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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合法信仰宗教及参与宗教活动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14/9/11日    【字体:
作者:王红杰
关键词:  信仰自由 儿童利益 未成年人  
 
    一、国内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同时《国籍法》规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条件,即取得我国国籍。因此,中国儿童于其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就充分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全肯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政策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儿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我国宪法所保护,那么,一切限制儿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对儿童信仰采取的限制或强制措施均是违宪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规定或者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教堂、参加宗教教理学习班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坏党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为。
 
    二、国际法的根据
 
    1、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利益为准。”
 
    2、19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根据以上的规定,儿童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有两方面。首先,儿童本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权利。其次,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使儿童接受何种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权利指导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并且,在一九九二年国务院下达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儿童权益保护一项中明确表明要“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因此,我国儿童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干涉。中国政府是签约国家之一,既然签约了,中国政府就得讲诚心。
 
   三、政策方面的依据
 
   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页也明确了青少年对宗教信仰的基本政策:“因此在执行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不能一律禁止。所以文件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也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所以,不能采用所谓‘严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处理青少年信教问题”(《研究动态》1995 年第5期)。
 
   2、我国国家有关发言人刘建超、秦刚等在众多场合多次向中外记者和人权机构发言: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此项规定仅是对儿童信仰自由的一方面的规定,即信仰自由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该规定只强调了少年儿童有不信仰的自由,但并不排除少年儿童有信仰的自由。不得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同样地也不得强迫少年儿童不入教。该教堂并没有强迫少年儿童入教,他们都是信徒的孩子,从小信教,到教堂学圣经是顺理成章的合法行为。
 
   3、中国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作安表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每个公民从他出生到去世都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不存在年龄限制。”
 
   4、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附录一: 《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对未成年人信仰问题答问》
 
    英国ABC:您能不能向我解释一下,中国是不是对18岁以下的青年进行礼拜或从事信仰的活动进行限制?据西方一些基督教组织报道,在中国18岁以下的青年是不允许信教的。
 
    叶:中国政府一贯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这些规定,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在各个方面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因此不存在什么对l8岁以下的青年进行礼拜或从事信仰的活动进行限制的问题。众所周知,第十一世班禅现在也才只有9岁,这就很说明问题。……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中国注意对少年儿童权利包括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这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信仰基督教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举办“主日学”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本段问答摘自普世网)。 
  
      附录二:     国家宗教局长叶小文与美国驻华大使雷德谈宗教问题
 
    雷德:按规定,在中国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宗教教育和进行宗教礼拜,但根据我们的观察,这种立场对于边远省份不明确。国家宗教局是否可以发表一个声明,对这一立场加以明确。
 
    叶:我们的政策始终是明确的。我们只是反对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对有些有特殊传承需求的宗教,对他们传承和培养接班人的方式,则予以尊重。例如藏传佛教,根据其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有的几岁小孩就要作为“转世活佛”。这一做法自清朝一直沿用至今。你去雍和宫,可以看到有块镌刻着“喇嘛说”的石碑,就记载着清政府帮助藏传佛教进行活佛转世的规矩。我们今天仍然尊重这种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当然,这只是某一种宗教的特殊需要,没有必要要求其他宗教都沿用,更没有必要在全社会广而告之,推而广之。至于你提到的对未成年人“接受宗教教育和进行宗教礼拜”,由“国家宗教局发表一个声明”的问题,你们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政权不能用来制止宗教,也不能用来支持宗教,同样道理,我们对未成年人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既不反对,也不提倡。只是明确不能与已有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相冲突,不能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强迫的行为。这些已经很明确了,政府没有必要另外发表什么声明。 
 
    雷德:关于教堂登记问题,基督教有不同的教派,哪些教派政府可以接受登记,哪些不能够登记,这方面的政策似乎不明确。如果国家宗教局能够更明确地阐明,使之更透明,美国认为这将是积极举动。
 
本文转载自:作者微博2014年9月9日。
http://weibo.com/p/2304186f668fd00102v2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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