿使有一寸土荒废,其余的租谷(除掉够僧尼们吃用的以外,统统汇合起来举办大规模的慈善事业和佛教事业,什么佛教工厂,佛教医院,佛教大学,佛教……都可以建立得起。”另外,巨赞法师不仅强调因时制宜开办多种生产,还提出了因地制宜的劳动生产方式,从而努力提高劳动技术。他认为僧尼应该根据地域条件的不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努力学习,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比“如杭州风景区各寺庙的僧尼可以学习莳花种竹、栽培果木的园艺工作;五台、峨眉、普陀、九华、天台、南岳……等名山的僧尼可以学习造林、制茶、榨油,及栽培药用植物等工作”。为此,巨赞法师以“生产化”为目标,与周叔迦、河泳沧等居士在京津两市率先开办了大雄、大仁、大力三家麻袋厂,组织了两百多名僧尼和佛教徒参加生产劳动。麻袋厂自从1951年1月1日正式开工后,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继大雄麻袋厂之后,巨赞法师等人还陆续办起北京市第一印刷生产合作社振兴印制厂、织布工厂、比丘尼缝纫组、纺线组等,积极为僧尼开辟集体劳动生产的道路。总之,巨赞法师等人大力倡导并实践的“生产自养的办法既安置了大量僧尼,又服务于社会,沟通了佛教与社会的联系,也使佛教徒在注重自我解脱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佛教徒自身改造,也有利于传统佛教的现代转型。如果后来没有‘公私合营’的变故的话,从生产开始的自然发展这一条路无疑会通向由佛教界自办现代慈善、文化教育诸事业。由此也可以看到巨赞思想的前瞻性。”  
  
    综上所述,巨赞法师提出“生产化”与“学术化”的佛教革新思想,“不但揭示了佛教徒参与生产劳动、重视佛教教理对维系佛教生存的重要性,还代表了现当代中国佛教发展的方向,是从太虚到赵朴初的‘人间佛教’思想发展逻辑‘链条’的一个重要环节。”“‘生产化’彻底改变了寺院依靠土地、秛谷、供养、经忏、佛事的经济来源方式,佛教实业的开展又使‘农禅并作’的传统有了新的发展形式。可见,‘生产化’能促成佛教界的自养,使僧众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契合时仡的发展,如太虚所言:‘佛法并非隐遁清闲的享受,而教人不做事的,应对于国家社会,知恩报恩,故每人需要做正当职业。’从而在根本上实现太虚所强调的佛教远离迷信的主张。‘学术化’则强调‘教理’的学习与研究,使僧尼在‘生产化’进程中不忘佛法,续佛慧命,这就完善了太虚所言的‘僧格’,拓展了‘人间佛教’的深度。无论是‘生产化’,还是‘学术化’,僧尼都不可能再一味追求自修自了,都要直接投身社会实践。这种情形不但能改变佛教界自身的状况,还充分体现出佛教积极救世的功能,与太虚‘人间佛教’所强调的大乘佛教精神有一致之处。”  
 
    基于此种情形,城市中的佛教寺院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都开办了有关的作坊和小型工厂,如福建省的佛教徒也于1951年前后,也陆续创办了纺织、竹壳、缝纫、五金、装订、纸盒、搓线等八个手工业工厂,有五百余名僧尼参加劳动。”如“福州市东门外的玻尾乡地藏寺,是个尼众丛林,住有女佛教徒六十余人,自解放以后,在中国佛教协会理事比丘尼德钦法师主持下,领导集体生活,集体生产,成立了缝纫工厂和制线生产组,尼众们分别参加缝纫和制线生产。她们在若干巧干实干下从事技术革新、工具改革。制线部门,从纯手工业进展为半机械化,全面以机车打线,从原有制线一条一下子就能够制成五十条,生产率突飞猛进,从前只能适用于一般制鞋,现则可以供为制造高级鞋类之用,质量也大大提高。1959年产值达到二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元,比1958年增长4倍,比1957年增长5倍。”上海地区的僧尼,建国后也办起了织袜、织毛巾等手工业工厂和农场。湖北武汉佛教寺院也办起了“缝纫加工厂、毛巾生产合作社、装订合作社、无线电压塑件厂、纸盒厂、印刷厂、玻璃厂、棉麻加工厂等等”。湖南长沙市的佛教徒于1953年组织了长沙市第一染织合作社、古开福寺园艺生产组、六合织布工厂、建劳织布工厂等,有一百零五名佛教徒参加生产劳动。如开福寺一九四九年初办时,只有织布机两部,参加人员一十四人,资金四百元,人人都没有技术。现在这个厂子,共有织布机五十部,职工共七十八人,资金积累数字如果以一九四九年四百元的资金为100,到一九五八年底增长了441.5%。所有的人员学会和掌握了整经、织布等技术,又培养了管理干部。厂内生产、产值产量和质量都不断提高。产值方面:一九五五年产值只有66411元,一九五六年手工业合作化运动发展了组织,年产值为72393元,一九五七年年产值增加为93819元,一九五八年年产值为105006元。一九五九年在大跃进的基础上继续跃进,年产值将增长20%。一至九月检查结果,年产值已经完成93514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4%。质量方面:逐年逐月地在提高,一九五九年完全消灭了次品,使正品率 100%。开福寺内的佛教徒由于参加了生产劳动,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普遍提高。现在(1959)每人每月工资有的五十元、有的四十元和三十元。还有,湘潭市三十二个僧尼组成的安全线带厂,每季度都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产值计划,一季度超额三千元,二季度超额八千元,三季度提前十八天完成计划,全年生产任务,也提前超额完成了。衡阳市佛教草袋厂,由每人每天打草袋八个提高到十三个,打草绳子十五斤提高到三十斤。“在江苏,苏州的报国寺等许多寺院开办了毛巾厂、草绳厂、纽扣厂、竹壳厂等;常州的佛教寺院通过集资办起了棉织、麻织生产合作社、制笔厂、电化厂等。广东南华寺、云门寺僧众集资创办了大鉴纺织缝纫工厂。浙江宁波市40余僧尼也于1958年共同捐资开办了麻纺厂等等。”山西太原白云寺光清和尚在政府的帮助下,于1958年将原农业社的保健站扩大为医院,医院二十八个工作人员中,佛教徒占百分之八十。有比丘、比丘尼,也有男女居士。但这一状况并未维持多久,全国范围的“文化大革命”就爆发了,佛教等宗教遭到巨大冲击,以致佛教几近消亡。寺院经济自然也就面临停滞、消失状态,大量寺院或被毁之殆尽或被占用,佛教财产被各部门没收和挪用。  

    另外,“城市寺院经济的一部分收入还来自于房屋出租金。建国后,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宗教团体房地产问题,先后是定了一系列政策。1951年,中共中央提出:切实帮助教会的各个单位实行自养,想些办法,由公家占用的房子给房租,甚至部分减轻某项捐税。原内务部规定:现有僧道管理的寺庙房产,不论其自住、出租或作生产福利事业之用,经当地政府审查,仍准维持原状,并负责保管与修缮责任。1956年以后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形势下,许多城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逐渐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包租或经租,按月付给宗教团体一定的租金。”  

    巨赞法师提倡的“生产化”成绩是主流,但是他所提倡的“生产化”具体体现在“公私合营”运动中,僧人合资经营的工厂或手工业合作社均被公方吞并,以前出资只根据股份给象征性的“定息”,后来“定息”也不给了。公方代表还利用雇工支持支配了工厂经营。而响应巨赞号召,倾尽个人积蓄建立工厂、手工业合作社的僧人先作为基层不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后大都成为普通工人,并受到歧视。在大跃进运动中,僧人更被迫“自愿”“献寺献庙”,连寺院及其房产收入也几乎没了。这是巨赞所始料不及的,这些僧尼待老迈丧失了劳动力后,由于事实上不允许收徒,这使他们的生存比一般民众更艰难,这连巨赞也无法面对。其根本局限更如太虚所言:“但为个人或一群人生活求出路,别无超俗向上之意义,又乌用是佛教佛寺为哉?” 
  
    二、1966-1976年寺院经济的一度消亡 
  
    新中国建立之后,“面对一穷二白的现状,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然就成了工作的目标和方向。然而,遗憾的是,当时我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认识并未成熟,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于是,在左倾思想路线的影响下,1957年以后提出了‘15年超英赶美‘等一系列‘大跃进’的口号,企图在极短的时间内‘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这种认识当然会影响到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正确评估。 当时党内普遍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消极方面的自由’,相信‘不断衰退’是新中国宗教的‘必然趋势’,因此党的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是‘促退宗教信仰’。于是,本来正确的、实事求是的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未能得到应有的坚持与发展,我国的宗教工作受到错误路线的指导,进而发展到‘文革’十年的全面瘫痪,给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尽管毛泽东主席晚年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但他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础上认识这一问题的,无助于包括宗教问题在内的中国各种问题的正确解决”。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可以说是灾难的十年,全国各个领域无一不受此冲击。因这场政治运动首先是从文化教育领域开始的,所以,其对文化教育的破坏性也是最直接,破坏程度亦最大。八届十一中全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公布后,全国即掀起了“大破一切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的“破四旧”运动。古典著作被焚烧,文物字画被撕毁,名胜古迹也被破坏殆尽。1966年11月,北京的200多名红卫兵到达曲阜,刨古坟,烧古籍,砸古碑,毁塑像,共破坏文物6618件。我国第一座佛教寺院洛阳白马寺,在“破四旧”中也没能幸免,大部分殿宇被焚毁。在全国各地类似这样的破坏实难统计,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破坏,更是无法统计的。 
 
    受此巨大冲击,宗教已被削弱殆尽。佛教与其他宗教一样,也被看作封建迷信,大量佛教寺院被毁坏或关闭;佛像、经书、佛塔等完全被破坏;僧侣被视为牛鬼蛇神普遭批斗,或被迫还俗下放劳动,佛教陷于濒临毁灭的境地。如,“1966年春,峨眉佛协在召开第三届佛教徒代表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不久全国即开展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破四旧’、‘横扫牛鬼蛇神’,峨眉山首当其冲。‘红卫兵’上山,集中僧尼学习,寺庙和个人财物被查抄。在‘清理阶级队伍’中,许多僧人受到批判斗争,有的被戴上‘现行反革命分子’、‘地主分子’的政治帽子,备受摧残。有的作为‘反动和尚’,被押送回原籍监督劳动改造。在十年浩劫中,寺庙佛像损毁严重,经书法器荡然无存。佛协被迫停止了活动,由‘峨眉县毛泽东思想学习班佛教徒生产组’负责组织全山僧尼学习,统一管理佛协和各寺庙原有积累资金,及农副业生产收入,统筹安排佛教徒生活。” 由此可见,寺院本身的独立性已消失,四大名山的僧尼被编入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经济由队里掌握。寺院有的被封,有的最多也只是作为僧尼生活场所,就公开性与公众性而言,寺院已失去了其宗教属性,寺院经济当然荡然无存。 
 
    由于历次政治与社会运动冲击,“1949年到1966年后,全国五大宗教已从有教职人员60万人、宗教活动场所11万处降至全国宗教教职人员13万人,活动场所降至3万余处。从佛教寺院的减少和香火不盛的状况分析,信徒的减少应以数千万计。到1976年‘文革’结束时,五大宗教已经七零八落。” 
  
    三、改革开放之前寺院经济的特点 
  
    新中国建立前期,“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下开始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这三个宗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如土地租佃制度、高利贷以及其他封建性人身依附关系,进行了土地改革,将寺庙多余的土地和牲畜分给当地贫苦农牧民,宗教职业人员成为新中国的劳动者,纷纷组织和开办生产事业,积极走生产化路子,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以寺养寺。许多僧尼还参加了增产节约、统购统销、防汛防灾、植树造林以及其他爱国运动,并涌现出一批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广大信教群众也和其他人民群众一样,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国家的主人。可以说,虽然晚清民国部分农村寺院经济僧尼已作为劳动力主体,但建国后僧尼更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高度劳动积极性和热情。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新中国前期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寺院经济与晚清民国农村寺院经济也存在一定的衔接性:即便是生产自养,与古印度佛教完全靠社会供养、中国古代以地租收入为主是巨大的历史进步,但仍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范畴。相反,近代寺院经济中已经存在的新因素反而被削弱甚至消失,这是与计划经济‘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策相一致的。正如戴康生所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很大程度上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品经济社会,实际仍是一种变形的自然经济。”同样,建国前期寺院经济与改革开放后的寺院经济也存在一定衔接性:因政治、经济等社会环境的根本变化,建国前期农村寺院农林副业、城市寺院办手工业乃至工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且改革开放后多样化经营的前身——旅游服务已经萌发。如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的峨眉山,在建国初期,峨眉山佛教除一部分僧人参加农业生产外,其他一部分僧人还负责接待来山朝拜的居士以及香客游人,也有一定收入,虽然收入较少,但在当时也是寺院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1952年至195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拨款,成立峨山文物整修委员会,对全山寺庙、文物进行整修后,来山的居士、游人不断增加,僧人也相继返回寺院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峨眉山一度封闭,1972年10月19日,政府重新批准峨眉山开放,接待香客游人,寺院开始有了收入,并逐年增加。1975年10月成立峨眉山管理处以后,峨眉山寺庙作旅游接待用,1979年改设峨眉山管理局,1982年成立旅游公司,僧人参加接待服务,与职工同工同酬。主要寺庙殿堂由僧人管理,宗教收入交佛协掌握使用。   
  

参考文献:
陈兵、邓子美著:《二十世纪中国佛教》,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1页。
杨庆堃著;范丽珠译:《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与其历史因素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280页。
参见赵朴初:《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的报告》,《法音》1993年第12期,第5页。
圣辉:《中国佛教协会五十年》,《法音》2003年第10期,第16页。
参见圣辉:《中国佛教协会五十年》,《法音》2003年第10期,第16页。
参见罗竹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66页。
张玉良、刘天良、安建华著:《五台山当代名僧》,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9页。
巨赞:《现代佛学》1958年第7期,第19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七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峨嵋山佛教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峨嵋山佛教志》,2003年7月版,第71-72页。
巨赞:《现代佛学》1960年第2期,第18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八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巨赞:《现代佛学》1960年第2期,第19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八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巨赞:《现代佛学》1960年第2期,第22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八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净慧主编:《虚云和尚全集》第5册《年谱》,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31-232页。
净慧主编:《虚云和尚全集》第5册《年谱》,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36页。
参见净慧主编:《虚云和尚全集》第6册《传记资料》,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05页。 
巨赞:《现代佛学》1960年第2期,第21、22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八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净慧主编:《虚云和尚全集》第5册《年谱》,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90页。
参见杨曾文著:《当代佛教与社会》,朗宇法师、清修法师主编《中国佛教学者文集》,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3月,第471页。
巨赞:《桂平的西山》,吴志云主编:《巨赞文集》(上),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25页。
王永会:《中国佛教僧团发展及其管理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第253页。
巨赞:《再为全国佛教同人进一言》,吴志云主编:《巨赞文集》(下),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45页。原载《现代佛学》,1952年第1卷第5期。
巨赞:《怊样处置庙产》,吴志云主编:《巨赞文集》(下),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59页。原载《狮子吼月刊》,1941年第1卷第8、9、10期合刊。
巨赞:《爱劳动》,吴志云主编:《巨赞文集》(下),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113页。原载《现代佛学》,1953年10月号。
陈卫华、邓子美:《巨赞对建国初期佛教建设的历史贡献》,《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 12 期,第237页。
李华华:《人间佛教观阈中的“生产化”与‘孢术化”——巨赞佛教改革思想论》,《安徽大学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4期,第30页。
太虚:《怎样来建设人间佛教》,《太虚大师全书》第47册,台北:太虚大师全书影印委员会,1970年第 437页。
李华华:《人间佛教视阈中的“生产化”与“学术化”——巨赞佛教改革思想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4期,第33页。
罗竹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66-67页。
巨赞:《现代佛学》1960年第2期,第23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八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参见武汉市志办,武汉志·佛教,武汉方志网>>社会志>>宗教>>httP://www.whfz.gov.cn/shownews.asp?id=15582。
戒圆:《生活在长沙开福寺的佛教徒》,巨赞:《现代佛学》1959年第11期,第28-29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八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巨赞:《现代佛学》1960年第2期,第18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八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参见曾友和:《当代中国佛教寺院财产管理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7页。
巨赞:《现代佛学》1959年第7期,第33、34页;中国佛教协会编《现代佛学》第七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徐玉成著:《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25页。
太虚《复亦幻书》。
戴康生、彭耀主编:《宗教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5月第二版,第264页。
参见峨嵋山佛教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峨嵋山佛教志》,2003年7月版,第72页。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当代藏传佛教寺院经济现状及其管理探析
       下一篇文章:僧侣的抗争 ———以1929年四川佛教团体反对《寺庙管理条例》为例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