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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宗教行政问答
发布时间: 2014/11/28日    【字体:
作者:(台湾)内政部
关键词:  台湾 政府 宗教行政 宗教团体 宗教法制  
 
    一、“政府”为宗教界做了什么?“政府”协助宗教团体的「兴利」措施有哪些? 
  
    答:(一)   宗教辅导原则 
 
    在“政府”的宗教政策方面,因为「政教分立(离)」原则是宪法所明确揭示的立国精神,「宗教自由」与「宗教平等」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所以“政府”在宗教行政业务的处理上,向来不介入、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属于信仰层面的事务,也不对特定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
 
    此外,任何宗教活动只要在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下进行,我们基本上都给予尊重。可是,宗教人士或宗教团体因宗教信仰所做的宗教行为,如有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等情形,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仍应由各该法律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另外,基于信仰而从事的各种专门事业,例如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机构等,也应该符合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政府”辅导宗教团体的基本原则。
 
    (二)   行政措施与作为
 
    实际上,鉴于宗教团体对于社会的巨大贡献,“政府”在符合宪政体制的前提下,向来为宗教团体提供了许多具体的服务措施,以协助宗教团体健全发展,这些行政作为包含以下几个面向:
 
    1、促进宗教教育纳入正式教育体制: 
 
    为了让宗教团体兼顾神圣与世俗需求,“政府”于民国97年修正公布私立学校法,依该法第8条规定,学校财团法人及经宗教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法人,为培养神职人员及宗教人才,并授予宗教学位,可以向教育部申请设立宗教研修学院,完成设立者可以进行对外招生,在此学院毕业的学生可以取得与一般大学同等学力。此外,基于尊重宗教信仰,宗教研修学院在设立标准、系所规划、师资聘任、学校及学位名称等方面,都比一般大学更具弹性。目前宗教团体设立之宗教研修学院有法鼓佛教学院、基督教台湾浸会神学院等2所。
 
    2、补助宗教团体办理宗教行政人员培训: 
 
    内政部鉴于宗教团体的教务发展涵盖多种目的事业,适用法令复杂,为提升国内宗教团体行政人员对宗教事务涉及法令、经营管理、内控机制、教务推展等各方面的认知,加强实务运作能力,特别在96年开始补助宗教团体办理行政人员培训计划,规划法令实务类、经营管理类、宗教发展类等3大类共12种核心课程,以受补助宗教团体的内部行政人员为授课对象,而达成辅导宗教团体自行培训行政人员之目标。
 
    3、项目辅导补办登记寺庙合法化: 
 
    寺庙补办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寺庙经由社会资源募集的财产,得以登记为「寺庙」所有,不致沦为私人所有,保障寺庙产权之完整。只是在实务上,寺庙财产依程序进行合法化登记,仍然涉及用地及建筑物未符现行规定等问题。因此内政部特别订定相关处理原则与审查规则,提供地方“政府”参考。另外放宽相关期限,协助寺庙有更充裕的时间来完成土地使用的合法。
 
    4、协助寺庙或宗教团体解决土地产权问题: 
 
    (1) 放宽农业用地更名登记为宗教团体之条件:“政府”于89年与92年修正「农业发展条例」与相关规定,使宗教团体于该条例修正前以自有资金取得或无偿取得而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之农业用地,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更名为宗教团体所有。
 
    (2) 国有财产赠与寺庙教堂:“政府”于93年修正「国有财产赠与寺庙教堂办法」,使台湾光复前原属宗教团体使用之未登记土地却因故被登记为国有之不动产,可以纳入赠与范畴,保障其既有权益。
 
    (3) 立法协助寺庙或宗教团体土地之清理:“政府”在96年制定「地籍清理条例」之后,宗教团体所有但登记于神祇或自然人名下的土地,或原为寺庙所有但现在登记为公有的土地,可经由申报与公告等程序办理更名登记或申请赠与或让售,解决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5、补助宗教团体发展及促进宗教融合: 
 
    为了协助宗教团体、民间学术团体及私立大专校院从事宗教公益慈善、社会教化事业及学术交流活动,结合宗教社会资源,发挥宗教社教功能及促进宗教融合,内政部特别订定「内政部辅导宗教团体发展及促进宗教融合补助作业要点」,使具有公益属性的宗教团体活动,能够在“政府”适度的补助下,发挥其社会教化功能。
 
    6、奖励宗教团体参与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 
 
    为奖励宗教团体运用其资源兴办或赞助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以发挥宗教功能,增进社会福祉,内政部每年都会举办绩优宗教团体表扬大会,除了向宗教团体的奉献事迹表达肯定与感谢之意,也希望透过公开的表扬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根据我们的统计,获得内政部表扬的99年度绩优宗教团体共有261家,捐资金额达到新台币40亿6千5百万元。
 
    7、推行「马偕计划」: 
 
    特别要在这里向大家说明的是,在台湾,包含1871年来到台湾的马偕神父在内,有许多外籍人士长期把生命奉献给台湾、为台湾人民服务,因此,为了传达民众的感念以及“政府”的重视与关怀,“政府”特别于100年推出「马偕计划」,让在“我国”居住20年以上,每年居住超过183日,取得外侨永久居留证,并年满六十五岁,对“我国”长期奉献服务或具有特殊贡献之外籍人士,经申请通过后,得比照“我国”老人搭乘国内大众运输工具、使用公立育乐场所享有优待,及提供长期照顾服务。
  
    二、“政府”对于宗教团体的「除弊」措施有哪些?又是基于什么考量?
 
    答:“政府”基于宗教自治原则,通常尊重各种宗教文化而不予限制或干涉。若是以文化观光角度而言,“政府”更是乐见各地方发展宗教文化观光产业,以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随着国人生活质量与公民意识的提升,包含宗教文化活动在内的各种活动或行为,均会受到环保、人道等观点的检视,如有不合时宜的情形,基于社会期望与最大公益考量,“政府”仍将辅导宗教团体与时俱进,修正相关行为。
 
    (一)   “政府”的辅导立场 
 
    为了导正不合时宜的宗教行为,“政府”多年来积极透过教育倡导与行政监督力量,辅导宗教团体于保持固有信仰核心精神之前提下,寻求兼顾环保与公益之创意性替代方案,以利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取得双赢,毕竟,公益才是大多数人认可的宗教行为的核心价值。
 
    (二)   “政府”的重点辅导事项: 
 
    我们就相关辅导事项可以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1、宗教文化应落实环境保护与生态保育 
 
    近年来,环保议题越来越受重视,据统计,如果少焚烧1公吨纸钱,将可减少超过100公斤以上空气污染物的产生,不仅减少了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产生,也有助于空气质量的净化。因此为了维护国民良好的生活环境,“政府”近年来积极倡导减少烧香及纸钱等行为。另推动「纸钱减量烧、集中烧」的政策,并鼓励宗教团体使用环保金炉,或换装较省电的LED灯具,以具体行动配合“政府”推广节能减碳政策。
 
    此外,传统的「放生」行为,可能破坏既有的环境生态,因此“政府”也吁请宗教团体与社会大众不可任意进行。
 
    2、宗教祭典应重视动物福利: 
 
    在动物保护立场,首先关注的就是「神猪」的议题,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基本上尊重传统的神猪祭典文化,不过现今的神猪竞赛为了更为快速的增大神猪体型,常采取不道德的灌食喂养方式,因此经常受到动物保护人士的非议。此外,先前也曾传出地方庙会的王船醮祭典,焚烧了数十只活鸡,而引起社会多方关注的例子。事实上,相关活动倘有致使动物发生极大痛苦的情形,除了违反人道精神,更可能已经违反相关法令的规定,因此,“政府”持续鼓励辖内民间醮会活动,落实动物福利保护观念,于兼顾信仰核心精神与动物保护原则下办理类此活动。
 
    3、宗教文化应体现神圣本质: 
 
    神明遶境活动经常于民间举行,有其饮水思源与文化传承之意涵。只是在某些地方常发生抢抬神轿的冲突事件,有关画面经媒体披露报导,除使宗教神圣性荡然无存、社会观感不佳,并将随网络传播而损及国家形象。“政府”也积极转请宗教团体自清、自律与自重,避免脱序行为,并约束其信仰大众本诸神明慈爱助人的本质,以互利代替争利,实现遶境活动的真正精神。
 
    三、“政府”如何规划与推动宗教立法工作?
 
    答:“政府”一直肯定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所以多年来除了透过健全宗教法制的管道,也在「宗教一律平等」、「以服务代替管理」、「兴利重于防弊」以及「宗教事务自治」等4大原则下,推动宗教政策,希望能为宗教团体营造更为理想的发展环境。不过,相较于政策上的明确性,现行宗教法制却有不合时宜或者违宪等问题,所以“我国”宗教法制环境仍然有相当大的完善空间。
 
    (一)现行宗教法制的侷限
 
    现行宗教法制遭遇到的问题,大概可从5个面向来谈:
 
    1、现有宗教法制有违宗教平等与宗教自由原则: 
 
    民国18年制定之监督寺庙条例与民国25年制定之寺庙登记规则,因时空环境之变迁已不符现代社会所需,在法制上除因不适用于基督宗教之教会堂,有违宪法保障宗教平等之原则。部分条文因着重于寺庙财产之管理,妨碍宗教活动自由,也被大法官宣告违宪。整体而言,监督寺庙条例也牴触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人权的精神。
 
    2、现有宗教法制并无顾及宗教之特殊性: 
 
    依民法或人民团体法所成立之团体,其组织属性不符宗教传承及宗教内部规定之需求。民法为基本民事法律,尚难针对宗教团体予以特别修法考量。人民团体法强制人民团体内部运作应有民主与公开的原则,也背离了宗教各教派的传统。
 
    3、现有宗教行政政出多门而不利管理: 
 
    宗教团体分别依监督寺庙条例、民法、人民团体法办理,宗教行政上多头马车管理,政出多门问题无法解决。且无宗教专法将影响下游位阶法规命令之订定,未能落实依法行政原则。
 
    4、现行宗教法制难以解决宗教团体有关困境: 
 
    宗教团体税务、土地、建筑物、宗教教义研修机构等问题延宕难解。例如在日治时期就已经存在的寺庙,可能因为受到皇民化运动的压迫,而导致土地产权有难以认定的情形。
 
    5、一般性法律有侵犯宗教自由之嫌: 
 
    各该法律并未能充分考量规范标的涉及宗教核心或次核心行为,无法兼顾宗教特殊性,故有侵犯宗教自由之嫌。例如在传教机构内的服务人员,与机构之间未必具有劳雇关系,如全职奉献的出家师父与神父,就难以适用劳动基准法所谓的僱用关系。
 
    (二)健全宗教法制的作为
 
    1、推动宗教团体法的立法工作 
 
    基于上述原因,“政府”多年来始终致力于推动宗教立法工作,并于民国90年起4度将「宗教团体法」草案送立法院审议,至98年4月6日完成审查程序之草案内容,已是采取低度规范并以维护宗教自由平等为基础。宗教团体法草案内容主要是明定宗教团体法的宗旨、主管机关、性质、定义、种类、发给登记证书及图记与相关管理办法;宗教法人财产之登记、让售、会计、年度决算、免税规定及其解散后賸余财产之归属;宗教建筑物之定义与相关规范;宗教法人之宗教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置、宗教教义研修机构的许可设立、已依其他法令登记的宗教团体定位问题。
 
    2、健全宗教法制的未来展望 
 
    由于现行宗教生态与宗教团体所面临之困境复杂繁多,宗教团体法草案内容如何能兼顾宗教团体与国家社会整体之发展,仍有诸多的讨论与改善空间。因此“政府”将持续在广纳专家学者的见解,并希望研拟法案时能尽量回应宗教团体与社会大众关切的问题,以符合大家的期待。 
 
    现行中央“政府”专责宗教业务的单位,只有内政部民政司的宗教辅导科,展望未来,为了扩大对于宗教团体的服务,协助宗教团体健全发展,我们已规划在“政府”组织改造之后成立「宗教及礼制司」,希望以全新的面貌,继续和我们宗教界的朋友共同努力,让台湾社会更进步、更美好。
  
【宗教组织问答】
 
    一、“我国”有哪几种宗教团体? 
 
    答:目前“我国”有关宗教团体的立案型态主要有三种:
 
    (一)寺庙:主管机关是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民政)。立案与辅导的法令依据是「监督寺庙条例」、「寺庙登记规则」以及「办理寺庙登记须知」。
 
    (二)财团法人:以动产或不动产3,000万元以上,申请设立全国性宗教财团法人,主管机关是内政部(民政司)。其它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民政)申请立案的宗教财团法人,设立财产额度由各地方“政府”订定。财团法人的辅导是依据「民法」、「内政部审查内政业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行政规则。
 
    (三)社团法人:全国性社团法人设立的条件是发起人30人以上并分布于七个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是内政部(社会司);地方性社团法人的主管机关是各直辖市、县市“政府”(社政)。社团设立与管理的法令依据是「人民团体法」。
 
【宗教土地问答】
 
    一、目前寺庙、宗教团体是否仍可依地籍清理条例第六章申报更名、让售或赠与?
 
    答:地籍清理条例第六章寺庙或宗教团体土地之清理,自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受理申报。就受理申报期间届满,可否继续受理,本部97年4月22日台内地字第0970063356号函示:「为达成地籍清理条例之立法目的,并顾及全利人之权益,权利人逾期申报或申请者,除该土地或建物已依本条例规定完成标售或登记为国有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仍得受理。」
  
【宗教财税问答】
 
    一、全国性宗教业务财团法人对国外团体捐赠之规定为何?
 
    答:(一)全国性宗教业务财团法人对国外团体(单位)之捐赠,依所得税法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之规定,须自捐赠总额中扣缴20%所得税;并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每年结汇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之限制。
 
    (二)惟法人依其捐助章程之创设目的,基于国际人道救援(包括国际间重大天灾、事变等),项目向本部申请核准对国外团体(单位)之捐赠,得免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所得税,并不受结汇金额之限制,惟捐赠行为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受捐赠团体(单位)应为当地合法立案之公益团体,并于年度结束,检附收款证明及捐赠工作报告报本部查核。
  
【宗教公益问答】
 
    一、“我国”宗教团体有从事哪些社会服务事业?
 
    答:无论是佛、道教、一贯道还是基督宗教,许多宗教团体都本着其关爱助人的教义,致力于兴办公益慈善与社会教化事业: 
 
    (一)在公益慈善事业方面: 
 
    儿少与妇女福利:包含设置育幼院、儿童与少年的收容教养、妇女保护安置与妇女成长教育等事项。
老人与身心障碍者福利:包含设置老人安养及育乐服务机构、设置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以及提供身心障碍者教养与就业等事项。
社区与一般福利:包含社区公共设施、生产福利、低收入户生活扶助、医疗救助、急难灾害救助、巡回医疗义诊等事项。

    (二)在社会教化事业方面: 
 
    举如办理反毒品、反雏妓等教化事项; 兴办学校、图书馆、出版优良刊物、弘法教育,或是配合“政府”政策推行国民礼仪范例、倡导婚丧喜庆节约、改善不良丧葬等事项。
 
    (三)具体的统计数字: 
 
    依内政部99年的统计资料,由宗教团体兴办的医院有24间,其中天主教与基督教都是9间,佛教与道教分别为4间与2间。此外,宗教团体兴办的大学有11间,其中,佛教就占了6间。另外,在公益慈善事业部分,宗教团体办理的身心障碍教养院有38家,养老院数有23家。
  
    二、“我国”宗教团体的社会功能与影响为何?
 
    答:宗教团体长期以来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与付出,她的影响力相当深远,我们大概可以从3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一)提升全民的精神与物质生活: 
 
    透过各种慈善与教化活动,藉由直接的资源供应,宗教团体让社会大众实际感受到生活质量的提高。此外,宗教团体的言教与身教,也启发许多民众展现人性的光辉与公民道德,安分守己,或者投入公益奉献事业的行列。
 
    (二)安定人心与社会秩序,发挥社会整合功能: 
 
    当灾难发生时,宗教团体本着人溺己溺的慈善关怀精神,除了直接将人力、物资投入灾区安顿灾民,进行受灾地区的救助及复原工作,也不遗余力地为灾区的家园重建工作努力付出,加速灾民回归正常生活的脚步。 
 
    另外,在精神层次方面,宗教团体经常藉由信仰的力量以及各种宗教祈福仪式的举行,让受灾地区的生者安心、亡者安宁,发挥抚慰人心与安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三)发挥国民外交功能,提升国家形象: 
 
    在国外的四川大地震、南亚大海啸、日本东北大地震等灾难发生时,包含慈济、佛光山、一贯道等宗教团体,以及许多基督宗教等团体,总是在第一时间投入人力、物力,这些无处不在的救灾身影,一再地让国际社会看到台湾的爱与奉献,间接提升了台湾在国际上的形象与地位。
  
【宗教教育问答】
 
    一、宗教团体有从事哪些教育事业? 
 
    答:其实,宗教团体创办的学校,包含了宗教学校和一般学校,一般学校指的是和我们认知的各级学校,在组织、行政与教学等各方面没有任何差别,主管机关都是教育部,只不过这所一般学校的出资兴建者是宗教团体而已,例如辅仁大学、真理大学、中原大学、玄奘大学、东海大学、南华大学、长荣大学、佛光大学、慈济大学等。
 
    至于宗教学校,严格上说来并不存在,只存在宗教研修学院以及宗教研修机构,说明如下:
 
    (一)宗教研修机构: 
 
    广义而言,各宗教为了培养其神职人员与研修宗教教义,而有常设的教育场所与制定教学课程,都可称为宗教研修机构,基于信仰自由,“政府”对于这类机构的设立均不予干涉。不过符合本部「宗教团体申请外籍人士来台研修宗教教义要点」规定的宗教研修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经“政府”登记或立案五年以上之宗教团体或其所附设。 
     
    2. 设立之目的纯粹为研修宗教教义或培育神职人员。 
     
    3. 授课对象须年满十八岁,且为该宗教教友,并以其所隶属之教会团体传教必需者为限,不得有营利行为。 
 
    4. 授课时间为每周至少上课五日,总时数达三十小时以上,并得视研修需要于周六及周日酌增授课时数。研修宗教教义核心课程时数不得少于总授课时数之百分之七十。
另外,根据教育相关规定,宗教研修机构不能对外招生、不能发给学位。有关宗教研修机构,例如辅大神学院、天恩弥勒佛院。
 
    (二)宗教研修学院: 
 
    为了让宗教团体兼顾神圣与世俗需求,“政府”于是采取折衷政策,于民国97年修正公布私立学校法,依该法第八条规定,学校财团法人及经宗教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法人,为培养神职人员及宗教人才,并授予宗教学位,得向教育部申请设立宗教研修学院,完成设立者可以进行对外招生,在此学院毕业的学生可以取得与一般大学同等学力。此外,基于尊重宗教信仰,宗教研修学院在设立标准、系所规划、师资聘任、学校及学位名称等方面,都比一般大学更具弹性。
  
【宗教文化问答】
 
    一、内政部全国宗教信息网包含哪些宗教文化信息? 
 
    答:本网站现有宗教文化资料包括: 
 
    (一)寺庙建筑特色与沿革: 
 
    台湾各地寺庙林立,其密度之高在世界上其他地区相当罕见,这是台湾人民族群融合精神的展现,也是“我国”宗教与民主自由环境长期孕育的结果。因此“政府”特别在宗教信息系统内,请各寺庙提供主祀神衹、配祀神衹、庆典活动、建筑特色、历史沿革以及祭拜流程等实用参考信息,使大众前往寺庙礼神拜佛时,更能萌发虔敬之情,理解相关仪礼脉络,并体验其文化细节之美。目前为止已经约有3500间的寺庙提供相关信息。
 
    (二)常见神祇介绍资料: 
 
    内政部近年来委托学者研究现行台湾寺庙奉祀之主要神衹65种,并以中英文介绍其信仰源起、发展脉络、神格与造型之变迁,以及在台之分布与生态,希望提供社会大众在膜拜信仰神祇之余,也能以知性的角度来认识各种神衹。
  
【宗教观光问答】
 
    一、“政府”在宗教观光方面有何规划?
 
    答:(一)宗教节庆确实有助于各地方展现文化特色与促进经济发展,观光价值相当的高。因此“政府”一向乐见各地方发展宗教文化观光产业,在中央“政府”部分,除了是由交通部观光局主导相关政策之外,内政部就促进宗教观光也有相关规划措施:
 
    依据「内政部辅导宗教团体发展及促进宗教融合补助作业要点」,对于具有文化保存价值之宗教节庆活动,给予小额补助。
 
    本部全国宗教信息系统,除提供既有之宗教团体庆典日期资料供社会大众查询,去年开始又新增了寺庙沿革与建筑特色的信息,有关资料均由宗教团体自由提供,有助于大众透过统一便利的管道认识各宗教团体的特殊文化与特色。
  
    (二)为善用台湾多元的宗教文化资产,整合宗教知识与观光信息,本部将在行政院核定后,自102年至105年推动「台湾宗教文化创意沃土计划」,藉由深耕台湾宗教人文历史、升华民间宗教风俗、推出指标性宗教观光胜景,以及打造全方位宗教信息网站等4个面向,有效提升“我国”宗教文化的深度与广度,让台湾成为世界上展现多元宗教文化之美的新亮点。
    
【宗教交流问答】
 
    一、目前两岸宗教交流情况为何?
 
    答:根据本部移民署的资料显示,近年来两岸之间包含宗教活动在内的各种交流活动,确实相当的热络,以大陆地区宗教专业人士申请来台案件而言,94年至96年3年之间,本部核准的宗教交流案件数平均有841件,97年至99年3年之间的平均数则扩大为1952件。
 
    关于这类的大陆宗教专业人士来台案,必须由台湾立案的宗教团体邀请,大陆人士则必须具有宗教专业资格,依据「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向本部移民署提出申请。
 
    至于两岸民间的一般宗教交流案,就宗教主管机关之立场,有关宗教活动倘未踰越“我国”大陆政策或违反相关法令,“政府”均不加干涉,以维护宪法赋予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统计问答】
 
    一、“我国”有几种宗教类别?
 
    答:依据99年内政统计年报资料,目前“我国”统计的宗教分类一共有27种,包含佛教、道教、回教、天主教与基督教等传统宗教,以及战后传入台湾的一贯道、天理教、统一教与摩门教等新宗教。因为“我国”是一个宗教自由的国家,所以刚才提到的宗教分类仅是因应统计上的需要,实际上并不只有这27种宗教。根据学者的研究,目前在“我国”境内传教的宗教推估约有100多种。
  
    二、“我国”主要宗教的信仰人口比例为何?
 
    答:依据统计,“我国”民众宗教信仰的情况,主要仍以佛教、道教、一贯道等传统宗教为主,约占总宗教信仰人口数67%左右,惟多重信仰向来是华人传统社会的特色,因此有关信众多有重叠的情形。来自欧美与西亚的宗教则是以基督教、天主教及回教等为主,约占总宗教信仰人口数30%。
  
    三、“我国”的寺庙有多少间?
 
    答:所谓的「寺庙」,即依据监督寺庙条例、寺庙登记规则及办理寺庙登记须知等规定,向寺庙所在地地方“政府”办理登记。因此,寺庙在分类上仅有地方性寺庙,并无全国性寺庙。根据统计资料,目前国内登记有案的寺庙大约有12000多家,主要是佛教、道教与一贯道的寺庙。
  
    四、“我国”的宗教财团法人有几个?
 
    答:所谓的「财团法人」,即依据民法规定,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向法院办理登记,成立财团法人。宗教财团法人又依据其成立规模的不同,分为全国性财团法人及地方性财团法人。目前内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宗教财团法人有177个,地方性宗教财团法人大约有1,800多个。
  
    五、“我国”的宗教性社会团体有几个?
 
    答:所谓的「社会团体」,即依据人民团体法规定,以会员为组织构成员,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成立的宗教社会团体。宗教社会团体依其任务推展范围的不同,亦分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地方性社会团体。目前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大约有1,000个,地方性宗教社会团体约有900个。
 
本文转载自:台湾“全国宗教资讯网”。http://religion.moi.gov.tw/Home/ContentDetail?cid=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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