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社会
 
对宗教的法律限制与社会敌意
发布时间: 2014/9/12日    【字体:
作者:刘阳阳
关键词:  法律制约 社会制约 宗教自由  
 

    2014年的宗教与法治暑期班上,布莱恩·格里姆教授分享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社会与法律制约相关研究。本文将结合课堂内容和自己的思考,尝试回答两个问题:法律制约与社会制约的区别是什么,这种区别有何意义?哪种类型的制约对宗教自由的挑战更大?
 
    我们如何衡量自由呢?这是一个难以直接量化的概念。格里姆教授通过衡量自由的反面——“法律制约与社会制约”,即政府与社会对自由的限制,智慧地解决了这个棘手的问题。
 
    法律制约是由政府通过立法及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施加的。政府可以在宗教团体的登记条款上设立限制、采取某种方式的监管、将某些宗教信仰定为邪教并使用武力控制其思想、禁止人们归信其它宗教或表明其信仰,等等。当今世界27%的国家对着装上的宗教标记有法律限制,在33%的国家中违反宗教限制可能会被处以监禁,23%的国家有反对改变信仰的法规。某些法律制约甚至可以跨越边境。例如,若有人侵犯宗教自由方面的法律制约,两个或更多国家可以协力将其抓捕定罪。
 
    社会制约则来自多种类型的社会敌意,并很可能采取暴力攻击的形式。当今世界18%的国家在遭受着宗派暴力事件的侵害,37%的国家存在与宗教相关的恐怖分子,并且在39%的国家中有民众带头强制执行宗教准则的现象。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典型事例来厘清这两种制约间的区别:在巴基斯坦,法律禁止人们在言语和行为上批判上帝,违反者可被处以死刑。这是法律制约。近期有两名巴基斯坦政客建议修改这个反亵渎的法律,认为其太过严厉。二人很快就因此而遭到暗杀。这就是社会制约。
 
    很显然,这两种制约的来源和形式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是我们需要对二者做区分的唯一原因。在简单分类之后,我们还需要思考二者之间更深层的差异与联系:
 
    1. 社会制约,就如其别称“社会敌意”所昭示的,本质上是一种负面的群体心理。它有基于宗教或文化差异而去歧视和攻击他人的倾向。换言之,社会敌意显示出的是人性的黑暗面:思想狭隘、不宽容、攻击性以及残忍。
 
    相比之下,法律制约却不能一概以好坏论之。有些政府干预的确残暴凶恶,但在现当代多数情况下,政府认为他们设立约束有非常正当的理由,而民众有时也是非常支持的。例如,法国2010年禁止在公共场合穿戴“布尔卡”或其他伊斯兰面罩。82%的投票者支持该禁令。在这个例子中,法国政府被国际社会视为“不宽容”,但作为欧洲人权公约成员之一的法国政府之所以未经太多犹豫就采纳了此项法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相信该法规为社会带来的更多是益处而不是伤害。有许多法国政客赞同该禁令,认为他们是在保护“性别平等”和女性的“尊严”。这项法规未必英明,也不能排除其背后的主要动因可能是源于法国民众对伊斯兰恐怖主义的普遍惧怕,但毕竟其意图不是要伤害目标群体或带来困惑与骚乱,而是想努力做出一个最合理的决定。
 
    2. 在法律制约与社会制约间作出区分,也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发掘宗教不宽容的复杂成因。如上所述,政府的限制可能不是“坏的”,但事实是,当此类法律制约增多时,就很可能会加剧社会敌意。这两种类型的制约有彼此强化的趋向。当政府制定针对某宗教团体的限制,已有的社会敌意可能会因此而泛滥,于是就会出现更多的暴力行为,如对着宗教服装妇女的攻击、仇恨犯罪、暴徒犯罪、甚至宗教战争等等。这些暴力行为使得社会心态更加不宽容,从而又可能导致政府施加更严格的法律限制,这些限制转而进一步刺激了社会暴力。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就这样形成了。有时候,当某个宗教一家独大,与政府联合压制其他宗教,暴力行为会因此增加(伊朗)。而当有些政府采取措施打压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势力,也同样会出现更多的宗教暴力(埃及)。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
 
    我们都很熟悉人类历史中那些最悲惨的事件,但在这里我想提一个非常温和的例子。不少欧洲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应对科学论派(Scientology)和其他东亚冥想教派,对“危险和可疑教派”进行监控。事实上,这种监控只能勉强归类于法律限制,因为这只是一个预防性的行政举措,并没有对宗教活动进行任何实质干预。政府也仅仅是根据主流传统与自己国家的风俗起草了这样一个监控名单而已。然而,即使这样,此举仍加剧了社会的不容忍,给科学论派等目标群体带来很多实际的压力。很难想像,此类监控若是出现在一个尚不成熟的,不够民主的社会,执行得远没有如此谨慎巧妙,情况会是怎样。很有可能会引发上面所说的一系列恶性循环。
 
    在这两种制约中,我认为社会制约对宗教自由带来的挑战更大。法律制约,虽然严厉,毕竟通常是开放、明确和稳定的。目标团体和个人至少能够努力避开被明令禁止的区域,寻找一条生存的出路。但社会敌意却更加不可预测和难以摆脱。这个威胁可能来自四面八方而且人们无法预知将受到多严重的伤害。另一个原因是,虽然设立高度或极高度限制的国家的百分比由2007年的29%上升到2012年的43%,但83%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有意愿减少宗教限制。在当今世界,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已经成为公认的普世价值。一个政府如果不能表现出足够的宗教宽容,在地球村中就无法成为受欢迎的游戏参与者。然而,现存社会敌意类型众多,其严重性更难削弱,破坏性更难控制。处理根深蒂固的偏见和群众的非理性举动,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方面,最有效的举措往往需要寄望于当地政府,然而政府尽管出于政治形象等考虑可能会对宗教问题做出更开放的姿态,但它是否真正愿意或真有能力切实做些什么来帮助民众改变思想观念,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英译汉:马冰珂
                           (感谢作者授权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教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态度
       下一篇文章:穆斯林在美国:宗教、教育及日常生活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