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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宗教事务及其法律治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14/10/21日    【字体:
作者:冯玉军
内容提示:西班牙的宗教传统十分浓厚。进入现代之后,西班牙通过宪法和宗教自由法确立了政教分离、宗教自由和平等保护原则,逐步形成处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框架,经历了兼有成功与挫败的法律实践。西班牙宗教事务法律治理的基本经验包括政府与宗教团体签订一系列双边协议、对宗教组织实行登记制度、建立社会多元化和共存基金会、尊重各宗教团体的特殊习俗、立法支持公立学校的宗教教学以及设立宗教自由顾问委员会等,形成了一种与时俱进、富于创新的宗教法律治理模式。
关键词:  西班牙;政教分离;政教协议;宗教组织登记;法律治理经验  
 

    一、西班牙宗教事务概况
 
    西班牙于16世纪时成为影响世界的全球性帝国,是人类近代重要的文化发源地。西班牙是南欧传统天主教国家之一,天主教在历史上起着重要作用。公元380年,罗马人宣布天主教为西班牙唯一的宗教。进入中世纪,伊比利亚半岛上诸侯割据,是天主教作为普遍信仰把各个小国连结在一起,直到天主教君主统治时期达到顶峰。后者实现了政教合一,建立了宗教裁判所,残酷无情地扫除异端,许多无辜者在公开审判中受到不公正的处罚,他们通常被处以绞刑,或在频繁召开的宗教审判大会上被钉在火刑柱上烧死。基督教内其他派别的人被判处终身监禁,犹太教徒和穆斯林则要么被驱逐,要么被迫改信天主教。所有这些迫害行动一致持续到19世纪30年代宗教裁判所被废除为止1。如今,虽然现行宪法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权,但天主教仍是西班牙的主要宗教。
 
    由于法律禁止在人口普查中涉及宗教信仰,从而限制了对信仰团体及信徒数目的统计,西班牙政府没有有关宗教信徒的统计数字。而根据一家独立调查机构——社会调查中心(CIS)于2010年4月发布的统计报告称,73.2%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是天主教徒,但这中间53. 1%的人承认他们几乎不参与宗教弥撒活动;新教福音派、伊斯兰教、犹太教、耶和华见证会、佛教、印度教、东正教、巴哈教派、基督教科学派、耶稣再临派以及摩门教徒占国民总数不超过10%。全国总共4690万人口中,据西班牙主教会议估计的天主教徒大约有3500万;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司法行政部(MOJ) 2009年则报告说西班牙大概有140万穆斯林2。 
  
    根据相关法律,西班牙宗教团体可以自愿在国家宗教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国家注册需要完成很多文书填写工作,整个流程办完要花6个月时间,这也导致一些宗教团体选择注册为地方政府的文化组织,而不是到首都马德里的宗教信仰注册局注册。但其注册与否不影响宗教自由。通常,宗教团体会被注册成为接受教徒朝拜的文化机构或者教育机构。截至2009年4月20日,MOJ的宗教团体注册包括了12187个与罗马天主教会有关的团体。共有2057个非天主教团体和3583个非天主教团体注册朝拜场所。其中包括:1337个新教和福音派团体、2413个新教和福音派的朝拜场所;13个东正教团体、25个东正教朝拜场所;2个耶和华见证会和773个朝拜场所;1个摩门团体和120个朝拜场所;1个统一教会;20个犹太教团体、22个朝拜场所;563个伊斯兰团体、160个朝拜场所;11个巴哈教团体、12个朝拜场所;5个印度教团体;32个佛教团体、32个朝拜场所;4个科学学教会团体3。
 
    天主教对西班牙的影响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见一斑。像其他天主教徒一样,西班牙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时刻都是在教堂中度过的:出生后的洗礼,第一次领圣餐,婚礼和死后的葬礼。西班牙节日众多,有一个原因就是每一个城市、每一个村子甚至每一种职业都有一个圣徒作为守护神。而每到圣徒生日的时候,这个城市或者行业公会就要举行大弥撒和宗教游行。此外,每一个天主教徒都有自己的守护神,不仅要过自己的生日,也要过圣徒的生日,称作“Dia del Santo "4。西班牙人的名字大多取自圣徒,最常见的男女名字就是圣父圣母“何塞”和“玛丽亚”,而且不论男女,经常把这两个名字连用。比如西班牙前任首相就叫“何塞·马利亚·阿斯纳尔”。 
   
    虽然宗教活动己经渗透到西班牙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对于宗教的信仰度却日渐弱化。根据2005年欧盟委员会的调查,59%的西班牙人相信上帝的存在,21%的人认为有某种精神力量的存在,19%的人完全不相信上帝或者其他精神力量的存在。不可知论和无神论在社会上日益盛行。2008年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只有3%的西班牙人认为宗教价值是三大最主要的价值之一,这甚至比欧洲的7%的平均比例还低5。
 
    二、西班牙政教关系和处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框架
 
    (一)政教关系
 
    在1962-1965年著名的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即“梵二会议”)之后,罗马天主教廷同西班牙政府于1979年签订了新的政教协定,废除了罗马天主教的官方宗教地位,重新厘定了天主教会在西班牙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1978年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世俗性质,取消了国教概念,奉行政教分离原则,保障个人和团体的宗教自由。虽然西班牙的绝大多数人口仍然信奉天主教,但少数派宗教团体现在基本可以自由地实践各自的信仰。犹太教、穆斯林和基督教新教等宗教团体同罗马天主教会一样享有法律上正式认可的地位,只是基于历史传统以及大多数西班牙公民是罗马天主教信徒这一基本事实,而由政府通过其税收体制适当资助罗马天主教会,其他教会则不享有此项特权6。
 
    1992年4月,西班牙司法部长与西班牙犹太教组织、穆斯林组织和基督教新教组织的代表签署了协议,分别规定这些宗教组织的税收地位、教职人员的地位、在学校中开设宗教课等方面的具体事宜。这些协议与1979年西班牙政府与罗马教廷签订的新协议有很多类似之处,因此在这些协议签署后,这三大宗教与天主教一样,在西班牙享受着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尽管历史上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很大,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班牙人就开始逐渐剥离宗教对他们私生活和法律的干扰。在社会党主政的80年代和90年代,离婚和堕胎分别合法化,法律对十体外受孕逐渐放开限制。2005年1月,在2 /3以上主流民意的支持下,西班牙正式立法承认同性恋婚姻,这不仅意味着对天主教会权威的重大挑战,而且直接反映了宗教对西班牙社会影响力的严重削减。
 
    (二)处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框架
 
    自佛朗哥在1975年去世和新宪法十1978年颁布之后,西班牙在政治上实行议会君主制。在这一政治制度内,国王是象征意义的国家儿首,民主选举的两院制议会组成立法机关,民选总理是政治首脑,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体系行使。西班牙属于大陆(民法)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性文件,法院判例只是辅助性的法律渊源。
 
    西班牙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世俗性质,尊重宗教信仰平等《宪法》第1条第一款规定:“西班牙是一个法治社会和民主的国家,维护自由、正义、平等和政治多儿化为其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宪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狂何宗教都不具有国家性质。公共权力应注意到西班牙社会的宗教信仰并与天主教教会及其他教派保持合作关系。”在宗教信仰平等方面,宪法第14条规定:“西班牙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出生、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见解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的条件或情况而受歧视。”宪法第16条前两款对宗教自由做出了保障。第一款规定:“保障个人和团体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其游行活动中,除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秩序所必需的限制外,无更多限制。”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宣布其意识形态、宗教或信仰。”7 
  
    1980年,西班牙通过了《宗教自由法》( LEY ORGANICA 7 /1980 } DE 5 DE JULIO } DE LIBERTADRELIGIOSA),它是1978年宪法中有关宗教条款的具体化,详细规定了西班牙的政教关系以及各宗教团体的权利与义务,也同1979年西班牙政府与罗马教廷签订的新的政教协议相契合。该法全文共八条,第一条阐述政教关系,包括三项内容:1.国家依据本法规定,保障宪法认可之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权利;2.宗教信仰不构成不平等及歧视原因,不得援引宗教因素禁止任何人任职或任公职;3.任何信仰皆不具备国家性质。”第二条是法律应尊重之权利:1.人民享有之宗教信仰自由权利;2.教会和宗教团体享有之权利;3.为有效落实上述权利,政府应采取之必要措施。” 
  
    《宗教自由法》赋子宗教团体以一定的特权,而若要享有这些特权,宗教团体必须进行宗教实体登记,得到政府的认可。具体负责登记事务的机构是西班牙宗教事务司法行政部。中请登记的宗教团体都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宗教性质的有关文件。登记分三种不同情况:第一种是特别类,包括天主教会附属的一些实体机构和一些与政府签订有协议的非天主教宗教团体。包括于1992年同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督教新教组织—西班牙福音派实体联合会(FEREDE)、犹太教组织—西班牙犹太人社团联合会(FCIE}和伊斯兰教组织—西班牙穆斯林委员会(CIE。第二类是普通类,包括还没有同政府签订有协议的非天主教宗教团体及其附属机构。第三类是天主教宗教基金。目前,共有11600多个宗教实体登记为第一类实体,其中包括11000多个是附属十天主教会的宗教实体,570多个是己经同政府签订有协议的非天主教的宗教及其附属的组织、教会、信仰团体和社团。第二类实体有329个,第三类有153个。8 当然,在MOJ进行登记并不是宗教团体组织的唯一出路。法律规定,被拒绝登记为宗教团体的组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仍不被视为宗教团体,它仍可以向内政部中请进行协会登记,登记认可为社会团体或公民协会。在新兴教会如科学学教会未经MOJ登记认可以前,它是作为文化协会在内政部进行登记的。
 
    总体而言,西班牙调整宗教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五个方面。(1)1978年宪法的多个条款直接规定西班牙的宗教权利。西班牙宪法承认个人和团体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这两项基本权利。其主旨是不考虑基于宗教的差别依法给予平等的待遇。(2)西班牙应当遵守的多个国际人权领域的条约及相关判决。例如,西班牙作为欧盟成员国应当服从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判决。(3) 1980年《宗教自由法》是该国关十宗教的主要法律,也是影响最为深远的宗教法律,主要适用于非天主教宗教。它具体规定了西班牙的宗教自由权以及非天主教宗教组织成立被法律承认的机构的程序。(4)西班牙的宗教法律也包括宗教团体与西班牙国家双方之间谈判达成的协议。(5)对宗教事务有直接或间接效力的其他部门法(如西班牙《刑法典》)。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地方的立法机关在宗教事务方面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西班牙的主要宗教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裁决和执行的。
 
    三、西班牙几起典型宗教事件与案例评析 
  
    (一)宗教平等与宗教自由保护方面的负面情况 
  
    事例1:法律对耶和华见证会的态度
 
    根据报道,约有10万多信众的耶和华见证会虽然存在历史久远,但该组织直到上世纪末才被西班牙司法部注册为“宗教实体”,具备了法人资格,但却始终未能与西班牙国家就两方协议展开谈判,也因此他们不能像那些己签订协议的宗教团体(如犹太教、基督新教和穆斯林)那样得到免税和其他好处。1994年,耶和华见证会要求西班牙国家订立协议但遭到拒绝,理由是该团体的信仰反对履行公民义务(如服兵役)和接受输血9。
 
    传统上,耶和华见证会的成员根据其教义相关解释,对输血特别是为其子女输血的做法持反对态度,这经常招致主流西班牙人的敌视,他们认为这么做不符合西班牙的传统家庭观念。而随着耶和华见证会在西班牙成员人数的增加,因父母就医疗问题做出的拦阻性决定导致儿童死亡的人数也在增多。2002年7月,西班牙宪法法院就耶和华见证会成员拒绝为其孩子输血的问题做出了判决。在该案中,作为见证会成员的父母因拒绝劝服其需要输血的13岁儿子输血而被控犯有杀人罪。西班牙一家法院曾命令为这名未成年人输血以挽救其生命,但这个男孩拒绝接受输血。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要求父母说服子女实施严重违背其宗教信仰的行为,超出他们作为父母的义务,侵犯了子女的宗教自由权。该法院的理由是父母虽然不能违反强制输血的法院命令,但他们没有义务说服子女实施违背其宗教信仰的行为。显然,法院在价值选择时一更倾向于保护宗教自由,该项判决诚然是耶和华见证会在法律上取得的胜利,但也同时一表明西班牙政府在保护宗教自由和保护生命权以及司法执行力之间存在尖锐冲突。
 
    事例2:法律对伊斯兰教的态度
 
    西班牙宪法强调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各宗教平等。但近年来,有鉴于穆斯林数量和伊斯兰教势力的急剧增长,西班牙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限制其扩大影响,于是制定了某些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伊斯兰和新教联盟报告称,获得新清真寺和教堂建筑许可的过程困难又漫长,尤其是在位于城市中心的建筑。非政府组织伊斯兰委员会报告说,主要因为相邻团体的抗议和阻挠,有些新清真寺的建造被迫迁到人烟稀少的郊区。2008年2月,巴伦西亚伊斯兰文化中心请求巴伦西亚城市议会批准一块土地以便建造一座新的、更大的清真寺,但在拖延了两年之后仍然没有收到回音。由于专门用于穆斯林礼拜活动的清真寺数量太少,申请新建场所的许可证又迟迟得不到,许多穆斯林群众不得不在废旧车库改造的场所里进行礼拜,这种临时性场所被称为“车库清真寺(garage mosques) "。根据西班牙法律,各个地方和自治政府才有分配公用土地的权力,于是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司法行政部( MOJ)在2007年12月召集各个自治地方举行会议,进一步阐明地方政府在处理宗教事务上的责任,努力增进地方政府和伊斯兰团体的合作,要求地方政府尊重伊斯兰团体对宗教礼拜场所和埋葬地选择,加快用作墓地和其他宗教文化目的之公共土地的审批进度10。
   
    事例3:法律对犹太教的态度 
  
    2007年6月,Tarrega市的建筑土人发掘一座古墓,挖掘出158具骸骨。而根据其中一些坟墓中发现的刻有希伯来名字的指环以及城镇里犹太人的居住位置,可以推断出该墓是犹太人在1492年被从西班牙逐出前就己经存在古墓。但整个挖掘过程都没有宗教团体的参与并在其监督之下。2008年7月,Tarrega市议会、当地文化遗产继承局和犹太教团体关于重新埋葬问题达成了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协议,以为日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依据。根据这份协议,一旦认定公墓中包含有犹太人的遗物,每个单独的自治市都需要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组织就这些遗物的归属达成一致。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西班牙移民人口数量的增长,加剧了社会矛盾,历史上根深蒂固的反犹主义和“新纳粹”活动死灰复燃,酿成了多起针对犹太教徒的违法事件和暴力冲突。近年来,反犹太主义者故意破坏犹太教堂、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的事件时有发生。2007年8月14日,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在科尔多瓦犹太教会堂和犹太人住所涂写反犹太主义和新纳粹的标语,同时还有用德语书写的威胁性言论,当地警方擦除了这些涂画。巴塞罗那的犹太教会堂此后也被反犹太主义者数次涂写。2008年1月31日,地方政府当局逮捕了三名“新纳粹”青年,他们与发生在2006年7月23日犹太教会堂内对礼拜人员的威胁事件有关11。
 
    (二)宗教法律保护的积极进展
 
    2007年10月11日,马德里高级法院行政法庭援用了欧洲人权法庭的一项先行裁决,判定一个名为科学学教会(COS)的宗教性组织胜诉,从而使之取得了作为宗教的合法地位,并由此推翻了2005年西班牙司法部作出的否定性决定。随后,该组织于12月12日在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司法行政部正式注册为宗教。
 
    2007年11月28日,塞维利亚地方法庭裁定一项被长期拖延的清真寺建设土程继续动土,该计划因为相邻宗教团体的投诉而一再延期。为促成法庭判决的执行,塞维利亚政府另行划拨了1992年塞维利亚世博会场地用十建造新的清真寺。
 
    (三)邪教问题 
  
    早在1989年,西班牙就通过了《宗派组织法》,该法授权警察对具有危险特点的宗派进行调查,警察局内设有一个专门部门来负责处理危险宗派问题。准军事性质的国民卫队也有权对此类宗派活动进行调查。这期间的一个典型案例是1999年3月对耶和华见证会(该教会己于1979年7月正式登记注册为宗教协会)一名成员意外死亡事件进行的调查。Malaga省警方逮捕了一个名叫德蕾萨的妇女,指控她涉嫌欺诈、胁迫20余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加入其创立的一个名叫Orientation的宗派组织,并把他们与其家人和朋友隔离开,要他们将财产全部交给宗派。对于想离开者,则使用暴力加以阻止。最后有8名成员一起向有关部门控告她,警方由此对她进行调查并最终逮捕了她。1999年5月,西班牙议会代表院(下院)又通过一个无约束力的决议,要求政府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国内“危险宗派”的活动,并设立一个常设观察委员会来监督这些宗派的活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之后,该委员会向内政部提交报告,声称全西班牙目前有200多个危险宗派,典型的组织有救世军、科学学教会等,其信徒大约有10万—15万之众。但是,西班牙政府对这些宗教性组织的性质认定是随时代变动的。前文所说耶和华见证会和科学学教会(COS)均先后取得了作为宗教的合法地位,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西班牙社会思潮的变迁与宗教治理方式的游移12。
 
    四、西班牙宗教事务法律治理的基本经验
 
    (一)政府-宗教签订-系列双边协议
 
    政府与各宗教团体分别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协议,这些协议规定和约束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行为边界。由于各个宗教团体是分别与政府签订协议,故协议内容与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相比,显得更加细化,可操作性也更强,并且充分考虑到了各宗教的特殊性,更有利于宗教团体在不影响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前提下的自由健康发展。
    
    1979年,西班牙政府与罗马教廷签订了双边协议,约定天主教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可享受的特权。1992年,西班牙政府同新教、犹太教和伊斯兰宗教团体的代表签署了一份双边协定,认可了这些宗教团体拥有信仰上的“深厚根基”或notorioarraigo身份。这些协议给予签约宗教团体税收地位、教职人员地位以及在学校中开设宗教课等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确定教职人员主持婚礼的民事合法性;允许其向学校派驻教师、向医院和监狱派驻牧师;提供某些纳税上的利益和优惠;等等。进而,基督新教团体还与政府签署了FEREDE协定;犹太教团体建立了西班牙犹太人团体联盟(FCJE);伊斯兰教团体则建立了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CIE)。该委员会由伊斯兰宗教团体联盟CFEERI)和伊斯兰社团联盟( UCIDE)联合组成。
 
    2003年,西班牙政府进一步扩大了“知名的有深厚根基的”信仰概念,允许其他一些宗教派别组织签署同政府的双边协议,并在未签署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承认了摩门教的地位。2007年11月9日,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司法行政部承认了佛教团体的合法宗教地位;2007年1月16日,承认了耶和华见证会的合法宗教地位。但是,政府并未给予佛教、耶和华见证会和摩门教团体享受与其他“根基深厚的”信仰相同的利益和特权。虽然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司法行政部和部分政客公开宣告未来将会修正赋予这类税务利益和特权的宗教法律,使全部被认定的宗教团体都享有这些利益,进一步促进宗教信仰自由,以使西班牙的宗教法法律与多元化的社会相适应13。然而,由于政党意见大相径庭和当前严重的经济危机,上述政府宣告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政治姿态,而不大可能得到落实。
 
     (二)政府对宗教组织的登记制度
 
    在西班牙,不同的宗教团体可根据自身的属性和主要活动,向政府申请注册为宗教团体或者文化社团。1980年《宗教自由法》细化了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的规定,并由此建立了一个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及赋予宗教团体某些特权的法律框架。该法规定,只有进行了实体登记的宗教团体,得到了政府的认可,才可以享有相应的特权。对政府而言,有利于对宗教团体的统计和管理;对宗教组织而言,亦有利于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为了享受这个制度带来的利益,宗教团体必须向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司法行政部提出申请,进行宗教团体注册,并定期向行政部门更新有关信息。要在MOJ注册成功,宗教团体必须递交可证明其宗教性质的文件资料;如果某个团体的申请被拒,这个团体还可以向法院申诉;如果法院判决不承认其为宗教,则可以向内政部的协会注册局提交申请;协会注册局批准申请,意味着该团体被承认为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团体或公民协会,而未被政府正式认可的宗教团体将被地方政府注册为文化社团。这一方面让宗教组织有退路可选择,对于某些新兴宗教,在还不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情况下,可以先注册为社区文化组织,待日后逐渐被大众接受;另一方面,也给予宗教组织更多的选择,因为国家注册宗教团体的流程比地方注册为文化组织需要更多的文书工作,时一间也更长(一般要花6个月时一间),从而大大便利了一些新兴文化团体的建立与成长。 
    
    (三)政府建立社会多元化和共存基金会
 
    近年来,西班牙政府积极促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主要是通过支持和资助宗教间对话项目等方式,逐步促进非天主教团体一体化,其运作实体就是建立起社会多元化和共存基金会(the Founda-tion for Pluralism and Coexistence),这个基金会通过向少数民族和宗教团体提供资金,来促进宗教平等和对话。理事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和传统宗教团体的代表构成。 2009年基金理事会还增加了摩门教、佛教和耶和华见证者团体的代表。2010年,该基金会有620万美元(折合500万欧元)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文化、教育、社会综合项目(非宗教活动)。除了支持各种研讨会,该基金会还出版了全国少数派宗教情况研究。基金会还出钱资助了《发现伊斯兰教》一书的出版,并确定该书为小学里伊斯兰教学生的教科书。平常,基金会会在当地社区组织体育活动,提供特别的语言训练和青少年教育课程。显然,建立这种基金会,是促进各宗教之间合作交流与健康发展的良好途径,对于促进社会宗教文化的和谐发展,有积极意义。
 
    (四)政府尊重各宗教团体的特殊习俗
    
    对于传统天主教国家来说,周日作为礼拜日,是不工作的。这个习俗现在己经通行全世界,其他宗教的特殊习俗也正在被慢‘漫融入工作和生活。而根据1992年西班牙政府同犹太人团体联盟、伊斯兰委员会之间的协议,政府认可了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节日,并允许这两个团体的成员周五下午带薪体息来守安息日。而根据1992年政府同基督新教团体签署的协定,政府也认可了基督教复临论,允许新教教徒享受每周五下午的带薪体假。目前,西班牙政府认可的全国性宗教节日有:主显节(1月6日)、圣周四、受难日、圣母升天日(8月15日)、诸圣节(也称万圣节,11月1日)、圣母始胎无染原罪日(The Immaculate Conception of the Blessed Virgin Mary } 12月8日)、圣诞节(12月25日),这些节日对于教徒而言是神圣而隆重的。此外,很多地方政府也设立了本地的特别宗教节日。
   
    2007年8月12日,有鉴于球场上)泛存在的球迷对球员进行种族或宗教上的侮辱行为,西班牙《反对暴力、种族主义、仇外和狭隘法》颁布实施。对专业运动俱乐部、运动会或球迷针对球队和运动场地所犯的禁止性行为,依法设置了各类制裁手段,包括开除、停赛、降级等。
   
    (五)政府立法支持公立学校的宗教教学
   
    有鉴于西班牙法律要求公立学校提供的天主教指导课程提供经费保障,伊斯兰教和基督新教团体的领导人为此呼吁政府按照1992年签订的协议,为这两个宗教也提供更多的公众宗教教育。作为回应,2004年,西班牙立法批准了公立学校中对天主教、伊斯兰教、新教和犹太教教师的补助金。这些宗教课程不是强制性的必修课。父母可选择不让子女接受宗教指导课,但学生必须从社会、文化和宗教的课程模块当中选一门学习。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教育被看成是政府的责任。
 
    在西班牙伊斯兰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司法行政部注册的宗教团体负责遴选讲授该宗教教义的教师,这种教师必须具有西班牙大学的学位、受过西班牙法律的训练以及西班牙语流利。在2007-2008学年,西班牙政府为公立学校雇佣了41名伊斯兰教师以及约15000名天主教教师。但据估计,约有120000名穆斯林学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选择伊斯兰教育课程,这就至少需要314名宗教教师,可见其人才缺口还非常大。2006年,西班牙政府出资出版了第一本关于伊斯兰教的西班牙语课本,用于一年级学生。尽管课本可以在所有学区买到(也可以通过书店购买),但它只能在西班牙政府对宗教教育具有控制权的地方使用。还有一些父母想在家庭中为孩子提供宗教教育,或让孩子在私立宗教学校学习,政府不予干涉。
 
    (六)政府设立宗教自由顾问委员会
   
    根据《宗教自由法》第八条之规定,政府在司法部特别设立宗教自由顾问委员会,负责就执行宗教自由法的衍生问题进行研究、报告及提议等。
 
    五、西班牙宗教事务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宗教间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对天主教有特殊优待
 
    西班牙宪法第16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个人、团体的礼拜自由,同时还规定“没有任何一个信仰可以成为国教”。迄今为止,西班牙政府尊重宗教自由的立场并未改变,但政府实际上提供给罗马天主教会特殊的经济利益,却没有同等给予其他宗教团体。这些利益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天主教会拥有政府经济资助、宗教教育、军队和司法事务方面的特权。 
   
    在1979年政府与罗马天主教会达成的协议中,天主教会被封为圣座并得到政府的特别资助。近期情况稍有改观,到2008年1月1日,政府不再直接对天主教会拨款,天主教会通过自愿税务捐款获得收入。具体采取的方式是在国家税收中单独列一栏,纳税人在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单上自主选定将其最高至0. 7%的税额支付给天主教会。2007年,纳税人共向天主教会捐赠了大约2. 36亿美元。这个总数还未包括国家为公众学校、军队里的宗教教师、医院牧师及其助手的令项拨款14。对此,自2006年12月以来,另外两大宗教—基督教新教和伊斯兰教的团体领导人持续同政府协商,争取政府在征税单上也将它们列于其中,这样它们就可以通过国家的税收体系得到资助。2007年5月31日,据基督新教团体报道,政府己经同意考虑2008年允许纳税人向新教团体直接捐赠他们0. 7%所得税的计划,而伊斯兰委员会则宣称他们也将寻求一个类似安排的意向。此外,基督新教、穆斯林和犹太教领导人也同政府就扩大税务利益范围和公共基金,开放新的朝拜场所,以及宗教事务局负责的宗教教育质量等广泛议题,寻求与天主教会相当的待遇,以及进一步巩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中立态度。
 
    (二)宗教注册程序过分复杂,不利于政府对宗教团体统一管理
    
    一些团体因为国家注册的流程需要更多的文书工作,要花6个月时间,太过于冗长繁琐,就不到马德里的国家宗教信仰注册局注册,而直接注册为地方政府的文化组织。形形色色的宗教团体于是就拥有了大相径庭的法律身份,不利于社会统一管理。
   
    (三)为部分“地位根基深厚”的宗教信仰留下的登记管道,其衡量标准并不十分明晰
   
    例如,佛教、耶和华见证会和摩门教团体没有享受与其他“根基深厚的”信仰相同的利益和特权,而这并不能证明这些宗教“根基很浅”。
 
    (四)政府有促进宗教法律改革的高调意愿,但缺少实际有效的行动
 
    历届西班牙政府都表示要大力推进法律改革,以促进宗教信仰自由,使宗教法律与当前多元化的社会相适应。宗教事务局多次表明这种态度,却一直没有做出能够使之进展的有效行动。
 
    (五)需注重宗教政策的具体落实,以免出现各地方不按规定办事的情形
 
    中央政府的政策法规终究只能起到一个原则性的指引作用,真正落实还是要依靠各地方当局。以开办新的朝拜场所为例,少数派宗教团体表示在开办新的场所时一常常碰到困难,虽然宗教事务局认定地方政府有责任向开放新场所提供土地,但是地方当局并不总按规定办事。加之相邻团体的抗议和阻挠,从而使获得许可的过程困难又漫长。这种情况对于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的组织尤为常见,其新的朝拜场所往往被迫迁到人烟稀少的郊区。不但有碍于教徒日常宗教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宗教的自由发展传播。因此,对于政策规定落实采取相应的督促措施十分重要,否则,即使中央对宗教自由发展作出再详尽合理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也是枉然。
 
    (六)部分地方通过法律禁止在某些场合穿戴布片和面纱,引发新的争议
 
    2010年,加泰罗尼亚的四座城市率先禁止在城市大厦穿着布片、面纱或者任何将身体全部遮住的衣服。随后就有其他城市相继效仿。
 
 
参考文献:   
1、在佛朗哥统治期间,曾宣布天主教为西班牙唯一合法宗教,任何新教教堂、犹太教堂以及穆斯林的清真寺都不得宣传自己的教义、拥有则产或出版刊物。艺术家和知识分子纷纷离开西班牙以躲避佛朗哥政教合一的高压政策。参见[英]玛丽·路易}L·格拉夫:《文化震撼之旅:西班牙》,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2、国际宗教自由发展报告2010年,参见美国国务院:http: //www.state.gov / j /drl /rls / irf/2010 /148986. htm . 2012一03一18.
3、②国际宗教自由发展报告2010年,参见美国国务院:http: //www.state.gov / j /drl /rls / irf/2010 /148986. htm .2012一03一18.
4、http: //www. gotoningbo. com/zx/lyxd/yyfq/200906/t27002. htm.2012一3一18.
5、Eurobarometer on Social Values,Science and teclinology 2005一page 11 - 12,转引自维基百科:西班牙宗教;参见网址:http : / / en wikipedia. org/wiki/Religion_ in Spain
6、此项特权系由西班牙国家在1976-1979年间与代表罗马天主教的教廷达成的一系列协议规定的,对天主教会提供了许多好处。例如,西班牙国家(通过税收)直接为天主教会提供其他宗教几乎得不到的资金。国家对公立学校的天主教宗教教育提供资金,为军队中的天主教牧师支付工资。参见庆」利·享特·格林豪、迈克尔·科比:《法律方法学与新兴宗教运动的处理:美国、俄罗斯和西班牙的耶和华见证会》,载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7、西班牙王国宪法[[EB / OL] . http : / / jpkc. fudan. edu. cn / s /63 /t /376 / 19 /60 / info6496. htm } 2012一03—18.
8、12、张训谋.欧美政教关系研究[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147 148.
9、(美)利·享特·格林豪,迈克尔·科比.法律方法学与新兴宗教运动的处理:美国、俄罗斯和西班牙的耶和华见证会(A).刘澎.国家·宗教·法律(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67.
10、11、13、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发展报告2008年(EB/OL]). http: //www. state. gov/j/drl/rls/irf/ 2008/108473.htm .2012一03一18.
14、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2008年[EB/OL] . http: //www. state. gov/j/drl/rls/irf/2008 /108473. htm,2012一03一18.

 

本文转载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总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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