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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领域法治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4/8/27日    【字体:
作者:吴正选
关键词:  宗教法治建设  
 
    此次暑期“宗教与法治”培训(指2014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编者注)是一次高水平的学术培训。邀请的讲员都是本领域世界一流的学者,不仅为学员介绍了作为国际人权规范的宗教自由在国际法层面的落实情况,而且通过大量的案例,呈现了宗教自由作为现代社会一项价值观在欧洲、北美、亚洲和大洋洲等有代表性的国家中的普适性,及其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和面临的挑战。
 
    这次培训的另一个重大价值,在于它向学员呈现了一个全球性的考察宗教与政治关系的理论模型,把有关“宗教与法治”的学术探讨置于世界历史、民族文化和各国社会政治背景之中,使相关探讨既有普世价值观的参照,又不至于脱离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现实。
 
    现结合本人平时对宗教与社会、宗教与政治关系等理论问题的思考与参加此次课程所得到的启发和收获,对我国现阶段宗教与法制建设的现状、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作一个初步的阐述。
 
    一、 现状   

    据统计,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公民人数,从1949年建国时的1亿多人,增加到目前的约有3亿多人。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交流的增加也使我国的宗教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不仅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信徒各有明显的增加,而且摩门教、巴哈伊教等新兴宗教以及犹太教、印度教和东正教等传统宗教也有活动。另一方面,我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存在所谓的“地上教会”和“地下教会”之分,家庭教会在多个地区发展很快。上述种种,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建国初期制定的只承认“五大宗教”的格局,政府的宗教“管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  
 
    二、 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把依法治国、逐步推进法治建设确立为基本国策,并修改了《宪法》,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学术界普遍认为,今天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中国基本上可以称为一个法治社会。 
 
    但是,宗教领域可以说是最后一个尚未完全走上法治轨道的社会领域。各种宗教持续发展,信众规模不断扩大,宗教组织不断增加,国际宗教交流日趋活跃,这是我国现阶段宗教领域的现实情况。但是,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并没有与时俱进,仍然停留在建国初期确立的政教关系思想框架内,主要采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协调宗教与社会、宗教与政府以及宗教间的关系。尽管执政党和政府对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性质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认识有了很大的突破(宗教不再被视为麻痹人民的“鸦片”而是一种“文化”,宗教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宗教是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处理好的五种主要社会关系之一),但是宗教领域的治理仍然提供留在“人治”层面,不能很好的适应新时期宗教景观的显著变化。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欲突破宗教治理领域的困境, 根本的出路在于推行法治,这已经成为中国宗教学界、法学界和宗教人士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因此,基于中国政教关系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的政治社会制度,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探索中国法治在宗教领域的实践,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下面简述本人对此议题的几点思考。 
 
    三、 关于逐步推进我国宗教领域法制建设的几点初步思考  

    (一)、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应以国际法律文书有关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条款为依据,以创造必要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逐步全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为目标和宗旨。《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和第19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明文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人权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的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在美洲、西欧以及日本、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但是在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以及一些传统上东正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是新兴宗教和宗教少数派的传播和活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中国现行《宪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此项自由权利的落实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中国宗教领域法制不健全既不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也不利于发扬中国的文化软实力。 所以,加强宗教领域的法制建设,对内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对外则有利于提升和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在推进宗教与法制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朝国际人权文书界定的标准看齐。
 
    (二)、在推进中国宗教法制建设、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过程中,既要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程序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社会文化传统和政教关系现状。考虑到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内涵在国际上尚未有一致的共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程序就不宜盲目模仿他国现成的做法,而应该基于本国的国情积极探索宗教信仰自由的落实途径和保障机制。纵观全球,政教关系呈现出极大的多样性。 除了北美和西欧等宗教信仰自由得到较好保护的国家和地区, 应当看到在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受历史文化和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 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往往面临重重障碍。 例如在全世界50多个伊斯兰国家中,伊斯兰教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伊斯兰教法(沙里阿)与世俗法律密不可分,或者被一些伊斯兰国家尊奉为国教,其它宗教很难在其国家生活中获得与伊斯兰教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传统上伊斯兰国家绝大多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这种政教关系模式一方面反映了一种历史惯性,同时也具有比较强的民意基础和正当性。同样,在俄罗斯、希腊等东正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其他宗教也面临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敌意和限制。即使在北美和西欧等国家中,宗教自由原则的落实也存在显著的国别差异。例如,美国法律保障宗教组织的自治权,政府不得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当某种宗教实践与普通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时候,联邦法院往往基于宗教习俗的理由判定信徒有免予遵循普通法的豁免权。 相比之下,《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并不保护宗教团体的自治权。另外,对于何种言论和行为构成渎神罪,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国家法律的界定和相应的惩罚条款相差也极大。例如,在伊斯兰国家,冒犯先知和《可兰经》的渎神言行可被判处死刑,但在美国,基督教牧师在教堂内焚烧《可兰经》的行为连以煽动仇恨言论的罪名起诉都很难。    

     上述种种说明,在跟国际人权标准接轨的过程中, 宗教与法制建设应该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行的司法体系的独特性, 应广泛考察各国司法实践, 博采众长, 为我所用, 既切实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又能促进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三)、中国的宗教与法制建设,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总体战略为指导。应该发动一个广泛的共识构建进程,使社会各种力量, 包括政府、学术界(尤其是法学家和宗教学家)、宗教界和非宗教界, 通过公开的讨论,凝聚共识,在宗教法制建设的宗旨和目标、现行政教关系的利弊、宗教团体的权利和社会责任等基本议题上达成一致的理解,确定立法的原则和实施细则,然后经过法定的程序修改现有的法律条文或者制定新的法律。另外,鉴于中国人口众多,民族构成复杂,宗教信仰多样,宗教与法制建设还应该充分考虑各个地区的宗教和文化的差异性。在这方面,欧盟的做法特别值得借鉴。在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问题上,欧盟法律允许各国政府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鉴于中国西藏、新疆、青海、宁夏、云南等地区存在一些少数民族全民信仰某种宗教的情况,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法律应充分考虑这些民族地区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平衡,充分考虑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健康发展对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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