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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什么不害怕“邪教组织”
发布时间: 2014/7/25日    【字体:
作者:乔新生
内容提示: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美国是非传统宗教或者新兴宗教最多的国家,可是,美国在对待“邪教”问题上却有许多出人意料的地方,譬如,美国没有禁止信仰的法律规定,相反地,美国最高法院多次通过判决的方式,重申公民信仰自由;美国没有专门管理宗教信仰的机构,相反地,在美国的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可以宣传自己的信仰,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公开传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美国在处理非传统宗教的问题上另辟蹊径,在制度上有许多创新之处。
关键词:  社区自治 宗教信仰自由  
 

“邪教组织”是一种反人类的组织,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专门的法律,严厉打击“邪教组织”及其成员。
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美国是非传统宗教或者新兴宗教最多的国家,可是,美国在对待“邪教”问题上却有许多出人意料的地方,譬如,美国没有禁止信仰的法律规定,相反地,美国最高法院多次通过判决的方式,重申公民信仰自由;美国没有专门管理宗教信仰的机构,相反地,在美国的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可以宣传自己的信仰,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公开传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美国在处理非传统宗教的问题上另辟蹊径,在制度上有许多创新之处。

首先,美国充分尊重社区自治的原则。如果在一个社区范围内,有人打着宗教信仰的旗帜违反社区自治公约,或者,强迫他人接受宗教信仰,那么,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将宣传宗教信仰的人赶出去。如果社区居民认为自己的住宅权利受到损害,那么,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排除妨碍。

如果宗教人士在社区活动打破了社区的宁静,那么,社区居民可以通过集体抗议的方式禁止宗教信仰活动。所以,在美国各个社区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广场舞蹈,当然也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宗教活动。可以这样说,长期形成的社区自治传统,使得美国居民权利不仅保留在自己的家庭,社区也是居民行使权利的空间。

美国人在国家和家庭之外,非常重视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宗教组织及其成员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宗教组织及其成员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正是由于强烈的社区自治观念,使得一些宗教组织成员自发地聚集在一起,形成特殊的社区,在封闭的环境中强化宗教组织的凝聚力。部分被裹挟而来的宗教组织成员在社区必须服从宗教领袖的意志,人身自由和财产受到诸多限制。但不管怎样,高度发达的社区自治文化,在客观上压缩了非传统宗教组织的活动空间,使得他们不得不远离人群,在穷乡僻壤或者不为人知的地方宣传他们的宗教信仰。

严密监控

其次,政府对社团登记采取宽松的原则,但是,对社团活动却采取严格的原则。在美国任何宗教组织都可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但是,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严格限制在警察批准的范围之内。如果宗教团体或者宗教人士在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发起人就会受到严惩。美国社团登记非常便利,各个州都有自己的社团登记机构,不需要繁琐的资格审查。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开展活动,那么,就必须经过当地警察部门的批准,警察会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公共秩序不会受到损害。

美国一些“邪教组织”经常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但是,这些活动都在警察的严密监控之下,“邪教组织”不敢在批准的范围之外从事任何违法行为。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组建宗教团体,但是宗教团体在公共场所开展活动,必须接受当地警察的约束。警察在监管宗教活动的过程中,会重点注意宗教活动的组织者,美国的情报机关也会根据需要重点关注那些活跃的宗教人士,系统地搜集他们的信息,以便在关键时刻采取措施。可以这样说,在美国没有人负责宗教信仰管理工作,但是,如果宗教性组织及其成员开展大规模的活动,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批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公开的过程,也是一个接受社会管理的过程。

美国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许多国家借鉴。一些国家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一些宗教组织采取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的政策,事实证明,这是一种极端愚蠢的做法。宗教活动只有在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才应该被取缔。规范宗教活动的法律必须是充分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如果法律禁止某些宗教组织存在,或者禁止某些信仰,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违背宪法的法律。

在美国。如果宗教组织认为政府的监管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究政府的法律责任。正是这种看似宽松实际却非常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得美国的非传统宗教组织层出不穷,但是,社会危害性大大减轻。不要害怕成立宗教组织,也不要害怕宗教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宗教活动,只要这些宗教活动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那么,政府就应该给予充分的宽容。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美国实行具有竞争性的宗教政策,各种宗教信仰都可以在美国本土大行其道。正是这种宽松的宗教信仰制度,使得来自世界各地不同民族的移民都可以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带到美国,并且在美国发扬光大。由于各种宗教同时存在,因此,它们之间就会形成竞争,在竞争的过程中优胜劣汰。美国是非传统宗教或者“邪教”最多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是反“邪教组织”最多的国家。

现在美国有大大小小上百个反“邪教组织”,美国一些知名教授专门开辟公益活动网站,揭露一些“邪教组织”骗人的把戏,提醒人们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和非传统宗教区分开来。可以这样说,美国充分利用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形成了各种宗教思想自由碰撞的观点市场。在宗教观点市场中,那些异端邪说被充分揭露,那些被政府所利用的宗教组织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正是由于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采取极为宽松的政策,才使得宗教组织之间可以通过相互竞争取长补短,通过相互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近些年来,美国出于维护世界霸权地位考虑,为一些国家“邪教组织”成员提供庇护,让他们在美国继续从事“邪教”传播活动。这对美国来说未必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角度来看,美国这样做无可厚非。但是,一些“邪教组织”之所以被其他国家视为犯罪组织,就是因为他们残害人类,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如果美国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无视这些“邪教组织”的违法行为,那么,最终很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处理非传统宗教或者新兴宗教的问题上,世界各国并没有千篇一律的模式。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中国借鉴,因为随着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各种非传统的宗教组织会层出不穷。对待这些新兴的宗教组织及其宗教传播活动,应当采取更有效的手段。如果试图遏制非传统宗教组织及其活动,从源头打击“邪教”,那么,有可能会按下葫芦浮起瓢,有可能会导致地下宗教活动越来越多。

宗教不是问题,信仰更不是问题,只有当宗教信仰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给公民人身和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时候,才应该依法严厉打击。在这方面中国应该充分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不可操之过急。

本文转载自:四月网2014年7月16日。
http://opinion.m4.cn/2014-07/1237860.shtml


编者评语:

正如用西方建制性宗教的框架无法认清中国人的信仰状况一样,用中国式的“邪教”思维看美国,同样会无法看清问题的实质。美国不是不怕邪教,而是在美国人眼里,根本就没有邪教。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宗教或教派就如没有被广泛接受的思想一样,可以讨论,可以批判,但不会由政府出面封杀。所谓“邪教组织反人类”,更是中国式逻辑。因有此逻辑,各地才会大肆抓捕“邪教”成员。换言之,谁沾上了“邪教”标签,就像沾上了“反革命”标签一样,百口莫辩。美国允许各种新兴宗教存在,但何时听说美国允许反人类组织合法存在呢?把新兴宗教称为邪教,再把邪教定义为反人类组织,这步子迈的太快了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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