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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文本研究宗教信仰自由
发布时间: 2014/11/21日    【字体:
作者:莫纪宏
关键词:  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文本  
 
    宗教信仰自由权在我国当代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属于最薄弱的环节,不仅实践中的问题很难加以概括和总结,法理上的问题也是一大堆。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学界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浮”在水面的,不痛不痒;而真正要在这个问题上有点建树,必须另辟蹊径。从当下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学术环境来看,宪法文本研究是相对可靠的学术路径。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单个宪法文本的“名不符实”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如果从全世界各国宪法文本的角度来考察,宪法文本中所体现出的共性现象就是很有价值的。山东工商学院王秀哲教授《成文宪法中的宗教研究》将l70国宪法文本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分类、列表和特征统计的方法,整理出了第一手资料。在我国目前缺少宪法实践作为宪法理论研究支撑的前提下,从某个宪法问题出发,以宪法文本作为考察对象,在法理上是可以突破的,至少可以在比较宪法学的意义上作出贡献。
 
    对宗教信仰自由与宪法的关系的认识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的规定在逻辑上是比较完整的。现行宪法第36条共有4款内容,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款规定确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由权”特性,表述了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宗教信仰自由”先于“宪法文本”的自然权利特征。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该款使用了传统宪法文本对“宗教信仰自由”设定具体宪法保障义务的经典表述方式,即“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方式首先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具有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特征和要求。另外,该款还对“宗教信仰自由”中的“自由”形式作了两个方面的阐述,包括信教与不信教两个相互对立的自由形态。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该款规定确定了国家和政府在“宗教信仰自由”实现方面的积极保障义务,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对“宗教信仰自由”可能存在的各种侵害,符合当今世界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权保护国际化的要求。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该款规定实际上宣示了宗教事务的“主权原则”,不受外来势力干涉,在法律上的效果也是给予公民实现“宗教信仰”的一个相对自由独立的“空间”。
 
    王秀哲教授经过认真梳理资料,发现了存在于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更多的制度设计方案,这些内容很多都是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4款规定所没有包含的,不仅在逻辑上丰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在制度设计上对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制度也有很好的启发意义。王秀哲教授熟知各国宪法文本,把与宗教相关的内容分别摘录出来,然后按照各国的规定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及其相关内容作了类型化处理。经过总结提炼,该书将宗教内容作了l2种分类,分别是:宗教信仰自由、不强迫、权利限制、(不)克减、良心抵抗、政教关系、宗教团体、不歧视、宗教表达自由的限制、宗教结社自由的限制、宗教与教育及父母权利。上述关于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对宗教信仰自由规定的l2个范畴,在学术上的价值是显著的,主要的贡献有三:一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作了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的延伸,将宗教信仰问题放大为围绕着宗教信仰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并且对这些与宗教信仰自由相关的社会关系准则的规制作了梳理,例如宗教团体、父母权利等;二是为理解宗教信仰提供了比较有弹性的解释空间,既涉及宗教信仰的形式自由,例如不强迫、权利限制,也关涉到了宗教信仰的生成和发展,例如宗教与教育、宗教表达自由的限制、宗教结社自由的限制;三是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政教分离问题在各国宪法中都明确地作为最重要的宪法问题加以规范。
 
    该书通过比较宪法文本发现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宪法保护的特征,对于重建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理论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该书的学术价值至少有以下五点:
 
    一是宗教信仰问题不应当放在宪法制度之下来考察,首先应当把宗教与宪法放在同一平台上,通过明确政教关系来建立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尺度。回避政教关系来探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二是宗教信仰问题包含了出世与入世两个方面的问题,既有出世的特殊性,也有入世的一般性,故宗教团体在宗教信仰自由中的地位以及相关宪法保护问题是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制度保障机制的重点所在。对于大多数社会来说,宗教信仰自由直接影响的是特定的信教人群和因之产生的宗教团体。因此,谈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不能不涉及宗教结社。
 
    三是宗教信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信教人群以及与宗教团体相关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从思想到行动,从特殊的点到相关的面,都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如果不能从理论上对宗教信仰自由作社会学意义上的总体考察,仅仅是通过宪法文本来设定某项权利是徒劳无益的。所以,宗教信仰自由的深入研究必须选择宪法社会学的研究路径。
 
    四是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宪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至关重要。就宗教信仰自由来说,从宪法文本中发现的诸种范畴其实都是宪法学理论观点的生动写照,为什么我们传统宪法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残缺不全呢?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坐井观天、主观臆造。该书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文本特征的分析和研究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们确实需要放眼看一看世界,然后再谋定天下。
 
    五是宪法无用论是当下学界默认的学术潜意识,为什么有这种学术潜意识的存在呢?一个原因是不能轻易忽视的,就是我们宪法学界还没有很好地解释宪法的“用处”在哪儿,抑或是宪法是怎样作用于社会的。从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文本特征来看,有许多与宗教信仰自由密不可分的宪法制度概念和范畴被我们忽视或者是无力触及,故本来是宪法学的问题被别的学说讨论着,久而久之,宪法学被边缘化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相较之下,《成文宪法中的宗教研究》沿着其道路继续深化,无疑能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的进步与繁荣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本文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为《成文宪法中的宗教研究》一书作的序,刊发时略有删节)
本文原载:《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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